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手册

更新时间:2024-05-20 00: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前 言

各位工友:

欢迎加入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生命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为保证您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您家庭的幸福和美满,请您认真阅读本手册每一条安全条规,理解并严格按照条规的要求进行操作,千万不要贸然涉险!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007/6/1

目 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公司基本安全要求 个人安全劳护用品使用要求 安全通道的要求 危险作业许可要求 明火作业审批要求 明火作业安全要求

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起运作业的安全要求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喷砂作业安全要求 油漆作业安全要求 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清油作业安全要求

油轮(舱)及危险液货船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油舱测量管、透气管割换安全操作方法 化学清洗作业安全要求 铜工作业安全要求

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场所孔、洞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搭/拆架作业安全要求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班前安全交底要求 现场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施工安全监护要求 安全强制点检标识要求 夜间作业安全要求 人力收放小型物料安全要求 锚机、锚链拆装作业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一、公司基本安全要求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从安全管理。 2、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安监部、所属部门(工区)、施工队)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证件。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发现险情有义务及时报警,报警电话:手机直接拨打6189119或6189120;公司内座机拨打119或120;高频报警用9频道呼叫安监部值班。 5、发现险情报警时要向接警人讲请下列几项内容: 1)讲清船名、泊位和发生险情的地点、部位; 2)讲清险情概况或着火物品的种类; 3)讲清人员受伤数量、伤势或火势大小; 4)讲清报警人单位和姓名。

6、 在厂区内吸烟必须到指定吸烟点或允许吸烟的房间内,不许吸游烟或在非指定点吸烟,上禁烟泊位施工不得携带香烟上船。在已设定吸烟点的船舶上,吸烟必须在指定吸烟点,严禁在吸烟点以外的区域或禁止吸烟的船舶上吸烟。 7、 在厂区内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

8、 废砂、废钢、油漆、稀料、生活垃圾以及污水、污油等不得下海。如发现海面有污染要立即报警。

9、 消防和急救器材仅作为应急时使用,其他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和急救器材被使用后,使用者要向安监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补充。

10、 工作开始前要接受安全交底,作业人员要掌握安全交底内容并在工作中贯彻实施;

11、 个人使用的工具、装备每天使用前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在作业过程中不能使用损坏或存在缺陷的工具或装备;

12、 人员上下船要挂刷卡,进入已经安全确认的密闭舱室要挂进舱牌,出舱时要将进舱牌取回;

13、 作业场所要有充足地照明和保持有效地通风换气,如作业场所没有充足地照明并保持有效地通风换气则不具备施工条件;

14、 人员上船或进入施工现场,要看清并牢记逃生通道位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顺利逃生;

15、 进入厂区或在修理船舶上,要在指示的通道中通行,不可随意穿越警戒区或翻越栏杆、护桥等,要及时注意观察引桥跳板情况,防止踏空跌倒; 16、 当天工作完毕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氧气、天然气皮带要从气苞上拔下并将短接带走。如在密闭舱室内作业,要将氧气、天然气皮带从舱中拉出; 17、 严禁用氧气吹身;氧气禁油;乙炔禁火

18、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人通知有意外发生需要停止施工或暂时离开,被通知者必须服从并立即撤离、疏散。如发生火警,人员从施工区域撤离、疏散到码头后要进行集中并点名;

19、 作业现场要做好文明生产工作,根据“谁产生垃圾谁清理”的原则,施工人员要及时打扫、清理施工造成的污染和垃圾,实现“工完、料清、场地净” 20、 根据“4S”管理和定置管理的要求,公司内(包括内场作业场所、修理船舶、办公场所、库房等)一切设备、设施、物料、物品的摆放、设置必须整齐划一,分类归整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者有责任保持管辖范围内的整洁卫生。 21、 所有设备、材料以及施工产生的垃圾不得占用或堵塞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经过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的管、线要分道架空。

22、 严禁在工作时间或厂区内打闹、打架;不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在码头、施工现场睡觉,对客户要保持微笑服务;

23、 每周四早上7:30—8:30准时参加安全活动,在学习时要认真听讲。

24、 遇有违章指挥作业时,施工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应立即向安监部报告,报告电话:6189650。

25、 厂内机动车辆要限速行驶,在厂区通道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进出厂门、车间、库房、码头及转弯时的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车间、库房内的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非工程车辆不得进入码头,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26、 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的三查制度:

1) 施工前检查个人的劳护用品的穿戴,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安全可靠,施

工环境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施工中检查,操作过程中安全措施规范性,发现隐患立即停工整改。 3) 施工结束检查,周围环境恢复安全措施,消除隐患,关闭气源、电源,确

认无险方可离开。

27、 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1)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2) 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3) 相关施工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 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二、个人安全劳护用品使用要求

1、进入施工场地必须配戴以下个人安全劳护用品: 1) 安全帽; 2) 工作服; 3) 安全带; 4) 安全鞋(靴);

2、安全帽要保持完好,帽带要系牢,使用前要检查;

3、工作服要全棉面料,穿工作服时不可以反穿、敞胸或将上衣扎在裤腰内,不可以穿着破损露出皮肤的工作服;

4、2米以上(含2米)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并且要高挂低做,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安全带使用前要进行检查,有缺陷或损伤的不得使用,对安全带强度

有质疑的要进行拉力试验(将安全带扣在牢固点上,合两人之力使劲拉)。长时间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可以佩带轻便型安全带; 5、安全鞋(靴)要有趾端防护;

6、手套必须是全棉、耐磨材料,不可以使用化纤材料。在运动机械上操作或抓握榔头时禁止戴手套;

7、所有进入船舶密闭舱室、机舱、泵房以及夜间上船或在坞内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应急手电筒(可能含有可燃气体的舱室和环境应使用合格的防爆手电); 8、从事密闭舱室油漆作业、清油作业、化学清洗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全棉防静电工作服和内衣;

9、水上作业、乘坐交通船到锚地、攀爬船舶绳梯和舷梯等要穿好救生衣; 10、 从事敲铲、喷砂(吹风)、打磨等高噪音作业时要戴好耳塞;

11、 从事敲铲、喷砂(吹风)、打磨作业以及在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内进行切割、电焊、碳刨等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12、 从事化学清洗、油漆等有毒有害危险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配戴防毒面具、送风式头盔;

13、 进行敲铲、打磨、切割等有飞溅物的作业时,作业人员要戴好防护眼镜; 14、 当置身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其他个人安全劳护用品。

三、安全通道的要求

1、 所有上船设备、材料等必须按照《船舶修理定置图》的要求摆放,不得占用或堵塞安全通道。

2、 安全通道上不得堆放垃圾、废钢等,安全通道要保持畅通。

3、 经过安全通道的管、线要分道架空,不得将电缆线与风管、砂管、氧气天然气管缠绕在一起。管线架空的有效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 安全通道由安全人员进行明确标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毁坏或拆除安全通道标识牌。

5、 行走要走安全通道,不得穿越警戒区、不得翻越栏杆、护桥。在脚手架上作业要从梯道上下,不得攀爬脚手架。

6、 安全通道附近的舷侧栏杆开口处要用围绳拉好,并挂上警示带。

7、 安全通道附近的孔、洞要有警示灯、围栏、防护盖、安全网等安全措施,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或改变安全设施。

8、 甲板安全通道由三供按规定接装照明灯,照明亮度要确保人员在行走时可以清楚地看清通道。

9、 机械的运行通道,包括门机、龙门吊等行走轨道线内不得堵塞或占用。如确因工程需要占用的,占用部门需书面向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采取专人监护措施。长时间占用的要在机械的轨道上安装防撞装置。

10、 厂区物流和消防通道不得堵塞或占用,如因工程或维修需要临时占用的,需事前向安监部、生产部申请,经协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占用。

