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1一2章的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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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的问题解答

问:夏朝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答: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启打破了原始社会的王位禅让制,通过武力夺取政权,成为第一个国家君王。自此,王位继承开始了世袭。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立法、执法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所以,夏朝建立了国家,就出现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型。夏朝距今4000多年,缺乏史料,只能靠后人的记述。 问:古代的神权法是何物?

答: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早在原始社会就已产生。那时,由于生产力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渐渐产生了一种幼稚的想法,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例如,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就是由此而来,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一种自然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上述自然压迫外又加上社会压迫,而且这种压迫比自然压迫更为惨重。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继续存在和发展的另一主要根源。而剥削阶级则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法思想,就是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问:夏朝的神权法的表现。

答:在我国奴隶制社会里,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物质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他们不仅依靠物质手段去统治和压榨奴隶,还采用精神手段来欺骗和奴役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的统治的目的。他们编造“天命”、“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就是力图深化他们的统治权力,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相传夏朝奴隶主就已经开始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的统治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夏启以暴力夺取王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时,作《甘誓》说:“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命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命。”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问:中国古代的王位继承制是如何从禅让制转到世袭制的?

答:在我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通过“禅让制”,尧、舜、禹先后被推举为夏族的首领。尧、舜时代,氏族部落中的一些重大事务,都要大家共同商议,如氏族部落首领人选和领导治理洪水的人选问题,都要与四岳共同商议。四岳是具有军事民主制性质的氏族社会的联盟议事会议,是当时的最高权力机关。禹即位以后,夏族就出现了奴隶制度的萌芽。禹实际已是帝王。《国语·鲁语下》中记载,禹在世时,在一次部落首领大会上,“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说明禹已有擅杀的权威。但他还是按照传统,选东夷的一位首领益作为继承人。 禹死后,禹之子启强大起来,许多部落反对益而拥护启。《史记·夏本纪》中有:“禹子启贤,天下属意焉。及禹崩,益之佐禹日浅,天下未治。故诸侯皆去益而朝启” 的记载。于是启即天子位,为夏后帝。有扈氏不服,启发动战争,在“甘”大战有扈氏,进而巩固了他的统治地位。启废除了原有的“禅让制”,确立了王位“世袭”制。禅让制的废除,王位世袭制的确立,标志着氏族公社制度已基本瓦解,国家机器已经产生。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社会—夏王朝建立,它是我国第一个阶级国家。 问:国家和法如何产生的?

答:简单地说,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在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是不成文的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没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自觉遵守。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产生了。习惯逐渐无力调整对抗性的阶级矛盾,体现奴隶主阶级利益、由国家认可、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法律随着就出现了。 问: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有没有国家机构?

答: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已经出现了国家机构以及配套的制度。

首先,夏时,由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公社已变为按照地理区域划分管辖,统治臣民。《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汉书》也说:“铸九鼎,象九州”。禹、启时代已将全国划分为九个地区,并设有9个地方长官“九牧”进行管理。 其次,夏已经具备了“公共权力”。恩格斯说“------构成这种权力(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礼记?明堂位》说:“夏后氏官百”。中央有职事官“六卿”,掌管畜牧的“牧正”,掌管造车的“车正”,掌管王族膳食的“庖正”等。地方有牧民官“九牧”。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①,夏桀“乃召汤而囚之夏台” ②, 圜土和夏台指的都是夏朝的监狱。此外,夏朝还有维护公共权利所需要的贡赋捐税。

第三,夏朝已经出现养活国家机构的贡赋。《史记?夏本纪 》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中也提到:“夏后氏五十而贡。”

问:夏朝的“昏、墨、贼,杀”是当时夏朝法律的条文吗?

答: “昏、墨、贼,杀”是否是夏朝的法律条文,现在还不能认定,但根据史料记载,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对此都处以死刑。这来自于春秋时期《左传》记载的一起案例 [晋刑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刑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有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雨宣判刑侯有罪,刑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者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刑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夺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刑侯并暴尸,把叔雨、雍子的尸体也暴陈 于市。 问:《禹刑》 究竟是什么?

答:在夏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对《禹刑》的争论最多。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是《禹刑》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不仅有调整刑事法律方面的法律规范,而且也包含了调整所有权和宗法关系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我们的教材采取了这种观点。

二是《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三是《禹刑》是夏朝的刑事法律规范。 问:“夏刑”真的有“三千条”吗 ?

答:关于西汉初期《尚书大传》所谓“夏刑三千条”这一史料,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观点:

其一,引为信史。如,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 ,即引之为夏代的法典;肖永清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简编》 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为《禹刑》,但其具体内容不得而知;张晋藩主编的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法制史》 认为“夏刑三千条”即《夏书》所说的“昏、墨、贼、杀,皋陶之刑”。

其二,将信将疑。如,张晋藩主编的大专法律教材《中国法制史纲》 、薛梅卿主编的中国法大学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 均是将信将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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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为案例或由案例归纳而成。如,张晋藩主编的司法部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 认为,“夏刑三千条”是夏朝“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案例,归纳出一些罪名,汇成”的;曾宪义主编的《新编中国法制史》 主张“夏刑三千条”可能是夏代判处各种刑罚的案件数目。

其四,通过考察“夏刑三千条”的源流,认为西汉初期的儒者以《尚书·吕刑》及《书序》为依据发挥出来的误论,后人以讹传讹,将之作为夏代法律史料 。

问: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何时?

答:对此问题有很多的观点,现提供其中的几种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世纪上半叶的观点:这一时期,在商代考古发掘成果的影响下,学者以将商代作为有文字可考的信史的开始。因此,有关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基本上都认为始于商代。

20世纪下半叶的观点:自50年代开始,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的广泛运用与夏商考古研究的新成果,对传统法律起源问题的研究成为一个热点;80年代以后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1.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商代说。 从考古学和考据学两个方面论证了中国国家起源于商代,而非起源于夏代。

2.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夏代说。这是法制史学界目前的通说。其理论根据是,中国奴隶制的国家形成于夏代,中国有阶级社会的历史自夏代开始。因而,与此相应,中国古代的法律也起源于夏代。

3.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一,早在原始社会就存在着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的习惯法;其二,这些习惯法大致涉及处理如下事项:财产及财产继承,婚姻,选举,氏族或部落内的人身侵害及复仇,部落间的关系等等;其三,越接近原始社会的彻底崩溃(即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这些习惯法便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刻地带上阶级剥削与阶级压迫的内容;其四,奴隶制社会初期,奴隶主阶级的国家认可上述习惯法,并加进新的内容,并用国家的暴力保证其施行,法律的阶级性至此占据了主导地位。

4.中国国家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起源于黄帝时期说。 问:夏朝的内容在考试中占多大比例?

答:夏朝在考试中所占比例很小,本章内容不作为考试重点。我们只需要了解夏朝作为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是如何建立的,领会法律的起源问题及刑、法、律的含义,掌握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一章的练习题

一、 填空题

1、原始社会经历了 和 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 ”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 。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 ,经启 。”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 到 、再到 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 。”

7、《说文解字》:“灋,刑也, ,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 。” 9、《夏书》曰:“昏、 、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 ”。 二、 单项选择题

1、将“法”改为“律”,是在( )。C A夏朝 B西周 C战国时期的秦 D汉 2、夏朝有五种刑罚,共( )条。D

A五百 B一千 C二千 D三千

3、“威侮五刑,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B A习惯 B战争动员令 C祭祀 D礼仪 4、“昏、墨、贼,杀”中的刑名是( )。D A昏 B墨 C贼 D杀

5、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杀人不忌为( )”。C A昏 B墨 C贼 D杀

6、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秦朝

7、《竹书纪年》记载:“夏后芬三十六年作( )”。D A囹圄 B夏台 C均台 D圜土

8、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己恶而掠美为( )”。A A昏 B墨 C贼 D杀

9、夏朝有“昏、墨、贼,杀”的制度。据叔向解释: “贪以败官为( )”。B A昏 B墨 C贼 D杀

10、相传夏桀时,曾把商汤“囚之( )”。A A夏台 B均台 C囹圄 D圜土

11、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 A禹刑 B甘誓 C赎刑 D圜土

12、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叫做( ),它也是夏朝的法律。B A禹刑 B甘誓 C赎刑 D圜土

13、我国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D A舜 B禹 C有扈氏 D启

14、原始社会部落首领的继承实行( )。A A禅让制 B世袭制 C占卜制 D天命制 15、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 )命名。A A刑 B法 C律 D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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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项选择题

