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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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1)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2) 第四章 建筑间距??????????????????????(6) 第五章 建筑退界??????????????????????(10)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12) 第七章 附则????????????????????????(13) 附录— 名词解释??????????????????????(14) 附录二 计算规则??????????????????????(18) 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22) 附表一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23) 附表二 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24)

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

第一章 总则????????????????????????(25)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26) 第三章 河堤及河道桥梁???????????????????(30) 第四章 管线工程??????????????????????(30) 第五章 竖向规划??????????????????????(36) 第六章 附则????????????????????????(36) 附录一 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37) 附录二 道路切边绿带图示??????????????????(38) 附录二 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39)

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5)

第—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 (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三环路至外环路之间的部分老场镇,其规划管理可按三环路以内的指标执行。

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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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 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末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2.0.4条 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 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 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类 别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二环路内(m2) 1500 3000 5000;周边无整合条件的,为3000 二环路外 (m2) 2000 5000 8000 注:① 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本表用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净用地面积。

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照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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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第3.0.3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工业用地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交通枢纽、市场、仓储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商业 绿地率 ≤20% ≥35% ≤20% ≥30% ≤20% 旧城≥25%,新区≥30% ≤25%

第3.0.4条 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

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 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 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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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m2) 别 墅 A≥180 90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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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宾馆、酒店 餐饮、娱乐 办公楼 商业场所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 院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0.5 0.5 2.5 3 0.5 0.5 0.5 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 ─ ─ 0.4 3 20 15 1.0 1.5 ─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 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

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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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

表4-1

最 小 间 朝 多 低 层 建 筑 朝 向 长边 三环路以外:1.2H三环路以内:1.0 H 且 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 ≥12.0米 山墙 主要朝向 高层位于南侧:0.5Hg且≥27.0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3Hd且≥18.0 山墙面宽 且≥10.0米 0.5Hg且≥27.0米 次要朝向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距 向 长边 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高 层 建 筑 山墙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 —— —— 6.0米 —— ——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10.0米其他:13.0米 ——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高层建筑高度。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表4-2

建筑间夹角 @≤30o 30o<@<60o 高层与高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l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60o 注:①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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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3 Lx (ly) 最小距离 @≤60o 60o<@≤90o 邻近四边为长边 。高层与高层 13.0米 高层与多、低层 9.0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 6.0米 13.0米 13.0米 10.0米 分别按本表60o<@≤90o 规定间距 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

2. 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 执行。

3. 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一、 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4-4控制。

表4-4

最小 间距 朝向 多低 层建 筑 朝向 长边 1.0HD 且≥6.0米 多、低层建筑 山墙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6.0米多层相对:8.0米 6.0米 主要朝向 10 Hd 且≥13.0米 9.0米 0.3 H 且≥21.0米 高层建筑 次要朝向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 —— —— 高层 建筑 —— —— 7

——

注:①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较低建筑高度。 ③Hd:多、低层建筑高度。

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建筑间夹角 @≤30o 30o<@<60o 高层与高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高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表4-5

多、低层与多、低层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0.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60o

注:①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二、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Lx (ly) 最小距离 @≤60o 60o<@≤90o。 邻近四边为长边 13.0米 13.0米 9.0米 13.0米 6.0米 8.0米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分别按本表60o<@≤90o 规定间距 Lx、Ly双向控制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 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 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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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退界

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 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 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 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

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 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 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

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l及 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 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 离不小于4.0米。

建筑类别 建筑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多、低层长边 多、低层山墙 高层主要朝向 高层次要朝向 长边、山墙 建筑高度的倍数 0.5(中心城三环路内) 0.6(中心城三环路外) ── 0.3 0.2 0.5 ── 0.2 0.125 0.5 表5-1

最小距离(米) 4.0(低层) 6.0(多层) 4.0 15.0 6.0 (≤9层的居住建筑) 9.0 4.0 (低层) 6.0 (多层) 4.0 13.0 9.0 2.0 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低层辅助用房 9

第5.0.4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002) 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同时各类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以及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纯居住建筑2米,其它建筑不小于5米。并结合第5.0.5条进行双控。

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下列规定控制。

建筑类型 路段 多、低层(注④) 居住建筑 商住楼及非居住建筑 长边 山墙 长边 山墙 5.0米 5.0米 5.0米 5.0米 2.0米 12.0米 8.0米 0.5Hq且≥6.0米 8.0米 10.0米 15.0米 8.0米 道路宽度 道路宽度<40.0米 表5-2

