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更新时间:2024-01-30 09:3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的推进,网络已经成为除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媒体,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3年7月17号在京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络以其信息量大,速度快,传播广的开放特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隶属于传统的名誉侵权,但是和一般的传统名誉侵权还是有区别啊,通过网络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更广范围的侵害,更大程度的精神伤害。本文旨在探索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研究。 关键词:网络 名誉 名誉侵权 目录 一、 网络名誉权概述 1.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2.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二、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认定 1.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 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
1.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
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 五、结语 六、致谢
一、 网络名誉权概述
名誉,是指个人在公共生活中所受的社会公众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享有的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享有自己的应有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权。网络名誉权是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对其名誉权的维护的权利,实质等同于一般的名誉权。名誉侵权,是责任人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般对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为侮辱,谩骂,诽谤。对权利人名誉侵权的形式有各种各样的,有口头的,书面的,还可以通过一些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随着互联网络的高速发展,网络上名誉侵权的问题越来越多,不胜其烦,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索网络名誉侵权以及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法律思考。
1. 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长足进步,互联网络已经成为人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络用户更是越来越多,每年都呈快速的增长模式,其中年轻人占有很大比重,人们通过互联网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便利着自己的生活,通过互联网络购物,交易,聊天,了解外界信息等等,实现不出户边知天下事的梦想,但任何事物的发
展都有其两面性,网络在方便我们生活,工作,学习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弊端,垃圾信息遍布,网络虚拟世界令一些人们迷失,其中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网络侵权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对一些网上发布信息者考核很宽松,发布者可以任意发布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很容易让阅读者混淆视听,无意或有意间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对第三人的名誉侵权。由于缺少相应的网络监督,使得网络名誉侵权越来越多,对第三人名誉侵权的信息散步的来源难以追踪,让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和网络的空子愈发猖獗,不断的侵害第三人的名誉权。
法制建设相比较西方国家和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是较为滞后的,现有的法律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以及对于网络侵权惩治的各项规定,基本上都是存在单一的部门法或者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保护网络名誉权益,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各种千奇百怪的网络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现有的法律条文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生活的需要。
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互联时代的到来,网络用户日益剧增,发布信息量也是无穷无尽,而网络监管部门人力不足,无法准确的辨认真假信息,使得垃圾信息遍布,更无法及时的删除违法虚假信息,从而造成权利人网络的合法权益遭到妨害。
2. 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
(1)网络名誉侵权易扩散,传播广。由于互联网络的高度包容性以及自由性,过于繁多的信息使得网络服务运营商,网络监管部门
难以在短时间内有效的过滤虚假垃圾信息,这就让侵权言论钻了时间的空子,在被发现和删除之前得到阅读,由于互联网络的特性,极易迅速传播扩散,往往在短时间被网络用户浏览,转载,传播,对第三人名誉造成侵害,造成严重的精神危害,互联网的广泛传播性使得网络名誉侵权的后果难以估算。
(2)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人越发难以确定。在常规的名誉侵权案件中,侵害人通常使用谩骂,侮辱等常规方式,所以司法机关通常比较容易认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而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却难以界定责任者,虽然理论上可以通过查找直接散步者,初步发贴者责任者以及散步者对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分别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很难找到侵权言论的初步散播者,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技术侦查耗费成本颇高,一般的网络侵权的受害人难以承受鉴定的费用。就侵权责任人者而言,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构建者。同时,还有一些非商业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为一些网络用户提供一些免费的网址链接,有的网络名誉侵权言论可能通过这种途径得到了传播。对于除侵权言论发布者以外的责任人,只有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应有的监管,审核义务,或者被害人通知其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时相关责任人拒不采纳时才能根据有关法律使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连带责任。所以就网络侵权而言,对于侵权责任人的搜索有很大的难度。
(3)网络名誉侵权面临诉讼程序上的难题。互联网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页面内容具有可变性,内容可以随时变更。对于侵权言
论而言,属于电子数据,很容易在被认定侵权的过程中被修改和篡改,即使侵权言论被下载打印,其真实性也无法得到承认,必须要借助相关部门的证据保全。但这样所需时间也比较耗时,侵权言论还是很容易得到篡改。而且,侵权言论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网络链接的自由转换等等,这给司法机关对侵权言论的行为地难以界定,单纯的证据保全难以保证网络名誉侵权民事诉讼的案件要求,很难保证对第三人名誉权的维护。所以对于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诉讼审理进程非常缓慢。