11、 所有消防栓、消防急救站以及船舶上的消防安全器材箱等附近不得堆放材料或设备,要保证消防急救通道的畅通。

四、危险作业许可要求

公司规定的需要申报并经过现场安全主管确认、审批方可进行的危险作业修船项目有以下22项: (1)所有明火作业

(2)220V以上(包括220V)电源拉设 (3)密闭舱室油漆作业 (4)危险化学品上船作业 (5)脚手架搭设完工认可 (6)大件吊装作业 (7)清洁油舱、油柜

(8)油舱、油柜的毗邻场所热工作业(三级动火审批的补充确认) (9)二氧化碳间作业

(10)密闭舱室和狭小空间作业 (11)射线照相作业 (12)开/关舱室道门作业 (13)船底塞开启作业 (14)压载/去除压载作业

(15)船舶液压管试验作业 (16)加油、驳油作业

(17)吊笼载人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18)救生艇(架)吊重/收放试验作业 (19)搭/拆脚手架作业 (20)锅炉点火作业 (21)油舱管系泵压试验 (22)油舱管系盲板拆除 制造项目有以下18项: (1)所有明火作业 (2)密闭舱室油漆作业 (3)大件吊装作业

(4)220V以上(包括220V)临时电源设置 (5)脚手架搭设完工确认 (6)搭/拆脚手架作业 (7)危险化学品上船作业 (8)清洁油舱、油柜作业

(9)油舱、油柜毗邻场所热工作业(三级动火审批的补充确认) (10)二氧化碳间作业 (11)密闭舱室和狭小空间作业 (12)射线照相作业 (13)开/关舱室道门作业 (14)压载/去除压载作业 (15)船舶液压管试验作业 (16)加油、驳油作业

(17)吊笼载人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18)救生艇(架)吊重/收放试验作业

五、明火作业审批要求

公司内一切明火作业必须申报并经安全部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进行,具体

规定如下:

一、特别危险的区域、重点要害部位和万一发生事故有可能影响全厂、全船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所进行明火作业,为一级明火。船舶部位如:载油舱(柜)、油管系(不包括经过清洁、测爆符合安全要求的部位)、完工后的冷藏舱、动车的机舱等;公司部位如:氧气站、天然气站、汽油加油站、油库(驳油)、油漆及溶剂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等。

1)一级明火须由工程主管/建造或项目主管填写《一级明火作业申请表》,由安全主管、总管/总建造师或所属部门长签署意见,交生产部/制造部、安监部核查后报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施工。

2)作业前要落实各项必需的安全措施,动火应在审批所限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由安全及施工单位共同派人员到场进行严格监护。

二、凡在与明火有抵触的危险处所以及与上述处所相邻易引起连锁反映的部位进行明火作业属二级明火。船舶部位如:舵机房、住舱、机舱、驾驶室、电报房、集控室、分油机室、泵房及管系、锅炉舱、储藏室、物料间、大型二氧化碳和“1211”室等;公司部位如:汽车修理间、机电仓库、计算机中心、油漆料间、总配电站、总机房、档案室、技术资料室、木工工场、脚手板仓库等。

1)二级明火由工程主管/建造师或项目主管根据施工单位工程内容填写《二级明火作业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由总管/总建造师或所属部门长签字认可,交安全主管或安全监督员检查确认,经批准的明火作业申请单分别由安监部、现场、工程主管/建造师或项目主管、施工队各执一份。

2)作业前要落实各项必需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必须按审批所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施工单位派员到场监护,相关车间的安全检查人员及安监部的安全主管及安全监督员对现场进行监控。

3)船舶进厂后,工程主管/建造师在得到单船总管/建造师书面委托的情况下,可以代替总管/建造师审批二级明火作业申请单。但代替审批后12小时内总管/总建造师要补签名。

三、除上述所讲其他范围区域进行的明火作业为三级明火。

1)三级明火由工程主管/建造师或项目主管根据施工单位工程内容填写《三级明火作业申请单》并确认签字,由单船安全主管或安全监督员检查批准,经批准的明火作业申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安监部、现场、工程主管、施工队各执

一份。

2)作业前要落实各项必需的安全措施,明火作业必须按审批所限定的时间内进行,同时施工单位派员到场监护,单船安全主管及安全监督员对现场进行监控、巡查。

四、 明火作业申请单审批后超过24小时不动火的,明火作业申请单自动失效。再次动火前必须重新填写、审批明火作业申请单。

五、 根据船舶类型和修理工程内容,单船安全主管可自主决定明火作业申请单的审批时效,但明火作业申请单审批时效最多不得超过7天。

六、 施工环境如发生突发性变化,明火作业将被禁止时,明火作业申请单自动失效。再次动火前须重新申请明火作业审批手续。

七、 为提高审批的效率、缩短审批过程的时间,要求工程主管/建造师在填报明火作业申请单前,要先督促施工方落实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措施已落实的情况下方可填报申请单,否则一律作为较重违章处理。

八、 明火作业申请单审批生效以后,安全监督人员每天要对明火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在现场悬挂的申请单确认档上签名,现场作业人员在施工前要查看申请单上当天确认情况。

九、 在船舶短暂移靠泊过程中,安全主管要跟船关注并检查现场作业环境的变化。对于作业环境无变化、具备明火作业条件在审批时效内的三级明火作业项目,由安全主管按规定在现场悬挂的申请单上粘贴动火单签名,施工人员到现场见到确认档上的签名后方可施工。对于作业环境无变化,具备明火作业条件在审批时效内的二级明火作业项目,施工部门按规定将现场监护人员到位,并经安全主管现场检查确认,在明火作业申请单上签名后方可动火。

六、明火作业安全要求

1、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地《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接受班前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或交底内容不清楚不施工。 3、明火作业前,要持有有效地明火作业申请单,施工人员要清楚明火作业申请单上审批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内容、范围和审批时效。

4、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油舱、泵房及隔舱等,必须在测氧测爆合格、清除存油及油渍和其它可燃性物质,得到安全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在场监护。

5、所有明火作业,施工点及临近区域必须清除可燃性物质,如油渍、油渣、油漆、溶剂、回丝布等,在得到安全部门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施工。 6、作业前检查周围情况,要预计火星飞溅散落的区域,并采取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使用消防专用水桶。

7、使用的氧气、天然气皮带、电焊皮带、割刀、电焊钳等,每天使用前要检查,不能漏气和漏电。公司内使用的氧气、天然气皮带均须安装短接软管。 8、不得将氧气天、然气皮带和电焊皮带缠绕在身上作业。

9、当天工作完毕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氧气天然气皮带要从气包上拔下。如在密闭舱室内作业,要将氧气天然气皮带从舱中拉出。

10、 不要将皮带堆积在舱室内和脚手架上,防止发生意外导致火患。

11、 不要在油漆作业、化学清洗作业、清油作业、油管(阀)拆除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禁区内动火。

12、 明火作业后必须要全面认真地检查清理施工现场,灭绝火种,关掉气源、电源,确认无险后方可离开。

13、 在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进行CO2焊必须保持有效的通风。

14、 要严格遵守三级明火作业审批制度和“十不割、十不焊”制度。明火作业“十不焊、十不割”制度内容如下:

1) 无焊、割工操作证,又无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焊、不割; 2) 在要害部位和重要场所未经审批不焊、不割; 3) 不了解焊割地点的周围情况不焊、不割;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情况不焊、不割;

5) 装过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不焊、不割; 6) 保温、隔音部位使用可燃性材料不焊、不割; 7) 密闭或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焊、不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焊、不割; 9) 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焊、不割; 10) 发现有与明火相抵触的情况不焊、不割。

七、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人员进入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要进行书面申报,经现场安全主管批准后方可

进入。

2、密闭舱室道门打开后,要进行通风,测氧测爆合格后人员方可进入。 3、人员进入前要查看入口处的《密闭舱室进舱牌》上的内容,确认可以进入后,

才能进入。

4、人员进入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前要先落实梯道照明。在密闭舱室或狭小空间

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以供人员施工和行走需要。

5、舱室内严禁一人施工,要有专人在舱内和入口处进行监护。 6、人员进入舱室时要挂进舱卡,出舱后取进舱卡。

7、舱室的梯子,使用前要检查,防止因锈蚀后无法承重而造成事故。 8、作业过程中,舱室内要进行有效地通风换气。

9、在装载易燃易爆品或喷漆舱室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和器具。 10、 舱室内减轻孔等孔洞要安装安全防护栏、盖予以保护,防止人员坠落。 11、 舱室明火作业前要确认相邻和相通的舱室内没有相抵触的其他作业在进行。

12、 进入舱室的氧气天然气和电焊皮带要检查,接头要扎牢,不能漏气和破皮露铜。

13、 舱内的皮带、风管等易燃物不能堆积。

八、起运作业安全要求

1、起运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前要正确估算被吊物件的重量,选择合适的起重工、索具和起重械具,