道路宽度≥40.0米、临河(注1)规划线 路段 8.0米 8.0米 8.0米 8.0米 8.0米 15.0米 10.0米 0.5Hq且≥9.0米 10.0米 12.0米 18.0米 10.0米 低层辅助用房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专业市场 裙房 主要朝向 H≤40.0米 40.0米80.0米 次要朝向 (注③) 高层(注主④) 楼

注:①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 ②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

③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 ④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的距离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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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第5.0.6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

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 第5.0.7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

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

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

第6.0.4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 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 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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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 道路面2.5米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

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7.0.2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7.0.3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 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 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 层的建筑。

4.多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纯住宅和高度小于24米的多层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5.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纯住宅和高度大于24米的底商 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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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超过24.0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7.居住建筑:指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 8.公寓:特指不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 科研、医疗、服务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 筑设计的有关规范进行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 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避免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审批的各项证照中 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 9.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10.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11.绿地率: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 率(%)。

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①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 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②高层非居住建 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③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 向。

1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 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不设外凸阳台。 14.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 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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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 16.底层架空:架空部分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 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 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白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

18.红线

①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②用地红线:各类建设用地边界线。 19.绿线

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的边界线。 20.蓝线

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 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m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体现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线”。 22.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3.黑线

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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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棕线

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线。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线。

25.黄线

城市发展特别地区控制线。 26.灰线

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 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限。 有其他规划要求的等值线。 27.旧城

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 28.新区

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 29.中心城

成都市外环路以内的区域。

附录二:计算规则

1.容积率计算

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①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③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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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国家相关规范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 ⑤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⑥阳台(含阴台)面积的一半。 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 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计入。

3.建筑朝向确定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o以内(含45o)。东西向指 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o以内(不含45o)。 4.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日照、建筑间距或后退距离时,多、低层及高层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②坡屋顶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30“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小于3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

③屋顶上的暸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 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

④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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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图1 平面挑檐屋面 女儿墙屋面 屋 面坡度≤30o 屋面坡度>30o (图二) 坡 屋 面 (图三) 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檐口挑出深度 H至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H=Hc+B(B大于 (图四) 图 (图一) 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檐口挑出深度 H=Hc+B (B大于0.6米时计算)

H至室外地面算至0.6米时计算) 屋脊顶 5.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

图2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6.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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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开敞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 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超过80.0米。超过80.0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应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

7.层数计算

①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部分不计层数; ②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

③架空层计入层数;

④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5.4米;如大于5.4米则按2层计算。

8.绿地面积的计算

①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 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

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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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 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

②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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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敷设;外环路以内、三环路外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35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10KV等级宜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可采用临时架空线路。 建筑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应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 位,在此基础上用地临街面面宽每增加200米应增加预设一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设置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规模点位参照下列规定。

①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有集中绿地时,应预留用地面积为20平方 米的市政公共设施点位;

②建筑项目临街布置无集中绿地时,应在建筑物底层或负一层设置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且净用地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预留管线进出通道;

③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组合详见:附录三。

三、道路上地下电缆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 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四、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市区的边缘和郊区。

五、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

六、小区配电网应配合道路工程进行同步建设。10KV及以下电 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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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小区10KV供电系统一般应采用环网供电。条件限制时,可 先期采用放射式网络供电过渡。

八、变配电所选址应符合小区详细规划要求,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靠近电源;有利进、出线。 第4.0.4条 电信工程

一、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

二、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宜一次建成,一般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三、电信管道规划应满足市话、长话、非话数据通信、有线电视和其他通信业务的要求。

四、 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 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交接箱位置应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用户集中区域,且应设置在隐蔽地点。

五、道路上电信管道应预留电信引上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 第4.0.5条 燃气工程

一、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道路、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二、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 管道。

三、沿道路设置的输配气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0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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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 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五、道路上燃气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二环路范围内规划预留支管间 距一般采用120米,二环路范围外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50米。 六、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道 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道。室内 燃气管道及用气设备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4.0.6条 管线综合

一、30.0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规划宽度为 25米及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

二、城市道路工程管线,一般按分散式敷设,有条件的采用综合 管沟集中敷设。

三、各种地下工程管线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宜按下列排列次序:

道路西(南)侧为:电力、给水、雨水; 道路东(北)侧为:燃气、电信、污水;

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 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 侧布置排水管线。

