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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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投标人 承诺内容: 一、工程质量方面的承诺:合格,符合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二、工期方面的承诺:保证90日历天完工。 三、工程进度承诺: 我公司将使用与我公司合作多年的专业队伍,以保证在雨季、农忙季节、法定节假日不影响现场的正常施工,确保工程按进度如期完成。否则,愿接受甲方处罚。 四、完工回访及服务方面的承诺: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本着一切为业主着想,为业主服务的宗旨,我公司将对本工程进行回访,并按照我单位承诺的保修期限进行保修,建立工程回访制度,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季度进行回访一次;从第二年开始,每半年回访一次;并填写工程质量回访单,报公司备案;回访前十天通知回访单位以便回访单位预先准备,回访结束后,应将回访情况汇总写出质量回访纪要,并将纪要报公司,以便分析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回访过程中要积极征求业主对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等方面的意见,对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维修,保证不影响用户使用,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年内,施工维修在接到通知12小时内到达损坏现场及时维修。公司在商丘设有办事处,办事处电话:0370-2688870,有专人接听,随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 五、安全措施方面的承诺: 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大伤亡、设备、火灾事故,确保行人、车辆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的安全和周边建筑物及群众的安全。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文明施工,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安全措施: 1、根据施工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细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发到工班,组织逐条学习,落实,抓好“安全三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和“三级安全教育”。 2、每一工序开工前,必须做出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实施措施,根据监理审批后,及时做好施工技术及安全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严格执行。 3、加强安全检查,公司对本工程安全实行每月一次的全面检查,经理部半月检查一次,班组实行工前、工中检查。凡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指定专人限期解决,不留后患。 4、安全生产与经济利益挂钩。施工中对安全好的个人和班组进行大力宣传。实行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责任人给予重罚,并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六、建造师、管理人员方面的承诺: 1、一旦我单位中标,我公司将选派高素质、有很强的施工管理能力、特别是有着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李未军同志担任该工程的建造师;选派高素质、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精干的项目班子与业主合作。我公司对建造师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将严格遵循FIDIC条款的相应要求,未经业主同意不随意调换管理人员,如遇业主方对项目管理成员的工作状况不尽满意时,可随时提出撤换要求。 2、我公司中标后,原则上不更换建造师,遇特殊情况,我公司推荐符合规定的建造师人选,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换。 七、与业主及监理单位配合方面的承诺: 业主、监理单位与我单位之间是业主和乙方、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我们保证和建设、监理单位之间搞好配合工作,共同搞好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业主召开的各种会议,严格执行业主发出的合理指令,并为建设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 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向业主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我公司承诺:一旦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或工程款中先予划支。 九、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承诺无偿清运。 十、其它实质性的优惠: 1、若我方中标,我公司承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移交全部工程,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若因我方原因超出所承诺的工期,我方愿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 2、我方承诺我单位有足够的资金,当贵公司因制度或程序问题不能及时拨付资金时,我方有先期垫付工程款的能力,决不会因资金问题而拖延工期。 3、我方承诺替甲方排忧解难,协调当地关系。我方承诺负责施工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周边关系的协调工作,期间发生的协调费用由我方承担。我方负责协调好工程当地各职能部门及四邻关系,办理施工中各种手续证照,该部分费用由我方承担。 以上承诺的条件,愿签入施工合同。 授权委托书

本人闫青云(姓名)系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李未军(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睢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0年省财政资金和2011年维修改造资金项目(项目名称)第七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60日历天。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410521196608133665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410521197505220031 201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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