造价辅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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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辅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点解析

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我们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只有先行一步,强抓机遇,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对于我们个人和企业来说,才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今天的讲座就想第一时间与大家就08《规范》进行交底。

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一、原旧《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从宏观角度,《计价规范》实行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1)现行评标定标办法与之不相适应。现行的《招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法由于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的评判依据,在一些地区实际操作中,常被演绎为“绝对最低价中标”。这样一方面使施工企业在“僧多粥少”的甲方市场形势下,被动地去接受低于成本价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另一方面不能有效杜绝串标、围标或抬高中标价的违法行为。同时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计价规范》的实施。

(2)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现象依然突出。实施清单计价招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各方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可是(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新《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工程-采购-建造) 等集成承发包模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工程)和P (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甚至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中介机构,对于清单计价规范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材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必须的。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8个方面)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这样九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7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肩宽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量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规定,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却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契机。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

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如按照招投标法近年来实施的情况,对规范适用范围08规范中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03规范相比,扩大了规范实施的范围和力度。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这也是总结了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后,特别是大规模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4. 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

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5.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新《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6.新《规范》修编工作积极、稳妥。03规范的修订工作长达二年多的时间,修订中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广泛征求了造价管理机构、咨询企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反复进行论证,数易其稿,尽管新规范中还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但可以说,新规范巩固了03规范实施的成果,反映了当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水平和现状,同时对今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具有引导性和前瞻性。是一部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的计价规范。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一. 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2003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45条,附录5个。而2008版《计价规范》正文条文共136条,附录6个。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则

2 术语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 措施项目清单

3.4 其他项目清单

3.5 规费清单

3.6 税金项目清单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 计价表格组成

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

1.条款数量的增加及涵盖内容的变化。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新增内容为: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

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

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4.措施项目的变化

旧规范

新规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夜间施工 二次搬运 冬雨季施工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5.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的单位估价表。这些定额方式基本上都适应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要求。因为,本规范修订时,认为只要是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定额,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计价依据。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计价的建设工程中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2.0.1 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 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数量。与03规范比新【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增了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两个清单。将拟改】 建工程改为建设工程,适应面更广。 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2.0.2 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 言,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标识。【保留条文】 数字标识。 “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对构成工程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2.0.3 工程量清单项目、 措施项的措施清单项目其自身价值的特有属性和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本质特征的描述。定义该术语主要是为了准确组价。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综合单价”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2 言,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术 项清单项目、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语 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2.0.4 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共利润以及包含一定范围的风险因素的价格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23表示。与03《规范》相比,此处将原来“并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个 考虑风险因素” 改为“以及一定范围内【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的风险费用”,对风险做了一定的限制。

改】 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与03《规范》相比意思一致。“措施项目”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相对于工程实体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2.0.5 术、生活、安全、环境保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项目。【保留条文】 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 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2.0.6 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简单定义相比, 08《规范》对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 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2.0.7 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1) 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2.0.8 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 报价确定; 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合单价计价。 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 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2.0.9 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务所需的费用。【保留条需的费用。 文做了局部修改】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 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2 此处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2.0.10 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 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 方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此处的“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施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其委托人)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作 出书面签字确认的凭证。 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2.0.12 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 材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消耗标准。【保留条文】 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属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于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其计取标准和办2.0.13 须缴纳的,应计入建安工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程造价的费用。 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2.0.14 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教育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 费附加等的总称。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招2.0.15 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标人”或项目业主。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体资格和支付工程能力的当事人。 承人。 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为新增术语,在工程招投标中,又称为“投2..016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标人”或施工企业。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 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2.0.17 工程师注册证书》 ,在一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 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2.0.18 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 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的人员。 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2.0.19 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 询服务的企业。 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2.0.20 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 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 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 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 标控制价。 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节,新增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质、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 一般规定

本节共5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及其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招标人应负责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3.1.1 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改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歧3 工程量清3.1 义。 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且是“必须”,规定更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其准确性和完善3.1.2 部分, 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基标报价、计算工程量、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3.1.3 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3 工程量清3.1 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3.1.4 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 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文件的其它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严格。工程施工招标发包可采用多种方式,但采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一般规定 单的编制 一般规定 单的编制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3.1.5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 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本节共8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2条,新增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至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和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目特征,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3.2.1 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新增加了项目特【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对项目特征欠缺 3 工程分项量清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单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量清3.2.2 依据。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编制 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强制性单 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规定】 工程【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3.2.3 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 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五节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3.2 分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规定二带来的困惑。 定设置,十至十二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统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有重编码。【强制性规定】【保留条文做了局部修改】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按规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3.2.4 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强实际确定。 制性规定】【保留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所规定的工程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应按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3.2.5 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性规计算。 定】【保留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规定计量单3.2.6 规定。【强制性规定】 【保留位确定。 条文】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技巧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上面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原则,应按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由于“03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因此,在工程量清单中准确地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有效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一环。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意义在于:

1、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

2、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项目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了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

3、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清甚至漏项、错误,从而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

由此可见,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比如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如汽车,我们就首先要了解汽车的品牌、型号、结构、动力、内配等诸方面,因为这些决定了汽车的价格。当然,从购买汽车这一商品来讲,商品的特征在购买时已形成,买卖双方对此均以了解。但相对于建筑产品来说,比较特殊,因此在合同的分类中,工程发、承包施工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一个特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需要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就好比我们要购买某一商品,要了解品牌、性能等是一样的。因此,准确地描述清单项目的特征对于准确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尽管如此,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项目特征”栏应按附录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03规范”初次实施,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并未对“03规范”附录进行修订,因此,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钢管﹑不锈钢管等;还需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如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