1、古代法字有多种含义,其中包括( )。BC

A 刑 B公正、不偏不倚 C限制、强制 D律 2、夏朝的监狱叫( )。ABC

A圜土 B夏台 C均台 D囹圄

3、“昏、墨、贼,杀”中的罪名是( )。ABC A昏 B墨 C贼 D杀

4、 据东汉郑玄记述,夏刑除墨外,还有( )。ABCD A大辟 B膑 C宫 D劓

5、夏朝的法律规范包括( )。AB A禹刑 B甘誓 C汤刑 D汤诰

6、夏朝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来源于( )。 ABC

A原始社会的礼 B原始社会的战争命令 C原始社会的苗族习惯法 D原始社会的图腾崇拜 7、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BCD

A夏朝的王位继承实行禅让制 B夏朝全国共分为九个地区 C夏朝中央有职事官六卿 D圜土和夏台都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8、夏朝法律制度包括( )。ABCD

A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B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C昏、墨、贼,杀 D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9、在我国古代作为法律名称适用的的术语有( )。 ABCD A刑 B命 C诏 D典

10、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点,即( )。ABCD

A夏朝法律体现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B夏朝法律非常残酷 C夏朝法律维护奴隶主与平民之间的不平等 D夏朝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四、名词解释 1、禹刑 2、甘誓 3、圜土 五、简答题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 3、夏朝的监狱。

4、夏朝法律的特点。 六、判断正误

1、夏朝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 2、夏启是我国第一个国王。

3、夏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建立了夏王朝。 4、夏启通过禅让制获得夏王朝的统治权。

5、夏朝的法律体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6、夏朝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 7、原始社会没有阶级、没有剥削、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

8、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靠人们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就是不成文的习惯。

9、法同国家一样,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产生了。

10、关于夏朝典章的资料文献不多,据记载,夏朝已经有了五种刑罚。 11、史料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12、夏启在与有扈氏作战时,曾在“甘”这个地方发布命令。 13、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是大禹所作。

14、“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15、“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 16、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17、圜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18、夏台和钧台都是代称夏朝监狱。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原始群 氏族公社 2、禅让(制) 3、启 4、九州 九道 5、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6、禹刑 7、平之如水 8、律 9、墨 10、己恶而掠美 二、单项选择题(见题后) 三、多项选择题(见题后) 四、名词解释 1、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2、甘誓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 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3、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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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土是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因其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土 墙而得名。 五、简答题

1、《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其中 规定了:

(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罚。”夏启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学习黄帝、尧、舜、禹四世的 德行与政绩,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灭绝他,夏启奉上天的意志对他进行讨伐。

(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的人,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驾驭战马,你们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赏赐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惩罚那些不奉行命令的。

2、夏朝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其具体内容已无从查证。据后人追述,夏朝已经有了“五刑”,共三千条。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令,即军令〈甘誓〉中一条罪名。

(3)“昏、墨、贼,杀”。 其中的昏、墨、贼是夏朝的三个罪名,杀是刑名。“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3、夏朝的监狱。

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监狱。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圜者,圆也”,“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 土墙。

夏朝在都城阳翟“均台”(今河南禹县)这个地方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相传夏桀曾把商汤“囚之夏台”。均台也叫夏台。所以后来“均台”和“夏台”都成为夏朝监狱的代称。 4、夏朝法律的特点。

第一,法律作为阶级社会的统治工具,与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法律不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权中占统治地位的少数奴隶主贵族的意志。

第二,作为最高统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着整个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第三,阶级社会法律的权威,建立在残酷的刑罚基础上。史料记载,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条。

第四,夏朝的法律确认和维护奴隶主的权利,规定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和自由,奴隶主与奴隶和平民之间存在着不平等。夏王是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所以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用钱赎罪。

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会的习惯那样,靠社会舆论来维持,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用暴力手段强迫人们必须遵守。 六、判断正误

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错 14、对 15、对 16、对 17、对 18、对 不忌为贼”。(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夏朝已经有了赎刑。当时用青铜来赎罪。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的问题解答

问:商朝的神权法较夏朝有何发展?

答: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从上帝立商的神话中可见一斑,《诗经?商颂?玄鸟 》:“天命玄鸟 ),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 ” 《礼记?表记》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意识形态中神的力量起着决定作用,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天罚”。 《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意思是说夏王罪恶多端,上天命令我前去征讨他。又说:“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夏王犯有多种罪行,我怕上帝发怒,不敢不去征讨它。“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你们如果辅助我,即代表上天去惩罚他。

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上天的意思如何传递给商王的呢?这时就出现以占卜作为决定是非曲直的标准,商朝专门豢养了一批占卜之人,即“卜”、“巫”、“祝”等。在商朝,所有国家大事都要占卜,商王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如果需要审判,则必先通过占卜求天问神。 问: 汤刑是法典还是制度? 答: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一是认为《汤刑》为商代法律的总称。我们的教材采取此种观点。 二是认为《汤刑》为商代刑法的总称。

三是反对将《汤刑》作为商代法律的总称,主张商代法律的总称为“彝”或“辟”,其实体或内容大致可分为法律原则、军法、民事婚姻家庭法规、官刑、刑事法规等方面 。 问:商朝罪名的阶级性质。 答:商朝的罪名主要包括: 1、舍弃啬事

啬事,即收割庄稼。 如果谁把种庄稼的事情都舍弃了 ,这犯了不可饶恕的大罪。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种植庄稼关系到国计民生。

2、不从誓言

商汤在讨伐夏桀的战争中命令他的辰下和士兵,如果不听从他的命令,他就要灭全族。 3、不吉不迪

商王盘庚在准备往殷迁都时宣布的命令,既如果臣下和老百姓的行为不善,不按他指出的正道办事,就要受到惩罚你们,灭全家。 4、颠越不恭

颠越不恭是盘庚向他的臣民宣布的罪名。颠越不恭是指如果臣民们狂妄放肆,不遵纪守法,不恭敬君王,就要受到惩罚。 5、暂遇奸宄

暂遇奸宄也是盘庚向他的臣民宣布的罪名。此罪在后世分为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都是最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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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有功于民

商汤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诫他的诸侯群后,禁止无故劳役人民,否则就要被杀掉,不要怨恨他。 通过以上商朝的罪名可以总结出:

第一,商朝的罪名多为最高统治阶级的代表商王发布,完全体现了商王的意志。 第二,商朝的罪名多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对下的一种指令。 问: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答:商朝王位继承的发展。

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 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 (1)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

(3)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 。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一个。 问:商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商朝虽然建立了中国第二个奴隶制的国家,但因为它仍然是从原始氏族部落发展而来,所以国家司法制度并不健全。考证史籍可知,商王掌握最高的司法权力。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都要由商王决定。商王所发布的命、令、誓、诰都是法律,人们都要遵守和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商朝统治者借助上帝神或祖先神来统治人民。商王利用占卜来假借天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占卜的官吏也有一定的司法权。

第二章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 。” 2、“商有乱政,而作 。”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 。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 ”。

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 。 6、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 。

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 ,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 。

9、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 。 10、商朝的婚姻形态是 。

11、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 。 12、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权,他利用 假借天意断案。 13、夏商的监狱统称为 。 二、单项选择题

1、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是( )。B

A《汤刑》 B《汤誓》 C《汤诰》 D《太甲训》 2、炮烙之刑出现于 。D

A夏朝 B西周 C春秋 D商朝 3、夏商时期将死刑称为( )。A A 大辟 B 斩 C 戮 D 凌迟

4、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是( )。D A墨刑 B劓刑 C刖刑 D宫刑

4、商朝法律制度的的总称叫做 。C A禹刑 B 汤刑 C汤诰 D九刑

5、“刑名从商”是( )总结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总结的。A A荀子 B周公 C商鞅 D韩非

6、商朝初期王位继承实行( ),辅以父死子继。B

A禅让制 B兄终弟及 C嫡长继承制 D诸子均分 7、 商纣王曾囚周文王于( )。B

A圜土 B 羑里 C囹圄 D 夏台

8、商汤讨伐夏桀时,宣布了夏桀的一条罪名,即( )。A A舍弃啬事 B不从誓言 C不吉不迪 D不有功于民

9、史料记载,商朝的九侯触犯了商王,而受到( )的刑罚。C A斩 B戮 C醢 D 脯

10、商汤灭夏之后,吸取夏桀灭亡的教训,告戒他的诸侯们,禁止( )。D A舍弃啬事 B不从誓言 C不吉不迪 D不有功于民

11、商朝有一种罪名相当于后世的诈伪、内乱、谋反等罪名,这个罪叫做( )。D A不从誓言 B不吉不迪 C颠越不恭 D暂遇奸宄 三、多项选择题

1、商朝的立法主要有( )。ABC

A《汤刑》 B《汤誓》 C《汤诰》 D《太甲训 2、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有( )。ABCD A戮 B炮格 C醢 D脯

