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香港保诚:「危疾终身保」重大疾病之定义(最新完整版)
更新时间:2023-04-15 03: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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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香港保诚:「危疾终身保」重大疾病(严重疾病)之定义
(真没想到,第52项重大疾病居然是目前全世界最为关注的“伊波拉”病毒感染,可见香港保险公司之动作迅速,市场嗅觉之敏锐。)
以下定义适用于决定保诚公司危疾终身保计划(69项重大疾病)和免费10年期危疾保的赔偿。
癌症
1. 癌症
1.1. 恶性肿瘤而具有恶性细胞失控的生长及扩散,并对人体组织浸润,癌症包括白血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但不包括非浸润性原位癌、任何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存在下出现的肿瘤以及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任何皮肤癌。
1.2. 要符合在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在生时符合以下的情况。
所有转移至远处器官的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四期恶性肿瘤,但并不包括只扩散至淋巴结者。诊断恶性肿瘤必须有组织化验作凭证。任何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存在的情况下出现的肿瘤均不承保。
1.3. 指定期间指由组织学或病理学诊断首次确诊患有本严重病况当日起计的24个月内,而癌症于该段期间恶化至符合上述第1.2所规定的情况,又或是新癌症出现并且符合上述第1.2条所规定的程度。
2. 原位癌
癌细胞的局部自行生长而没有浸润正常组织。「浸润」是指浸润透过上皮基膜。就基本计划而言,原位癌只限于发生在:
子宫颈(程度须为CIN III,并为病理组织学所确认为原位癌);
乳房;
子宫;
卵巢;
输卵管;
阴道;
睪丸;
大肠及直肠;
阴茎;
肺;
胃及食道;
泌尿道;或
鼻咽。
原位癌必须由病理活组织检测结果作证,并经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认。单凭临床及细胞诊断将不足以符合本准则。
如要符合就同一严重病况获发第二次赔偿,有关原位癌必须位于上述器官其中之一,而且与第一次索偿并获支付赔偿的相关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所构成(乳房、输卵管、肺、卵巢及睪丸),则左右两部分将被视为一个及相同的器官。
3. 脑肿瘤扩散
受保人患上之转移性脑肿瘤。诊断必须由注册肿瘤科专科医生或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确实及以有效的病理报告证明。若临床上未有指示病灶活组织检查,理赔必须有证据显示肿瘤增大及神经功能障碍日益恶化。若受保人同时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或后天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脑肿瘤扩散将不为受保项目。
与心脏相关的疾病
4. 心肌病
由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诊断为由病因不明的心室功能损伤引致的心肌病,而具永久及不可复原的体能障碍,程度达纽约心脏协会心脏障碍级别的第4级。
本严重病况不包括因服用酒精或药物直接引致的心肌病。
5.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就一条或多条冠状动脉的收窄或阻塞,以气囊血管成形术、经皮穿腔性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PTCA)、冠状动脉粥样硬块切除术或相类似动脉内导管操作法进行治疗。有关血管成形术必须获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认为属医疗需要,并有血管造影的证明有冠状动脉病,其狭窄程度最少为50%。
若要符合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第二次索偿的资格,除须符合上述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的条件外,有关治疗的主要冠状动脉的收窄或阻塞位置在此疾病首次索偿时的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其狭窄程度为不多于60%。
6. 需要进行外科手术的冠状动脉病
对出现限制性心绞痛征状人士进行心脏外科手术,透过搭桥移植术以矫正1条或多条冠状动脉的收窄或栓塞,但不包括非外科手术技术,例如气囊血管成形术或以激光舒缓冠状动脉栓塞情况。
7. 心脏病发作
7.1. 因有关心肌供血不足而引致有关心肌部份坏死,并具备下列特征:
典型胸痛病史;及
心肌梗塞特有的新的心电图变化;及
心脏酵素上升。
7.2. 要符合在本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在生时符合以下的情况。
因有关部位供血不足导致心肌大范围坏死。诊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属于新发及严重心脏病发作的准则:
典型胸痛病史;及
心肌梗塞特有的新的心电图变化;及
心脏酵素CK-MB或心肌钙蛋白(T或I)诊断值升高;及
急性心肌梗塞后最少30日由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利用心脏超声波或另一可靠诊断方法量度发现射血指数持续低于30%,而具永久的体能障碍,程度逹至纽约心脏协会心脏障碍级别的第4级。
