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选址工作暂行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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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选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站址选址能力与质量,促进公司发展和效益提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

(一)强化自主选址能力,综合利用自有力量、社会力量,依托互联网线上拓展线下联动,提升选址速度与质量。

(二)客户需求选址与预选址相结合,健全站址储备库,提高工作效率。

(三)健全选址工作相关费用标准,实际发生费用公开透明,专项归集管理,完善成本管控,实现降本增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部及各级分公司。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选址工作内容。根据实际需求选定铁塔(含增高架、抱杆)、机房安装位置,满足站址设施建设条件;办理引电手续、工程施工手续;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协调业主配合工程施工及维护作业,确保客户具备装机、传输接入条件。

第五条客户需求选址。根据站址筛查任务书,按照《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建设需求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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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实施现场查勘、开展业主谈判。

第六条预选址。根据城市新建、改造情况和客户网络覆盖情况以及公司站址规划,预先定位拟建站址,开展实地查勘及业主谈判,形成站址资源储备。

(一)各地市公司应建立站址储备库,实时更新、动态管理预选站址及意向站址,不断提高储备站址匹配客户需求的准确度,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二)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区、市政道路、绿化带、园林等等区域,选定站址位置后向城市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预选站址纳入站址储备库。

(三)城市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区域,与业主就选址意向进行沟通,达成租赁意向的纳入站址储备库。部分对网络覆盖质量重要度高的站址,可与业主签订短期租赁合同。

第七条站址引电谈判。新建站址优先考虑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大力提高站址直供电比例,协调业主提供相关产权手续及证明;采用业主转供电方式的,各地市公司应设定电费上限标准,加强控制降低公司用电成本。

第八条协调传输接入。位于城市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的新建站址,需与业主、物业谈判提供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建筑物内通信线缆槽道的条件,确保客户具备传输接入条件。

第九条配合工程施工。协调业主办理站址出入手续,配合站址设计查勘、工程施工、客户设备安装调测等工作。

第十条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

(一)纳入城乡规划的站址与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签订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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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费规定支付征地费。

(二)租赁站址与业主谈定选址费、场地租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处理到期合同的续约、变更及终止。选址费指向业主方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场地租费指租用业主土地、房屋、建筑物内部及顶部空间的租赁费。

(三)各地市分公司应与当地运营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本地区不同地理区域选址费、场地租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运营企业同类区域的平均水平。各省分公司负责所属地市费用标准的检查与批准。

第三章选址方式

第十一条加强自有选址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力量,不断提升自主选址能力。充分掌控选址决定权,公司直接向业主支付相关费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严格控制第三方转租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选址成功率、费用节省比例综合评定专职选址经理工作绩效。其中:

选址成功率=(规定时限内成功选址数量/选址任务数量)×100%。

费用节约比例 ={[(选址费标准/合同期限)+租费标准-(实际选址费/合同期限)-合同年均租费]/[(选址费标准/合同期限)+租费标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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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鼓励试行选址责任制兑现薪酬激励。选址经理保留基本工资,承担一定范围或一定数量的选址任务。

(一)计件法:每选一个站址给予一份奖金。 (二)提成法:

1.选址费节约提成:以选址费标准为上限,选址费实际支出较上限节约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选址经理绩效工资。

2.场地租费节约提成:以租费标准为上限,年度租金实际支出较上限节约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选址经理绩效工资。

3.综合节约提成:根据合同实际租期将选址费分摊到每年,年度支出较上限节约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成作为选址经理绩效工资。

(三)各省分公司在总部制定的统一原则下,研究制定相应薪酬激励分配方案,报总部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专职选址与兼职选址相结合。鼓励各省、地市分公司探索选址虚拟团队、选址工作竞赛等灵活的工作机制,提高其他员工选址的积极性并给予合理激励。公司其他员工成功选址的,给予定额奖金或领取费用节约提成,具体由各省公司制定。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选址。

(一)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等中介机构、协调公关能力强的社会人员签订委托合同,利用其与业主、物业的密切关系开展选址。中介机构、社会人员负责联系目标业主并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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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佣金。

