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登记建档及信息报送制度

更新时间:2023-05-20 22:4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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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登记建档及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各级政府及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开展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的闭环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预防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安全稳步健康发展。现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备案登记制度。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并保留三年以上。

第二条公司安保部对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该逐条登记、建档备案,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重点围绕人、物、环境因素及管理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防控措施,并建立记录备查。

第三条安保部对有事故隐患的有关科室、经营者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经常督促,落实整改,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行为可当即责令停止作业,立即整改。公司安保部对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期限届满进行复查验收,并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对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科室和经营者,能够整改而不认真整改或置之不理、拖延不改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都必须单独建档,动态记录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各科室对事故隐患及时汇总,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登记表,分别统计和分析各类事故隐患因素,形成分析材料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对未按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发生的问题,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内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好记录。

第六条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形成隐患的相关单位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在事故隐患消除之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上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负责解决;分管领导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单位第一责任人,召开专题工作例会研究解决措施,及建立防控预案;本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单位必须按每季度和按年(下季度首月12 日前和下一年1 月2 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并按规定应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相关报表和信息资料;需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信息另行上报,以便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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