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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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申诉书

申诉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湖北阳新人,去年开年经一老乡介绍来丽水松阳县五中工地(施工单位是浙江同心建筑工程公司)做泥水工(经我手带来的共7人,其中有俩个人工资已领取)。因是刚开始的工程,正处于做基础阶段,没有连续的事做,做一天歇两天,所以,四个月后(7月初)我就离开了该工地去了台州,其他人回了湖北老家和深圳。当时因项目部没钱发工资,答应有钱了打电话给我,再过来拿,且介绍我来的老乡不走,所以我就放心的走了。其间我多次打电话给我老乡问钱的事,中间我还来过一次,之后我老乡说他也出来没在那里做了,我的工资已经造上去了,但发工资时公司没那么多钱,所以我这几个之前走了的工友的工资都没发(一共49000多元),且将当时发工资的工资表给了我。

2015年元月21日,我特意从台州赶到松阳五中工地讨要工资,公司说工资已给包工头(我那老乡)领走,不再欠我工资了。我当时联系了包工头,可一直也联系不上,如果真是包工头领走了怎么会不给我呢!再说我几个人的工资在没我委托代领的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同心公司怎么能随便给别人领走呢!由此判定同心公司是想懒我们几个人的工资无疑,于是当天下午我就将此事投诉到了松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并提供了当时发放工资时的工资表(工资表是包工头造的,直接由项目部发放,工资上领了工资的都签了字并按了指模,没领的就没签字也没按指模),单位领导爱理时很热情,并告诉我需要等几天,他们要时间调查,让我下星期再来,并让我叫另几个人写好委托书委托我代领(因另几个人已经不在丽水了)。我身体一直不好,当时正好老病又犯了,更转到丽水看病。

元月26日,我准备好相关材料在一个老乡的陪同和照料下第二次去了松阳劳动监察大队,松劳监当时就此事为我与同心公司双方进行了调解,协商的结果是:公司答应春节前付我等50%,到明年联系到了包工头再发。当时因我在病中,加上年关在即,只得同意。但一会松劳监调解员及同心公司负责人出来后(我先出来了)情况变了,说只能给我一个人工资的50%,我当时死都不同意,他们说我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资没付我,因公司也提供了一份工资表是有我等的签名的,我让验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的签名笔迹和指模,看是不是我本人的?他们只是验了指模,说太模糊,不能确定不是我的。因为我等14年7月初就走了,此前就一直没发过工资,好多人可以作证,那里来有我签字的工资表呢?

之后松劳监又让我去找劳动仲裁,仲裁的答复是:验笔迹和指模需到杭州去验,这里做不了。也是让我明年再来。当时病疼使我支持不住了,便去了松阳县医院打针。稍好一点后我带着被子让我老乡将我扶到松劳监门口,松劳监负责人说:这事我们也没办法。当时我身上一分钱也没有了,吃饭看病都要钱,为了活命,我只得同意将我个人的50%的工资先给我。可他们又变了,说只能给我2000块钱,这不是在要我的命嘛!我当时腰疼得都直不起来了,只得躺在松劳监门口,围观的人教我:这样的社会在这个地方你不去跳楼是别想拿到钱的,可我没这样做。其间我去找过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得到的答复是:那边属水南村,非我管理范围。让我去找水南法律事务所。

这样过了几天,松劳监的人让我叫一个之前同我一起在五中工地做工的松阳本地人来监察大队问询,我叫了本地人吴长根和老苏来,听说做了笔录,具体内容我不是很清楚,后听吴长根说是问他们的工资是怎么领的,他按实说公司3到7月份确实没发过工资,最后一次工资确实是公司直接发放给每个工人的,且

工资表就是余昌旺提供的那张工资表。

最后他们说什么出于人道给我5000元,让我先回家过年,年后再来处理。其间我曾向我另一个老乡说起过我讨薪的事,我老乡就在网上向相关部门投诉过,但一直也没有个结果(网上投诉资料另详)。春节后我一直在老家治病,没办法过来,所以一直拖到现在。

这次听说巡视组来了丽水,我觉得是个机会,所以我就委托我的亲戚程时树前来处理此事,现在我的诉求是:

1、要回我等的工钱;

2、投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

投诉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理由有:

1、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必须编制工资表,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同心公司说将我的工资给了包工头,不能再给我。对如此违反法律规定的作法松阳县劳动部门为何视而不见?

