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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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 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这样一群人,我们把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所谓弱势群体是指在经济条件、政治权利、社会地位、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他们生活在这社会的底层,生活艰辛,他们绝大多数在经济上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经济上的低收入决定了其物质财富的数量低下和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在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

1.1 弱势群体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社会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在任何时代的任

何一个国度里,总有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的最低层。但是,中国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也产生弱势群体。他们并不仅仅是由于生理和主观方面的缺陷或低下而造成了其弱势地位;而是还由于各种特定的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使其在权利、发展机遇、物质和精神生活等方面始终处于绝对或相对弱势的位置。所以,需要社会给予他们帮助,让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1.1.2 研究意义

关注并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不仅对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让劳动人民在发展中保持平衡;在效率中寻求公平。努力提高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1.2 何为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他是指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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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性别歧视,对户籍的歧视。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1.3 弱势群体的产生

那弱势群体是如何产生的呢?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经济体制转变及其引发社会结构调整带来的冲击,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充分就业制度,人人都有工作,保证了人人都有收入来源,失业处于隐性失业状态,使得众多“弱势群体”隐形化。改革开放后,整个社会结构开始转型,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消减了企业内部大量的冗余人员。这些人知识水平较低,生存技能差,是典型的弱势群体。这一部分人员原本隐形化的弱势群体特征显性化了,数目庞大的弱势群体好像突然间冒了出来,使得政府、企业和社会都措手不及。第二、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力的提高及科技应用的后果,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的资源禀赋结构是劳动力资源相当丰富,资本相对稀缺。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许多传统的产业开始逐渐萎缩。长期看来,弱势群体的规模必然会继续扩大。第三、分配机制的变革。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平均分配”的大锅饭制度。这种制度割断了能力与收入之间的内在联系,无形中取消了平等与效率的区别,起到了抑强扶弱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形成了在收入分配上的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加快了新弱势群体的产生和老弱势群体境况的恶化。第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安全网脆弱。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也是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的避风港。近年来,虽然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障制度,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社会保障对象狭窄、覆盖率低。这几个原因导致了我国庞大的弱势群体,需要我国建立起完善的保障体系。

2 保障弱势群体

2.1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虽然已经建设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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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30元的筹资水平过低。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各地可积极探索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 构筑完善的保护体系 2.2.1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要尽快使“下岗”与失业并轨,既消除失业人群的“身份”区别,能使“下岗”职工中的真正弱者得到其他保障条款的保护,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所谓保障对象一体化,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一样,有同等的社会待遇和劳动保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就越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国家要求各地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个别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地方之间差异大、不统一。 2.2.2 构筑完善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

我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低层次的,缺少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弱势群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加上法律保护上的缺陷,难免造成弱势群体的心理失衡而采取极端的救济方式,这对社会和谐秩序的破坏是很大的。因此构筑更加完善有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体系,不仅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也能消除社会隐忧,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是根据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的,帮助公民提高抵御生存风险能力和扶助弱势群体以保障生活安全或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市场是竞争的市场,虽然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在实际上由于每个人的能力、受教育程度及职业状况等各种先天后天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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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因素的不同,在竞争的市场中他们所能获得的资源也就各不相同,缺乏竞争力的人群因为无法获得资源而沦为弱势群体,而社会保障的目的正是通过制定养老保障制度、失业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费制度等等,使这群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生活支持。

2.2.3 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只在城市实行,农村依然是家庭保障为主的方式。这样的做法在根本上是无法缓解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在城市因为各种因素的作用对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措施也往往落不到实处。正确的做法是一方面完善城市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每一项具体的措施都能落实到弱势群体的身上,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途径,将各地探索中行之有效的方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农村摆脱家庭保障为主的低层次保障阶段,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起走向规范化、社会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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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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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4x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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