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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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1996年12月,某小企业负责人韩某为生产经营需要购臵设备,因资金不足便以25%的年息向熟人离休老干部王某私人借款数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还款期限已到,韩提出因企业的产品质量低、销路差等原因,要求延长借款时间。债权人碍于情面,只好答应对方要求。谁料,这一拖,竟然拖了近5年。在此期间,王多次催要借款,韩总是以市场经营状况不景气为由长期拖欠。王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律师向韩发出了催款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韩一再强调经济困难而不肯还钱。王一忍再忍,直到索款无望、万般无奈之时,才想起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幸好,王某已在去年让债务人韩某重新立下了借据,否则,过了诉讼时效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私人之间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的民间借贷也逐渐增多。为了避免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摸清对方的偿还能力,了解其信用情况,对那些不守信用、缺乏还款能力者,不能轻易将钱借出去,否则,

即使是打赢了官司也要不回欠款。

二、要注意保留证据。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以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就无法得到保护。

三、要约定合法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一是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是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的,不予保护;三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四、要采取担保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

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个担保无疑会给债权人收回借款增加了一道保险,即使借款人不能偿还,还可以向担保人求偿。

五、要掌握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并没有对诉讼时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不法之徒正好钻了法律空子,采取赖账、拖欠、回避等方式,以逃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债权人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债权人的债权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2010-01-04 16:24:29)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

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盛军华 一、借条非欠条、借条非收条

民间借贷中,很多人将借条写成欠条,一旦涉讼,债务人就常常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因为借条与欠条最大的区别是,欠条从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而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是从债权人确定还款期限,等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应当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

收条则不能明确反映款项的性质,是借?是还?或其他?,往往产生极大争议。

如何规范书写“借条”、“欠条”、“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

“借条”、“欠条”、 “收据”之类民间借贷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凭证上,更加需要规范书写,否则将“后患无穷”。 (1) 借条一般书写格式: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住址:×××××××××××

日期:××年××月××日

二、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 1、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

2、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

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案例: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只是写明王某同意借给张某3万元钱。借款协议签订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张某没有开收据给王某。后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最终王某并没有把2万元借款交给他,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王某无奈,后终于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亲眼见过王某将3万元交款交给了张某,才澄清了事实。 【提示】

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借贷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

二、纸张的选择

一般人常选择白纸上用黑字笔书写借条,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风险,当债务人还钱时,可能债权人将复印件还给债务人。因此要避免这样的风险,要考虑纸张的选择,选择带有其他颜色的信纸,如果身边只有白纸,则用蓝色笔书写。当债务人收到借条时,还要留意纸张的反面有没有凹凸感,以确认是否复印件。如果感觉这字体好像是模仿时,则让债权人当面出具钱已还清的确认书。

三、当面出具借条

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的时候,应让债务人当面出具借条。如果债务人已经早已准备好借条,可能存在债务人让他人代写的情形,一旦诉讼时,债务人就否认债务关系,经笔迹鉴定,确非债务人笔迹,则债权人要败诉。另外,如果感觉债务人的书写跟平常的书写习惯不一致,则考虑让他在借条上按手印。

四、提供担保

当借款数额较大,同时债务人还款实力不济的时候,考虑让其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较多,但适用借贷关系的可行的是:抵押或者保证。要注意的是:

1、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提供房子做抵押物时,双方要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抵押权才成立。

2、如当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时,一要考虑保证人的经济实力,二保证方式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当然也可不写明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法律规定保证方式不明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这既考虑了情面,又保障了自己的债权。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身份证复印件

借贷纠纷一旦要起诉时,需要提供被告的主体证明,如果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要去债务人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他的身份信息,如果该债务人远在天边,那去调取他的身份信息(律师能调取,一般债权人不能调取),债权人支付的费用会很大: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等,并且这些费用是不能向债务人主张的。

六、管辖法院

当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跟债权人的户籍所在地相距很远的时候,建议借条上写明一旦涉讼时的管辖法院。因为法院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举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难,因此成讼时,一般是原告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原被告相聚很远,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需自行承担很多费用的。所以借条上约定一旦涉讼时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节省数额不菲的费用。 [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七、避免歧义 案 例:

1、债权人A将10万元借给债务人B,B出具借条,写明:“今向A借款10万”

2、过了段时间,B还款3万,B在该借条上补充:“还欠款3万”,即最后欠条内容为:今向A借款10万还欠款3万。

3、后来A诉请B还钱7万,B辩称只剩下欠款3万。本案产生的原因就是还的意思是:\(huan)归还\还是\(hai)还剩下\。

当然,债权人可以从交易习惯、不利于书写人的解释和罗森伯格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举证责任来主张7万的债权的,但是如果事先预防,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官司。

八、书面形式与借钱方式

有些朋友关系,借钱时采用银行汇款过去,没有书面借条。发生争议时,往往产生款项用途(即法律关系)的争议,债权人主张借款,债务人认为是生意往来或款项往来,甚至认为是不债务人的钱。

九、借钱与还钱的方式相对应

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借钱的时候,收到现金,还钱的时候用银行打款的方式,等债务人收回出具的借条,别有居心的债务人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称钱打错了,让债权人还钱,而债权人苦于借条已还给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狼狈应诉。

十、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

利贷”违法为由拒绝还款。乙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应当偿还乙本金4万元;同时,按照央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6.57%,四倍就是26.28%,在年利率26.28%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判决甲应当支付乙利息5256元整,对于超出四倍基准利率的利息部分(即1744元)属于“高利贷”而不予保护。

2、民间借贷不允许计算“复利”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例1: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按照不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年利率7.47%的四倍29.88%约定年利息为29%;同时约定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到时未支付利息,则未支付的利息部分合到本金计算利息。2008年7月3日甲无法按时支付给乙半年利息5800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遂向甲要求偿还本金4万元、利息12441元(其中841元是上半年未偿还利息5800元的复利)。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全年利息12441元

除以本金4万元年利率高达31.1025%,比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超过1.22%。因此,只能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29.88%计算利息,利息应当为11952元,超出的489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5%即年利息1万元;同时约定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乙实际只支付给甲借款3万元。到了2009年1月3日借款到期,乙要求甲偿还本金4万元。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出借人将利息1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返还借款;同时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3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500元,乙应当返还给甲多收取的利息2500元。 【提示】

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复利”不受法律保护的界限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虽然约定“复利”,但是按照收取的利息和实际出借的本金计算,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复利”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

十一、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 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案例1: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8月1日偿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甲一直没有偿还,后甲、乙因其他事情发生矛盾,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5万元和利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属于无息借贷,但是借款到期后,甲拖欠不还,应当自2008年8月2日起向乙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案例2:甲、乙是好朋友。2008年3月5日,甲因急需钱向乙借款5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8月1日乙因急需用钱要求甲在8月15日之前还款,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没有约

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但是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从2008年8月1日开始按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6.57%计息。

十二、发生纠纷时,到人民法院诉讼所涉及的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由借款人承担。 【提示】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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