7.3. 指定期间指由首次诊断确诊本严重病况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而在此期间心
脏病发作恶化至符合上述第7.2所规定的情况,又或其后心脏病发作并且符合上述第7.2条所规定的程度。
8. 心瓣及结构性手术
进行剖开式心脏手术以矫正心瓣及异常结构。
9.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特点为烦渴、多尿、食欲增加、体重下降、血浆胰岛素含量低,出现间歇性酮酸中毒和胰脏细胞的免疫性损害。需进行胰岛素治疗及调节饮食。依赖胰岛素治疗必须持续不少于六个月。本严重病况不包括第II型糖尿病。诊断必须由注册儿科专科医生或注册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认。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10. 川崎病
川崎病是一种急性的、发热的及多系统性的儿童疾病,其特征为非化脓的颈部腺炎、皮肤及黏膜损伤,诊断必须由注册儿科专科医生或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证实及必须由心脏超声波扫描显示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形成冠状动脉瘤内径最少达5毫米,此情况于最初急性病发后出现持续最少12个月。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11.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根据临床及检验(包括心导管检查)证实,并由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诊断,并须
符合下列诊断标准:
呼吸困难及疲倦;及
左心房血压上升(最少超越20个单位);及
肺阻力比正常水平最少高出3个单位;及
肺动脉压最少为40mmHg;及
肺楔压最少为6mmHg;及
右心室舒张末期压最少为8mmHg;及
右心室肥大、扩张以及右心室出现衰竭及代偿失调的征状。
12. 风湿热合并心瓣膜损害
由注册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已修订Jones标准诊断证实患上急性风湿热。并必须存在着由于风湿热引致一个或多个心瓣膜出现至少是轻度的瓣膜闭锁不全,该病变须由注册心脏科专科医生通过瓣膜功能检查确认。瓣膜闭锁不全情况必须持续至少六个月。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13. 大动脉外科手术
进行外科手术以矫正胸部或腹部主动脉的收窄、内壁分离或动脉瘤。
14.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患者有顽固性心绞痛,尽管已进行最佳医疗程序,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经皮血管成形手术已失败或被认为不适合,以致必须透过开胸手术进行激光心肌血管治疗。
如已索偿任何其他形式心脏血运重建治疗,包括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及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本公司不会额外支付本项保障。
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15. 阿耳滋海默氏症
15.1. 根据临床状态及认可的标准问卷或测试证实因患上阿耳滋海默氏症(脑退化性疾病)引起的智力衰退、丧失或行为异常,或不可复原的机能退化失调而导致精神及社交功能明显减退(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病及精神病),使受保人需要持续接受照料。
15.2. 要符合在本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在生时及年届60岁或之前确诊患有阿耳滋海默氏症。
16. 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
有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之深层肌腱反射和伸肌足底反射、皮质脊髓束受影响、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之迹象。必须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以适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
17. 植物人
指脑皮质全面坏死,唯脑干仍保持运作。植物人的确诊必须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有关症状必须有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签发有关情况已持续至少一个月的医学证明。
18. 自闭症
经注册儿童精神科专科医生作出明确诊断,此自闭症系列障碍属严重类型,而有关情况需在诊断后最少持续出现六个月,及受保人在为自闭症儿童而设的认可学校内接受包括但不限于行为治疗、心理介入治疗或特殊教育。必须由受保人的主诊注册儿童精神科专科医生证实其情况(根据《精神疾病诊断及统计手册》(DSM-5))并符合诊断性的条件:
(a) 在多种环境下长期缺乏社交沟通及社交互动能力,并有以下的表现:?言语及非言语的社交沟通技巧严重不足,导致功能上严重缺陷、在社交互动中作出非常有限度的主动及对其他人的社交友好表示作出最小的响应。
(b) 限制性、重复性的行为、兴趣或活动,并有以下的表现:
?行为缺乏弹性、极度难于适应改变;或作出有限制性/重复性的行为,严重妨碍各种领域的功能发挥,对改变焦点或行为时表示极度忧虑及困难
(c) 症状在早期发展阶段出现