3、奴隶制五刑包括以下的(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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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墨刑 B劓刑 C刖刑 D宫刑 4、商朝的罪名主要有( )。 BCD

A昏 B不吉不迪 C暂遇奸宄 D不从誓言 5、商朝的监狱称作 。 ABC A圜土 B牖里 C囹圄 D 夏台 四、名词解释

1、汤刑 2、炮烙 3、醢 4、脯 5、劓殄 6、墨刑 7、劓刑 8、剕刑 9、宫刑

10、兄终弟及 11、父死子继 8、嫡长继承制 五、问答题

1、商朝的主要立法。 2、奴隶制五刑。

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4、商朝的监狱。 六、判断正误

1、夏桀曾把商汤囚禁在都城夏台。

2、商武丁统治的五十多年里,为商朝最强盛的时期。

3、商朝的最高统治者是商王,他是商族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掌握着国家的军事、行政、立法、司法大权。 4、商最有代表性的手工业是青铜铸造业。

5、商朝文字的发达,为商朝奴隶制法制的发展创造了文化条件。 6、商朝存续约500年。

7、史料记载“商有乱政,而作九刑”。

8、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

9、奴隶主贵族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 10、商朝的刑事立法就当时而言比较完备,孔子说“刑名从商”。 11、炮烙是商朝死刑处决的方法。

12、商朝的醢是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13、劓殄是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14、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 剕刑、宫刑和大辟。 15、商朝已经出现了徒刑。

16、商朝的罪名包含:舍弃啬事、不从誓言、不吉不迪等。 17、商朝实行一夫多妻制 。

18、商朝初期实行父死子继,辅以兄终弟及。 19、商朝末期,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0、商朝的监狱沿袭夏朝的名称,叫做圜土。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商 2、汤刑 3、神权法 4、刑名从商 5、醢 6、脯 7、劓殄 8、劓刑 9、甲骨文 10、一夫一妻多妾制 11、嫡长继承制 12、占卜 13、圜土 二、单选题(见题后) 三、多选题(见题后) 四、名词解释

1、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2、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热另有罪者行其上。 3、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将犯罪者和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即后世的族诛。

6、墨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7、劓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8、剕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9、宫刑。奴隶制五刑的一种,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10、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11、父死子继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12、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五、问答题

1、商朝的主要立法。 (1)《汤刑》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时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

《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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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汤诰》

在《汤诰》里,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奴隶制五刑。

2、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和大辟。

(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墨刑,在四种肉刑中是最轻的。 (2)劓刑。 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罚。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断足的刑罚。 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4)宫刑。即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宫刑最初适用于淫乱行为,所以 也叫作淫刑。宫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

(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适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斩、戮 、炮铬、醢 、脯、劓殄。 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

商朝处决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绍以下几种: (1)戮。 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 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3)醢 。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4、商朝的监狱。

商朝的监狱名称分别是: (1)圜土

(2)羑里,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六、判断正误

1、对 2、对 3、对 4、对 5、对 6、对 7、错 8、对 9、对 10、错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15、对 16、对 17、错 18、错 19、对 20、对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的问题解答

问:西周时期,礼和刑都作为法而存在并适用者,请问二者孰重孰轻?

答:首先,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是西周法的重要内容。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办。因此,礼和刑在西周法中是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其次,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在推崇礼的预防犯罪职能和强化精神统治作用的西周时期,礼不仅仅是法的重要构成,而且是法的指导原则。礼与刑相比,礼显然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刑与礼相比,刑必然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礼虽然占据支配地位,但不能脱离刑(或法)而发挥职能作用。相反,礼必须借助刑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因此,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中,同时又是西周时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两种方法手段。 问:什么是宗法制度?

答:所谓“宗法”,是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甲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一项核心内部。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族长由谁继承,也就是王位由谁继承,二者是一致的。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紧密结合的。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天子也按照嫡长继承制世代相传,是天子的“大宗”,其他不能继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但只能封为诸侯(或卿大夫),他们是从属于“大宗”的“小宗”。这是诸侯也按嫡长继承的原则世代相传,非嫡长则由诸侯另行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对于这些卿大夫来说,又是“大宗”,依此类推。大夫以下,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一个像大树一样的宗法系统。其目的在于保障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特权、爵位和财产不致分散和受到削弱,同时也有利于维系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以加强对奴隶和平民的统治。

在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发展到后来,不但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作为周王和周后手下重要职官的“卿”也变成世袭的,因而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 问:周公是何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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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西周初年政治家,思想家。周武王之弟。姓姬,名旦,亦称叔旦。因采邑封于周(今陕西岐山北),故称周公。曾助武王灭商。武王死后,成王年幼,一度由他摄政。相传他曾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主持制定、修改周初法典《九刑》。其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出“以德配天”思想。周公认为,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所以天子要“以德配天”。(2)主张“明德慎罚”。他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禁止滥杀无辜。(3)确立了“礼”的核心是“亲亲”、“尊尊”,“礼”的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从而确立了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 问:如何确切地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礼不庶下人”,既表现出不同阶级地位的人在适用上的不平等,又说明体现阶级意志的礼对一切社会成员的普遍约束力。礼的阶级性成为它的本质属性,礼的特权性则是阶级性的特出表现。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 但不设大夫犯罪之目,并不等于不处罚大夫犯罪。贵族犯重罪同样给予处罚,并非单纯惩办犯罪的平民与奴隶。 此外,“刑不上大夫”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依据“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原则,遣家人代理出庭,而不直接受审。如审毕必须立即执行的,贵族处刑也有别于庶人,或秘密处决而不即市,或“使入财免其罪”。

综上可知,“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的。礼、刑的适用,最终取决于统治阶级意志和王朝长久统治的需要。它们自身只具有相对的含义。

问:“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均作为西周的刑事指导思想,其关系如何?

答:“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反映出西周统治者刑事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这更利于西周的社会稳定。

“明德慎罚” 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这种思想的产生,既是对商亡教训的总结,也是西周治国经验的升华。

“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作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德配天”总的指导思想在刑事立法上的具体实施。二者的宗旨是一样的,知识在内涵上各有侧重,“义刑义杀”强调的法律适用,而“明德慎罚”则更多的强调犯罪的预防。 问:“宗法制度”与国家政权有何联系?

答:首先要肯定一点:“宗法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权的基础。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通常由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土以及生活其上的民人封给诸侯。各地诸侯、卿、大夫又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政权机关。因此,分封制便为奴隶主贵族确定家族、宗族成员的族权、政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这样,天子作为处于最高处的金字塔式的宗法等级统治结构全面形成,最高到低,大宗统治者小宗。。

在宗法制度的保障下,天子之嫡长子被全国确认为绝对权威,不仅享有最高祭祀权,而且也是王统的绝对继承人。宗法制度在确认王位嫡长继承的同时,又规定诸侯、卿、大夫的职位都是由嫡长继承。至是形成大宗保护小宗,小宗尊崇大宗的层层叠叠的联系,为奴隶主阶级实施政治法律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以周天子为宝塔尖的分封制和宗法制互为表里的严密统治网络,确保王在政治上法律上的至上地位。依据宗法制原则实行的同姓和异姓的分封制,形成等级森严的上下相维的体制,从而加强了政权与族权、神权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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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周礼究竟是指什么?

答:周礼就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周礼是范围广泛作用重大的根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大到整个上层建筑,以至“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无不在它的宗旨制约之下。周礼以维护宗法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奴隶制政治制度为宗旨,不但体现了当时的阶级关系,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天子有天子礼,任何诸侯不得僭越;诸侯对于天子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诸侯的礼遇:卿大夫对于诸侯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卿大夫应有的礼遇:土有士礼,同时对于卿大夫又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达到了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制礼目的。

就具体内容而言,周礼大致分为“五礼”、“六礼”、“九礼。。以“五礼”为例,就包括有吉、嘉、宾、军、凶等项礼仪。按礼的性质划分,周礼又有“本”与“文”的区分。所谓“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本指礼的精神原则,文指具体的礼仪。 问:周礼的内容、作用及与刑的关系。 答:1、周礼的内容:

周礼是西周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包括了周朝基本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各个方面,所以涉及内容相当广泛。

周礼覆盖了整体上层建筑。《礼记》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按礼的内容,周礼大致分为“五礼”、“六礼”、“九礼”。 以“五礼”为例,就包括有吉、嘉、宾、军、凶等项礼仪。按礼的性质划分,周礼又有“本”与“文”的区分。所谓“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本指礼的精神原则,文指具体的礼仪。 2、周礼的作用:

