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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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冀发改电力(2010)1369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安监局、华北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全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合理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第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 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 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一般认为,断电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保安负荷:

(l)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使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

(3)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

(4)将引起重大生产设备损坏的;

(5)将引起较大范围社会秩序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的。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配合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认定由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和用户统一开展,认定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当地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负责按规定周期对当地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下达隐患

整改通知书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指导用户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二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负责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确保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 自备应急电源配备要求

第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保安负荷的性质、容量需求等,合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同时合理配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十四条 自备应急电源可选用内燃机发电机组、移动发电机组、UPS、EPS、蓄电池、千电池等静态储能装里以及其他应急电源设备。

第十五条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不低于保安负荷的120%。根据保安负荷要求,可选择多重或多种类型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七条 新报装增容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与业扩工程同步建设自备应急电源。供电企业应在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检验自备应急电源的配里情况,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表送电。

第十八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

全要求。自备应急电源和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并与电网有效隔离,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对于有可能对电网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自备应急电源,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需要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里,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但不得降低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已接入电力系统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如果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须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为检验对突发停电辛件的应急能力,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制定突发停电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查找并消除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要根据本单位用电安全需要,明确开展突发停电应急演练的周期,并在演练前提前制定演练方案。

第二十四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突发停电应急演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模拟停电演练或实战停电演练方式。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配合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完成后,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总结演练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由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终止供电。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电力用户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7i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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