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科民法2----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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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案例分析(16分)

张凤英?6岁,有一女儿张兰、二个儿子张强和张亮,其配偶、父母均已逝世。张凤英长期与女儿张兰共同生活,后张兰因病去世。张凤英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张强有一子。

张亮婚后无子女。2007年张凤英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张凤英去世后,遗产尚未分割,儿子张亮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张凤英的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1.张凤英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分)

2.张兰、张强、张亮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3分)

3.张亮在张凤英去世后病故,后于张凤英死亡,张亮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2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2分)

4.张兰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张凤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分)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5.张强、女婿及张亮的妻子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2分)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一些。(2分)

案例分析(17分)

甲服装厂1996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1.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4分)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4分)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案例分析(16分)

原告陈某、沈某诉称,2007年2月4日晚,被告俞某因其理发店被盗,怀疑是两原告所为,强行进入原告家非法搜查,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搜出镯子一只,便称是其店中被盗之物,遂拉原告到派出所处理。事后,被告又散布两原告偷了其家中之物的谣言。特别是2007年2月13日下午,被告见原告沈某回娘家,无事生非,公然辱骂其是“贼骨头”。被告的行为在当地给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等。法院经调查原告的诉讼理由基本属实。

请问:法院应如何进行审判?理由如何?

答:法院应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2分)

(1)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3分)

(2)被告在家中发生被盗情况后,怀疑是原告所为,到原告家中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此后,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被告又在公共场所辱骂原告,在一定范围内侵害了原告的名誉,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了损害。(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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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被告应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对两原告的精神损害作适当赔偿。

案例分析(本题14分)

某服装厂 1999年6月28日接受外商棉衣6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某市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 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环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1.8 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 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广支付违约金5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

问 :1 .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 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 7月2 0日棉纺厂将1,8 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 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3分)

S. 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案例分析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话,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2005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十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

问 :财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 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分)

2. 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1分)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2分)

3. 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2分)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2分)

4. 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 分 )

5. 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原则上各得十万元遗产,女婿可以考虑适当多分。<2分)

6. 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份额。(2分)

案例分析

甲服装厂200Z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3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8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立即前去购买1.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1.8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解除.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收货付款并赔偿损失1万元.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屑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6月20日棉纺厂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分)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论述充分酌情加2分。

案例分析(18分)

某服装厂2005年5月30日接受意大利公司棉布服装10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

期为8月10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为紧急完成任务,6月1日日,服装厂与市乙棉纺厂签订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6月15日,棉纺厂向服装厂送交8. 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6月13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由于机器检修等原因,原定15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6月15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6月16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当日,服装厂得知某商店存有所需的棉布,立即前去购买3.8万米棉布,且比棉纺厂定价相比多支付2万元,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章解除.于6月20日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2万元,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1000元,收货付款。

问:1.服装厂解除合同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服装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因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3分) 2.债务人迟延履行属于违约,将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3分)

3.6月20日棉纺厂将3.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差价损失. 5.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3分)

案例分析(19分)

某养猪厂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梭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6分)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6分)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7分)

江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江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江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江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2001年江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江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江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江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江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2分)

6.因丙后于江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2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三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上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

案例分析(16分)

某养殖厂担负向某市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牛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牛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殖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户王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输合同,约定每天早上5点郑某开车到养殖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牛50头,于?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8月20日王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殖场,下午才将该批牛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牛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殖场损失1万元,要求王某承担。王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王某8000元,王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

1.王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因王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5分)

2.养殖场的损失是由王某违约造成,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5分)

3.王某应赔偿养殖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6分)

案例分析(15分)

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年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2分)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2分)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2分)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1分)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3分)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3分)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2间,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2分)

案例分析(n 分)

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药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经查属电视机质量问题,杨某长时间收看引起爆炸。百货大楼不同意赔偿,但是同意退货,要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法院起诉百货大楼。

问:法院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 法院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2分)

2. 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责任,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2分)

3. 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2分)

4. 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2分)

5.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分)

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驶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5分)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5分)

3.由儿童的监护人父母负责承担民事责任。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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