不得超重吊运。

3、使用的工、索具要有安全标色。

4、要检查、确认被吊物件上的吊耳(环)是否牢固可靠,定位是否正确。 5、用钢丝绳捆绑吊运时,被吊物件的快口必须包垫。 6、吊运大件物品时,必须要有缆风绳。

7、被吊物件要有足够的摆放位置,吊运行走路线要畅通,不要从人员上方越过。

8、不要用单根钢丝绳单头吊运。

9、码头门机必须由专门指挥人员指挥,指挥讯号要清晰明了,其他任何人不得

指挥门机吊运物件。

10、 指挥吊运时,指挥人员站位要好,不要站在下风处或死角。 11、 物件吊运上船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12、 门机、行车行走轨道线内,严禁站人或堆放物件。 13、 铲运物件不得超重。

14、 超长超高物件的铲运必须要有专人随车看护、引导。

15、 铲运物件要堆放整齐、平稳,管子、角钢等型材铲运时要进行绑扎。 16、 铲车启动时,人员不要站在铲车周围。 17、 铲车叉齿上不得站人。

18、 人员不得从吊(铲)运的物件下穿行、逗留、停顿。

19、 用平板车运输物件,要摆放平稳、绑扎牢固,如果是超高超宽运输,要有专人随车看护。

20、 吊车、铲车、平板车、汽车吊等工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开启声光报警器,人员行走注意了望,及时避让工程车辆。

21、 高架车工作斗载运人员和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高架车额定的工作重量,工作斗内载运物体不得审出工作斗边缘。

22、 使用卷扬机时,定位要牢固,钢丝绳走向要正确,指挥讯号要清晰明了。卷扬机滚轮上保留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23、 卷扬机与开口滑车配合使用时,人员不要站在重物、转向开口滑车和卷扬机的三角区内。

24、 在吊运过程中,当重物被绊住后,不得硬拉。

25、 大件吊装作业要进行书面申报,修船项目:15吨以上30以下的规则物件吊运要经过安全主管、总管审批,15吨以上不规则物件和30吨以上的物件要经过安全部和生产部审批;制造项目:50T以上100T以下的规则物件吊运要经过安全主管、总建造师审批,50T以上不规则物件、100T以上的物件和2台及2台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处于额定载重量的80%—100%的总装分段或物件要经过制造部和安全监督部经理审批,并做好具体的吊运方案交安全监督部存档,吊装30T以上物件时使用的吊耳必须做好探伤试验。

26、 门机作业时要遵循六级风正常作业、七级风定点作业、七级风以上停止作业的原则。

九、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2米以上(含2米)的高空作业要佩戴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前要检查。使用

时要高挂低做,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

2、上脚手架登高作业,要确认是否已验收合格,检查脚手架设施是否稳固、安

全。上下脚手要从正规通道上下。 3、夜间登高作业,脚手架上要有足够的照明。 4、工作前要检查周围情况,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5、工作前、中、后,要随时注意周围作业环境的变化,注意清除雪、霜、电焊

渣或其他杂物,以防滑倒。 6、严禁私自改动脚手架及其设施。

7、高空作业要将工具、零部件放置稳妥,以防坠落伤人。严禁将余料、工具等

从高处扔下或任其坠落。

8、脚手架上作业严禁用木箱、油漆桶等作垫高物。

9、大舱吸壁梯、竹梯等,人员上下时要面向里,不得负重,并且要保证三点着

力(两手一脚或一手两脚同在横档上)。上下直梯要扣挂好安全带。 10、 主甲板、连接甲板、上边柜斜板等部位拆旧或集装箱船舱口围施工时,要

拉好足够强度的安全绳,供施工人员扣安全带。

11、 在强风、暴雪、大雾、冰冻等恶劣气候情况下或船舶在移动的过程中,不

要在舷外或舱口围高空作业。

12、 使用吊笼吊桥时,吊笼内人员最多2人,吊桥内人员最多为3人。 13、 进入吊笼吊桥须戴好安全带,要生根于起重机吊钩上,并控制一定的长度。 14、 吊笼吊桥上要栓牵引绳,以控制制动。

15、 用高架车作业,上车人数不得超过3人(包括驾驶员),要扣好安全带。

十、喷砂作业安全要求

1、 喷砂作业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及工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能进行喷砂作业。

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喷砂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3、 作业时,要佩戴送风式头盔和防尘口罩,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 4、 作业时,胶管应尽可能摆直,严禁剧烈弯曲或将胶管放在尖锐金属部位上或重物挤压。

5、 喷枪、砂缸发生故障时,严禁带压检修。不能窥视枪口或将枪口对人。 6、 喷砂时,要紧握喷嘴,对准目标,不要触及别的地方。 7、 喷嘴与物体表面的喷射角应小于90°。

8、 二人以上进行喷砂作业时,喷砂方向必须保持一致,严禁对面喷砂。 9、 在靠近上船梯的地方喷砂,应尽量选择在中午或上下船人员较少的时间,不要在人员上下船高峰期间进行。

10、 舱室喷砂作业时,靠近安全通道的孔洞应封闭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砂子伤人。

11、 甲板上喷砂,要有人监护,以防人员走动,伤及人员。

十一、油漆作业安全要求

1、喷漆泵要有良好的接地,防止产生静电。

2、喷枪、软管、喷漆泵的接头要随时检查,确保牢靠。 3、喷枪的枪口不要对准他人或自己进行喷射。 4、作业时要戴好防护眼镜和防毒口罩。

5、作业前要确保附近没有明火作业,并且无人抽烟。

6、油漆作业前要通知附近相关人员撤离和其他相抵触的作业停止。 7、未用完的油漆和稀料要妥善放置,不能随处乱倒或倒入海内。 8、油漆空桶要及时回收。

9、油漆桶、稀料桶要摆放整齐并设置“严禁烟火”禁区。

10、 油漆作业区域必须拉设好警戒线,在油漆泵和油漆桶下方铺设好彩条布。

十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根据密闭舱室涂装作业现场的危险性和所用油漆的危害性,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采取应急措施。

2、必须用防爆风机对舱、柜强制进行抽、排风等量流通换气,以清除有害气体。

3、作业前,应由涂装工程主管申请,经部门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到位后,工程主管填写《密闭舱、柜特涂(普涂)油漆作业申请单》四份,报请安全主管现场检查确认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舱、柜喷漆施工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型通风、照明等设备,喷涂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导走静电。

5、工区安全员在油漆施工区域(油漆作业舱室前后左右20米的毗邻部位)拉设红白警戒旗,在安全通道位置放置静电释放板,并安排一位安全监督人,要求所有进入禁区内的人员都必须在静电释放板上对身体上的静电进行释放,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油漆作业,严禁烟火”警示标牌,标明油漆施工时间、下舱人数以及全船正在进行涂装作业舱室的位置等内容。在离密闭舱室油漆作业舱室道门外5米范围内用红白旗拉设小禁区,并安排一位专职监护人,要求所有进入小禁区的人员都必须关闭所有通讯设备,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安全警示牌。

6、喷涂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尼龙、化纤服装和带钉的工作鞋,防止产生静电和碰撞火花。

7、进行涂装作业的施工队应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应懂得救援知识,与内部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必要时给予及时的帮助,严禁一人单独进行操作。 8、施工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配戴防毒面具和送风式防护服,施工前应对所有的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施工人员作业前要适当增加营养,比如饮用牛奶。

9、根据舱柜容积大小、使用油漆的品种、有害程度,采取人员替换施工作业。 10、 油漆作业结束后要保持舱室持续通风直至油漆干燥,在通风干燥期内,施工方要派专人监护。

11、 舱、柜喷涂结束后,需进行明火作业或进行二度油漆时,由所需施工部门主管填写《可燃气体检测申请单》及《船舶舱室氧气检测申请单》,交安全主管进行检测。气体合格后,方可申请明火或进行二度油漆作业。

十三、清油作业安全要求

1、舱室清油作业必须进行书面申报,经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作业。申报时要明确下舱作业人员的名单和交接班时间。

2、凡刚打开的油舱、油柜及其它舱室必须先进行通风。 3、下舱的梯道要兜挂安全网,防止人员坠落。

4、作业过程中,舱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以确保足够的氧气含量,防止窒息或中毒事故发生。