四、敷设工程管线与铁路、道路线路交叉时应采用垂直交叉。特 殊情况下,可倾斜交叉,其交叉角不小于3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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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 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工程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规划河底设计高程l米以下。

六、各种工程管线交叉时,自地面向下排列的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七、各种工程管线(含检查井等附属设施)顺道路方向不得彼此 占用管线规划位置。

八、管线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 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 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九、各种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及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应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第五章 竖向规划

第5.0.1条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充分结合沿线用地控制高程、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综合考虑。

第5.0.2条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5.0.3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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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6.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6.0.2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6.0.3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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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布置型式 长边与主要朝向 平行 长边对次要朝向 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山墙对山墙 山墙对次要朝向 次要朝向对次要朝向 长边成角度 30o< a <60o a≤30o 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 长边对山墙 长边与长边 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中心城三环珞以外:1.2H,中心城三环珞以内: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低、多层:≥12.0米 高层位于南侧:0.5Hg且≥27米 高居位于东、西、北侧:1.3Hd且≥18米 0.5H≥27米 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8.0米;多层相对:1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6.0米 9.0米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10米,其他:13米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规定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长边规定执行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规定0.8倍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0.8倍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长边规定0.8倍执行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分别按本表同列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山墙规定执行 高层与高层:13米 高层与多、低层:9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6米 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1.0Hd且≥6.0米 示意图 备注 满足日照 1.0Hd且≥13.0米 0.3Hd且≥21.0米 低层相对:6.0米;多层对低层:6.0米;多层相对:8米 13米 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 6米 9米 13米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规定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长边规定执行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相对规定0.8倍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0.8倍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长边规定0.8倍执行 高层与高层:按本表同列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执行 高层与多、低层:分别按本表同列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执行 多、低层与多、低层:按本表同列长边对山墙规定执行 高层与高层:13米 高层与多、低层:9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6米 满足日照 满足日照;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想;最窄处间距 满足日照;最窄处间距 a≥60o 错a≤60o 最窄处间距 满足日照;Lx、Ly中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 满足日照;Lx、Ly双向控制 位 60o< a <90o 高层与高层:13米 高层与多、低层: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10米 高层与高层:13米 高层与多、低层:13米 多、低层与多、低层:8米 临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本列60o< a <90o规定 Lx、Ly 双向控制 分别按本表本列60o< a <90o规定 Lx、Ly 双向控制

注:1 、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2、HD:较低建筑高度;3、Hd:多、低层建筑高度;4、Hg:高层建筑高度;5、B:多、低层山墙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6、Lx、Ly:建筑最小间距或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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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表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大类 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小类 一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商业金 公共设施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融用地 金融保险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仓储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工业用地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代码 R11 R12 R21 R22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公共服一类住务设施宅用地 用地 R11 R12 ╳ 公共设施用地 仓储文化艺术用地 C32 ▲ 文化娱乐用地 广播图书影剧电视展览院用用地 用地 地 C33 ╳ 二类居住用地 一类公共服住宅务设施用地 用地 R21 R22 ▲ 行政办公用地 C11 ╳ ╳ ╳ ╳ 商业用地 C21 ▲ 商业金融用地 金融贸易服务旅馆保险咨询业用业用用地 用地 地 地 C22 ▲ C23 ▲ C24 ▲ C25 ▲ 市场用地 C26 ╳ 新闻出版用地 C31 ▲ 游乐用地 C36 ╳ 科研设计用地 C65 ╳ ╳ ╳ ╳ 用地 普通仓储用地 W1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 ╳ ╳ ╳ ╳ ╳ ╳ C34 ╳ C35 ╳ ╳ 居住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当兼容比例≥20%或小于50%时需与规划管理局规划处会签,各方同意后方可执行;当兼容比例大于等于50%时,仍需进行控规调整。●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禁止兼容。◎自动兼容比例小于50%,兼容比例大于50%时,需与规划管理局规划处会签,各方同意后方可执行。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3、表中备注了行政划拨用地不包含用于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4、表中所列用地性质中文化娱乐用地C3 中的C32、C33、C34、C35属于公益性项目用地,在涉及用地兼容性管理时需与规划管理局规划处会签,各方同意后方可执行。5、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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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中心城三环路以内 低层 居住建筑 多层 高层 办公建筑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分 类 居住区公园 小区公园 组团绿地 中学 公共配套 设施用地 小学 幼儿园 农贸市场 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 社会停车场(库) 其它 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中心城三环路以外 建筑密度(%) 10-20(*) 10-20(*) 10-20(*) 50 容积率 0.05 0.05 ─── ─── ─── ─── ─── ─── ─── 2.0 ─── 建筑容积率 ——(*) ——(*) ——(*) 1.0 建筑密度(%) 40 30 30 40 35 40 35 45 45 50 45 50 建筑容积率 1.2 1.8 4.0 1.0 综合楼 宾馆、酒店 商业建筑 工业品销售维修建筑 建筑密度 ≤2.5 ≤2.5 ─── 25 25 30 45 35 35 50 ─── ≥30 1- 2层:≥0.5 3层以上(含3层):≥0 .9 注一:本规定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 注二:当规划限高低于40米时,“*”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内指标执行;