(1)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

周礼是范围广泛作用重大的根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大到整个上层建筑,以至“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无不在它的宗旨制约之下。周礼以维护宗法制度为核心的西周奴隶制政治制度为宗旨,不但体现了当时的阶级关系,也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内部不同等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天子有天子礼,任何诸侯不得僭越;诸侯对于天子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诸侯的礼遇:卿大夫对于诸侯有服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卿大夫应有的礼遇:土有士礼,同时对于卿大夫又有服从的义务。这样就达到了上下有别,尊卑有序的制礼目的。同时也对“为下无礼”与“犯上作乱”起到先期预防的作用。

周礼又是奴隶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正如《礼记?典礼》所载:“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为此,周礼被统治阶级视为“政之舆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在整个上层建筑中居于支配地位。

(2)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起到了“防民”、“整民”的重要作用。

《国语?鲁语》说:“夫礼,所以正民也”。《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说:“夫礼,所以整民也”。《左传?哀公十五年》说得更直截了当:“以礼防民”。正因为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内容,所以在镇压敌对阶级反抗上,充分发挥了“防民”、“正民”、“整民”的统治作用。西周奴隶主阶级充分运用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在社会成员的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起到先期防范的作用。正所谓:“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背叛)侵陵之败起矣。 可见,非礼不足以治国、整军、防民,礼起到“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生”的重要作用。 3.礼与刑的关系:

(1)礼和刑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共同服务于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礼和刑不同,它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恶于未然的作用: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但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生活。凡是礼之所许必定为刑所不禁,而刑之所禁则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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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礼所不容。总之,“为下无礼,则不免于刑”。礼、刑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2)礼靠刑的强制力实施,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 周礼偏重于典章制度与道德内容的规定,而刑则偏重于惩罚犯罪的具体规定。为此,礼的社会约束力与道德约束力,必须依靠刑的强制力保障实施。所谓“出礼

人刑”,就是这种意思的表述。与此同时,在注重贯彻“礼治”原则的西周,对刑事犯罪的任何处罚,都必须以礼的原则为指导。所谓“礼所不容,刑之所加”,即要求刑对“弑君”与“不孝”等违法重罪,实施严厉镇压,绝不容情。 奴隶主阶级的专政。 问:如何理解礼、刑与法?

答:在奴隶制西周时期,法的含义相当广泛,它既包括表现为典章制度的礼,又包括作为惩罚犯罪手段的刑。因此,法在西周成为法律制度的总称,具有丰富内涵与多种层次。

首先,礼和刑构成西周法的基本方面。礼侧重于典章制度、礼仪、道德规范的规定,是西周法的重要内容。刑侧重于制裁性禁止性规定,主要职能在于对已然犯罪的惩办。因此,礼和刑在西周法中是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其次,礼和刑在西周法中不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之分、本用之别的。在推崇礼的预防犯罪职能和强化精神统治作用的西周时期,礼不仅仅是法的重要构成,而且是法的指导原则。礼与刑相比,礼显然居于主导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刑与礼相比,刑必然以礼为指导,居于从属地位。

再次,礼虽然占据支配地位,但不能脱离刑(或法)而发挥职能作用。相反,礼必须借助刑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因此,礼和刑都包括在法的范畴中,同时又是西周时期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两种方法手段。 问:如何理解西周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答:西周的前身是活跃在渭水之滨的农业小邦国。至文王统治时,迅速崛起,成为紧邻殷商的西方大国。在灭商前四年,文王去世,武王即位,继续联络诸侯,积蓄力量。终于在公元前1027年誓师伐纣,一举灭商。

首先,在与商朝对峙和消灭商的过程中,周初统治者深切地体会到: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相反,商纣王肆行贪暴,残民以逞,结果是国破身亡。为此,在武王当政与周公辅政期间统治阶级开始改弦更张,变单纯的“君权神授”说为“天命说”与“为政以德”说的有机融合,创造了“以德配天”的理论学说。

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大盂鼎铭》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但这里不是简单的历史重复,而是在原有基础上提出新的命题:“天命有德”、“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即说:“为政以德”是“获天命”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

这种理念与旧式天命观最大的区别是,以民心的背向作为王朝盛衰、兴灭的标志。而统治者能否实施“德政”直接关系到民心的稳定与否。据此,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即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

其次,周初统治者有鉴于殷高残剥诸侯各国,导致众叛亲离、孤立无援的教训,转而推广宗法制,利用血缘相同的关系,将姬氏同宗联络为一体。继之,又通过政治联姻的方式,加强周天子对各诸侯国的控制。从而在实践过程中归纳总结出“亲亲”与“尊尊”的两大治国原则。

“亲亲”与“尊尊”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活动的礼,到夏商时代被赋予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变为统治者束缚被压迫阶级、调整内部关系、指导社会生活的无所不包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周初统治阶级继承并发展了夏商的礼治思想,提出并实践了完善礼制的主张。史书记载的“周公制礼”,即是礼治思想的归纳与实施。按《礼记?大传》说:“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这充分表明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而“亲亲”、“尊尊”原则的提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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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西周法律思想更趋完善化,充分起到“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 “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 ”的作用。经西周初期的发展,礼变为奴隶阶级维护君主专制与宗法等级特权的工具,以及遏制被压迫阶级反抗的灵便武器。 问: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答: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取代殷商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像殷商一样,在思想上仍然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他们也崇奉一个至高无上的上的,不过在更多的场合下称之为“天”。然而,过去殷商统治者曾一再宣扬“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可是商朝的灭亡又怎样解释呢?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的就会失去天命。过去,殷的先王有德,所以天命归殷,殷王成了天子。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问: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意义。

答: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法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其在转移。 同夏、商统治者一样,周公等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公然宣称,如果不服从统治,就要带天惩罚百性,这是说他们拥有代天刑罚的权力。周公一再警告殷商遗民,必须服从天命,老老实实接受周朝的统治,不许反叛,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因为周之代商而由天命,是所谓的“享天之命”,你违背天命,不服从周王,就要受到“天罚”。

总的看来,以周公为代表的“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不仅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问:九刑究竟指什么?

答:我们教材在第三章西周法律制度中提到了两个九刑,一个时代书名号的,一个不带书名号的。 带书名号的是指《九刑》,即“刑书九篇”;

不带书名号的出现在《吕刑》里, 是九种刑罚的总称 。 问:《吕刑》与《尚书?吕刑》是什么关系?

答: 从《史记?周本纪》及今文《尚书?吕刑》篇来看,《吕刑》前者是吕侯受命所作的法典,后《尚书?吕刑》者是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所遗存下来的。

第三章的练习题

一、填空题

1、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础上加上 、 、 、 四刑。 2、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和 。 3、 西周的拘役来于 。

4、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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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作 ,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叫做 。

6、西周将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 7、 西周法律规定,婚姻的缔结要经过六道程序,即“ ”。 8、 西周法律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

9、 西周的“三不去”指“ ”,“ ”,“ ”。 10、所谓嫡长继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 。”

11、西周在中央设 ,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叫做 。 12、西周把刑事诉讼叫做 ,把民事诉讼叫做 。

13、“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包括 、 、 、 、 。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14、西周的国家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 和 。 15、西周最高统治者是 ,他掌握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

16、中央政府除了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 ”和“ ”。 17、按宗法等级实行的 奠定了奴隶制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 18、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

19、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即所谓的“溥天之下, ;率土之滨, 。” 二、单项选择题 1、 曾命吕侯作《吕刑》的是( )。A

A周穆王 B周公 C秦始皇 D夏启 2、《吕刑》的作者是( )。 D A、李俚 B、商鞅 C、邓析 D、吕侯 3、西周的成文刑书是( )。

A九形 B吕刑 C汤刑 D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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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是( )。 D A九形 B汤诰 C汤刑 D周礼 5、西周的判例叫( )。C

A决事比 B廷行事 C成 D刑统

6、西周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朝统治的那些内容,即( )。 D A诰 B礼 C遗训 D殷彝 7、先王发布的誓命,在西周称作( )。C A诰 B礼 C遗训 D殷彝

8、在西周,初了刑作为法律存在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规范作为法律存在,是( )。 B A习惯 B礼 C 王命 D 军令

8、西周初期,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的那个人是( )。 C

A周文王 B周武王 C周公 D周康王

9、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 A A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B天命与天法罚

C德刑并用与德主刑辅 D法网严密

10、“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 )定罪量刑的原则。A A、西周 B、秦 C、汉 D、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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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周将故意称为( )。 B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2、西周将偶犯称为( )。 C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3、 西周将惯犯称为( )。 D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4、 西周将过失称为( )。 A

A眚 B非眚 C非终 D惟终

15、西周规定了“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即后世的( )。 B A窃盗罪 B强盗罪 C大逆罪 D抢劫罪

16、周朝统治者吸取商场灭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规定了一条罪名叫做( )。 A 违抗王命罪 B 不孝不友罪 C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 群饮罪

