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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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

(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争创一流工程,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是我省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奖(省级优质工程)(以下简称“江河源”杯奖) ,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获得“江河源”杯奖的工程,方有资格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管理,青海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具体评选实施工作。

第四条 “江河源”杯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江河源”杯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年8月份开始申报,10月底评选结束。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第六条 “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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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自愿申报,经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未成立建筑业协会的地区,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评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均可申报“江河源”杯奖的评选。主要包括:

(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1、公路工程:

⑴建设规模在15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高速、一级公路;

⑵建设规模在30公里以上(按标段进行)的二级公路; ⑶建设规模在50公里以上、且铺筑次高级、高级路面的三级、四级公路;

⑷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大桥、特大桥、大型互通立交、长隧道、特长隧道;

⑸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2、铁路工程:

⑴编组站及50公里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⑵长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⑶长度在1.5公里及以上或不足1.5公里但科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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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三)水利工程:

1、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 2、万亩以上的灌区水利工程;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生活引水工程;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牧区人畜饮水工程。 (四)电力工程:

1、装机容量在100Mw以上的火电工程; 2、装机容量在50Mw以上的水电工程; 3、电压等级在110KV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 (六)住宅工程:

1、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公建道路和庭院绿化等设施配套已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 (七)公共建筑工程:

1、6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八)市政设施工程:

1、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含给排水、照明)、桥梁、供热、供气、河湖治理等工程;

2、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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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工程:

达不到本条(一)至(八)项的规模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 (一)由我省施工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原因进行过主体结构加固或存在质量使用功能缺陷、安全隐患的工程;

(四)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曾参加过“江河源”杯奖的评选而落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每年“江河源”杯奖的获奖工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项。

第十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的工程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建设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适用、经济、美观,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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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3项; (四)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未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用户满意,生产性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上述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3、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要求; 4、入住率已达到30%以上。

第十一条 对纳入创“江河源”杯奖计划的工程,承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两次以上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二条 “江河源”杯奖由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申报,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是承建以下工程施工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承建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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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了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建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第十三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一项工程最多只能有三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江河源”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四条 根据承建工程的不同情况,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申报:

(一)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江河源”杯奖;

(二)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江河源”杯奖;

(三)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四)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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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工程总量的20%以上,且不少于2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江河源”杯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六条 申报“江河源”杯奖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十七条 “江河源”杯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下载《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如实填写、盖章后申报;

(二)根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由工程主要承建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工程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州、地、市建筑业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江河源”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初评,优中选优,并在当地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可在“江河源”杯申报表上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初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正式行文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的工程时,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次序的具体意见,并附所有的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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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及推荐单位应对所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江河源”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以及工程创优规划、措施实施效果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

(四)申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各一份;

(五)工程立项审批资料、报建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申报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主要参建单位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消防、节能、环保、规划等部门的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地基、主体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具有特种设备安装的工程,需出具特种设备专项验收的文件复印件;

(七)施工技术资料(含竣工图);

(八)反映工程概况及质量情况(含主体结构)并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2O张以上;

(九)配有解说词的影像资料,内容包括:工程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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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尤其应突出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等情况。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申报表内签署意见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工程性质和用途等的数字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字说明;

(四)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A4幅面,封页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彩色照片统一为7英寸规格,并用相应规格相册保护,单独成册,封面标注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五)反映工程的影像资料统一制作成DVD光盘,解说词应准确,与相应的内容协调,光盘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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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有申报资料应统一用A4规格的方形塑料文件盒包装,文件盒上标注申报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省建筑业协会收到申报资料后,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出复审意见;申报资料不全的,可要求申报单位补齐;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退回申报资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江河源”杯奖工程的质量水平,省建筑业协会组成复查组对通过初审和复审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各地建筑业协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复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组的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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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件、工程报建文件等(全部为原件);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准确评价,提出具体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江河源”杯奖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江河源”杯奖工程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工程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确定入选“江河源”杯奖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入选“江河源”杯奖的工程进行公示,公示五日后无异议的,进行最终审定并在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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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八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业协会向荣获“江河源”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及主要承建单位的获奖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

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江河源”奖杯作为纪念。

第三十条 未经省建筑业协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江河源”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评选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青海省建设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

第三十二条 “江河源”杯奖工程复查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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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江河源”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江河源”杯奖评选条件的,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该工程“江河源”杯奖的称号。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建筑工程“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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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河源”杯奖工程类别划分

一、公共建筑工程

办公楼、教学楼、科研楼、实验楼、影剧院、体育馆、体育场、游泳馆、训练馆、娱乐场、宾馆、饭店、商业楼、医院、邮电通讯楼、电力调度楼、火车站、汽车站、铁路站房、机场候机楼、会堂、仓库等。

二、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

钢铁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煤炭工业、石油化工工业、化学工业、机械工业、建材工业、轻工业。

﹙二﹚交通工程:

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 ﹙三﹚水利工程:

水库、农田灌溉工程、生活生产引水工程等。 ﹙四﹚电力工程:

火力、水力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工程。 ﹙五﹚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通信系统工程等。 三、市政、园林工程

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独立水厂、垃圾处理、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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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

四、住宅工程

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公寓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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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河源”奖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荣获青海省“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的制作要求如下:

一、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9OO×6O0(毫米); 二、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三、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宜采用红字或金字、字体里凹。

四、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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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河源”奖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

荣获青海省“江河源”杯奖(省级优质工程)的工程,可由获奖企业在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奖牌)。统一标志的制作要求如下:

一、奖牌为长方形、长和宽的尺寸为9OO×6O0(毫米); 二、奖牌版面设计及字体必须按照所发图样制作; 三、奖牌材料应当选用白色、黑色大理石或铜材(可根据建筑物情况选用),宜采用红字或金字、字体里凹。

四、奖牌上的日期,一律为获奖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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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97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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