二、对于网络名誉侵权的司法认定 1. 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为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四个方面,而网络名誉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其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差不多的,主要为传播散布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故意,造成了网络名誉的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对网络名誉进行妨害侵权的违法行为。和传统的侵权一样,侵权行为都是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侵权行为人必须发布或者传播了相关的侵权言论,所以该行为需要为第三人所知道了解;侵害行为是一定要对确定的公民或者民事主体进行侵权行为,其主要内容必须要是侵害权利人的荣誉权,即该内容具有损毁权利人的名誉,使得权利人的荣誉权在社会生活中的评价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降低。即行为人关于侵害权利人的网络名誉必须是公开的或者说为第三人所知
道明白的,如果是自己发泄情绪自言自语根本不构成此要件。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一是指对权利人的现实生活中的身份进行侮辱、诽谤、谩骂;二对法人进行网络名誉侵权,即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值得一提的是,与一般侵权所不同的是,一般侵权存在暴利侵权,妨害名誉,而网络名誉侵权则不存在暴力侵权问题。
(2)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网络名誉侵权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也是必备条件,是行为人是否对第三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前提,此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如果行为人在散步过程中只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帮忙转发,其实不构成此要件的。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人民享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自在的网络评论会不由自主的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冲突,这就牵扯到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平衡问题。在网络上,当公民言论自由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考虑网络所影响的网络用户是不确定的群体,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广泛出现,对网络上是否能保障人们的言论自由、会不会构成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不法的侵害,也应该进行法益衡量,应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当时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语境和相关内容、网络受众的文化水平等自身情况、言论所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网络给予人们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网络名誉侵权的负面问题,因此,对于网络言论自由应该是有度的自由,在法律范围许可下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与保障公民网络名誉权应该把握好平衡,因此,对于行为人主
观上存在过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一种是遵从法律规定,对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加以法律的制裁,充分保障公民的网络名誉权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二是只有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之一,合理的言论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一定程度上也保证的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
(3)网络名誉权侵害结果的出现。侵害结果是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只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让行为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名誉侵害结果主要为权利人的名誉受到贬损,贬低,使得公众对于权利人的认同度降低,社会地位下降,从而引起的由于行为人的侵害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相应的财产损失,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只有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则网络名誉损害结果存在。对于没有出现损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出现的不构成此要件。
(4)网络名誉侵权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俗话说什么样的因种着什么样的果,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满足前三种情况还不足以判定行为人对权利人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的损害结果必须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的对权利人的名誉侵害行为,却由于种种原因让权利人的网络名誉没有受到相应的损害结果,则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构成对权利人的网络名誉侵权的,即行为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没有导致侵害结果出现的,则不构成网络侵权,只有行为人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并且导致了损害结果即社会地位下降,名誉遭到贬损的出现,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
2.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认定 (1)民事责任
网络名誉权属于公民的名誉权的一种,所以对网络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参照一般的名誉侵权认定其民事责。而一般对网络名誉侵权属于民事责任。这里刑事责任不予探究。《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进行,但是内容必须实现通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公民、法人因为名誉权遭受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结果等条件综合考虑。
侵害网络名誉权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则须依据不同情况下行为人的不同侵权行为而进行不同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种情形:
一是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作为侵害权利人名誉权的始作俑者,对其所实行的侵权行为是负最主要责任的,负有让权利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如初或者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
二是网络传播者的责任,当今时代下,网络用户每天不可避免的接触海量的网络信息,可能会有意或者无意帮忙扩散侵权言论,由此可能涉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因为传播行为扩大了对网络名誉权的不良影响,参照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以此来判定网络传播着是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责任。
三是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责任,在如今的网络大时代当中,越来越来的网站建立服务着网络受众,便捷的同时也暴露的缺陷,一些网站经营者为博得更多的点击量和关注度,便对一些涉及人身名誉权的言论不加以认真严格的审查或者根本就不审查就让一些侵权言论出现在网络用户的电脑页面。网络服务经营者为侵权言论提供了一定的网络平台,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一定的监管不当过错,应该为权利人的网络名誉承担适当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者只有明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怠于行使自己应尽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行为人在符合网络名誉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一般是行为人应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抗辩事实。
2.1 正当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对可以受到公共评价
