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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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14)

【法规类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2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二届第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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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 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安置移民生产需要依法将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林地开垦为耕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转用手续,并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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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av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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