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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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年10月7日 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 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 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
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 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 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
第四十三条 对于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管理资料。装置变更时,应及时修改图纸、资料,使其与实际相符。
第四十四条 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六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电气安全用具包括基本绝缘安全用具, 辅助绝缘安全用具和一般防护用具。
第四十六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习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四十七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 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风处,保持清洁, 防止潮湿。
第四十九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 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表2-2所列数值。
表2-2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的试验标准和周期 序号 名 称 电压等级 周 期 交流耐压 耐压时间 泄漏电流 附 注
(kv) (kv) (mi
n) (mA)
1 绝缘棒 (6-10)/35 每年一次 44/三倍线电压 5 2 绝缘档板 (6-10)/35 每年一次 30/80 5 3 绝缘罩 35 每年一次 80 5
4 绝缘夹钳 35及以下 每年一次 三倍线电压 5
5 高压试电笔 (6-10)/35 每半年一次 40/105 5 发光电压不 高于额定电压的25%
6 绝缘手套 高压/低压 每半年一次 8/2.5 1 (≤9)/(≤2.5) 7 橡胶绝缘靴 高 压 每半年一次 15 1 ≤7.5
8 核相器电阻管 6/10 每半年一次 6/10 1 (1.7-2.4)/1.4-1.7) 9 绝缘绳 高 压 每半年一次 105/0.5米 5
第七节 易燃易爆场所用电管理
第五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分级标准, 划分其所属类、级,再按其类、级和GBJ58-83进行该场所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
第五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防爆电器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在外壳上的标志和在名牌上的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应齐全、清晰。 第五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安装与验收, 应严格按国标GBJ232-82《电气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加强维修保养
和定期检修、 预试工作,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十四条 本节未尽之处,应参照劳动安全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电气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气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尽快消除事故点,限制事故的扩大, 解除人身危险和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并尽快恢复供电。 第五十六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原,抢救触电者, 并应保护事故现场,报告有关领导和地方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供电系统发生事故时,值班员必须坚守岗位, 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积极处理事故。在事故未分析、处理完毕或未得到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班人应留在工作岗位上,并以交班人为主处理事故。高压系统发生重大事故,还应尽快报告当地电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实事求是地分析处理事故。 对
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节 电 气 防 火
第五十九条 电气 防火按公安部防火检查手册第九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安 全 标 志
第六十条 安全标志使用的颜色和格式、 内容必须符合国标GB
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标志牌根据用途可分为:禁止、警告、提醒、许可四类。 一般宜采用非金属材料制做。用金属材料制做的安全标志牌不能挂在导电体上或接近导电部分。
第六十二条 安全标志的种类、悬挂处所及式样和使用方法见表2-3。
表2-3 各种安全标志的使用方法及式样 ───┬────┬─────────────┬─────┬────┬─── 类别 │文字内容│使用方法及悬挂处所 │外形尺寸 │标志颜色│文字
│ │ │(mm) │ │颜色
───┼────┼─────────────┼─────┼────┼─── 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地点的│ 200×100 │白 底 │红
│有人工作│油开关或刀闸的传动机械或操│ 或 │ │ │ │作把手上。 │ 80×50 │ │ ───┼────┼─────────────┼─────┼────┼─── 禁止类│禁止合闸│悬挂在可能送电到工作线路的│ 200×100 │红 底 │白
│有人在线│油开关的传动机械或操作把手│ 或 │ │
│路上工作│上及刀闸上;标志牌的数目与│ 80×50 │ │ │ │线路上工作班数相同。 │ │ │
───┼────┼─────────────┼─────┼────┼─── 禁止类│禁止攀登│工作人员上的带电导体的框架│ │ │
│高压危险│上,运行中变压器的梯子上。│ 250×20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高 压、│悬挂在变电所外,油开关前。│ │ │ │ │变压器室前及开关柜前和以上│ │ │
│生命危险│各处的内部墙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止 步 │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高压带│ │ │ │ │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在│ │ │
