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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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序言

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较为常见的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有的影响观感,有的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将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为提高衢州市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有效地解决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并结合工程实践制定本措施。除20条基本规定外,本措施还包括36条设计措施和64条施工措施,简称《通病防治措施100条》。

凡二○一二年七月一日以后通过图纸审查的居住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原有《衢州市居住建筑质量控制措施》(新36条)同时废止。

由于编制的时间比较仓促,新规范、新标准也将不断颁布,防治措施必然存在不够完善,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的缺陷。请各单位和部门在执行本防治措施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并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供今后修订和完善。本措施相关条文由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主编:王坚威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配图:朱海福 衢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审定:樊笑安 衢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基本规定

1、在居住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结合工程实际,认真执行本措施。居住建筑工程

的设计及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中的各项要求不应低于本措施的规定。其它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2、居住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应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许可证,并严格按相应的技术标准实施。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变更设计文件。如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联系单应重新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4、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

5、居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施工中采用的建筑节能专项实施方案;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

6、居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衢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分户验收并作好相应记录。

7、居住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室内外防护栏杆、外窗、幕墙等的合理使用年限和合理使用说明书,购房户和物管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应根椐说明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8、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承担商品房售后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及时受理、妥善

处理相关质量问题。

9、设计单位应确保施工图纸的唯一性,并对设计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设计文件负责。

10、设计单位应提升图纸设计深度,应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节点施工详图或注明采用的标准图集。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设计交底。

11、设计图纸中不得出现禁用、淘汰类产品和技术,选用限制使用产品和技术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专项论证证明文件。

12、设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图审机构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单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编号、签名、盖章应齐全。

13、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技术处理,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缺陷,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施工造成的重大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技术处理方案。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1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本措施作为审查主要内容之一。涉及主要结构、降低设计标准和重大使用功能变更的联系单、设计单位出具的技术处理方案也应列入审查内容。

15、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本措施,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16、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隐蔽验收、专项验收;采取旁站、

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实施有效监理。

17、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本措施开展施工作业,必要时应有专项施工方案,也可按本措施的内容开展工法研究。

19、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措施要求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均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上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把通病防治措施列入日常监督抽查重点。

设计措施(36条)

1、居住建筑结构层次(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5层或±0.000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墩基础地基承载力宜按独立基础取值;按桩基础计算时,必须符合桩基础构造要求并进行桩基础的相关检测。桩基础必须明确桩身质量和承载力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

3、半地下室、地下室应采用配筋底板,防水设防高度范围内应采用钢筋砼外墙。地下室顶板的承载力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荷载的作用。地下室室外的砼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50mm,并应有组织排水。

4、有防水要求的半地下室、地下室室内防、排水措施应到位,室外应按防水等级二级及其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侧板宜优先采用涂膜防水材料对迎水面进行防水处理,并做好防水层的保护。

5、采用补偿收缩砼时,应严格按《补偿收缩砼应用技术规程》

JJG/T178-2009进行设计与施工,明确各部位的限制膨胀率。砼墙、板的配筋要求应符合《补偿收缩砼应用技术规程》第4.0.5条要求,地下室外墙、顶板及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砼现浇构件中宜添加纤维或选用含纤维的膨胀剂,以增加砼的抗裂性能。

6、设计单位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现浇板裂缝。现浇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现浇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的建筑平面宜规则,避免平面形状突变。当平面有凹口时,凹口周边楼板的配筋应适当加强。当楼板平面形状不规则时,宜设置梁使之形成较规则的平面;

(2)、屋面及楼面现浇板应设置双层双向钢筋,钢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外墙转角处应设置加强钢筋; (3)、楼面现浇板设计厚度不应小于L/35且不得小于110mm;卫生间现浇板厚度不得小于100mm;

(4)、上人屋面、非上人屋面、露台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L/30且不得小于120mm。

7、现浇板中的管线应布置在双层双向配筋的中间。现浇板内严禁出现三层交叉管线,交叉布线处应预埋线盒。管线的直径应小于1/3楼板厚度,管壁至板上下边缘净距应不小于25mm。粗装修的卫生间和厨房间的现浇板内禁止预埋管线。

8、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翻边净高度不应小于200mm。浴厕间楼地面与相邻楼地面的结构高差不应少于50mm。屋面翻沿高度不应小于500mm且应采用配筋混凝土。(附图)