注三: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建房,“*”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

内指标执行;

注四:居住建筑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指标可按中心城三环路至外环路的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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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

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 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0.3条 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市政工程,根据本市城市规 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4条 各类市政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地下 管线穿越既有道路宜采用非开挖技术。

第1.0.5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1.0.6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 第2.0.1条 城市道路

一、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40.0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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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路(40.0~80.0米)、次干路(25.0~35.0米)及支路(≤20.0米)。

二、新区道路两侧的绿化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执行。 三、城市道路横断面

1.机动车车行道每条车道宽度一般采用3.5~3.75米,双车道(7.0二8.0米)、四车道(14.0~15.0米)、六车道(21.0—22.0米)、八车道(28.0—30.0米)。有条件的宜采用上限。

2.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 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使用 时,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盲道及标志。

3.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可设置道路中央分隔带。 4.道路绿化所需净宽度,灌木丛、草皮与花丛、单行乔木均不小于1.5米,双行乔木平列不小于5.0米,双行乔木错列不小于2.5米。

第2.0.2条 交通工程

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宜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二、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快速道路两侧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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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的基础上确定;次干路上机动车开口距25米及以上道路交叉口红线 切角应不小于60米;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宜远离路口。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宜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5.隔离带原则上不应开口,确需开口的,宜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三、道路交叉口

1.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道路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12.5米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一: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

2.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的设置应根据相交道路性质、交通流量、环境景观等因素确定。

四、辅道交通

快速路宜设置辅道,其宽度不宜小于8.0米。 五、人行交通

1.横过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5000人/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小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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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人横过快速路时,宜设人行天桥或地道。

3.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分钟时,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第2.0.3条 广场

市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4.0—10.0万平方米,区级广场规模每处宜为1.0—3.0万平方米。

第2.0.4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一、公共交通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城市地面公交专用道或地 面公交优先道。

2.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宜采用港湾式布置。 二、城市公共停车场

1.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交通组织等有关要求。

2.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设不小于12米X12米的回车场地。

3.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用行道树树种,一般树枝下高度不宜小于3.5米(中型汽车)。

4.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5米。 三、公共交通首末站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内,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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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 城市道路绿化

一、道路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6.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

二、25米及以上宽度规划道路侧的规划绿化带(防护绿地除外)在道路交叉口相交时,应在道路交叉口切角处设置切边绿带,其宽度不小于较宽一条道路绿化带的宽度(见附录二:道路切边绿带图示)。

三、城市道路绿地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

四、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电力线。必须设 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第三章 河堤和河道桥梁

第3.0.1条 河堤

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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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同步建设。

第3.0.2条 河道桥梁

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功能外,还应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 二、河道桥梁必须考虑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

第四章 管线工程

第4.0.1条 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

二、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 施。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 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三、 规划沟渠两侧应设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

四、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土质、地下水位、 现状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五、道路上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污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宜小于300毫米,雨水管预留支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

六、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处理。污水处理 宜进行中水利用。

七、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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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八、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产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 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第4.0.2条 给水工程

一、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 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道路上输配水管管径一般不小于300毫米。配水管网应设置 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三、道路上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 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一般采用120米,预留支管管径一般不小于150毫米。

四、 防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消防栓间距不超 过120米。

五、 在建筑项目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水表井,若临路设置的、 将会影响城市景观的,其水表井必须设置在地面以下。外墙面上的给 水管及单元水表、分户水表应隐蔽设置,不能影响建筑外立面及环境 景观。

第4.0.3条 电力工程

一、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在城市副中心和三环路以内,10KV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应 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特别地区,所有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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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8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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