5、下舱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严禁在清油舱内或附近区域抽烟或携带火种进入舱室;严禁穿着尼龙、化纤服装和带钉鞋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清洁工作。 6、进入油舱、油柜的照明器具必须是防爆型的,使用前要检查。 7、要执行双人监护制度,不要单独进入舱室作业。

8、下舱作业时先要将梯道、通道清理干净,清清油过程中,对污染的甲板、梯子以及通道附近要及时清理干净,防止人员滑跌。

9、清出的油泥不得堆放在甲板或机舱内,应装入容器内及时吊下船,所有的回丝布及其他设备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10、 舱室清洁完毕或暂停后,道门洞、工艺孔附近以及脚手板上的残余油泥必须及时清理干净,防止人员滑倒。

11、 其他从舱室中清出的垃圾要放在垃圾斗内及时吊走,不能及时吊运的,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甲板或垃圾下海。

12、 因清舱需要而改动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清舱工作完毕或暂停后必须予以恢复到位。

13、 油舱道门打开后直至油舱清洁报验和测氧测爆合格,清油队必须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重点控制热工作业和其他火种进入禁区。

十四、油轮(舱)及危险液货船施工安全基本要求

一、油轮及其他危险液货船(包括液化气、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必须经过洗舱并经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厂。 二、船舶装载的残油、油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清除干净后,方可具备热工作业条件。所有热工作业的舱室须经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油轮及危险液货船进厂后,单船或在船舶靠泊的码头上备好消防泡沫罐和其他消防器材。

四、严禁在油轮及其他危险液货船上吸烟。施工人员上船前应将香烟火种交施工队负责人统一保管,需要吸烟时可以到码头或临近船舶的吸烟点吸烟。 五、在打开油舱(柜)道门前,附近及上方的热工作业必须停止,防止火星溅入油舱区域或油气溢入附近的热工作业舱室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六、在油轮及其他危险液货船的舱(柜)施工,照明、通风要到位,所使用工具装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进舱施工人员着装必须符合防静电要求。

十五、油舱测量管、透气管割换安全操作方法

本操作方法适用于在油舱载有油量多而又无其他工程等特殊情况下的操作。 1、对该轮工作前,工程主管要通知该舱内停止驳油、加温,关闭通向该舱的油

管和蒸汽管阀门,并挂“严禁开阀”警示牌。

2、被割换的管子须经事前清洁通风后由工程主管填写《可燃气体检测申请单》

并对管子、油舱可燃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

3、对需割换的管子,切断处有效长度不得小于500mm,用定做的管子专用切割

绞刀绞割。割除以后,向管内放入稍小于管子内径的坚硬托板,托板放入管内的深度不小于300mm,然后注入填料和水并保持不漏,到明火作业结束。 4、动火前工程主管要填写《二级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全主管、总管批准后,

方可动火。

5、动火前,安全员要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消防器材到位后,方能动火。 6、工程结束后,要清除管内填料、托板,工程主管要通知船方验收。

十六、化学清洗作业安全要求

1、化学清洗作业必须进行书面申报,经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作业。申报时要明确作业人员的名单和作业时间。 2、施工人员要穿戴好个人劳护用品。

3、施工人员要了解化学清洗的危险性和安全预防措施。

4、清洗用的化学剂必须要有材料使用说明书。

5、施工点周围20米范围要设置禁区,禁区用警示带隔离并挂“严禁烟火”警示牌,禁区内不准进行明火作业,不准抽烟。施工队派专人监护、巡查。 6、在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完毕后,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危险气体积聚。 7、当使用低闪点的化学剂作高压喷洗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爆照明灯具,并且不要让化学剂喷射或飞溅到灯泡上。

8、所有剩余的化学清洗剂或容器必须及时清除。

十七、铜工作业安全要求

1、机舱管系、液化气船和化学品船的所有管系,以及其它船舶的情况不明管系拆除时,第一节必须手工拆除。 2、明火作业要遵守明火作业安全要求。

3、在舱室内作业要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如果拆装的是镀锌管,要戴防毒面具,防止锌中毒。

4、拆、装管子时,应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扎牢吊好后,再进行工作。 5、禁止用铁链扎管子,防止管子滑出。 6、拆下来的管子应及时运走。

7、安装阀件、管子法兰等不能用手指去复对眼孔,防止手指被扎伤。 8、敲榔头时,捏榔头的手不要戴手套。

9、在隔舱壁上开孔穿管时,隔舱壁背面要有专人看护。外舱面上开孔时,舱面下面要有专人看护。

10、 在进行液压管系试验前要进行申报,经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作业。申报时要明确作业时间。

十八、船舶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安全要求

1、道门开启、关闭作业必须进行书面申报,经安全主管审批后方可开始作业。

申报时要明确作业时间。

2、开启道门、下舱检查,必须二人以上同时作业。

3、生产主管在下达开启道门时,要与船方联系,通过图纸确认、现场勘验后作

出决定。防止漏油及油、水穿舱事故的发生。 4、道门开启后要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关闭道门前工程主管要通知其他相关施工部门。明确人员撤离时间。 6、负责关闭道门的施工队要派专人进舱检查,确认所有人员都已撤离后,方可

关闭道门。

十九、作业场所孔、洞安全防护措施要求

1、所有道门孔打开后必须安装安全护栏,施工人员进出道门应及时挂上护栏防护链条。

2、甲板、上边柜斜板等有高处坠落危险部位的挖补,应在施工前安装好钢质安全防护栏,安全防护栏杆离孔洞边缘保留10公分以上的安全距离。在挖补之前,施工队要安排专人将留根位置划出,并要向每个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在挖补过程中要派专人进行监控。夜间挖补处应挂警示灯(红灯),施工结束时应在孔洞处铺设安全网。施工人员不准私自改动安全设施。 4、船舶施工工艺孔安全防护标准:

1)开设工艺孔须通报安全主管,并明确工艺孔开设位置。

2)开工艺孔前须安装防护栏,工艺孔开口边缘与防护栏柱距离不小于10cm。 3)工艺孔边缘四周要焊上防滑扁铁,防滑扁铁距工艺孔开口边缘保留10cm。 4)工艺孔边缘要用钢管切开后,扣在快口上并固定,防止磨损吊运材料的绳索。 5)在工艺孔对角处焊上氧气红、天然气皮带进舱的隔离铁条,皮带进舱要分道。 6)工艺孔护栏上要挂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或施工暂时停止时,工艺孔上方应

用安全网或网盖罩住。

二十、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1、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2、 所有220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不准私接私拆,如果需要,一律由专职电工进

行。

3、 在公司内严禁使用生活电炉。严禁使用灯泡或电炉等烘烤和取暖。

4、 当身体潮湿或站在水中时,不要操作任何电气设备。

5、 在潮湿的环境中进行电焊作业时,要穿好绝缘靴,戴好绝缘手套。 6、 所有的电焊机和电机都要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装置。焊机的接地不要接管系

上或接在油舱或不明舱室的舱顶板上。 7、 工作完毕或暂时停止后,必须关掉焊机电源。 8、 不要触摸或启动情况不明的电器开关和按钮。 9、 不要载负荷拉闸操作。

10、 凡检验和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挂上“有人工作,严

禁合闸”的警告牌,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11、 由于电气设备引起火警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或1211灭火机灭

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机灭火。

12、 使用220V及以上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应有良好的接地,要检查所用的电

动工具电压等级是否与电源电压相符。使用时必须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垫上工作。

13、 当发现电气或电线产生火花或烟时,应立即关掉电源,并且向安监部报告。 14、 在进入油舱、危险品仓库、油漆作业舱室等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舱室或狭

小空间时,应使用防爆照明灯和防爆装置、设备。

15、 所有的电缆线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保证不破皮、不漏电。 16、 上船的电缆线必须架空,220V以上电源要有明显标示。

17、 临时架设220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必须向安全部门申请,不得乱拖乱拉擅

自接装。

二十一、搭/拆架作业安全要求

1、搭/拆脚手架作业前必须进行申报,经各级审批责任人确认、签字方可进行作业。

2、作业前应进行安全交底,落实安全监护人。

3、脚手架材料包括脚手板、扣件、管子、链条、卸克等在使用前要进行检查。 4、施工人员作业前要检查自己的保险带及其他劳护用品的佩戴及安全性。 5、在传递脚手材料时,传递人要确认接受人抓牢或系牢材料以后,才能松手。

