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委2011-172号关于印发《成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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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

法》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1-4-6 文件号:成建委发[2011]172号 信息来源:勘察设计处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方便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我委对原《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05]842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原文件同时废止。

联系人:徐军,联系电话:86637627。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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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

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6、重新修改抗浮锚杆(桩)、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 (2)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色彩、材质的;

(3)改变建筑的保温系统、保温隔热材料从而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性能、防火等级的; (4)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数量和形式的;

(5)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等,改变室内配变电房、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锅炉房位置的。

2、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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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的; (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的;

(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的; (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

(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类别、等级(结构构件钢筋代换除外)的; (6)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7)改变房屋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 (8)施工过程中设计加固的。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功能的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

(1)改变冷热源方案; (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空调系统。 5、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接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接线形式等;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6、由于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施工图审查、变更的依据,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改变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涉及消防、人防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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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除第六、七、八条以外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重新报审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和审批部门。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并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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