17、西周时期,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为( )。 B A斩 B绞 C定杀 D醢 18、 西周的拘役来于( )。 C

A女徒顾山 B龙凤合挥 C坐嘉石 D田里不鬻

19、西周的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的“( )”。 A女徒顾山 B龙凤合挥

D 14

C坐嘉石 D田里不鬻 20、西周的买卖契约叫( )。 A

A质剂 B券书 C文券 D傅别 21、西周的借贷契约叫( )。 D

A质剂 B券书 C文券 D傅别

22、西周的已经出现了买卖契约, 其中买卖人民马牛之类的东西用( )。A A质 B剂 C傅 D别 23、西周的婚姻管理机关叫做( )。A

A媒氏 B合挥 C殷彝 D纳采 24、西周将 结婚程序叫做( )。A

A六礼 B七出 C八辟 D九刑

25、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 ) 。A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徵

26、西周结婚要遵循“六礼”的程序。其中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的程序是( )。B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徵

27、在西周的“六礼”中,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为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的程序,被称做( )。 C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徵

15

28、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这道程序叫做()。D

A纳采 B问名 C纳吉 D纳徵

29、在西周的“六礼”中,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 )。D A纳采 B问名 C纳徵 D请期

30、在西周的“六礼”中,新郎亲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 )。D A纳采 B问名 C请期 D亲迎

31、《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多种理由休弃妻子,叫做( )。 B A六礼 B七出 C八辟 D九刑

32、西周法律规定,在几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叫作( )。A A三不去 B七出 C八辟 D九刑 33、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继承开始实行( )。D A禅让制 B父死子继 C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

34、西周时期,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叫做( )。 A遂士 B士师 C大司寇 D小司寇

35、西周时期,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为( )。 A遂士 B士师 C大司寇 D小司寇 36、西周的民事诉讼叫做( )。A A讼 B狱

B

D 16

C剂 D傅别

37、西周的刑事诉讼叫做( )。 B A讼 B狱 C剂 D傅别

38、西周的民事诉讼书状叫( )。 B A质剂 B剂

C券书 D束矢

39、西周时期,刑事案件的书状叫( )。 D

A均金 B束矢 C剂 D傅别

40、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 )作为诉讼费。B

A钧金 B束矢 C剂 D傅别

41、西周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要缴纳( )作为诉讼费。A

A钧金 B束矢 C剂 D傅别 42、“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最早规定在( )。 C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43、“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最早作为( )断案的依据。 A 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三、多项选择题

1、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还有众多官吏,组成( )。AB A卿事寮 B太史寮 C内服 D外服

17

C 2、 西周的政权机构根据其地位的重要与否,分为( )。 CD A卿事寮 B太史寮 C内服 D外服 3、 以下关于西周的礼与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礼和刑共同构成西周的法

B西周的礼与刑相比,居于主导地位 C西周的礼不能脱离刑二而发挥职能作用

D西周的法要通过礼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阶级统治

4、 西周立法指导思想较商朝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是( )。BD A商纣王残暴,周文王温和

B殷商单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长治久安 C西周完全抛弃了神权学说,确立了君主专制

D西周统治者将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为一体以取得民心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CD

A、《工律》 B、《誓命》 C、《吕刑》 D、《九刑》

6、以下属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 )。 ABCD A、 誓 B、礼 C、遗训 D、殷彝 7、以下属于西周时期定罪量刑原则的有( )。 AB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C关于责任年龄 D自首减刑

8、“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则之一,其中“耄”、 “ 悼” 分别指( )。AC A、7岁以下 B、70、80岁以上 C、80、90岁以上 D、10岁以下 9、西周区分眚和非眚,就是区分( )。AB

18

A过失 B故意 C偶犯 D惯犯 10、西周区分非终和惟终,就是区分( )。 CD

A过失 B故意 C偶犯 D惯犯

11、西周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这体现在定罪量刑的原则上就是( )。ABCD A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B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C慎侧浅深质量以别之 D罪疑从赦

12、“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含义是指( )。ABC A刑新国用轻典 B刑平国用中典 C刑乱国用重典 D刑久国用轻典

13、西周处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 )。BCD

A绞 B腰斩 C弃市 D磔

14、西周对判处拘役刑的,根据罪过轻重,在司空监视下分别服劳役( A、一年 B、九个月 C、七个月 D、五个月 15、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 )。ABCD

A违抗王命罪 B不孝不友罪 C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 D群饮醉 16、西周缔结婚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BCD A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ABCD 19

B娶妻不娶同姓 C男子三十而娶 D女子二十而嫁

17、 西周规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 )。AB A防止近亲结婚 B附远厚别

C维护宗法等级 D坚持“亲亲”和“尊尊” 18、 西周“三不去”的内容包括( )。ABC

A无家可归的 B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 C前贫贱后富贵的 D赘婿的

19、 西周贵族男子可以有各种妻妾,天子有( )。ABCD A后 B夫人 C世妇 D嫔

20、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以下的( )。 A纳采 B问期 C纳吉 D亲迎、 21、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 )。ABCD A无子 B盗窃 C妒忌 D恶疾

22、西周的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分别叫做( )。 AC A 傅别 B 朋 C 质剂 D 锾 23、西周的中央司法机关的有( )。 ABC A大司寇 B小司寇 C士师 D遂士 24、西周的地方司法机关有( )。CD

A小司寇 B士师

ACD 20

C乡士 D遂士

25、“以五声听狱讼”中的“五听”,除了辞听和色听外,还包括有( )。 BCD A、言听 B、气听 C、耳听 D、目听

26、西周规定的上诉期限根据远近划分,出了一年外,还有( )。 ABCD A、一旬 B、二旬 C、三旬 D、三月 27、西周的中央政府设有一大批官吏,组成( )。 CD A、内服 B、外服 C、卿事寮 D、太史寮 28、西周的监狱叫做( )。CD

A夏台 B均台 C圜土 D囹圄 29、以下属于西周罪名的是( )。 ABCD

A、违抗王命罪 B、不孝不友罪 C、寇攘与杀人于货罪 D、群因罪 30、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BC

A以德配天 B义刑义杀 C明德慎罚 D德主刑辅 31、西周礼治的核心是( )。AB

A亲亲 B尊尊 C礼不下庶人 D刑不上大夫 四、名词解释 1、周礼 2、九刑 3、明德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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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义刑义杀 5、刑罚世轻世重 6、坐嘉石 7、田里不鬻 8、质剂 9、傅别 10、六礼 11、七去 12、三不去 13、大司寇 14、五听 15、囹圄 16、《九刑》 17、《吕刑》 18、遗训 19、殷彝 20、礼不下庶人 21、刑不上大夫 22、小宗五世则迁 五、简答题

1、简述西周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3、西周如何规定徒刑的适用的?

4、西周对贵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 5、西周法律是如何处理拾得遗失物 ? 6、简述西周的“六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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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简述西周“三不去”。 8、简述西周的司法机关。 9、试述西周的诉讼制度。 10、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 11、西周的立法概况。

12、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六、判断正误

1、 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 2、西周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罗网,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的统治。 3、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 4、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

5、周初,周武王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就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订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

6、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

7、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

8、 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9、《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10、史料记载“周有乱政,而作汤刑”。 11、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的刑罚九种。 12、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叔向奉王命制《吕刑》。 13、西周的法律形式中殷彝指的是先王的誓命。

14、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

15、西周的指导思想“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16、西周的定罪量刑充分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17、西周指出“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耄指的孩子,悼指的是老人。

18、西周的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实际上是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 19、所谓的“三国三典”,就是“刑新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轻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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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西周时死刑通称“大辟”。 21、西周对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是绞。 22、西周还出现了坐嘉石,类似后世的徒刑。

23、西周初期,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24、“田里不鬻”指的是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25、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傅别。 26、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质剂。

27、质剂的质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 28、质剂的剂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29、西周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30、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1、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32、 “六礼” 中的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 33、 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 34、西周的“七出”,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35、 西周对离婚有限制,称为“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36、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士师、乡士和遂士。 37、西周将民事诉讼称为狱;将刑事诉讼称为讼。 38、西周规定,起诉时不须交纳诉讼费。 39、 西周以“以五声听狱讼”。

40、 五听包括辞听、色听 、气听、耳听和耳听。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鞭、扑、赎、流 2、义刑义杀 明德慎罚 3、坐嘉石 4、田里不鬻 5、质剂 傅别 6、媒氏 7、六礼 8、七去