的网络事件进行正当的评论,因此涉及到特定权利人的名誉问题,应该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这是由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所决定的。例如媒体在网络刊登对犯罪行为人的批评言论;选民在网络上对选举代表的选举言论评论;公民在网络上对特定人的检举告发行为等等。当然这一切是基于行为人是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出发点进行评论的。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目的,则参照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2.2 合法行为。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议政范围内他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党政机关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做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做出的评价等。
2.3受害人同意。公民有权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如果受害人在能够预见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事先同意他人为某行为,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当然,受害人的同意必须是真实的、自愿的、明示的。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应在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范围。否则,行为就具有违法性,造成名誉损害的,构成名誉侵权。
三、关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对由于互联网发展起步的晚,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立法起步也较晚,对于网络名誉权的规定也都分散于民法等各大部门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下面将为大家整理一下我国历年来的关于网
络名誉权的立法现状。
1987年《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对一般侵权的最早规定,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审理多参照此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之前地方上出现的各大网络名誉侵权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2010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10年10月10日其实行,本《规定》以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审判实践,系统完善了关于网络名誉侵权的保护立法进程。
四、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名誉侵权似乎正慢慢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大多数网络用户直接或者间接受到网络名誉侵权的影响,因此对于网络名誉权不断受到侵害的当下,我们要敢于说不。以下我将对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以供参考。
1.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增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能脱离文化建设,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网络文化建设发展缓慢,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大环境和落后的网络文化两者之间严重脱轨,使得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肆无忌惮。当前最紧迫的就是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提高网络用户的网络文化水平,网络用户应该提高自我的信息辨认水平,提高自我文化,努力营建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此外,网络用户浏览网络页面时,注意安全问题,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等权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
2. 完善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立法
由于我国的网络发展起步晚,对于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不足,还需要多多修改和完善。相对于西方对于网络侵权保护的法律的初步成熟,我国应该多加借鉴和吸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对网络名誉权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网络权益保护立法进程,通过推进网络名誉权立法,可以对侵害行为人进行惩戒,对于还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民具有警示意义,也让被侵害人得到法律的安慰,对法律充满信息,让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人无法再钻法律空白,做到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有法可依。大力惩治侵权行为人的违法侵权行为。
3. 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规范网络言论
浏览大量的侵权言论我们不难发现,往往侵权言论的大肆传播和转发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着密切的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行为人提供了侵权言论发行的网络平台及相关渠道。所以维护网络名誉权就必须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监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监督,主要为国家行政部门为了加强网络的监管,规范网络言论专门设立的网络监管部门,还有行业部门制定的行规所进行的网络监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应尽义务,规范网络言论;另外一种监督方式是网络用户的自我监管,网络用户是侵权言论的传播途径,同时也是杜绝侵权言论进一步发酵的一大利器,网络用户提高自我辨认意识,对于一些侵权言论不要盲目跟风,监督者身边用户的网络监管。双管齐下,努力营造一个得到净化的网络新环境。
五、结语
当今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名誉侵权也是越来越猖獗,网络名誉侵权已经不容忽视,我们需要正视网络名誉侵权,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需要对应的是公民法律知识的填充和提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违法犯罪之事,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水平,对于侵害自己网络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人,我们应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我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法治和谐的网络新环境。
致谢
时光冉冉,大学四年转眼间已经接近了尾声,离别母校在即,有着太多的话语想讲却不知从何说起。大学期间太多的人陪我一起成长,陪伴了我的青春年华。有着太多的人要去感谢。
首先谢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张艺老师,感谢张艺老师百忙之中还指导着我的论文写作,给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指导,使得我的论文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
然后谢谢我的任课老师们,曾经在主楼三楼你们将法律知识毫无保留的传授给我们,那一张张枯燥无味的法律法规经过你们的生动描绘让我一直对法学充满着学习兴趣。毕业在即,不知说些什么,仅仅些微的感谢送给各位任课老师,祝福各位老师今后的工作顺利。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我的父母辛苦供我完成学业,为我操了不少的心,无需多说什么,只能道一句:爸妈辛苦了。
毕业即将来临,当初的大一稚嫩入校生看着学院举办的老生送别晚会,当时还在欢笑着说什么时候轮到自己呢,等到真正轮到自己成
老生即将毕业却是几多欢喜几多愁啊。时间真的过的好快,四年转瞬即逝,在此特别感谢那些四年陪我一起成长的良师益友。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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