应避免过早拆模。

8、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小于10mm时,应采用钢筋支架支撑,支架间距为:当采用Ф6分布筋时不应大于500mm;当采用Ф8分布筋时不应大于800mm;支架与受支承钢筋应绑扎牢固。当板面受力钢筋和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小于10mm时,可采用马凳作支架。马凳在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均不大于800/1000mm,并与受支承钢筋绑扎牢固。当板厚h≤200mm时马凳可用Ф10钢筋制作;当200mm≤h≤300mm时,马凳应用Ф12钢筋制作;当h>300mm时,制作马凳的钢筋应适当加大。

9、现浇楼板浇筑混凝土时,泵管不得直接铺设在板面钢筋上,应在主要通道架设施工平台。

10、在满足施工要求的条件下,商品砼宜采用较小的混凝土坍落度。当采用预拌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每车混凝土进行交接检验,严格控制施工坍落度,禁止现场加水。小高层和高层住宅施工坍落度不应大于180mm,其它住宅不应大于150mm。

11、现浇楼地面应采用覆盖(薄膜、麻袋、毛毡等)、蓄水等方式进行早期养护,使砼表面始终处于湿润状态,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12、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d。运到现场的上述材料应采取防雨、防潮等措施。

13、砖混结构同一楼层的砌筑块材不应混砌。框架填充墙采用蒸压灰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时,柱边和梁、板底应预留10mm左右施打发泡剂;其它砌筑块材的补砌材料宜采用现浇细石砼或加工定做,多孔砖不得用于斜砌。

14、砌体临时间断处,应留置斜槎。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直槎必须做成凸(阳)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筋, 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0mm墙厚放置1φ6拉结筋(120mm厚墙放置2φ6拉结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拉结筋的末端应做成弯钩。

15、对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和预埋件等,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当必须在砌筑完成的墙体上开洞、开槽时,应采用专用机具钻洞、切槽,避免捶击、打凿;洞槽修补时应保证密实、粘结牢固,抹灰层应设置加强网等防裂措施。

16、门窗洞口竖向周边出现宽度小于240mm的砌体时,应采用与楼层结构同标号的配筋混凝土浇筑。

17、门窗安装应采用镀锌铁片连接固定,镀锌铁片厚度不小于1.5mm,固定点间距转角处不大于180mm,框边处不大于500mm。固定点处砌体应预埋砼块,保证连接牢固。塑钢门窗型材必须使用与其相匹配的衬钢,衬钢厚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小于1.2mm,并应作防腐处理。

18、门窗洞口应干净干燥后,方可施打发泡剂,发泡剂应连续施打,一次成型,充填饱满,溢出门窗框外的发泡剂应在结膜前塞入缝隙内,防止发泡剂外膜破损。外墙门窗框与墙体连接处应在打胶面干净干燥后,双面施打中性硅酮密封胶。严禁在涂料面层上施打密封胶。

19、后浇带的留置和混凝土浇筑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执行。后浇带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垃圾及杂物掉入和钢筋锈蚀。在后浇带两侧应沿后浇带方向设独立的支撑和模板带,等后浇带混凝土达到设计

要求强度后,再将其与后浇带模板一同拆除。后浇带的养护时间不得小于14天。后浇带混凝土应按有关要求留置试块。

20、施工缝留设应规范,在浇筑混凝土前,要严格按照规范对混凝土表面进行凿毛处理。

21、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应按设计要求预埋或植筋。框架柱间填充墙设置拉结筋处,宜沿拉结筋长度范围内,用细石砼浇捣一皮砖厚度的现浇砼板带,内配钢筋数量按设计图纸或不少于2φ6,钢筋应放置在板带中部。拉结筋如采用植筋法的,应按要求进行抗拉拔试验。(附图)

22、外墙洞眼应按规范留置,补砌时应对洞口周边砌体提前浇水湿润,采用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用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用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孔洞填塞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办理专项隐蔽验收手续。

23、凸出外墙的挑板、雨蓬、腰线等和放置洗衣机处,在墙体部位应增设混凝土翻沿,翻沿高度不应小于120mm。(附图)

