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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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例题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香港同进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与安装,与香港美善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美善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同进公司所需设备。合同签订之后,同进公司用港币预付了合同的部分价款,美善公司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进行安装。后来,因美善公司安装的部分设备与会谈规定的品名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同进公司便拒绝支付所欠价款。于是,美善公司在设备安装所在地某人民法院对同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合同价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以双方当事人是香港公司并在香港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依香港法律确认合同无效,原告主张应依中国法律确认合同有效,以令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欠款。

问:根据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法院应该适用我国的法律,还是适用香港的法律?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以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具体到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0页)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案例1] 刘某与A、B两人欲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合同。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刘某于是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济活动。两年后,刘乙从侧面了解到该合伙企业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某日,刘甲外出,刘乙找到另外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还钱,碍于刘甲与刘乙的关系,两合伙人将该合伙企业当时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以后十分不满,待刘乙催还剩下的8000元时,告知刘乙该合伙企业亏损2.4万元,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讨之中。根据以上事实。 请回答:

⑴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法律上是否允许? ⑵刘乙出资并约定参加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 ⑶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

答:1、根据合伙企业设立的五个条件:a,两个以上合伙人 b,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c,合伙人出资 d,确定合伙企业的名称 e,有经营的场所和必要的经营经营条件。由上可知,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法律是不允许的,而没有合伙负责人法律是允许的。(33页) 1.合伙人出资并参加盈余分配,,视为合伙人。

2.该企业的债务,应该由刘某,刘乙个A,B四个合伙人共同负担,首先,刘乙应该归还1.2万元给企业,用于归还债务。其次,还剩余的1.2万由四个各承担三千元。

1

案例 2006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6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7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7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7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要求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6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7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7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7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⑴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⑵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⑶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⑷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⑸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⑹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1)“代销合同”合法,A公司为善意人。

(2)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债务发生在退伙前。

丁可以向“甲,乙,丙,戊”以出资比例“2:2:1:1”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戊加入合伙企业前就有权对企业的债务进行了解,其加入即代表接受企业的所有债务。

(4)都不合法,甲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员进行管理经营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威胁到财产,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5)不合理,因为乙的财产是被强制执行的,应属于当然退伙,不符合除名的条件(未履行出资义务,有不正当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约定事由)。

(6)合伙人丁是属于通知退伙,即合伙协议没有规定经营期限,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造成不利影响,并提前30天通知即可。

2

[案例2] A聘请了被告胡蒂斯德和合伙组织胡蒂斯德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母亲财产的执行人,根据该组织的合伙人之一,埃德加·胡蒂斯的要求,A向胡蒂斯德及其信托账户签发了一张1.8万马克的支票作为其母亲财产的税款和律师委托费用,胡蒂斯德却将该支票款存入个人账户并挪用,后来税务机关通知原告缴付税款和税款的利息,A便以埃德加.胡斯蒂德和胡斯蒂得律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要求偿付1.8万马克及税款罚金。 问:A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第三章 公司法

1994年7月,广州特种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特种灯具、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同年8月2日,灯具公司得知一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一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灯具公司于8月1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2万张三合板、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27万元作为定金。8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保丽板厂签订了一份2万张三合板的购销合同,单价为50元,预付定金30万元,定金到位后30天交货。

合同订立后,8月23日,保丽板厂的30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灯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遂通知保丽板厂退还其30万元定金。保丽板厂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问:该纠纷如何处理?

答:该灯具公司与保丽板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灯具公司的章程,合同无效。灯具公司应该向保丽板场退还定金,不需要双倍偿还,但造成主要过错的是特种灯具公司应该支付8000元的赔偿金。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发生如下事项:

⑴为扩大经营渠道,A公司经批准于1月成立一家分公司兼营装饰材料业务,并由董事苏某兼任该分公司经理。4月,苏某代理B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新型装饰材料,并以B公司名义全部销售给C公司。苏某从此项交易中获利5万元。

⑵A公司董事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公司共有董事9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会议的1名向会议提交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甲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委托该名监事行使表决权。该会议主要讨论了三项议案:

①决定解雇某会计师事务所;②决定解雇装饰材料分公司经理苏某,并由副董事长李某兼

3

任分公司经理;③由于独立董事杨某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定撤换杨某,并补选张某担任A公司的独立董事,任期为6年。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董事长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⑶A公司于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并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三项议案:①决定发行公司债券;②决定回购本公司的股票;③通过了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⑴所述内容,说明苏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2、根据上述要点⑵所述内容,说明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接受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⑶所述内容,说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1、苏某行为违法,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苏某为A公司董事,属于高级管

理人员,A公司经营的项目为装饰材料业务,而他代理的也为装饰材料,所以他违背了竞业禁止义务。

2、A.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监事,

B.解雇苏某不必由董事会决议

C.撤换杨某要由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D.所有董事都要在记录上签名

3、A.发行公司债务和回购股票,需要由特别决议通过,经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董事会拟订的亏损弥补方案由普通决议,即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 :

案例2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⑴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⑵会议作出决议:2001年7月8日举行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会议已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年薪10万;董事会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⑷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问题:⒈根据⑴所提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G委托他人出席是否有效?

⒉指出⑵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⒊根据⑶中所提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⒋指出⑷中不符合规定之处。

1、 2、 3、 4、

答:七名董事4名出席有效,电话委托不行,必须书面委托,董事秘书属

于公司高管,不得委托其代表出席 增加两名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决定。股东大会的年会不得迟于下一个会计年度6个月之内

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需由所有董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才能起效,4人参与,1人否决则3人赞成,7人中3人赞成没超过半数,任不能起效。 董事需签名,监事会不需签名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准备签署一项中外合作企业经营的合同,合同的内容中有以下主要条款:

⑴ 中外合作企业为法人企业,设立董事会,中方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长和董事不得连任。

⑵ 合作企业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中方出资40万美元,外方出资1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半内,应将资本缴齐。

⑶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为12年,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外国合作者依法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问题:上述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1、 2、 3、

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外贸出资最少为注册资本的25%;外方出资最少为12.5万美元 合法的

[案例2]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中方)拟与瑞士LD公司(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如下意向:

㈠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㈡中方拟用厂房、办公楼、有尝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用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㈢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交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姿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美元90万,在6个月内缴付。

回答: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你认为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出资的资产种类是否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请说明理由。 3、合营各方分期认缴出资的安排是否妥当?为什么?

1、

合资企业投资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最少210万美元,调整:外方出资210万*51%,中方出资210*49%

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5i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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