9、 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先贫贱后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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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1、大司寇、 小司寇 12、狱、讼 13、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4、内服 外服 15、周天子 16、卿事寮 太史寮 17、分封制 二、单项选择题(见题后) 三、多项选择题(见题后) 四、名词解释 1、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2、 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 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4、义刑义杀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法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5、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6、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7、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辰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8、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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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在文王死后,由他的儿子武王继位。周武王利用商朝衰落的有利时机,相继联合八百个诸侯国,在公元前1027年发动讨伐商纣王的战争。在牧野一战中,周武王领导的诸侯联军打败了强大的商朝。周朝取代商朝,建立起新的王朝统治。 周朝取代商朝后, 吸收了商纣王暴政害民导致亡国的教训,开始修德,采有了

开明专制的统治方式,即在维护奴隶主国家统治的前提下,注意维持普通民众的生活条件,用以缓和社会矛盾,协调阶级对立关系,推动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终于使我国的奴隶社会发展到一个高潮时期。

西周较之商朝,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周天子是“天下共主”,也是世间最高的统治者,掌握立法,行政与司法大权。其下设置三公协助周王治理天下。除上以外,西周政权组织形式,又表现为分封诸侯制。各地诸侯在所辖地区执掌各种权力,同样具有地方政权的职能。 西周又是宗法奴隶制社会,各级政权机构与宗法制度相结合,使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融为一体,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国相通”的统治罗网,有力地维护了西周的统治。综观中国奴隶制三代,无论是社会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都以西周为鼎盛时期。这一期间所创造的治国经验,对整个封建后世都产生了深刻持久的影响

我国古代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是严格依照宗法等级原则进行的。通常由天子主持,将爵位、田土以及生活其上的民人封给诸侯。各地诸侯、卿、大夫又可以效法国君,再逐级分封,从而划分各级统治区域,建立政权机关。因此,分封制便为奴隶主贵族确定家族、宗族成员的族权、政治权力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渊源于夏,形成于商的宗法式分封,到西周统治时期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宗法式的分封,天子得以独尊,各奴隶主贵族分治领地,从而建立全国性的统治网络。西周初期通过分封,诸侯从天子那里得到封国,然后将部分土地与奴隶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部分土地分封给“士”。

西周总结殷商“兄终弟及”导致变乱的历史教训,在宗法制中正式确认王位的“嫡长继承”原则。并且明确规定正妻生长子为“大宗”之“宗子”,是法定的继承人。其余嫡次子和庶出之子不得参与王位继承。 宗法制度在确认王位嫡长继承的同时,又规定诸侯、卿、大夫的职位都是由嫡长继承。

周礼直接渊于夏商之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就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订使之成为法定的典章制度。 周礼对以往礼制的发展,集中体现在统治阶级“以礼为法”上,即把有关礼仪的典章制度与各项规范法律化,使之变为调整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周初确立的“以礼为法”的原则,一方面使周礼法律化,另一方面使周朝法律制度开始伦理化。从而促进了奴隶社会的礼法结合,充分发挥了本阶级伦理道德对立法和司法的指导作用。

周礼是西周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包括了周朝基本制度和礼仪规范的各个方面,所以涉及内容相当广泛。周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根本法,起到调整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作用。周礼又是奴隶制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须遵循的准则。西周奴隶主阶级充分运用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在社会成员的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起到先期防范的作用。

西周时期把“亲亲”、“尊尊”作为礼治思想的核心,不允许任何人动摇它们的地位。西周在礼、刑的适用上,贯彻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所谓“礼不下庶人”,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 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刑”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大夫”以上的贵族,

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 西周初期统治者要求立法与司法领域全面贯彻“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原则。

《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根据已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奉王命制《吕刑》。 《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在西周时期,除去上述的成文刑书《九刑》与《吕刑》以外,还常以誓、诰、命等立法形式发布王命,这些法律形式在国家的法律渊源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中主要包括:誓、 诰、 命、 礼、 遗训、 殷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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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统治者总结了夏商灭亡的教训,在刑事立法方面提出了“义刑义杀”和“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义刑义杀”指导思想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明德慎罚”的统治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定罪量刑包括以下若干原则:第一,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依据犯罪主体的行

为能力,区别用刑的原则。第二,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注意区分犯罪主体主观形态。第三,“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西周不但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的善恶,同时也兼顾犯罪对社会危害的轻重,综合起来使用刑罚手段的立法意图。第四,罪疑从赦, 这可以视为中国古代有利于被原告原则的最早萌发,它对后世的慎刑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第五,(五)“刑罚世轻世重” 。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是,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依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西周的刑名,基本上沿用商朝五刑,但在流刑、徒刑、赎刑等方面,比商朝规定得较为具体。 西周时死刑通称“大辟”。 西周死刑条目有二百条之多,基本上可分为两类:一是对公族施用的;一是对没有爵位的奴隶主和平民施用的。 处死公族只用绞,也叫磬,以全其尸。 对于无爵位的奴隶主和一般平民犯罪处死,方法很多,有斩、弃市、轘、磔、膊、焚等。 西周还出现了坐嘉石,类似后世的拘役。 西周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有:违抗王命罪 、不孝不友罪、 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群饮罪。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所以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对土地和奴隶的所有权。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所谓“田里不鬻”。 事实说明,周王对全国土地有最高所有权。西周中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荒地的开垦,各封国实力的增长,宗法纽带的松弛,私有土地开始出现。土地国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经被冲破。

西周土地以外,奴隶和牛马也是奴隶主的重要财产。奴隶主可以随意买卖、赠予,或用以赔偿,抵债和继承。

西周规定,凡拾得遗失的财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给朝士,公开招领,10日后无人认领者,贵重的大物件以及7岁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岁以下的奴婢归拾得人所有。

西周时,契约关系有所发展。常见的有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和借债契约等。西周的买卖契约叫做质剂。所谓质就是长卷,用来买卖奴隶和马牛;所谓剂就是短卷,用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 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西周的债务契约叫做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傅,即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别,即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其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为标的租赁关系,出现了租赁契约。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赁关系成立的条件,而这种关系已为西周政府所承认。西周民事法律,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说明土地和奴隶都可以用于损害赔偿。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问题极为重视。为了加强对婚姻问题的管理,设立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西周时,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周礼规定,同姓之间不许通婚,“娶妻不娶同姓。” 这对当时或以后我国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娶于异姓”,还有其政治目的, 就是“附远厚别”。 西周的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西周统治者对婚姻关系的重视,还表现在婚礼方面。凡婚姻关系的缔结,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即后世所谓的“六礼”。

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它礼物前去求婚,请求女家收下,故称为“纳”。“采”,谓采择之意。

问名,男方纳采之后,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庙,占其吉凶,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进行。 纳吉,男家问名之后,已经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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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徵,后来也叫“纳币”。纳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勋,玄,黑色;纁,绛色)束帛(五匹为束),两张鹿皮作为聘礼送给女家,即后来所说的订婚礼。

请期,纳徵之后,男家择定吉日作为婚期,备礼往告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新郎亲至女家迎娶。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买卖婚姻,即源于此。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据《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休弃妻子,所以叫“七出”、“七去”。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则不得休弃妻子。“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故称“三不去”,也叫“三不出”。

西周的继承制度,是在总结夏、商继承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的主要内容包括王位、贵族的身份、土地和财产,所以它只适用于奴隶主阶级和平民,而对于奴隶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西周司法审判机关比夏、商更加完备。在中央和各诸侯国以及地方的乡、遂都设有司法审判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司寇、小司寇和士师。地方司法机关包括乡士和遂士。 西周的诉讼制度较夏商有很大的发展。

西周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诉,一般来说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法官的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他没有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规定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就要开庭再审。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的问题解答

第四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问: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如何?

答: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世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动;奴隶主贵族内部发生了分化,出现了新的封建性的贵族与天子争权争势,产生了新兴地主阶级和独立的商人基层等;随着宗法礼制的衰落,诞生了新的郡县制、官僚制和新成文法。与此相适应,整个社会思想,尤其是政治、法律思想空前活跃起来。各个阶级、阶层和不同社会地位的政治家、思想家都对这种社会大变动表明自己的看法,各种思潮纷纷出现。

在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最有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奴隶主贵族中的明智之士觉察到传统礼制的弊端,主张对旧法进行改革,并借创立新的法令;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新的封建贵族,急于扩大并巩固自己的特权,对传统周礼进行了新的解释,同时设置新法;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代表着新的生产关系,要求废气传统的周礼,完全用新的法律治国他们要求改革和编法,但是具体内容却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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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证券下落,宗法制日趋松弛,法治取代礼治,是这一时代的特点。 问:封建制生产关系是怎样产生的?