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招标人自定,如土石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时困难的;其次,有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本节为新增的,共2条。同样与上边的规费项目清单一样,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的的完整性,也是我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伤的真是反映。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3 工程量清单的清单 编制 项目3.6 税金3.6.1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的规定,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 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增加了税种,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补充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章共9节72条,是08《规范》的重中之重。与“03规范”相比,新增设9节,新增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到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全部环节。主要章节如下:

4.1 一般规定

4.2 招标控制价

4.3 投标价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 索赔与现场签证

4.7 工程价款调整

4.8 竣工结算

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4.1 一般规定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文为原有条文,规定了实行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4.1.1 项工程费、 税金组成。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五部分组成。 本条在08《规范》里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1.2 价。 【强制性规定】 【保留条文】 107号)第五条规定,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其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规定了4 工程4.1 工程量清单在招标阶段的作用以及在竣工结算阶段的确定原则。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工程量,它一方面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数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4.1.3 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体现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强制性规定】 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改。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和包含的内容。如此规定,与4.1.4 其余的措施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03《规范》相比,措施项目的计价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在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本条文为原有条文,做了局部修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造价由分部程量清单计价时,项目工程造价的量清一般单计规定 价 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安全生茶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定,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 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其费用标准不予竞争。 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目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与03《规范》比较,本次修订的08《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了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计价内容和要求。由于其他项目清单在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4.1.6 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结算时要求不一样, 因此本条具体规定了其在不同实施阶段的计价原则。 本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 程份报价。 法组织招标。”的规定设置。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定价的程序和方法,并与材料样品 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与实际发生的差额在竣工结算中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招标规定标准的材料和专业工程,需要约定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经发、承包双4.1.7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 调整。 (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解读见下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五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首先,采购合同应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

因此,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的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一是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招标人;二是建设项目招标人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法人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需要指出的是,达到现行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依法共同招标,其范围还包括延续到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重要材料设备。

上述共同招标的操作原则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

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国际上,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的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资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对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材料设备,需要约定定价程序,需要与材料样品报批程序相互衔接。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规费和税金清单项目及费4 工程4.1 量清一般单计规定 价 用计取标准由国家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4.1.8 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性规定】 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时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时,在招标文家中必须载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风险内容明细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工程施工发包是一种期货交易行为,工程建设本身又具有单件性和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但4 工程4.1 量清一般单计规定 价 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其造成的损失。基于市4.1.9 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 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的对等性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或分担)风险,所以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

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4.2 招标控制价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与03《规范》中对于标底的说法做了全新的改变,不叫标底,而叫“招标控制价”,这是此次新规范的最大亮点之一。并且本节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4 工程量清单计控制价 价 标控制价的原则。 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标4.2 招标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概算审批控制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投资原则4.2.1 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招投标法》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标底。当招标人不设标底时,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为有利于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标价和避免哄抬标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 当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的处理原则:招标人应将超过概算的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本条依据《中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精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开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投标时还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其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负责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4 工程量清4.2 招标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控制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能力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其4.2.2 控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单计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 咨询人编制。 价 价。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 4.2.3 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通过市场调查确定。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部门对工程造价计价中费用或费用标准有政策规定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应按政策规定执行。费用或费用标准的政策规定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有幅度的,应按幅度的上限执行。 信息没有发布的按市场价;7) 其他的相关资料 4 4.2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价原则: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计价定额和相关政策规定。2)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计价政策应是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体现招标控制价的计价特点:1)使用的计价标准、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遵守的计价规定,并工程招标量清控制单计价 价 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关要求按本规范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 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件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与利润,以及招标文件确定费用。 范围内的风险因素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3. 招标人提供了有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暂定的单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价计入综合单价。 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依据和原则: 1.措施项目内容:依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所列4 工程量清单计价 价 控制内容; 4.2 招标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2.措施项目清单费的计价方式:凡可精确计量的措施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按清单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计价,其余的措施清单本规范4.1.4、4.1.5和项目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方式计价; 4.2.3条的规定计价。 3.措施项目清单的计价依据和确定原则: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 本条规定了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清单费中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各项费用的计价原则和要求。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复杂程度、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等特点,一般可以分部分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价 控制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4.2 招标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专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4.2.6 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估算。 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填写用于计日工计价的人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总承包费,可参照下算; 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4 工程量清单计价 价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 4.2.8 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 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担负并履行对未4.2.9 管理机构投诉。 按本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任。 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同时要求招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控制4.2 招标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4.1.8条的规定计算 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必4.3 投标价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对与03《规范》中关于投标报价的编制的规定做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对于编制“投标报价”做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规范条目 4 4.3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除本规范强制行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投标4.3.1 工程投标量清报价 单计价 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体现。同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的规定,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4.3.2 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需要说明的是:08《规范》已将03《规提供的一致。【强制性规定】 范》 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二为一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即可。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计价要求,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规范; 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体现。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应遵的计价办法; 循的原则: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1)遵守有关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文件的要求; 4.3.3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2)遵守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政策要求;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3)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报价的要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求;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4)遵守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要求;

资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bj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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