6、搭/拆脚手架过程中要有专人在施工区域周围监护,防止人员靠近或通过。 7、施工人员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搭/拆架人员要正确使用双钩安全带。人员作业过程中要扣好安全带。

8、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经过严格的三级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脚手架搭设好以后在未经报验合格前要挂标示牌标明脚手架未经验收,禁止人员上架。脚手架验收合格也要挂牌标明脚手架已经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

10、 脚手扣件、材料不要随意的从高处向下扔或任其坠落。

11、 拆架时严格执行“由下而上,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 12、 拆架时严禁中途换人,如需换人,应将拆除情况交待清楚。 13、 搭/拆架时,脚手架层高差不得超过2层,防止脚手架坍塌。 14、 搭/拆架完毕后,认真做好“4S”工作。

二十二、脚手架的安全要求

在修船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三种形式的脚手架,自搭脚手架、悬挂脚手架和钢管脚手架。其搭、拆及使用规定如下:

一、自搭脚手,就是由施工单位(工段、施工队)自己搭设的脚手架,常规要求如下。

1、 焊接三角支架,焊缝(角)要检查,斜撑要加固到顶端,要焊立柱(高度不得低于1.05米),拉两道围绳(围绳采用6毫米套塑钢丝绳),人员在行走过程中要将安全带扣在围绳上,到施工点后要将安全带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 2、 脚手架高度在2米以上的,脚手板必须双拼。脚手板要错位搭头并要用铅丝扎牢。

3、 在铺设4米长以内(包括4米)脚手板只需2个支撑点,超过4米的脚手板必须有3个以上(含3个)支撑点,脚手板两端伸出支撑点不少于30公分。 二、悬挂脚手架

1、 悬挂脚手架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2、 悬挂脚手架的吊耳必须由专业焊工焊接并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挂脚手架。不可以将脚手架挂在船舶护栏等强度不足的结构上。

3、 挂好的脚手架,须经安全主管验收,合格后方可挂验收合格标识牌投入使用。 4、 施工中因工程变化需要改动脚手架的,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脚手,改动过的脚手架必须重新进行二级检验。

5、 上下梯子必须绑扎牢固,并且拉好安全绳,以便于人员上下时扣安全带。 三、钢管脚手架

1、 钢管脚手架由专门的搭架队伍搭设。

2、 搭设的建筑脚手架,必须经过三级验收合格后,人员方可上架施工。三级验收程序如下:

1) 脚手架搭好以后,搭设单位负责人和搭架主管必须按要求、标准认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确认完毕后提交使用方工程主管进行确认。 2) 施工使用方工程主管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和钢管脚手架的标准进行二级检查

确认。

3) 二级确认后,由该轮安全主管按要求、标准仔细全面确认把关,有问题提出,

在搭设部门整改后,及时复查,确认合格后签字,此时脚手可交付使用。 3、搭架工程完毕后,视施工工程需要,搭架队在单船上留有一定数量的人员维护修补脚手架。

4、如脚手架影响施工,施工队必须通知工程主管,由相关搭架队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割除钢管或拆卸扣件等改变脚手设施的行为。

5、脚手架应设有人员上下的斜爬梯,并按照规范拉设防坠落安全网。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上下脚手架应从正规梯道,严禁攀爬脚手管。 6、脚手架使用前应备好消防水带和水桶,以防失火。 7、脚手架铺毛竹片或脚手板,应用铅丝绑扎牢固。

8、脚手架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工程需要,移交另一工区施工,需重新验收确认,按三级确认制执行。

二十三、班前安全交底要求

1、班前安全质量交底以班组为单位,班组的带班长负责对当班所有施工人员进

行安全交底。每个班次由当班带班长召集当班施工人员集中进行安全交底。交底结束并经交底人确认所有人员均已了解和掌握当天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后,方可开始工作。严禁未经班前安全交底的人员参加施工。

2、班前安全交底必须紧密结合当天的工作内容,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施工现

场及周围的环境,向施工人员详细讲明当天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交底有内容、有目的。

3、上船施工的班组、施工队的班前安全交底必须在船舶现场进行,在内场施工

的班组、施工队的班前安全交底要在施工现场进行。

4、班前安全交底必须要有书面记录,记录上要注明安全交底的交底人、交底时

间、当天的工作内容、具体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和被交底人的签名。 5、涉及到不同工种间存在交叉工程的安全交底项目,有单船总管小组讨论确定

施工方案后,由工程主管向相关工段班组、施工队负责人先行进行安全交底。工段班组、施工队负责人要将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及时向下属带班长进行传达,由带班长在进行班前安全交底时向施工人员进行宣贯。 6、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牢记和严格执行班前安全交底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十四、现场文明生产要求

1、公司内所有区域实行统辖管理,根据公司统一划分,各部门、班组、施工队负责人分别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区域内的环境安全卫生和人员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负管理责任。各责任单位有权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

2、公司所有施工场所(包括船舶施工现场、露天场地、厂房内施工场地)均实行定置管理,根据公司或部门划分的责任区域。单船总管对全船、施工班组/施工队对长期/临时占用或管理的责任施工区域均要进行施工前的策划和布置,结合施工区域的功能划分,绘制施工区定置图,将施工需要的设备设施、材料以及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摆放,不得堵塞安全通道或乱摆放。 3、施工现场(包括内场)要做好“4S”管理。对施工必须的设备设施、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整顿,对工作场所产生的垃圾和污染源要及时清扫,并始终保持工作场所的安全清洁卫生。

4、现场的管线要分道分类排布,不得将氧、天然气管道和电缆混架或缠绕。管线走向要清晰明了,以便于识别和查找。横跨安全通道的管线要进行架空。架空的高度不得低于通道上通行人员或车辆的高度。

5、不同管线要标识清楚,具体颜色标注如下表:

管线名称 淡水管 标识颜色 区小事 绿色 管线名称 砂管 标识颜色 黑色 消防、海水管 红色 污水管 氧气总管 天然气总管 压缩空气管 黑色 220V以上电源线 红色 绿色 蓝色 红色 黑色 220V以下电源线 蓝色 细氧气软管 黄褐色 细天然气软管 灰色 6、 施工中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除。如因吊运等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将垃圾从现场清除时,应该将垃圾打堆。 7、 不得在工作场所大小便。

电焊手把线

二十五、施工安全监护要求

1、有舱室涂装作业、重点部位的明火作业、大件吊装作业以及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险作业现场,施工部门必须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在上述情况以外如有多人作业的,施工部门必须委派兼职安全监护人即现场指挥者。

2、有监护人必须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质、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监护人袖标以便于区分。

3、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护项目,由单船工程主管和施工方安全检查员对安全监护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安全监护人在进行交接班时,必须进行书面交接。监护人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个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安全部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各施工区域监护人到位情况、监护措施落实情况、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监护人是否持证上岗以及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监护人条件或有违章行为的,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六、安全强制点检标识要求

1、公司内使用的起重工索具(包括手拉葫芦、开口滑车、钢丝绳、卸扣)、氧、天然气软管、电焊皮带、移动式设备设施(包括油箱、垃圾斗、沙斗、砂箱、焊

机棚、工具橱等)上的焊接吊耳等,每个月都必须进行强制点检标识。 2、起重工索具、移动式设备设施上的焊接吊耳的点检用不同颜色的油漆进行标识。公司的安全点检标识色为:一、四、七、十月为红色;二、五、八、十一月为黄色;三、六、九、十二月为绿色。

3、氧气、天然气软管、电焊皮带的点检采用专用标识胶带。检查人要在胶带上填写好检查日期、姓名以后,将胶带绑扎在软管、皮带两端,并用透明胶带包扎保护。

4、每个月安全强制点检标识的时间为月末的五天。

5、起重工索具、移动式设备设施上的焊接吊耳的安全强制点检标识由起运组起重人员负责。每月末五天内,使用者必须将借用的起重工索具送至起运组进行标识或请起运组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标识。移动式设备设施上的焊接吊耳的安全强制点检标识由起运组起重人员到现场进行标识。标识时要做好登记,负责进行检查、标识的人员要签字。