│高压危险│临时活动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站 住 │悬挂在各工作地点附近的低压│ │ │ │ │带电设备前或遮栏上,亦可挂│ │ │
│生命危险│在临时遮栏上。 │ 280×210 │白底红边│ 黑 ───┼────┼─────────────┼─────┼────┼─── 警告类│切勿触及│悬挂在架空线路杆塔离地面 │ │ │ │生命危险│2.5~3m处,杆距100│ │ │ │ │m以上每根挂一块,100m│ │ │
│ │以下每隔一根挂一块。 │ 210×280 │白 底 │ 黑
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和出厂技术文件。
第一八三条 照明配电箱(柜)内,如有交、 直流或不同的电压等级的电源时,应以明显标志区别并用文字注明,同时要标明各回路的名称。
第一八四条 事故照明应加特殊标志使其和正常工作照明的灯具、开关有所区分,使于识别。
第一八五条 电气照明装置验收时, 应按GBJ232-82的规定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资料。
第一八六条 电气照明装置应有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照明装置变更时, 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修改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一八七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 严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
第一八八条 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 应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
第一八九条 行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并采用双线圈变压器供电, 导线必须有绝缘护套,采用前应检查接线是否正确。 第六章 电 气 试 验 第一节 基 本 要 求
第一九○条 试验站(室)的设计,应按其最高试验电压等级、试验项目、 产品特点等有关技术数据,使其所处位置与其他建筑物、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应有足够宽度和畅通无阻的运输、消防通道。
第一九一条 高电压试验站(室)应有屏蔽装置、门窗屏蔽连接应可靠。
第一九二条 试验区应设高度不低于17米的安全防护遮栏, 试验区内所有的门必须有联锁装置。
试验区危险部位和门上方应装设红色灯光警告信号,有“高压危险”、“严禁入
内”等标志牌。所有安全指示、警告信号、联锁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第一九三条 试验站(室)必须按设计要求装设接地装置, 独立的高大试验站还应装设防雷装置,严禁利用保护接地系统作为大电流的放电回路。
第一九四条 试验站(室)应备有录音机,大型试验站还应有扩音机、对讲机。
第一九五条 试验站(室)内的试验设备、测量装置、被试品、 试验接线的布置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净距,操作台的位置应便于观察整个试区。
高电压设备的各项安全净距,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但一般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工频高压:应不小于下表放电间隙的1.5倍。 正棒对负板的放电间隙
──────────┬───┬───┬───┬────┬────┬──── 有效值U{H}(kv) │330│640│900│1010│1200│1300
放电间隙(米) │ 1 │2 │ 3 │ 4 │ 5 │ 6
──────────┴───┴───┴───┴────┴────┴──── 冲击高压:应不小于下表放电间隙的1.5倍。 正棒对负板的放电间隙
────────┬───┬────┬────┬────┬────┬──── 峰值U{M}(kv) │500│1000│1500│2100│2600│3100
────────┼───┼────┼────┼────┼────┼────
放电间隙(米) │ 1 │ 2 │ 3 │ 4 │ 5 │ 6
────────┴───┴────┴────┴────┴────┴──── 第一九六条 高电压试验设备带电部分距人体的最小安全距离必须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 工频│电压等级(kv)│10 │20 │50 │100 │150 │250 │500 │80│1000
├────────┼──┼──┼──┼──┼──┼──┼──┼─┼──
电压│安全距离(米) │0.7 │1.0 │1.5 │2.0 │2.5 │3.0 │4.0 │6.0 8.0 ──┼────────┼──┼──┼──┼──┼──┼──┼──┼─┼── 冲击│电压等级(kv)│1000│1500│2000│2500│3000│3600│ │ │ 电压├────────┼──┼──┼──┼──┼──┼──┼──┼─┼──
│安全距离(米) │4.0 │5.5 │7.0 │9.5 │10.5│11.0│ │ │ ──┴────────┴──┴──┴──┴──┴──┴──┴──┴─┴── 第一九七条 所用试验设备、仪器仪表, 都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各种仪器仪表应经计量部门校验合格,并应定期复验。
自制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必须技术资料齐全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才能使用。
第一九八条 试验站(室)应按规定配备各种绝缘用具、防护用品、 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 试 验 管 理
第一九九条 必须加强对试验站安全工作的领导,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技员, 每个试验班应有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 各种电气试验工作至少应有2人同时进行,并明确试验负责人, 试验负责人就是试验工作的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不断地监护试区的安全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规程的操作和行为,对不服从命令者有权令其退出试区。
第二○一条 试验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有关制度, 必须随时回复试验负责人的命令,并按命令操作。发现危及人身、设备、试品安全现象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报告试验负责人。 第二○二条 试验站(室)的安全防护装置、试验设备、仪器仪表、 电器线路严禁任意更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变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做出明显标志后通告全体试验人员。但任何变动必须以不妨碍试
验工作的安全为前提,变动后应有详细技术资料备查。
第二○三条 试验站只准作试验使用,不得安排其他作业。 试验站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不得堆放有碍试验人员观察试区的其他物品。
第二○四条 一切实验工作必须在规定的试区内进行, 不准跨场或接装临时线路试验。现场试验时试区应设临时护栏,护栏上应挂警告牌。
第二○五条 试验线路应避开交通要道和人行道,必须通过时地面导线应设护层,架空导线应挂警告牌,试验结束后必须立即拆除。 第二○六条 非试验站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经批准进入试验站的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服从试验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安全区内活动,禁止随意走动和做有碍试验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三节 电气试验安全要领
