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现象解读作业
更新时间:2023-10-05 15:4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报名序号: 77 周 二 班
西南大学2014—2015学年度2期通选课
《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
课程考核论文
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姓名田小雪
学号222014308052016 年级2014级 专业汉语国际教育 学院文学院
2015年 5 月 22 日
“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汉语国际教育 田小雪 222014308052016
西南大学文学院,中国重庆 400715
摘要:当人们在身体健康之时,总是觉得安乐死是不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因为他们并不了解深受病痛折磨的、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的感受,既然要求尊重人,讲求人道主义,人们就应该尊重要求实施安乐死的人,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有勇气面对死亡的,然而当一个人被病痛折磨得想要结束生命时,可以想象,那是多么痛苦的折磨,以至于人们会想要以死来结束那样的折磨。本文,将讨论当今社会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看法和安乐死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尊严
第一部分 “安乐死”的含义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对出生时即为重残或痴呆的婴幼儿、重度精神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处于不可逆昏迷中的植物人,实施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专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
第二部分 对“安乐死”的争议
当今社会上,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尽相同,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也颇为激烈。新人道主义挑战与传统道德的辩论在一项关于安乐死的网络调查中,有80%以上的人赞同“安乐死”,认为这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表现,应该合法化。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②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③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④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⑤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⑥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则认为安乐死并不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确,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命”是一个重要的观点,人们都强调珍惜生命,也有一种说法叫“好死不如赖活着”,这纵然有道理,可是在医学科技发达的今日,
当人们深受病痛折磨时,自愿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也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从古至今,安乐死也经过了不断地发展,人们对于安乐死的探究也更加深入。如今,荷兰、瑞士等西方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的法令,安乐死走上合法化道路。在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也正处于激烈的争议中。
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这是安乐死首次在中国进行合法化道路的尝试,虽然并未通过,但是此后,安乐死在“两会”上不断提出,也引起了人们对安乐死的重视。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这种言论,是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的。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诚然,人拥有选择自己“如何死”的权利,当然,当人们在可以生的情况下的自杀并不算入内,因为那只是人在特定的时候思想没有考虑好的表现。而“安乐死”这种情况,是基于病人自愿、亲人同意,并由医生合法执行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行为,在人道主义和伦理道德方面都不算违背其精神。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
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在当时安乐死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医生为患者实施安乐死,是被当成“故意杀人”的,虽然这是由患者家人要求的,但是医生仍因为这件事被逮捕。就是到2015年,中国仍是没有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很大,对安乐死,人们众说纷纭,久久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所以“安乐死是否合法”的讨论,还需要更多的实践证明和理论讨论。
第三部分 “人道主义”的含义
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人道主义,是重视人类的价值,特别是关心人的生命、基本生存状况的思想,关注人的幸福,强调人类之间的互助、关爱。相对的,另有重视自然类或者重视动物类的思想主张。在西方,人道主义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针对基督教教会统治社会的神道主义而形成的一种思潮。该主义的核心是重视人的幸福。后来也延伸为扶助弱者的慈善精神。
当今社会,人道主义精神不断发展,如今人道主义精神包括了人的生存幸福的价值,更有个人尊严的价值:人的高贵和尊严是人道主义的核心价值。所以人道主义反对一切宗教的、意识形态的、伦理道德中具有那种:贬损个人、压制自由,愚弄智识,或非人化的信条。人道主义坚信最大程度的个人自主性与社会责任感是合谐一致的。而在王云岭的《现代医学情境下死亡的尊严研究》中,认为“尊严”概念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全人”,“优死”则是尊严的必然要求。其中,“优死”就是指人类在有选择的权利下,应该尊严体面舒适地死去。因此,既然人道主义让人有选择尊严生活的权利,那么人就有选择死亡和如何死亡的权利。在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时,对于死亡,我们是有权利选择的,那就意味着我们有权选择安乐死。
在古近代社会由于医学技术并不发达,人们对生命的重视程度极深,中国固有“知天命”的说法,西方则认为生命是上帝的。当然也有对长生不老追求不止的人,对于死亡,人们始终没有一个全面理性的看法,埃及的法老也命人在自己死后将自己的尸身保存好,因为他们始终认为自己的灵魂终会回到自己的身上,到时便可复活,那是一种生命永生的看法。那时,人们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
然而,总是有在天灾人祸中不幸失去生命的人,古人也有认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但是如果真的饿死——虽然我没有体验过,当然我也不会想要体验的,我相信很多人是不会愿意的吧。
当今社会对安乐死的争论很多,有人认为,宁愿痛苦地活着,也不会愿意用安乐死的方式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也有人认为如果被病痛折磨着,那样已经失去了生命的价值,倒不如选择安乐死。由此可见,关于安乐死的争议非常激烈。“社会的立法需求现在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尽管社会上一些人士呼吁安乐死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人道主义的一些原则并不能确定安乐死是否合法化,因为正如同陈泽宪所说,我国的伦理道德观念和法律障碍都让安乐死的实施无法尽快走上合法化的道路。
上文提到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便是1986年到2003年17年中,陕西第三印染厂的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两度因为安乐死问题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新闻人物。1986年,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病危,王明成不愿母亲忍受临终前的病痛,要求大夫对母亲实行了安乐死。1987年,陕西汉中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王明成和大夫蒲连升刑事拘留。此案中,姑且不论王明成是否是故意杀人,就他作为子女的身份来看,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忍受父母遭受病痛的折磨并且已经没有治愈的办法的情况,所以就伦理道德方面来看,虽然子女的做法不合法,但是是应了父母的要求,所以也是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的。而且,就人道主义方面来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安乐死”,当病人无法忍受病痛折磨时选择安乐死,也是一种体面尊严的死法。
第四部分 “安乐死”与人道精神
很多人认为,安乐死不符合人道主义,因为人道主义提倡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人应该享有生命权。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表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她是主张安乐死的。安乐死的问题,既是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伦理方面来讲,中国人儿女讲尽孝,朋友讲关爱。市民的普遍看法,总觉得活着比死了好,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虽然如此,也有人对安乐死持支持态度。当人们在身体健康之时,总是觉得安乐死是不符合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的,因为他们并不了解深受病痛折磨的、要求安乐死的人们的感受,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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