(d) 症状对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范围的现有功能在临床上造成重要损害
当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受保人的自闭症状态的诊断及严重程度,我们保留对受保人进行独立的精神鉴定。
本严重病况只适用于诊断当日为香港居民并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明文件的受保人。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19. 细菌感染脑膜炎
因细菌感染引起脑膜或脊髓发炎,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缺陷。有关诊断须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
20. 良性脑肿瘤
非癌症的脑肿瘤。本严重病况不包括囊肿、肉芽瘤、脑动脉或静脉内有关的畸形,以及脑垂体或脊椎血肿及肿瘤。
21. 脑部外科手术
在全身麻醉下进行脑部颅骨切开手术。脑部外科手术包括锁孔外科手术但不包括所有不需手术切开或切除组织的治疗如加码射线、脑血管神经放射介入治疗如栓塞形成、血栓溶解及立体定位活检。因意外而需要进行的脑部外科手术亦同时除外。有关手术必须获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认为必须进行。
22. 昏迷
处于不省人事的状态,对外界刺激或内在需要毫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最少96小时,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不足。
23. 克雅二氏症
一种神经系统疾病,属致命的海绵状脑病,伴有以下的症状:
不受控的肌肉痉挛或震颤;及
严重进行性痴呆;及
小脑功能障碍;及
手足徐动症。
克雅氏病必须由我们可接受的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必须经脑电图(EEG)、脑脊液(CSF)、计算机断层扫描(CT)及磁力共振扫描(MRI)确诊。由疯牛症引致的变种克雅二氏症亦为受保项目。
24. 脑炎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的严重脑质发炎,并导致严重及永久的神经病后遗症。
25. 严重头部创伤
意外的头部受伤导致残余脑部损伤,达到持久性神经系统缺陷的程度,并引起重要的功能损害。「重要的功能损害」指受保人被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以格拉斯哥之头部损伤结果尺度(Glasgow Outcome Scale of Head Injuries)的第8.0版本评估而获得5分或以下,或于获医学文献接受的类似尺度中表示相等程度的功能损害。
26. 脑膜结核病
结核杆菌感染的脑膜炎而导致严重发炎及脑功能障碍,有关诊断必须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并必须经脑脊液(CSF) 或神经扫描确诊。还必须为永久性神经系统受损引致运动神经功能缺损或颅神经功能障碍,有关情况于诊断后至少3个月持续出现。
27. 运动神经元病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患上运动神经元病,而且有适当及相关的神经病征状作为决定性的证明。
28. 多发性硬化症
28.1.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经过影像扫描等现代化诊症技术核实,出现多于1次明显的神经科征状,持续出现或涉及视觉神经、脑干及脊柱方面的症状,并且有身体协调及运动、感官功能受损,但受保人不一定需要受困于轮椅。
28.2. 要符合在本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在生时及年届60岁或之前确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
29. 肌营养不良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证实为遗传性肌营养不良,导致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无法完成3项或以上的日常活动。
30. 瘫痪
由于意外或疾病引起的瘫痪,两条或以上肢体完全及永久丧失功能。
31. 柏金逊病
31.1. 因失去含色素脑神经细胞而引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缓慢地渐进式退化性疾病。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柏金逊病,并符合以下条件:无法以药物控制;及
出现渐进性障碍的征状;及
受保人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无法进行3项或以上的日常活动。
本严重病况只包括原发性柏金逊病,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柏金逊病。
31.2. 要符合在本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于在生时及60岁或之前确诊患有柏金逊病。
32. 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由小儿麻痹病毒感染而引起的瘫痪性疾病,并有运动功能受损或呼吸衰弱作为证明。没有涉及瘫痪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瘫痪将不符合本严重病况。
33. 进行性延髓瘫痪
由颅神经和皮质延髓束病损导致肌肉进行性退化,导致咀嚼、吞咽与谈话困难。必须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诊断为进行性病变并已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受损,并有适当的神经肌肉测试如肌电图(EMG)作证据。