24、现浇结构的砼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现浇结构的砼外观质量不得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还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砼的缺陷进行修补应有砼缺陷修补记录。 名 称 露筋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严重缺陷表 现 象 严 重 缺 陷 构件内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蜂窝 孔洞 夹渣 疏松 裂缝 连接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砼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超过保护层厚度 砼中夹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缝隙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内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能的缺陷 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砼构件有外表缺陷 构件连接处砼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清水砼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肋等 部位缺陷 动 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玷污等 25、外墙砌筑时,外墙面应采用原浆勾缝;粉刷前应清除墙面污物,并提前1d浇水湿润;外墙抹灰应使用含泥量不大于3%、细度模数不小于2.5的中粗砂。

26、外墙抹灰层必须分层进行,严禁一遍成活,施工时每层厚度宜控制在6-10mm。外墙抹灰层必须设置分格缝,分格缝应填嵌密实。各层接搓和分格缝宜设置在砼梁、柱中部,糙底层与糙面层的接搓位置必须错开。

27、窗台、窗眉、腰线等处粉刷应做成向外5%的流水坡,下设滴水线(槽)的深度和宽度不得小于10mm。滴水线(槽)粉刷应密实、顺直,不得出现爬水和排水不畅的现象。

28、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先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29、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时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光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雨

期施工应作好防雨措施。

30、外墙外保温应按设计要求施工。采用松散材料时,应严格控制配合比;采用板块保温材料时,应按设计或相应图集设置固定点。

31、保温板与粘结胶、锚固膨胀螺栓、网格布、聚合物砂浆和界面剂等辅助材料应相容,不宜分开采购,保温材料应进行热工指标检测。

32、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粘贴饰面砖。当设计采用饰面砖时,饰面砖吸水率不得大于3%,面密度不得大于20kg/m2。施工方案应经3名及以上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面砖粘贴应采用与保温系统材料配套的柔性粘结剂或勾缝剂。面砖粘结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陶瓷墙地砖胶粘剂》(JC/T547)的技术要求,严禁采用普通水泥砂浆粘贴面砖及勾缝。墙面阴阳角处宜采用定型角砖或直角拼缝铺贴。面砖镶贴完毕后,应由法定检测机构对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33、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结合立面设计,合理设置分格缝,分格缝竖向间距不宜大于12m,横向间距不宜大于6m。必要时应设置抗裂分隔缝和支、托架,并采用柔性防水材料密封处理,确保面层不渗水。

34、当外墙采用保温板材保温时,门窗洞口四角处保温板不得切割,应采用整块板切割成“L”形,接缝应至少距离角部200mm。洞口周边300mm范围内保温板应采用满粘。

35、外墙抗裂保护层施工应在保温层固化干燥后或胶粘剂凝固后方可进行。抹抗裂砂浆应分两遍完成,第一遍厚度约3-4mm,随抹随压入一层不低于4mm×4mm×160克/m2的耐碱玻纤涂塑网格布,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在底层抗裂砂浆凝固前抹3-4mm厚面层抗裂砂浆。

36、配筋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在混凝土浇捣时,宜先铺设三分之二厚度混凝土并压平,再放置焊接钢筋网片,后铺三分之一混凝土振捣且碾压密实。收水后分二次压光。抹压时不应在表面加浆或撒干水泥。保水养护不少于14天。分格缝应上下贯通,缝内不得有水泥砂桨粘结,在分格缝和周边缝隙干净、干燥后用与密封材料相匹配的基层处理剂涂刷,待其表面干燥后,立即嵌填防水油膏密封,材料底层应填衬泡沫棒,分格缝上每边粘贴不小于100mm宽的卷材保护层。

37、卷材基层处理剂应涂刷均匀,防水节点、细部要预先处理,基层处理剂、接缝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应与铺贴的卷材相容。铺贴时,必须逆水流方向,从最低处开始铺贴,并尽量减少搭接。

38、屋面瓦应有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要对屋面瓦的抗渗性、吸水率、强度等物理性能进行复试。应采取措施将屋面瓦牢固固定在基层上,屋面瓦不得出现松动、退坡等现象。

39、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进行蓄水、淋水试验或连续2天以上中雨检验,并作好相应记录。

40、沉降观测应逐步推行第三方检测,沉降观测点应与主体结构埋设牢固,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沉降观测点发生移位后,应有转换记录。沉降观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形成沉降观测成果报告,并将沉降观测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41、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保护地线(PE线)为黄绿相间色,零线(N线)为淡蓝色; A相线为黄色、B相线为绿色、C相线为红色;灯头至开关的控制线线色应与

