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督促办理房屋产权证上访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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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督促办理房屋产权证

上访人:周芝,女,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无业,现住江夏市合楼2-2室。电话

被上访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江夏市挑剔区山。

法定代表人: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访人:分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明,系该行行长。 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白搭相公司为上访人办理挑剔区白搭西街新中华综合楼2-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

2、依法责令被上访人华法江夏分行为上访人解除华西街新中华综合楼2-1202室房屋的抵押手续。 事实理由:

上访人于2004年10月9日以286608元价格购买被上访人开发的位于江夏市挑剔区白搭西街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上访人取得住房,经装修后居住至今。在此期间,上访人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截止至今未办理。在此期间,上访人起诉至法院,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了办理房证的事。

2009年12月上访人突然接到新中华法院通知,上访人居住的房屋已进入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上访人到法院询问才知道白搭相公司已于2003年4月以非法手段将上访人居住的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出卖给第三人华法,并与华法江夏分行、华法三方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在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屋时,上访人提出中止执行拍卖异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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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上访人与被上访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以此取得住房,经装修后居住至今,其双方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被上访人一房两卖行为具有过错。现其收取两份购房款又不偿还华法江夏分行的贷款,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行为。上访人购房时并不知华法、白搭相公司按揭抵押贷款行为,属善意取得,其本身无过错。而华法江夏分行明知该房产在当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却仍为华法、白搭相公司办理按揭抵押贷款,其自身也具有一过过错。因此案外人周丽芝异议成立,中止对周丽芝现住房的拍卖。

根据新中华法院华法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了被上访人华法江夏分行与白搭相公司、华法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由华法、白搭相公司还华法江夏分行借款,否则华法江夏分行将设定抵押的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房屋折抵或拍卖。现新中华法院下达(华法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访人对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房屋具有合法权益,中止对上访人周丽芝现住房的拍卖。因此,上访人多次要求被上访人华法江夏分行、白搭相公司解除对上访人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房屋的抵押设置,但两被上访人拒绝办理,导致上访人的房屋因被设置低押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

综上,上访人认为自己作为新中华综合楼2单元1202室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因两被上访人的过错导致房屋被低押,现经过法院裁定认为被上访人白搭相公司构成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访人华法江夏分行明知该房产在当时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却仍为华法、白搭相公司办理按揭抵押贷款,其自身也具有一过过错。因此,上访人有权要求两被上访人排除妨碍,解除抵押,并由白搭相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上访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到白搭相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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