34.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由注册脑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确诊为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此外,亦必须出现永久丧失步行及平衡力。
35. 严重精神病
经精神科专科注册医生首次并确定地诊断为严重忧郁症、精神分裂症或躁郁症,并需持续为严重精神病入住指定医院所属的精神病院舍超过4个星期,指定医院名单刊载于保诚网页() e+保单服务之《严重精神病之指定医院名单》中。有关的医院名单会不时作出更改、更新或修订,于保诚网页e+保单服务刊载之日期将视为该修改之生效日期(不论公司有否另外发出任何通知)。
纯因任何其他精神状况住院则不获保障。
由药物、酒精或物质滥用所导致的任何精神病,及因药物或酒精康复治疗而住院,将不获保障。
本严重病况只适用于诊断当日为香港居民并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证明文件的受保人。
36. 中风
36.1. 任何脑血管病发事件,引起神经系统后遗症持续超过24小时,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出血及源自头颅外之栓塞,并且必须有永久性神经功能不足的证据。
36.2. 要符合在本严重疾病额外保障下获得赔偿的资格,受保人必须于在生时符合以下的情况。
脑血管病发事件包括脑组织梗塞、脑及蛛网膜下出血、脑栓塞及脑血栓,导致事后最少3个月长期无法进行3项或以上的日常活动。诊断必须有磁力共振、计算机断层扫描或其他可靠造影技术的检验结果作凭证,证实可诊断为新中风或其后中风。
36.3. 指定期间指由首次诊断确诊患有本严重病况当日起计的6个月内,而在此
期间中风恶化至符合上述第36.2所规定的情况,又或其后中风并且符合上述第36.2条所规定的程度。
37. 第一型儿童脊髓肌萎缩
受保人必须被诊断为第一型儿童脊髓肌萎缩,指儿童脊髓肌肉萎缩症,脊髓前角细胞及脑干颅神经的逐步功能障碍并有严重肌肉无力及延髓功能障碍。必须由肌电图及肌肉活检证实确诊。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与主要器官及功能相关的疾病
38. 慢性肝病
末期肝病,并具备下列所有证明:
永久性黄疸;
腹水;及
脑病。
本严重病况不包括由酒精或滥用药物引致的肝病。
39. 复发性慢性胰脏炎
经注册肠胃科专科医生诊断为复发性慢性胰脏炎,并证实胰脏持续性发炎,其病征有不可逆转的形态转变及典型疼痛及/或永久性的功能损坏。本病症必须由胰脏功能测试及放射及影像证据证实。任何直接地或间接地、完全地或部分地由酗酒导致的复发性胰脏炎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40. 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登革热病毒感染,出现全部4种征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世卫登革热第3及第4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作出。非出血性登革热概不承保。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41. 末期肺病
末期肺病包括间质性肺病,需要永久接受氧气治疗及1秒用力呼气量(FEV 1)测试结果持续少于1公升。
42. 肾衰竭
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末期肾病,使受保人需定期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43. 主要器官移植
受保人作为受赠者接受心脏、肺、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
44. 坏死性筋膜炎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坏死筋膜炎:
符合一般坏死性筋膜炎的临床标准;及
所识别的细菌是引致坏死性筋膜炎的原因;及
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损坏并导致最少手肘或膝盖以上整条肢体完全及永久性
丧失功能。
诊断必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证实。
45. 肢体切断
两肢或以上不可复原地切断,切断须在手肘或膝盖以上。
46. 系统性红斑狼疮而并发狼疮性肾炎
一种慢性缓和复发性多系统炎症疾病,是由于致病的自身抗体及免疫系统综合症沉积而使人体组织及细胞受损。诊断应基于下列条件:
(a) 临床上必须出现下列由美国风湿病学院建议的最少四项征状:
脸颊部红斑,
圆盘状红斑,
光敏感,
口腔溃疡,
关节炎,
浆膜炎,
肾脏失调,
白血球偏低(<4,000/μL)、淋巴球偏低(<1,500/μL)、溶血性贫血或血小板偏低(<100,000/μL),
神经系统失调;及
(b) 下列两个或以上的测试结果呈阳性:
抗核抗体,
狼疮细胞,
抗脱氧核醣核酸抗体,
抗史密斯抗体试验;及
(c) 狼疮性肾炎,导致肾功能受损,肌酸酐的排出量为每分钟30ml或以下。
其他严重疾病
47. 因输血引致的艾滋病
受保人在下列情况下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或后天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该感染于保障生效的日期或任何复效日期后(以较迟者为准)因接受输血引致;及
输血是在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的建议及正常照顾及护理下,于香港合法医院进行;及
受感染的受保人并非血友病患者;及