第二○七条 试验负责人必须在每次试验前向全体试验人员讲授试验方案、 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试验负责人布置的工作内容及人员分工情况应记录备查,必要时应录音。
第二○八条 试验前,试验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要认真检查全部安全防护设施,试验设备、仪器仪表、试验连线、试验、接地线是否正确,所有试验人员是否按分工要求进入岗位。
第二○九条 在确认全部人员已退到安全区后,试验负责人即可发出准备通电的命令,待得到试验人员逐个回复“可以通电”的复令后,试验负责人方可下达“通电”的命令。
第二一○条 从试验负责人宣布试验开始到试验结束, 所有命令和复令都必须录音。试验顺利完成后,录音带可不保留,若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时,录音带必须保留到事故结案。
第二一一条 试验结束或需改变试验接线时,必须由试验负责人下令“断开电源”,并指令专人对产品进行放电、验电、挂接地线后才能宣布“电源已断开”,再指令主操作人或其他人员拆除或改接试验接线。
电器产品现场试验和容量大的产品试验时,试验前后均应对被试品先行验电、放电后才能进行工作。
第二一二条 大型电气产品试验(包括现场试验), 在试验负责人和主操作人不易观察到试品的各部位时,应由试验负责人指派专人位于危险区外进行监护。
第二一三条 试验充有压力的试品时应事先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在不影响试验性能的情况下,承压件或瓷瓶应有保护措施。 第二一四条 严禁带电检查试验线路和改变接线。试验时未验明确认试器, 试验线路等未带电前应一律视为带电,严禁用于触摸。 第二一五条 电机超速试验时应在隔离间进行,严禁一切人员进入隔离间。
第二一六条 机械设备的电力装置调试。
1.试品的金属外壳应按规定接地,各外露的传动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2.首先检查安全联锁、限位、保护控制、信号等二次回路,才
能做主回路的通电试验。
3.大型、成套设备的电气装置调试时,应有总负责人负责指挥,各岗位人员配合工作。
第七章 高频电磁场和静电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 高频电磁场安全防护
第二一七条 高频电磁场环境下工作的人员,除进行一般性安全技术培训外, 还应定期进行高频电磁场防护的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一八条 高频设备(装置)的设计必须考虑高频变压器、振荡回路、馈电线、感应器等的合理布局和设备(装置)屏蔽。 第二一九条 高频设备(装置)的屏蔽应采用导电良好的材料如铜、 铝等制造。屏蔽结构应尽量减少尖端和棱角并接触良好,结构严密。
第二二○条 高频振荡回路中引出高频机箱的部分宜采用铜铝材制成的板状或网状结构进行屏蔽,并与机壳之间有良好的电气接触。 第二二一条 机壳外的高频输出变压器应采取屏蔽措施, 其屏蔽罩体宜设计成圆形。罩壁和变压器线卷的距离一般为变压器线圈半径的1/3~1/5。罩体顶部和变压器线圈的距离一般为变压器线圈半径的1~2倍。
第二二二条 高频馈电线宜采用四面体的铜板或铝板屏蔽, 并在两端与设备外壳进行可靠的电气 连接。
第二二三条 因受操作工艺限制不能进行全屏蔽的高频部分(如感应线圈等),宜采用自动启闭的屏蔽罩体或采用金属与非金属复合
材料进行屏蔽。
第二二四条 高频设备的外壳(屏蔽体)必须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严禁随意开孔打洞。工作时,设备的柜门不得打开。
第二二五条 高频设备和屏蔽体必须可靠接地。高频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地线应尽量缩短,其长度一般不超过波长的1/4,若无法达到时应避开波长1/4的奇数倍。
2.接地线应选用多股铜线或多层铜皮,且应保持平直。 3.接地极宜选用表面积为1~2m[2]的钢板立埋于2~3米的地下。 铜板厚度不做规定,但应耐一定的腐蚀。
4.高频电源装置的金属外壳应就近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
第二二六条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屏蔽室的结构型式及材料,应根据屏蔽要求确定。 2.屏蔽室的通风口应予屏蔽。
3.滤波器应设置在电力线路进入屏蔽室的入口处。 4.屏蔽网、滤波器和其他金属管道均应接地。
第二二七条 电子管振荡器的振荡回路和高压整流部分,应装设联锁装置。 当柜门开启时应能自动断开电源。
第二二八条 高频设备的信号、仪表、联锁装置应处于完好状态, 高频设备的遮栏和屏蔽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不得随意移动和拆除。工作中不许进入遮栏进行检修。
第二二九条 必须两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频设备,并指定操作负责人。 操作时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及其他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二三○条 更换工件时应停止高频输出。工作中不得用手触及设备的冷却水。
第二三一条 设备工作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时,应首先切断高压, 然后再分析排除故障。
第二三二条 检修设备时应先停电。打开机门后,首先对阳极、栅 极、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严禁带电抢修。操作工不得独立检修设备。
第二节 静 电 防 护 第二三三条 下列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 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
第二三四条 设备和装置在运行中一旦发现可疑的吸引、推斥、 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即应测试确定是否静电所致。
第二三五条 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估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的可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实际测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二三六条 对金属导体进行防静电接地时应同时考虑跨接。 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GBJ232-82的规定。
第二三七条 采用屏蔽限制静电电位上升的措施时, 必须将屏蔽
材料可靠的接地或与已接地的物体跨接。
第二三八条 当采取增湿、 加入抗静电添加剂和静电消除器等措施时必须针对不同场所和消除静电的对象合理选用。
第二三九条 当人体由于自身活动、 接触或静电感应可能造成静电伤害或二次伤害的场所应采取防止静电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二四○条 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四一条 本规程未包括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家标准有抵触时按国家标准执行。与部颁其它标准有抵触时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四二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 第二四三条 本规程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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