答: 中国的封建制生产关系是在春秋时期开始产生的。春秋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形成的时期。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标志着社会生产力较前有了明显的发展;周室的衰微、诸侯的崛起和平民地位的提高,反映了阶级关系的变化:当时已经出现了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不再象奴隶一样没有人身自由而完全依附于奴隶主;同时出现了新的剥削阶层—封建贵族,他们一部分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一部分是拥有土地的自由民,他们与奴隶主和天子争权夺势。封建制生产关系就慢慢产生了。 问:子产和邓析为何分别把刑书铸在鼎上和写在竹简上?

答:子产和邓析在春秋时期先后公布了成文法。但一个铸在鼎上,一个写在竹简上。这与两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有直接的关系。 首先,子产是郑国贵族,与孔子同时。公元前543年任郑国执政(后世的宰相)。当时、楚两大国争霸,夹在二者之间的郑国成为必争之地;而郑国国内的贵族们又不断发生内讧。面临这种形势,子产对内进行改革,以礼、法节制强宗大族,对外采取利用矛盾,强辩慎行的方针,在他执政的二十多年中没有发生重大的兵祸。

子产是从诺立柱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他的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点,即一方面强调礼治的重要,要求贵族必须遵守礼仪;另一方面又削弱了礼治思想的天命神权色彩及其习俗化,使礼治趋于自然化、社会化和规则化。他一方面强调法必须符合礼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进行立法改革,公布成文法,坚持用新法来挽救时弊。他的刑法思想带有后来的法家思想的色彩。

在子产执政的的六年,子产为了适应新的封建制和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在改革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改革,这便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书”。“刑书”是指刑法条文。“铸刑书”是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虽然我国古代刑书的制定并不是从子产开始的,担子产首次将刑书铸在鼎器上,从而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河。字产刑书的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子产一方面明确表示,铸刑书没有考虑个人利害,也没有估计子孙,而是为了“救世”,即针对现实,挽救当代。也就是说,公布成文法是为了巩固行政、土地、赋税方面改革的成果,是为了郑国的生存和富强。另一方面,子产认为,新刑法的公布并没有违背礼的原则,而是对传统礼治的改革。因为子产心目中的礼,并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天、地、 ,民的总规则,很多基本法律规定都是从礼中衍生出来的。所以,他认为制定和公布刑书,体现了礼的要求,并没有违背礼的宗旨。

其次,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人物。邓析当时在政治上非常活跃,影响也很大,最后因为私自制定“竹刑”被执政者所杀。邓析不仅反对周礼的宗法等级原则,而且对子产的改良周礼不够彻底表示不满。他坚决主张刑法改革,自己制定了一部“竹刑”,用以对抗体现礼治的“刑书”。他还以讼师的身份,帮助民众打官司,否定旧的定罪量刑原则。总之,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成文法的事实和诉讼的广泛,促使人们研究法律的具体规定和运用,因而出现了一批“辩士”和讼师,邓析就是其中的主要代表。他除编制竹刑之外,还聚众讲学,招收门生,直接讲解、传授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的方法,同时帮助人们打官司,出主意。《吕氏春秋》简要地记载了邓析为人们讲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他站在与子产的“刑书”相对立的立场上,驳难其原则与规定,所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同时采取了按照案件的大小与复杂程度分等收费解答的办法,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子收一条短裤。邓析之所以大受民众的欢迎,是因为他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与执政者的看法相反,同时也因为它运用逻辑推理的名辩方法,从而能够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关名词概念和以及案情事实,巧妙地加以推衍。邓析的这些活动,类似于现代社会中律师的事务这在中国法制史也是首创。他的循名责实的方法,为后来的法家所继承,成为“法治”学说的组成部分。 问: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究竟有何重大历史意义?

答:首先,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这也正是叔向责难的主要依据。叔向说,过去先王们都是根据事物的轻重来定罪的,因为害怕百姓们又争执之心,所以不颁布刑法规定。如果百姓们知道了法律上的成文法规定,就不恭敬长上了。显然,采取这种秘而不宣的刑法原则,主要目的是使人民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态,以便于贵族们的独断专行。而新刑书的公布,也恰恰在于使“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体现了春秋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商人和劳动人民保护私有财产、 34

人身权利和执法公平的要求,使定罪量刑有一个公开、统一的标准。因此,公布成文法思想的提出,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子产的贡献,是在思想上使过去的礼、刑相分走向礼、刑统一,把公布成文法说成礼治的体现。

其次,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周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规定了贵族与平民的不平等。春秋以来,“礼不下庶人”已被突破,所以叔向也承认对百姓们也应该“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但是,他强调对付百姓的主要方法是“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关键就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认为公布了刑法,百姓知道贵族犯罪也同样处刑,刑罚的威力就减少了。孔子在得知晋国赵鞅铸刑鼎的消息后,也认为此举的最大弊端是废除了“贵贱不愆”的法度。可见否定和限制贵族的法定特权,是公布成文法的一项主要作用;子产铸刑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服那些骄奢不法的强宗大族,贵族们犯了法也要按照刑书的规定,与平民同样对待。虽然从实质上看,子产的刑法只不过是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这就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的理论创造了前提。 问:商鞅的法律思想。

答:商鞅是新兴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主要代表。他从战国时期的社会实际出发,顺应历史潮流,大刀阔斧地进行旨在以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变法,为后来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思想上,他提出“变法更礼”,坚决反对传统的贵族“礼治”,主张“任法而治”,即按照新兴地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同时,他还在总结当时的变法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阐述了变法的必然性,“法治”的作用及其施行方法。这种对法令的特殊重视,使他在法家中自成一派,称为法家“法治”理论的奠基者。商鞅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变法理论;二是法治思想。 (一)变法理论

传统观念认为,古代的制度没有错误,遵循旧礼不会走入歧途。但商鞅指出自古以来根本

没有一成不变的礼法,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凡是贤智之人都应变更旧礼而创立新法。他还指出,国乱不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守折旧的礼制,又机械地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通过对民乱国亡是遵守旧礼的必然结果的分析,指出只有变法更礼才能强国利民。他说,法度是出于爱民而制定的,礼制是出于有利国家而建立的。所以,只要能够强国就不必沿用旧的法度,只要可以利民,就不必遵循旧的礼制。商鞅变法的主要锋芒是改革旧制。 商鞅指出必须根据时代要求,社会现实和民情民俗来更礼变法。他说,只有制度符合时势的要求,才能市民从。他对古代和当代的情况进行了对比,认为:古代的人们谦让,用力贤德之人为王,而当世强国互相兼并,弱国全力死守,当代要凭实力。古代讲求人情,当代强调功利。所以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应该变法图强的时候了。

商鞅变法的目的是治、富、强、王。治是指安定统治秩序。富指增加封建国家的财力。强指军事力量的强大。王是统一天下。 (二)法治思想

商鞅认为,实力决定着国家的命运,而国家的实力只能来自于农战。通过发展农业生产和

加强军事力量的办法富国强兵。为了使人民能致力于农战,他认为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行使赏罚,而法令就是关于赏罚的规定。因为,他将奖励农战、古国强兵的方法归纳为一点,即推法而治。

首先,商鞅用尺寸、权衡来比喻法,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标准,如果有人抛开秤来断定轻重,不用尺寸来衡量长短,无论这个人有多高明,商人们也不会听他的。法度就是国家的秤和尺。治理国家不能靠主观的想法或者个人的赞誉,要靠立法分明。立法分明了则社会等级就清晰了。一切按照法令办事,就能形成对亲近的人不徇私,任法而治国。商鞅强调,法的重要作用施加于臣民。臣民不敢与君主政权,关键在于有法令。法令把人们致富的路统统堵死,让他们只能通过农战才能得到奖赏,法的作用便集中表现在对臣民的控制。 其次,商鞅认为,必须以法令作为赏罚的统一标准,作为教育人民的统一内容。在他看来,法令和农战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农战富国是立法的目的,法令是保证农战的有效手段。以此为基础他提出了“壹赏”、“壹刑”、“壹教”。 “壹赏”指的是只能赏赐那些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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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战和告奸的人。“壹刑”就是同一刑罚的标准,是用刑罚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壹教”指统一教育的内容,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立于农战的思想和言论。

第三,为了保证法治的实现,商鞅还提出了一套推行法治的方法,突出了法、信、权三个要素。法指的是以刑罚为主体的法令,信指赏罚的信用,权指君主的权力。三者是推行法治的要素。法决定着国家的治乱,信决定着法令的贯彻,权决定着君主的地位。实行法治首先要将发令公之于众。不但郡县官吏要认真学习法令的规定,还要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解答。其次,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要人人守法,自觉执行法令,关键是君主依法办事。再者,执法要取信于民。最后,法治的顺利推行,还必须尊君。

以上是对商鞅法律思想的介绍,它作为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提出了很多与儒家思想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要分析地去看待商鞅的法律思想,其中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进步的也有落后的。 问:我国成文法真的首次在春秋时期公布? 答:对此有两种观点:

传统的研究成果认为:春秋末期,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鼎(书)”,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始于此类事例,并由此打破了古代传统秘密法的状态。 我们教材采取这种观点。

但是也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早在商代或者西周时期就出现了成文法,并公布于众。 问:为何新兴地主阶级提出行刑要“重其轻者”的思想?

