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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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

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劳社医[2008]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1.30 【实施日期】2008.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2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10号)的要求,现就2008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1 / 2

根据目前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

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年度申报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如下:

(一)申报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1.分布在黄埔、萝岗、南沙区的医疗机构。

2.分布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儿童医院、隶属于大中专学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

3.分布在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独立统筹区的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所在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二)申报新增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广州市老八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均可申报工伤、生育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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