2、对同心公司提供的有我等签字的(3-7月份)工资表我曾要求他们去调查,当时工地上还有木工和钢筋工等工种,问一下他们7月份之前有没有发过工资?做个笔迹和指模鉴定,看是不是我本人的签字和指模,做是做了,可说没法鉴定,但工资表上不是还有其他人和签字和指模吗?为何不多做俩个呢?可他们没有这样做。

3、他们怀疑我提供的工资表的真实性,我也多次要求他们进行调查并做笔迹及指模鉴定,因我提供的这张工资表上领了工资的人是签了字的,且好多是松阳本地人,只要叫几个人过来做鉴定,并且问一下这张工资表是不是同心公司9月份发放工人工资的工资表?工资表上是不是你本人签的名字?是不是你本人按的指模?这样一问不就清楚了吗?可他们没有这样做。

对如此一个简单明了便于查证的一个劳资案件,松阳县劳动监察大队不知是出于什么原因就是弄不清楚,置我等的诉求于不顾,难道象松阳人说的那样真要我付出生命才能要回我的血汗钱吗?

为此,恳请相关领导看在我身染重病的份上,为我等主持公道,要回我的血汗钱,让一些懒我工资的奸商及个别行政不作为官老爷得到应有的惩罚!

不胜感激!

一个无助的讨薪人:余昌旺

电话:13650085809

2015年5月13日

篇二:精选一篇申诉书范文

精选一篇申诉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从2004年4月工作至今,一直以来从事的是社区基层的工作。依照社区管理办法,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按“四不漏”要求,对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及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信息采集,填报《育龄人口信息采集卡》,并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治安、消防,每月要检查商铺、企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信访,综治维稳,预防社区居民与社区内企业欠薪上访的突发事件,同时做好房屋租赁等工作。社区的工作没有一项不是我们参与落实的。根据市里的文件,明文规定每110-200间套出租屋要配备一名综管员,而现实中,我们综管员每人要负责管理800-1000多间出租屋,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一人干5人的工作。然而,在我们把最美好的青春全都献给了工作,为深圳的繁荣昌盛和发展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时,我们的工资报酬和工作待遇又是怎样的呢?综管员在扣除社保、每月强制扣除办公费、制服费等费用后实际到手工资仅1900元(有的人甚至更少)。在这物价飞涨的年代,每月到手工资不足2000元,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如何在深圳生存?何以养家糊口?为生存**综管所全体综管员诉求如下:

一、同工同酬,增加工资要实事求是,不玩文字游戏。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而罗湖区委政府于2013年9月1日罗[2013]号出台了关于各部门协管员工资待遇情况,按五个级别发放工资1、高中、中专以下工资为25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2、大专工资为28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

3、本科工资为3200元(包含社保、公积金等);4、研究生工资为3800元;5、博士研究生再议。新的工资待遇标准如果按文凭发放工资对于一线基层协管员来说,就是一个笑话。难道我们10年的工作经验还不如一张文凭?综管员在扣除杂七杂八的费用之后每月工资

不足2000元!这样的工资标准不足以让我们广大综管员在深圳生存。所以,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提升工资待遇,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出一个合理的工资标准方案。

二、明细工资账目

目前我们综管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极度模糊不明,2004年至今,我所综管员从未见到过自己的工资明细账目以及扣除费用的明细情况。过去十年里单位也从未为我们缴纳任何住房公积金、发放高温补助等费用,连社保的扣发都模糊不清,这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有法不依,立法为何?故我所全体综管员要求,明确工资发放明细表。如:工资来源、工资多少、补助多少、扣除费用多少、因为何种原因扣发、实发多少等,形成明细表格。并对过去十年期间从未发放的公积金、高温补助等费用给予合理补偿。

三、切实提高一线综管员工作素质,积极组织业务、技能等培训**综管所大部分综管员入职时间早,文化水平95%是高中文化。长期以来以最低的待遇扎根基层,默默耕耘,任务繁重却连服务年金都没有,只重文凭,取消工龄明显不公平,这是对我们广大综管员兢兢业业为建设深圳贡献10年的无视。强烈要求补发服务年金并按劳动法要求依法为员工组织培训学习,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技能职称、提升业务资历、认证。以上三点就我们深圳市罗湖区**街道办事处综合事务协管员的合理诉求。希望上级领导予以重视,尽快给予答复,我们不胜感激!

申诉人:**综管所全体综管员

2013年12月15日

篇三:申诉书

申 诉人:韩忠仁,男,1958年8月8日出生,汉 族,现住内蒙古扎赉特旗,联 系电 话:15648218881.

申 诉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03)呼刑终字第123号判 决。

2、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2009)内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 诉通知书。

3、请求撤销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最高人 民法 院不予再审通知书(2014)刑监字第152号。

4、请求依法判 决申 诉人无罪,还被害人以公 道!