6、氧气、天然气软管、电焊皮带的强制安全点检标识由各施工队/班组自己组织,派专人负责检查并标识。

7、进行点检标识的人员必须有一定的资质和工作责任心,必须了解和掌握强制点检标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月份 一、四、七 二、五、八 三、六、九 安全点检标识色色别 红色 黄色 绿色

二十七、夜间作业安全要求

一、凡是夜间作业项目(当日17:30—次日7:30)施工责任部门均要执行夜间申报。

二、夜间施工实施申报制度,施工前实施必要的安全交底制度,作业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控制度。

三、对夜间22:00以后的施工实行定时停止施工措施,22:00以后仍需进行施

工的重点施工项目实施审批制度,部分作业允许继续施工。

四、在规定停工的期间内,列明的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施工项目,各部门应按规定严格执行。 五、申报制度

夜间所有的施工项目都应提前进行申报,申报应由工程主管与施工队进行沟通,确定夜间需要施工的作业项目,并进行充分安全交底,落实夜间施工的安全措施,由工程主管向总管的进行夜间作业申报,并且夜间申报需在当天下午16:30之前上报安全监督部,申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天下午17:30。申报作业的项目应使生产部、安监部、工区和施工队都清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有明确记录,夜间值班的监护人员应清楚夜间施工范围的内容。

六、每个夜间施工现场,照明必须到位,三供班组负责夜间施工现场照明的巡查工作,必须符合夜间安全施工照明的规定要求。

七、所有夜间施工人员,都必须佩带手电筒,避免因停电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以后,方便人员安全撤离现场。

八、夜间22:00以后作业项目的控制要求:

夜间22:00以后原则上控制施工作业量。夜间22:00以后的作业按施工的危险性分为三种:禁止施工项目、重点审批施工项目和允许作业项目。 1、禁止施工项目

以下作业应严格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期间停止施工:

1)机舱、泵房、物料间、生活区等一、二级热工作业(油轮货油舱的板材焊接作业以及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开航的涉及一、二级热工作的除外)。 2)需要使用卷扬机配合的装配作业和切割作业。

3)含三级热工作业范围的密闭舱室切割作业(个别直接影响坞期或开航的涉及三级热工作业的除外)。 2、重点审批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期间应尽量控制施工作业,必须施工的,应提前进行重点作业审批,审批前需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工区安排正式管理人员作为现场监护人,由总管小组提出申报后,经生产部和安全监督部经理(副经理)审批后方可施工,具体作业的时间按安全监督部经理

(副经理)审批的时间要求执行: 1)大型物件的吊运作业。

2)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三级热工作业)。 3)脚手架搭拆作业。 4)清油作业。

5)油轮货油舱板材焊接作业。 6)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7)安全监督部针对单船修理项目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审批的其他施工项目。 3、允许作业项目

以下作业经充分的安全交底,落实好安全措施,由施工队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在施工现场进行监护,经夜间作业申报后,在夜间22:00至次日7:00期间可进行施工:

1) 喷砂、敲铲、打磨作业。 2) 冲水作业。 3) 清洁舱室作业。 4) 非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5) 其他未列入禁止和重点审批范围的作业。 九、夜间作业安全交底。

1、夜间作业安全交底表由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制订夜间作业安全交底表。 2、夜间作业的安全交底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 3、夜间作业安全交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作业的主要内容。

2) 作业的负责人、作业的时间及施工现场的专职监护人。 3) 作业过程可能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及已经布置的安全措施。 4) 作业的环境安全及行为安全要求。 5) 作业的过程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4、安全监督部应对施工安全交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交底的内容应记录完整,由工程主管保存至船舶开航后三个月。

十、夜间作业监护

为了保证夜间作业安全,夜间作业监护必须由工区的正式管理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1、夜间重点审批项目的监护,由工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但对坞期或船期有直接影响的个别热工工程(含一、二、三级热工作业)必须由工程主管负责实施,并且必须实施单点作业监护。

2、夜间允许作业项目的监护由施工队指派专人实施,监护人应经安全监督部培训取证的专职安全监护人担任。

3、夜间监护人必须严格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作业全过程中施工人员的行为、设备状态等进行实时监控。

4、安全监督部保证每条船舶有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对夜间监护人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油轮修理时安全监督部还须增派一名夜间安全监督主管负责对夜间施工监护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夜间监护人应配带荧光安全监护人袖标。 十一、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

夜间作业施工人员交接班期间安全状态确认由负责现场工区正式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对交接班的施工队所在区域满足施工安全状态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符合作业条件后方可允许施工。

二十八、人力收放小型物料安全要求

一、应尽力避免使用人力收放小型物料上下舱,提倡使用料斗集中收放。 二、船舶舱口围应设立小型物料收放点,做好标识,快口处应安装防磨钢管。 三、收放人员施工前对施工区域进行观察,确认无其它作业方可开始作业。 四、在物料上下舱时,至少有2人协调作业,其中一人在舱底监护,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收放区域。

五、人力收放必须使直径不低于12mm的白棕绳,白棕绳不能有断股、腐烂等不良现象。

六、使用白棕绳捆扎物料时,不得少于2个绳扣,对本身可系绳扣不得少于3个绳扣。

七、白棕绳应保持其良好的状态,使用完毕须存放在干燥通风处。

二十九、锚机、锚链拆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在厂修理船舶无论其锚机、锚链有无修理工程,总管须向船方做好如下交底:

1、锚机的启动、关闭操作均有船方执行。

2、无施工作业时,锚机控制箱应处于断开状态,需启动时,厂船双方应有

确认。

3、船舶进坞前,工程主管、安全主管对锚链止链器是否闸死要进行确认。 二、在锚机、锚链修理工程时,各相关管理施工人员要执行以下作业程序: 1、锚链下地前(坞内、方驳)在作业区域要拉警示带、悬挂警示牌。 2、施工时要设置作业监护人,船方与监护人之间作业口令保持一致和协调。 3、锚链整根放下作业时,施工人员要确认前端锚链是否被起重工具有效控

制。

三、锚机、锚机刹车修理作业中,要进行如下步骤确认方可施工: 1、锚机启动控制电源是否处于断开状态。 2、锚链已进行良好固定。 3、悬挂作业警示牌。

四、机电工区要负责落实锚链修理时保险措施和监护,安全部在锚机上挂“未禁许可,禁止启用”的警示牌。

三十、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员工、借用工、外包工及其他在厂内的人员。

第三条: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和在安全工作方面有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将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安全部是本条例的执行部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是本条例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奖励和表彰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经核实给予奖励和表彰: 1 对违反消防管理条例的行为能及时制止并举报的; 1、对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制止的; 2、对安全生产隐患和险情能及时举报、制止的; 3、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减少人员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

4、 对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和提出批评指正意见,经采纳在实际工作中确

有成效的;

5、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

第七条:对个人或集体的奖励,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奖励金额分为三档:100—1000元、1000—5000元、5000元以上。

第八条:所有的安全奖励必须由安全部提出书面建议,1000元以下(包括1000元)的由安全部经理审批,1000—5000元由安全部提出建议,报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包括5000元)的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三、违章处理

第九条:所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的违章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的安全责任人,在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经济处罚;对相关的部门(施工队)将按照公司的考核规定口减部门(施工队)安全考核分。

第十条:违章行为分为一般性违章、较重违章和严重违章三类。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性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除外)。

2、在码头、施工现场睡觉。

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记录不全;私自不参加安全培训、会

议。

4、自行车未按指定地点停放。

5、非生产性车辆私自驶入码头或车辆停放在不允许停车的地方以及在厂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

6、货车车厢内载人或工程车驾驶室外载人行驶。 7、乱丢垃圾、垃圾混放或垃圾不及时清理。

8、对油类以及其他化学品处置不当,造成码头或江面局部轻微污染(污染面积小于5平方米)。

9、用氧气天然气焰照明。

10、电焊电缆裸露未及时检查包扎;电焊施工完毕不关焊机。 11、没有按规定接装照明灯影响安全通道通行或舱室施工无照明灯。 12、厂区内打闹。

13、安全通道上管线未架空或氧、天然气软管与电缆(线)混架。 14、生产区域未设安全通道或物料未经许可占用安全通道。

15、上船220V以上电缆(线)未设醒目警示标示、电源线裸露不及时包扎、未按规定固定或私自移动220V照明灯。

16、乱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 17、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而进行施工。