答:这实际上是商鞅首次提出来的。商鞅是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的思想家,这也是它区别于前人的特点之一,商鞅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在他看来,法令和赏罚的直接对象是民众。因为运用法制和赏罚要以民性为基点。在法家之中,商鞅最先提出较为系统的人性恶的观点。人们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名逐利,所以逃避苦难,畏惧刑罚。而这种人性正式施行赏罚的基础。对于君主而言,主要通过赏罚来统治百姓,使他们积极地从事农战。

商鞅意识到,农战是人人不愿意干的事情。如果法令宽容则人们都不会去农耕和打仗。商鞅提出了威胁加利诱的方法:第一要毒死能够得到利益的其他途径,是人们只能靠农战获利。二是要用严刑峻法逼迫人们从事农战。三是要用高官厚禄是人们从事农战。这样一来,人们就会争着去农战。即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商鞅也主张赏刑并用,厚赏重罚。他的重刑有着特殊的含义: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要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法的辅助。法令包括刑和赏两方面的规定,法令的主要作用是禁奸止过,所以应运用刑罚为主。刑主赏辅,表现在数量上就是刑多而赏少;便先在顺序上就是先刑后赏;边线在措施上,要惩罚犯罪动机,而赏此告奸者。其二,法的任务只在 惩治奸人,而不是表扬好人。如果刑罚重的话,全国人民都会变善的其三,轻罪重罚。加重对与轻罪的刑罚,便不会产生轻罪,轻罪没有了,重罪则无从产生。

商鞅的这种以刑去刑论是针对儒家的以德去刑论而提出来的。他断定德生于刑,形法运用的本身就是君主爱民治国大德表现,与儒家思想划清了界限。

问:《法经》是否确实为我国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答:在中国法律史学界基本上均肯定,程树德对《法经》“其源最古” 的评价以及将《法经》列于他的“律系表”首位的观点。认为《法经》是“中国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在“总结了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后制定的,“商鞅变法以后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 。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史料所限,关于《法经》也一直争讼不休。具体说来,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法经》是否确实存在过?二是明代董说《七国考》所引《法经》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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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以来,以日本的仁井田陞为代表的一些东西方中国法制史学者,否定《法经》的存在。但这类观点已日益不为人们所关注。虽然《法经》是在三国时期出现的,且其史料显得比较孤单,但至今的考据与研究仍不能否定其存在。有学者认为,《史记》和《汉书》的作者并没有看见过有关《法经》的材料,到《晋书·刑法志》的作者才有所发现 。

到明代,《法经》被发现。即明末藏书家董说的《七国考》中,有一段汉代桓潭《新论》中引用的《法经》史料。对这段引文的真伪问题,争论近半个世纪。主要有两种观点: 1.认为是董说伪造的

桓谭的《新论》在明清时期已不存在,董说不可能加以引用,因而断定董说《七国考》所引用的《法经》条文,是董说根据《晋书·刑法志》所载内容而加以伪造的。

2.肯定董说《七国考》所引《法经》可信

持此观点的认为桓谭《新论》明末还存在,董说可能看到并加以引用。中国学界持此观点者较多。 一、 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 和 。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 。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 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 ,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 ,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 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 ”。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 ”。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 和 。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 的反对。A A孔子 B叔向 C商鞅 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A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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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 B叔向 C商鞅 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 。B A晋国 B郑国 C楚国 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 B叔向 C商鞅 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上。C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上。A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制定的。B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 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B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A禹刑 B吕刑 C九刑 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C A韩非 B赵鞅

这部法典是()。38

C商鞅 D屈原 12、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D A被庐之法 B仆区法 C茆门法 D法经

13、战国时期楚国在悼王时任用()任令尹,实行变法。B A李悝 B吴起 C商鞅 D子产

14、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 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B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C要求有法可依 D强调人人守法

15、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是()。 A《法经》 B《禹刑》 C《汤刑》 D《九刑》 16、《法经》共()篇。C A四 B五 C六 D七 17、《法经》的作者是()。A A李悝 B商鞅 C子产 D孔子 三、多项选择题

1、楚国在楚文王和楚庄王时两次制定法律,分别称作 。AC A仆区法 B刑书 C茆门之法 D竹刑

2、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是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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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德慎罚

B“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C“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D“重其轻者”

3、商鞅两次变法的重点分别是 。BD

A制定法经 B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C善平籴 D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4、郑国两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别是 。AD A子产 B赵鞅 C商鞅 D邓析 5、春秋时期基本特点是()。ABCD A井田制被迫坏 B王权旁落 C宗法制松弛 D法治取代礼治 礼不下庶人

6、晋国公布成文法的人是(),他们把刑书铸在鼎上。CD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荀寅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BC A国将亡,必多制 B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C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D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

8、春秋时期当郑国和晋国分别公布成文法时,坚决反对的人有()。CD A子产 B邓析 C孔子 D叔向

9、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实行改革的内容包括()。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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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 B“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 C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D“明法审令”,推行法治,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10、战国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前,制定了()。AB A“初租禾” B“止从死” C“尽地力之教” D“善平籴”

11、“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AB A要制定成文法 B要公布成文法 C要取消特权 D要人人守法 12、《法经》的历史意义在于()。ABC A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 B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体系

C它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D它对魏国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13、商鞅在秦国的第一次变法内容包括()。AB CD

A整顿户籍,设立连作法,防止隐匿坏人 B奖励告奸

C奖励农业生产 D奖励军功 14、商鞅在秦国的第二次变法内容有()。

A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B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C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D统一度量衡 四、名词解释 1、子产 2、邓析 3、铸刑书于鼎 4、竹刑 5、李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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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经》 7、商鞅 五、问答题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论争。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5、《法经》的阶级本质。 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意义。 六、判断正误

1、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2、郑国执政子产 “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3、邓析作竹刑,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4、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孔子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5、晋国铸刑鼎,遭到叔向的反对。

6、魏国李悝推行新政,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7、楚国在悼王时任用李悝为令尹,实行变法。 8、秦国的“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9、战国时期的指导思想 其中包括“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10、公布成文法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11、公布成文法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12、《法经》是战国初期范宣子制定的。

13、《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 14、《法经》五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

15、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囚、捕放在开头部分。 16、商鞅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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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亲亲 尊尊 2、分封制 3、刑书 4、竹刑 5、仆区法

6、刑不可知 7、度 8、盗 9、贼 10、《盗》 《贼》 二、单选(见题后) 三、多选(见题后) 四、名词解释

1、子产是春秋时郑国贵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2、邓析是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铸刑书于鼎,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4、竹刑,系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认为邓析所作。

5、李悝,战国时期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系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7、商鞅,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8、仆区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关于严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9、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一部法律,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 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10、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制定有关管理官吏的法律,因在“被庐”这个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庐之法”。 五、问答题

1、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答:(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写信给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知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并发出感慨:“国将亡,必多制。”子产在给叔向的回信中,对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的很清楚,即在于“救世”,为了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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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孔子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所谓的“度”就是“贵贱不愆”。还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3) 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 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答:(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4、《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5、《法经》的阶级本质。

(1)《法经》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6、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答: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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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六、判断正误

1、对 2、对 3、错 4、错 5、错 6、对 7、错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错 13、对 14、错 15、对 16、对 [本章内容的总结]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法治取代礼治等等,是这一时代的基本特点。

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变革。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第二次是邓析作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便于携带和流传。

晋国在春秋时期进行了四次较大的法制改革,前三次虽然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但仍是藏在官府。后来,在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铸刑鼎,把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

成文法的公布,立刻引起了旧贵族的反对,展开了一场论战。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曾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制定法律,害怕老百姓有争心。如果老百姓知道有了法律,就不惧怕官吏了,便会提出他们的权利主张,这是不可以的,会导致国家的最终灭亡。子产回信给叔向说明了制定并公布法律的目的在于拯救现有的统治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此后,晋国铸刑鼎,遭到孔子的反对,认为成文法打破了奴隶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认为“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所以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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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首先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逐步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的二次是在孝公12年,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第三,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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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进行了变法运动。首先在魏国,李悝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包括三点:“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防止谷贱伤民;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方面逐步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另一方面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在孝公3年,重点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措施包括: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奖励告奸;奖励农业生产;奖励军功。的二次是在孝公12年,重点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统一度量衡制度。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第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官府要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第三,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了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秦为相的,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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