上述五种线色相区分,可采用白色、黑色或棕色。分户线线色应与进户线线色相一致。

42、电线线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埋设,配电箱内分路开关上桩头应采用铜排跨接。配电分支回路宜按电流容量从大到小有序排列,应标注用途标识。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零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汇流排,汇流排、跨接铜排载流量应与进线整定值相等。

43、屋面的设备、金属构件、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等必须和接地干线可靠连接。防侧雷击的金属门窗、栏杆,幕墙必须和接地干线可靠连接。

44、接闪器、均压环、引下线、接地体(线)焊接连接时,圆钢与圆钢、圆钢与扁钢、圆钢与钢管应双面施焊,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扁钢与扁钢应不少于三面施焊,搭接长度为扁钢宽度的2倍;扁钢与与角钢、扁钢与钢管应紧贴角钢外侧或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焊渣清除干净,防腐良好。接闪带宜用φ10以上镀锌圆钢,采用支架卡子固定不得T焊,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且镀锌层良好。

45、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46、非镀锌电缆桥架、线槽连接板的两端和螺纹连接的镀锌钢导管接头两端跨接接地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4平方的铜芯导线,其中导管、线槽两端跨接线应采用铜芯软导线。

47、金属桥架、线槽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接;桥架、线槽全长大于30m时,应每隔20-30m增加与接地干线的连接点,其

起始端和终点端应与接地网可靠连接,进出配电箱(柜)时采用不小于4平方的铜芯导线与箱(柜)内的接地排可靠连接(连接处应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

48、给水管严禁埋设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严禁在墙体上交叉埋设和开凿水平沟槽。竖向沟槽须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用机械开凿,且在粉刷前,加贴钢丝网片等抗裂材料。内墙面暗敷电线套管,应用机械切槽,不得随意剔凿,套管进入砌体表面埋置深度以大于15mm为宜。

49、根据给水系统的工作压力、水温、敷设场所等情况合理选材,并且管件应严格与管材配套。给水系统完成后,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进行水压试验并作好相应记录。

50、塑料排水管检查口盖板拧紧前,密封圈应平整、干净;盖板应顺螺纹拧紧,确保盖内密封圈压实、不渗不漏。

51、排水管道安装完后应及时做灌水试验。灌水试验可分系统、分段进行。除埋地排水管道以外,吊顶内(如精装修住宅)及暗设(如下沉式卫生间垫层内的排水支管)的排水管道,应分楼层做灌水、通球试验并作好相应记录。

52、塑料雨水管道系统伸缩节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室外雨水立管宜优先采用间接排水,室外埋地雨水立管1m处的检查口下,应增设一个伸缩节。

53、管道支、吊架或管卡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下列部位应增设支、吊架或管卡:水平管道转弯500mm对称处;末端和软连接100-300mm处;立管转弯处;变形缝、伸缩缝两侧;伸缩节间直管段;不应由管路承担重

量的附件处;管道变径处;管道自由端、隔墙两端500mm对称处等。

54、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金属管道立管管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楼层高度小于或等于5m,每层必须安装1 个;楼层高度大于5m,每层不得少于2个;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

55、凸出外墙面的各类管线及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在基层墙体上,预留洞口应设置向外不小于5%的坡度,埋设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外墙孔洞、预埋件或预埋套管周围应进行多道防水处理。

56、太阳能管道的预留接口应伸出管道井外,沿井壁下翻100mm以上,并牢固固定。(附图)

57、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施工完毕后,应进行24h蓄水试验,蓄水高度为20-30mm,并作好蓄水试验记录。

58、因特殊原因要求甩项竣工验收的,甩项项目须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形成甩项报告。涉及结构安全的甩项还应经原图审机构同意。

59、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防水工程、幕墙工程、节能工程、分户验收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禁止组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时,施工单位还应对室内空间尺寸进行原位标注。

6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永久性告示牌(工程铭牌),由施工单位镶嵌在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

61、施工单位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防止交叉污染。工程完工后,应做到工完场清。

62、竣工验收前,应按规范进行各项安全和功能性检测,检测合格后,

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63、竣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认真、细致对施工单位全套工程文件(资料)进行预审。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并形成审查意见后,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审全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文件(资料)。

64、竣工验收时,室外散水、台阶、排水明(暗)沟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散水、台阶、排水明(暗)沟应与主体工程完全断开。

衢州市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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