(二)委托中介机构、社会人员选址,选址费、场地租费应低于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由公司直接向业主支付选址费并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选址。

委托项目施工单位选址,双方应签订选址委托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与业主谈判。选址费、场地租费均应低于费用标准,公司直接向业主支付选址费并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协调政府资源选址。

(一)协调省、市、县政府机关获取政策支持,开放政府办公场所、管理场所建设站址。

(二)协调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站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简化规划、土地资源获取手续,以便批量选址。

(三)协调市政、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市政道路建设、迁改规划中提前纳入基站站址,在道路两侧、园林、绿化带等公共资源提供站址建设条件。

第十八条第三方公司选址是指选址公司与业主签订场所租赁协议后转租给我方。应严格控制第三方公司选址,业主明确只与某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方可采用转租形式。签订转租合同需一事一议,由地市分公司专项决策。

第四章线上选址

第十九条建设总部一级平台、分级使用的选址自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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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根据公司站址规划、客户需求,结合电子地图,划定拟覆盖的区域范围,向社会公布站址租赁需求;系统接收登记用户提供的站址资源出租意向、站址条件、租金意向等相关反馈,建立公司与业主的直接联系渠道。

第二十条选址经理负责线上收集业主反馈,根据当前客户需求及站址规划的需要,现场查勘并开展选址谈判,匹配客户需求的签订租赁合同,匹配公司站址规划的达成租赁意向后纳入站址储备库。

第五章费用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选址费、场地租费标准实施动态调整,实际发生费用连续两年同一趋势变化的应调整标准。各省分公司负责分析、调整地市费用标准,每年年底前报备总部。选址费、场地租费标准统计表模板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实际发生的选址费、场地租费均应低于费用标准,超过费用标准的应一事一议,由地市分公司综合分析客户需求、站址重要性、成本承受等因素决策。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要求

(一)选址费用管理应遵循“费用预配、权力下放、包干使用”的原则。各省分公司应将选址费的费用预算配置到各地市分公司,由地市分公司将费用预算直接穿透至负责选址工作责任主体或个人。

(二)责任主体或个人在下达的费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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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选址费的使用,费用支付后应提供合规的发票进行财务报账;责任主体或个人应在费用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超出费用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增加预算,对于特殊区域特殊地方选址超出费用预算标准的,由地市公司一事一议按程序决策。各分公司应结合单站核算中单站址选址费的标杆拉动作用,不断优化选址费的费用标准,稳步提升公司效益。

(三)选址费和场地租费均应取得合法票据,对确实无法开具正规发票的,各分公司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收款收据、签收证明等材料,或者根据收款方委托人提供的收款收据或签收证明等材料到当地税务机关补开发票。各分公司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税企关系,确保选址费和场地租费代开发票工作安全有序,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税务环境。

(四)选址费计列通信站址的在建工程成本,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选址费”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在工程交资后一并转列“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六章风险管控

第二十四条严格管理选址队伍,公司工作人员在选址工作中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立即清退;中介机构、社会人员、施工单位选址工作中存在舞弊现象的一经发现,立即解除委托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新建站址应做到手续齐备,对于独立占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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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原则上应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对附建型站址,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抓好合同签约管控,维护公司利益。与业主签署合同前应严格审核业主身份证明、产权证明、银行账号等基础资料,业主是法人单位的还应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账号等信息。产权不清、已经抵押的楼房、场地不予租赁。

第二十七条应签订较长期的场地租赁合同,城市站址协议期要求在5年以上,农村站址协议期要求在10年以上,付款方式应为年付,严格控制一次性支付,因特殊理由需一次性支付的一事一议,由地市公司专项决策。合同模板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业主转供电不能提供发票的,需在合同中明确,业主提供总电费发票复印件、电费分摊表与收据等。

第二十九条站址选址应注意周边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环境,技术及安全要求见附件3。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由总部建设维护部负责解释。

附件:1.选址费、场地租费标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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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模板 3.选址技术及安全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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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ab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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