18、违反环保规定向海面抛洒垃圾但未造成大面积污染。

19、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一般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二)、较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较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2、游烟或未在指定吸烟点吸烟。

3、违反“十不焊”“十不割”“十不吊”规定。

4、不遵守安全人员或上级提出的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要求。 5、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次要或间接原因。 6、安全防护措施临时拆除后不及时恢复。

7、在危险区域没有设置防护栏、警戒旗或警告牌。 8、氧、天然气胶管使用检查不当在密闭舱室造成泄露。 9、下班后氧、天然气源未关闭或割炬皮带未移出密闭舱室。 10、登船梯搭设安全措施不全。

11、用未经检查的起重工索具或使用私自购置的起重工索具。 12、堵塞行走安全通道或影响通道畅通。

13、损毁或擅自拆除机械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随意改装电气设备及其配件。 14、擅自开动与自己无关的机械、电气身被。

15、检修各类机械、电气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未挂警示牌、无专人看护。 16、违反高空作业安全规定,不正确或不扣安全带。 17、私自改动脚手架或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脚手架。

18、故意破坏行为:擅自损毁、拆卸安全消防设备;涂改安全标志牌、安全许可证

19、对油类以及其他化学品处置不当,造成江面或码头较重污染(污染面积大于等于5平方米)。

20、看火人员(监护人员)没有履行其职责或无看火人员(监护人员)。 21、单位负责人对事故隐患在有条件整改情况下未进行按期整改。 22、管理人员对作业前安全交底不够或生产安排不当,导致一般事故或火灾。 23、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行为规范或对周围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 24、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给个人和公司带来较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三)、严重违章是指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会导致严重危害的不安全行为。例如:

1、在油漆库、氧天然气站、船舶机舱、油舱附近等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2、舶机舱、油舱、物料间等危险区域,陆地油库等重点场所,在无有效许可证情况下进行热工作业。

3、在无有效许可证情况下进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

4、未按规定进行热工作业审批或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停止作业而造成火灾。

5、对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举报人以及维护和坚持安全生产原则的人员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

6、强令进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 7、个人违章行为或过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8、拒绝接受安全、消防监督。

9、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要求、违反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给个人和公司带来非常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如下表:

违章处理办法 违章 性质 违章 次数 违章人员 罚款100元,停工安全再教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 所属施工队 第一次 一般 违章 第二次 第三次 第一次 较重违章 第二次 第三次 严重违章 扣除安全考核分1育 分 扣除安全罚款400元,停工一周、接受安全再教育 考核分10根据违分 章人数、根据公扣除安全次数以司有关解除合同 考核分20及违章规定,扣分 性质,给除安全扣除安全予警告罚款200元,停工安全再教育一天 责任人(口头、考核分1安全考分 书面)记核分并扣除安全过、降对相关罚款800元、停工一周、接受安全再教育 考核分10级、撤责任人分 职、留用进行经察看、开扣除安全济处罚 考核分20解除合同 除等处分 分 扣除安全解除合同 考核分20分 第一次 第十二条:发生违章后,对现场责任管理人员的处理,由安全部比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违章行为的处理程序为:

一)、所有对违章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安全部开具罚款通知单交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人,由安全责任人通知违章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安全部交纳罚款并接受安全再教育。

二)、逾期不交罚款或拒不接受安全再教育者,作为累积违章从重处理。同时,安全部进行统计、填报扣款通知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或人事部,从违章人员所在的施工队工程款或部门奖金中双倍罚款。

三)、对相关安全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公司安委会根据第十一条处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党政联席会仪讨论决定。

四、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事故的责任者及相关的安全责任人都将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带来的危害程度,结合我公司的特点,将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事故:包括一次轻伤1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的一般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的设备损害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一般的陆上、水上交通事故。

较重事故:包括一次重伤1人或轻伤2人的事故、多人轻度中毒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设备损害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重的陆上、水上交通事故。

严重事故:包括死亡事故、重伤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人轻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害事故以及其他性质严重的陆上、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安全责任人的处罚如下表:

事故类别 一般直接责任人 罚款1000事故处理办法 经济处罚 间接责任人 罚款500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 每人次扣除安全责任人行政处罚 相关部门(施工队) 元、停工一元、停工一安全考核分10分,并对根据事故考核分违周,接受安天,接受安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性质,给10分 予相关人章 全再教育 全再教育 罚 员警告较罚款1000每人次扣除安全责任人(口头、书面)记扣除安全重元、停工一安全考核分40分,并对过、降级、解除合同 考核分撤职、留违周,接受安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用察看、40分 章 全再教育 罚 开除等处分 严每人次扣除安全责任人扣除安全重安全考核分100分,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考核分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100分 章 处罚 第十七条:事故的处理程序为:

扣除安全一)、一般事故:由安全部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进行处理,, 二)、较重或严重事故:由安全部根据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安委会讨论。

三)、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慌报者,按全责从重处理。

四)、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公司安委会根据第十六条处理标准提出意见,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对公司领导的处理按照上级部门(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急救知识

一、冻 伤

1、低温寒冷侵袭所引起的损伤称冻伤。冻伤可为局部或全身(冻僵),多因寒冷、潮湿,衣物及鞋带过紧所致,常发生于皮肤及手、足、指、耳、鼻等处。冻伤分四度。第一度冻伤最轻,亦即常见的“冻疮”,受损在表皮层,受冻部位皮肤红肿充血,自觉热、痒、灼痛,症状在数日后消失,愈后除有表皮脱落外,不留瘢痕,二度冻伤伤及真皮浅层,伤后除红肿外,伴有水泡,泡内可为血性液,深部可出现水肿,剧痛,皮肤感觉迟钝。三度冻伤伤及皮肤全层,出现黑色或紫褐色,痛感觉丧失。伤后不易愈合,除遗有瘢痕外,可有长期感觉过敏或疼痛。四度冻伤伤及皮肤、皮下组织、肌肉甚至骨头,可出现坏死,感觉丧失,愈后可有疤痕形成。

2、治疗时首先须脱离寒冷环境,除去潮湿衣物,置身于温水中逐渐复温,对全身严重冻伤必要时可行人工呼吸,增强心脏功能,抗休克,补液。对冻疮复温、按摩外,可用酒精、辣椒水涂擦,效果较好,或用5%樟脑酒精、各种冻疮膏涂抹,有一定的疗效。二度冻疮如有水泡,可用消毒针穿刺抽出液体,再涂抹冻疮膏。三、四度冻伤则须在保暖的条件下抢救治疗。

3、预防冻伤主要是注意保暖,增强抗寒能力。

二、电击伤

①电击伤是电流通过人体引起的损伤。通常是由于不慎触电或雷击造成的。 ②电击伤后严重者可出现强烈的肌肉痉挛、呼吸和心跳停止、迅速死亡。常伴有脑外伤、腹部外伤、骨折。轻症病人仅觉头晕、心悸、恶心、面色苍白、冷汗、震颤,心电图可见有心肌受损表现。电击局部可出现点状或大片状严重烧伤,受伤肢体可出现暂时瘫痪,极少数人可出现精神障碍、失明、耳聋。高压电击伤及雷电击伤,其后果严重,常可迅速死亡。

③发生电击后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关闭开关或用绝缘物体挑开电线、电器,或用带木柄(干燥)斧头砍断电线 ,千万不可用手直接拉病人。呼吸停止者,立即行口对口人工呼吸,继以气管插管,用呼吸机维持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

在心前区叩击数下,如无心跳,则行胸外心脏按摩,有条件者可考虑开胸直接挤压心脏;病人复苏后尚须进行综合治疗。

三、烧伤及烫伤

烧伤和烫伤由火焰、沸水、热油、电流、辐线、化学物质(强酸、强碱)等物质引起。最常见的是火焰烧伤、热水、热油烫伤。

烧伤和烫伤首先损伤皮肤,轻者皮肤肿胀,起水泡,疼痛;重者皮肤烧焦,甚至血管、神经、肌腱等同时受损。呼吸道也可烧伤。烧伤引起的剧烈疼痛和皮肤渗出等因素能导致休克,晚期出现感染、败血症、危及生命。