进行输血的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以及提供有关输血所用的特定血液或血液制品的香港合法血液或血液制品供货商,证实受保人是由于输血而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艾滋病。
48. 障碍性贫血
骨髓机能衰竭引致贫血、中性白血球减少或血小板减少,令受保人需进行下列最少1项的治疗:
输入血液产品
骨髓刺激剂
免疫抑制剂
骨髓移植
49. 失明
双眼完全失明并不可复原。
50. 克罗恩氏病
克罗恩氏病是一种慢性、跨壁炎症紊乱引起的肠瘘并形成肠梗阻或肠穿孔。本严重病况只包括严重克罗恩氏病,其会出现以下情况:
持续使用慢性药物治疗;及
进行多次肠道切除手术。
严重克罗恩氏病必须由注册肠胃科专科医生所诊断,并以病理报告及/或乙状结肠镜检查或结肠镜检查结果所证明。
51. 失聪
双耳完全失去听觉并不可复原。
52. 伊波拉
伊波拉病毒感染须符合下列要求:
须由化验确认伊波拉病毒之存在;及
不断因感染引致并发症,并自出现有关征状开始起计持续超过30日;及
该感染并不导致死亡。
53. 象皮病
由丝虫病引起或其并发症,特征为由于淋巴血管循环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大范围肿胀,必须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临床确定诊断为象皮病,包括检验证实幼丝虫属存在,并须得到本公司医学顾问支持诊断结果。
本严重病况不包括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创伤、手术后疤痕、充血性心脏衰竭或先天性淋巴系统异常引起的淋巴水肿。
54. 暴发性病毒肝炎
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亚全部或全部肝脏坏死,导致突发性肝衰竭,但不包括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证明因药物及酒精滥用引致的情况,并须符合下列的诊断标准:
肝脏急剧缩小;及
整块肝叶坏死,只余下萎陷的网状支架;及
肝功能测试急剧退化;及
黄疸加深。
55. 失去独立生活能力
受保人在没有他人长期辅助的情况下,永久地丧失进行3项或以上的日常活动能力。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由受保人18岁开始至年届65岁时终止,本严重病况不包括
任何因精神科引起的情况。
56. 丧失语言能力
由于声带受损而引致完全永久丧失说话能力并无法复原,并须连续12个月没有间断。
57. 严重烧伤
3级程度烧伤并覆盖受保人身体表面面积最少20%。
58. 肾髓质囊肿病
由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诊断为肾髓质囊肿病,并证实已出现末期肾病,而受保人需要定期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
59. 成骨不全症
特征是骨骼脆弱、骨质疏松和易骨折。受保人必须出现下列所有情况,因而确诊患上三型成骨不全症:
受保人经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检验发现有发育障碍和听力障碍;及 X光检查发现多处骨折及渐进脊柱后侧凸;及
皮肤活组织检验呈阳性。
成骨不全症的诊断必须由本司公认可的注册专科医生确认。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60. 因职业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指在执行正常职务中,因意外受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于意外发生起计6个月内,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出现血清转化为阳性。任何可能促成索偿的意外,必须于发生起计30日内向本公司报告,并提供于意外后立刻进行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阴性测试结果。假如研制出有效率及有效用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疫苗,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将终止。
本严重病况不包括经由性接触传播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61. 严重哮喘
有证据显示曾急性严重哮喘发作,病者处于持续性哮喘状态而需要住院,以及遵照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嘱咐最少连续4小时需要在气管插喉及使用呼吸机。
本严重病况承保范围于受保人年届18岁时终止。
62. 严重中枢神经性睡眠窒息症或混合性睡眠窒息症
经相关医学范畴的注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上严重中枢神经性睡眠窒息症或混
合性睡眠窒息症,并须连续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或双水平气道正压呼吸器(BiPAP)或适应性伺服通气(ASV)之夜间治疗;及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
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 > 30及夜间血氧缺氧(即平均氧饱和度< 85%);及最少已连续6个月进行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或双水平气道正压呼吸器或适应性伺服通气等治疗。与滥用药物或物质有关之中枢睡眠窒息症均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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