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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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7-2009《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挖掘作业是指在公司所属的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作业单位应在挖掘工作开始前进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

第四条 为消除和削减挖掘作业风险和对地下隐蔽工程的影响,防止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凡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进行挖掘作业,必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1.0米除外。挖掘作业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油田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挖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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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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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保证现场相关人员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在铁路路基 2m 内的挖掘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区域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 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 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九条 施工区域所在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件2)。

第十条 应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来确认 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

第十一条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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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二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十三条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三章 保护系统

第十四条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 6m 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第十五条 在稳固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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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 GB 50007-2002 执行。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 1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密实度 或状态 密实 碎石土 中密 稍密 粘性土 坚硬 硬塑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米以内 1:0.35~1:0.50 1:0.50~1:0.75 1:0.75~1:1.00 1:0.75~1:1.00 1:1.00~1:1.25 坡高在5~10米 1:0.50~1:0.75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第十七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十八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十九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 1m,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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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第四章 邻近结构物

第二十二条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二十三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一)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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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三)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五章 进、出口

第二十五条 挖掘深度超过 1.2m 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第二十六条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六章 排水

第二十八条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第二十九条 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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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七章 危险性气体环境

第三十条 对深度超过1.2m,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挖掘现场,应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执行《新疆油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第八章 标识与警示

第三十二条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三十四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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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 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九章 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在新疆油田公司下列场所进行挖掘作业前,须申请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一)公司所属厂区、站场、油、气、水井井场; (二)公司所属的建(构)物及防护区内;

(三)与油气及工业和公用管道、通讯光缆、电力电缆交汇处及防护范围内;

(四)水渠、水库等及防护区内;

第三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按照“一处一票”的原则,向这些区域和设施所在单位申请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批准和签发部门。负责审批挖掘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应是业务主管、区域(作业区、车间、站、队、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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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项目负责人等,且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挖掘许可证批准前,负责审批挖掘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应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挖掘内容、范围和地点,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同时,挖掘场所所属单位应将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第四十条 挖掘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挖掘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四十一条 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挖掘作业。

第四十二条 许可证应分发到下列场所和人员。 (一) 悬挂在作业现场;

(二) 张贴在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 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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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5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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