事实和理由:

人 民检 察院,各司 法 部 门,各中 共中 央组 织以及能够主持公 道的各媒体部门,你们好!

我是韩忠仁,是无辜的受 害 者。2006年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法 院错误的将本是受 害 人的我判 决有罪,判 决五年刑期,先前已被羁 押,羁 押期间我受尽非 人的折磨,从监狱里出来后身 体状态极其恶劣,每况愈下,每天靠大量服药和针剂维持生命,由于心中始终对国 家和政 府机 关抱有一线希望,始终坚持上 访,希望有相关部门给我平 反,还公平与我,以保 障我一个普通公 民的基本合法权 利。(2003)呼刑终字第123号判 决我是票 据 诈 骗 罪是毫无根据的,说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明知是伪 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何谓伪 造、变造?相信即便不是法 律专 业人员,凭字面意思理解便能看出来,是“行为人在真 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通 过印刷、复印、打印、绘制等方法,非法 制 造或通 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式,对票 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很显然,我并没有违反当中的任何行为,故判我有罪,于法无据,且当时的承兑汇票是我按照承兑银 行汇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由承兑银 行签发,与承兑银 行签订协议后,从银 行的业 务窗口开出的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当然是真 实有效的汇票。我作为承兑汇票申请人,根本无从得知汇票是否完整,且我并非专 业人员。而在事后,承兑银 行河北肃宁县工商银 行也作出了<关于两张承兑汇票的说明>,证实了该承兑汇票是由于银 行工作人员业 务上的疏忽所致。最后却无故硬是把责任强加给我一个外人。为此我请教了多个银 行工作的内部人员,均说这种责任肯定属于银 行应承担的。票 据 法相关规定银 行承兑汇票,本就是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木材公 司拿着银 行承担给付责任的银 行承兑汇票,如何实施诈骗呢?承兑汇票是当时木材公 司的会计到银 行开出的,我当时作为法人,并不直接接 触银 行业 务工作,我如何去弄虚作假诈骗?当时阿龙山林业局发现承兑汇票不能承兑,应该联 系木材公 司,或联 系出票银 行,采取补救措施,而林业局并没有各级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承兑汇票超过承兑期限而作废,这个行为如何认定为诈骗呢?本应是银 行的责任,却把我一个无辜的普通公 民硬判了五年刑期,实属冤枉。为此我已经向内蒙古高院、高检以及最高法等有关部门多年多次申 诉,但至今没有给我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我的女儿和儿子都是律师,他们也都帮我问过很多权威律师,都知道我是明显被冤枉的,可是就是求告无门,求理无处,我的合法权 利无法得以保 障,严重侵害我的人身权 利和健康权 利,导致我的精神损害也极大。

我再次呼 吁,我无罪,请还我公 道,还我人 权,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法 院严重侵害我人 权的错误判 决和冤假错案事 件,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多为伪证,相关人证被公安机关连续审问三十多个小时,证言实为逼供而来,且此判 决毫无法 律依据,纯粹属于错判胡判,并且违背客观事实,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肯定是严重错误的。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再次请求相关执 法部门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此错误判 决,纠正此冤假错案事 件还我合法权益!

注:2005年我被羁 押期间我的家属一直未停止向有关部门上 访申 诉,在我出来以后也从未放弃,劳神费力,只是希望能够讨回一个公 道,可是有关部门却一直不作为,每年都用书信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申 诉,但每次反映、申 诉的书信都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没有回应。

至今十多年,我一直向有关部门申 诉,相关部门却一直托词搪塞我。有关部门互相推诿,迄至今日,既没有纠正错误判 决,也没有维护我被非法剥夺的合法权 利,也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正面的说法。

希望相关执 法、司 法 部 门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承认错误,纠正错误,勇于承担责任。

从现在起,我开始在讲 理的地方申 诉,在讲 理的平台上申 诉,在讲 理的阳光下申 诉,在讲 理的互 联 网上申 诉。请相关部门和领 导尽快在互 联 网上回应,并请通 过电话、邮箱告知受 害 人。

我请有公平正义的、有良 知的、有爱心的各位领 导人、各位记者、各位友人、各位网友给评评理,请各位给予支持、声 援和帮助,请帮助在各媒体发表和评论,并请提 供宝贵意见。我愿对申 诉内容的真 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责任。

申 诉人:一个无辜的受 害 者韩忠仁

邮箱:3338998990@163.com

电 话:15648218881

2016年5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5o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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