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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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

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 办理地址、电话:

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咨询电话:87680101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或分县局户政大厅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老人投靠子女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初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再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超生和非婚生的5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2、结婚需满10 年; 3、被投靠人是

本市非农业户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条件:1、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2、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二、审核

对于老人投靠子女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初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再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子女投靠父母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超生和非婚生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

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市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4、《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5、《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

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

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并且其它城市也无子女的,可以投靠在京子女落户。 四、关于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落户问题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户的,按照《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4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远郊区县的试点城镇落户。 五、其它问题

(一)对子女随父在京落户、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在京落户以及在京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京落户实行指标控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京落户问题另行规定。

(三)通过投靠办理“农转非”的有关政策比照本《意见》进行调整。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京政办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

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投靠在京一方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子女落户问题

男性超过65周岁,女性超过60周岁,身边无子女,并且其它城市也无子女的,可以投靠在京子女落户。 四、关于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落户问题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公民,要求在本市落户的,按照《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1997〕41号)的有关规定,可以在远郊区县的试点城镇落户。 五、其它问题

(一)对子女随父在京落户、夫妻投靠在京一方落户、老人投靠子女在京落户以及在京投资兴办实业人员在京落户实行指标控制。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京落户问题另行规定。

(三)通过投靠办理“农转非”的有关政策比照本《意见》进行调整。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7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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