◆现场急救

1、立即脱离险境,但不能带火奔跑,这样不利于灭火,并加重呼吸道烧伤。 2、带火者迅速卧倒,就地打滚灭火,或用水灭火,也可用棉被、大衣等复盖灭火。

3、冷却受伤部位,用冷自来水冲洗伤肢冷却烧伤处。 4、脱掉伤处的手表、戒指、衣物。

5、消毒敷料(或清洗毛巾、床单等)复盖伤处。 6、勿刺破水泡,伤处勿涂药膏,勿粘贴受伤皮肤。

7、口渴严重时可饮盐水,以减少皮肤渗出,有利于预防休克。 8、迅速转送医院。

四、中暑

1、中暑,民间也叫“发痧”,是指由于高温或引起高热的疾病使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而发生的综合症。

2、中暑的原因有很多,在高温作业的车间工作,如果再加上通风差,则极易发生中暑;农业及露天作业时,受阳光直接暴晒,再加上大地受阳光的暴晒,使大气温度再度升高,使人的脑膜充血,大脑皮层缺血而引起中暑,空气中湿度的增强易诱发中暑;在公共场所、家族中,人群拥挤集中,产热集中,散热困难。再加上人呼吸的二氧化碳浓度增高,如果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高至0.7%至1%时,使人的嗅觉神经麻痹、呼吸急促、身体抵抗力低下,导致中暑发生。

3、根据中暑症状的轻重,又可以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先兆中暑指在高温环境中工作一段时间后,出现轻微的头晕、头痛、耳鸣、眼花、口渴、浑身无力及行走不稳。轻症中暑指除以上症状外,还发生体温升高、面色潮红、胸闷、皮肤干热,或有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汗、血压下降、脉细等症状。重症中暑指除以上症状外,常突然昏倒或大汗后抽风、烦躁不安、口渴、尿多、肌肉疼痛及四肢无力。

4、中暑发生后,应在现场及时迅速地开展抢救工作。首先应将病人迅速脱离高热环境,移至通风好的荫凉地方,解开衣扣,让病人平卧,用冷水毛巾敷其头部,扇扇,并给清凉饮料。轻型病人可服人丹、十滴水,也可采用针刺疗法(大椎、委中、合谷或曲池、百会、人中等穴)。对轻症病人要进行降温。可以根据现场环境特点,采取冷水、冰水降温或药物降温。补充水分和无机盐类,对能饮水的病人,给其喝凉盐开水或其它的靖凉盐水。不能饮水者,给病人静滴生理盐水或林格氏液1000毫升(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用量)。除非病人有周围循环衰竭或大量呕吐、腹泻的情况,不需要输入太多的液体,以免引起心力衰竭或肺水肿。呼吸循环衰竭者,酌用呼吸、心脏兴奋剂,呼吸困难者吸氧,必要时人工呼吸。抽搐者可给予镇静剂。对病情危重或经适当处理无好转者,就在继续挽救的同时立即送往有条件的医院。

五、颅脑损伤的急救处理

1.止血。简单的头皮挫伤、擦伤,做清洁包扎即可。裂伤和撕脱伤以止血为主,应作加压包扎。

2.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窒息。及时把口腔、鼻腔及咽喉部的血块、痰液、分泌物、泥沙等异物清除,舌下坠可用舌钳拉出。

3.防止污染及预防感染。去处伤口表面的异物,大血管附近的碎骨片或异物不可去除,以防大出血。若同时有脑组织脱出不可还纳入伤口内,应在伤口周围用清洁敷料垫高,形成保护圈,然后再包扎。

4.止疼镇静及防治休克。如有躁动、惊厥等情况应加强护理以免发生意外。如有休克发生则按出血性休克处理。

5.注意有无其它部位损伤。如血气胸、内脏破裂、骨折等,应作必要处理。

转送。转送途中要有医务人员陪同,携带必要医药器戒,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到达目的地后将病情作详细说明。

六、骨折急救固定

1.固定的基本原则是固定物要超过损伤部位的上下关节,可就地取材,选用木制夹板、木棍、硬纸板等均可。

2.头颈部损伤,特别是颈椎损伤,搬动时应特别小心,必须保持头颈部与躯干成直线位置,用颈椎牵引器固定。

3.单纯锁骨骨折,可用三角巾托住前臂固定于胸前。

4.肩部骨折时,在腋下垫一软垫,然后将上臂固定于胸壁,再用三角巾托住前臂。

5.前臂骨折在前后两侧用夹板固定,背侧超过肘关节,再用三角巾托住。 6.股骨骨折可用夹板连同腰部一起固定。

7.胫、腓骨骨折可用夹板固定,也可将患肢固定于健侧腿上。

8.脊柱骨折应仰卧于硬板床上,搬运伤员时应有至少3人,一人托住背部,一人托住腰部,一人托住双下肢,同时行动把伤员搬上担架。

七、胸部损伤的急救处理

一、肋骨骨折

1.对单纯肋骨骨折,治疗的目的是为了解除伤员的疼痛和预防并发症。可用长效止痛剂作肋间神经封闭。

2.胶布固定法,用宽5~7厘米胶布条,在伤员作深呼吸终了时,固定患侧胸壁,固定时将胶布拉紧,由后向前,自下而上粘贴,上下胶布条需重叠2~3厘米,胶布前端应超过胸骨中线,后端应超过脊柱中线,固定2~4周。

3.多根肋骨骨折,有反常呼吸时,在现场可用厚敷料覆盖于胸壁软化区作加压包扎固定。如有张力性气胸应紧急排气减压。

二、创伤性血胸

有创口作局部处理,如有休克,积极抗休克处理。 严密观察呼吸、脉搏的变化,并立即转送上级医院。

三、创伤性气胸

1.闭合性气胸:一般症状轻微,无需特殊处理,但仍需观察及预防感染,可让空气自行吸收,如积气较多,可作胸腔穿刺抽气。

2.开放性气胸:急救的重要措施是将局部伤口迅速堵住,可用急救包内的厚敷料掩盖伤口,较大伤口用3 — 4层凡士林纱布覆盖,外用绷带或胶布包扎固定。

3. 张力性气胸:急救工作必须争分夺秒,快速减压时可用大号粗针头,在前胸锁骨中线,第二肋间刺入胸腔排气,以后再将针头连于橡皮管,其一端通至水封瓶,保持连续减压。运送伤员至上级医院后,如有大量气体持续排出,则需作胸腔闭式引流。

八、止血带操作法

1.止血带必须扎在单一骨干处,如肱骨和股骨处。

2.止血带与皮肤之间必须垫以布料作衬垫,切忌将止血带直接扎在皮肤上。 3.上止血带的松紧度以远端肢体摸不到动脉搏动,伤口不再出血为准。 4.上止血带必须记明时间,每隔30分钟到1小时放松2~3分钟。

九、胸外心脏按压法

1.病员仰卧于木板或硬地上,如为软床应加垫木板。

2.操作者以一手掌根部放于病员胸骨的下2/3处,将另一手掌压于其上,前臂与病员胸骨垂直,以上身前倾之力向脊柱方向按压,每次按压使胸骨下陷3~4厘米左右,随即放松,以利心脏舒张。

3.心脏按压的节律为每分钟60~80次,直到心跳恢复。

4.心脏按压的同时必须进行人工呼吸,按照4比1的比例反复交替进行。经过抢救,病员面色好转,口唇潮红,听到心音,摸到大动脉搏动,自主呼吸恢复,表示抢救有效。

十、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1.病人仰卧,迅速清除口腔中异物、血块,如有活动性假牙应取出,吸除分

泌物,保持呼吸道通畅。解开衣领,以利胸廓活动。

2.操作者在病员的一侧,一手捏紧病员的鼻孔,另一手托起病员的下颌,使其头部充分后仰,这样可以解除舌下坠引起的呼吸道梗阻。

3.操作者吸足一口气,然后紧凑病员口部大口吹气,吹气量以病员的胸廓微有隆起为适度。如病员张口困难,可改用口对鼻人工呼吸法。

4.吹气停止后,立即松开病员口鼻,让气从肺内排出。以这样的操作程序周而复始,以每分钟14~16次的节律进行,决不可中途轻易放弃。

5.在操作过程中,随时注意观察自主呼吸的恢复,一旦自主呼吸恢复后,人工呼吸仍应该按照自主呼吸的节律继续进行一段时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9i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