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检察实务题库考试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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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一、检察的概念 1、检察的字义、词义 从字义上看,“检”字有约束、限制、法度之意;“察”字有考核、调查、查举之意。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将“检察”解释为“审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 2、检察的概念 在我国,“检察”一词已经成为表述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的专用概念。 “检察”,是指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和经济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简言之,检察,即法律监督。 二、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历史上,最早建立检察制度的是法国。14世纪初,国王腓力普四世将“国王诉讼代理人”改称为“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进行侦查,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书,参与法院的审讯;另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腓力普四世新建立的检察官制度,被认为是现代检察制度的开端。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创制的目的,一是为了废除当时诉讼中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分权原则;二是为了创设一个受过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拘束的客观公正的检察官署,以控制警察的活动,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为了守护法律,使客观的法律意志贯通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其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基本特点是:

第一,检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

第二,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和职能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基本特点: 第一,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

第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大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的权力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第三,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构。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检察机关的设置:英国的最高检察机关称为法律事务部,也称为总检察署,由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领导。美国没有单独设置中央检察机关,而是在司法部中设立名为联邦检察官的机构。

检察机关的职权:英国主要有:(1)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3)维护公益,参与部分民事诉讼。(4)充当王室和政府的法律顾问。 2、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历史上的御史制度。

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检察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基本沿袭了清末的司法制度。

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建立后,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1932年,建立检察机关,但一直实行“审检合署”制度,直到1980年7月1日才改为审检分隶制。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1)创建时期(1949年~1953年) 1949年第一届政协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相继开始建立。

根据这两个法律,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职权主要有:第一,一般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第二,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及实行司法监督;第三,参与民事和行政诉讼。

(2)发展和波折时期(1954年~1966年)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五四宪法从第81条到84条对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作了规定,其中包括高检院的职权、领导关系和检察长的任期,并且规定了垂直领导的原则。同时,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至此,人民检察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可以说比较完善了。 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并进而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猖獗,检察制度遭到质疑和批判。实践中推行“一长带三长”、“一员顶三员”,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60年后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1962年以后,检察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但没有恢复到历史上的最完善程度。

(3)中断时期(1966年~1977年)

十年浩劫期间,检察机关被认为是“从资本主义国家办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搞法律监督是矛头对内”,必须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1968年12月后,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5年四届一次人大通过的“七五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实质上取消了检察制度。 (4)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年~今)

1978年3月,五届一次人大通过了“七八宪法”,重新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检察制度获得新生,各地检察机关普遍恢复建立。

1979年12月,五届二次人大修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法院相互配合、互相制约。该组织法的重要修改之处在于:一是取消了“一般监督”,即删除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的职权规定;二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上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同时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3、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第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第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第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第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1、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2、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

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集中体现在其《论“双重”领导与法制》、《论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司法人民委员部的任务》、《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著作中,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 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应当是统一的。

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 第三、检察权与行政权分开,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为了保证检察权的行使,列宁主张实行自上而下的集中领导。 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是列宁主义中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以列宁法律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的革命实践和具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四、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的涵义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法制运作环节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作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

我国“八二宪法”将检察机关确定为法律监督机关,毫无疑问,检察权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监督。同时,检察权也不同于狭义的法律监督,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 第一、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即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的监督,法律监督权只能由国家的特定的专门机关行使,不能由其他主体代替。同时,这种监督的方式、手段、措施等均是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容采取法律以外的方法;监督的效果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具有广泛性,如政党、人大、社会舆论、公民等,其监督的方法多种多样。 第二、检察监督的内容只限于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形,并不是对法律实施以外的违法情形和法律实施中的所有情形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包含三个内容: 一是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

二是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 三是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因而,检察监督的事项在范围上是特定的,并非包罗万象;同时,这些有限的监督事项也必须是法律事先确定的,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事项,检察机关无权进行所谓的法律监督。 第三、检察权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基于犯罪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就监督对象而言,检察权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构成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至于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并不在检察监督之列。而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政

党、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

由此可见,检察权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具有主体的唯一性、手段的专门性、对象的特定性、效果的法定性等基本特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权,而是一种专门术语。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征:

第一、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它意味着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定职责,是权力与责任的结合;同时,它渊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是国家监督权的组成部分。

第二、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一定的监督权,但是它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监察部门是专门行使监督权的机关,但是它监督的范围局限于政纪的执行情况,而且从属于各级行政机关,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检察机关是专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家机关。

第三、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法性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标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

第四、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法律监督职能中除了极小一部分消极处分权(如撤案、不起诉等)以外,一般不具有实体性的处分权,更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司法裁决权。正是因为法律监督职能的这种程序审查和程序启动功能,使它与国家的其他职能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关系,而且这种监督制约关系不具有凌驾于行政、审判等国家职能之上的可能性。

第五、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依法作出的决定或采取的法律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特点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独特的性质,是其他形式的监督不能替代的。

2、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又称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指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表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它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 3、人民检察院的任务

第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的国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 第三、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指法律赋予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项权力的总和,各项具体职权统称为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享有下列各项权力:

1、刑事案件侦查权2、批准和决定逮捕3、公诉权

4、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5、刑事审判监督权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7、民事审判监督权8、行政诉讼监督权9、司法解释权

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方面的职权,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活动的监督、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监督职权。 六、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内设机构和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此外,省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2)反贪污贿赂部门 (3)反渎职侵权部门 (4)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部门(5)公诉部门 (6)监所检察部门 (7)民事行政检察部(8)检察技术部门 (9)纪检监察部门

此外,还有办公室、政治部、行政、装备、政策法律研究等内设机构

检察官

(1)检察官的概念

检察官,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具有法律职务,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助理检察员。 (2)检察官的等级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担任检察官的条件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年满二十三岁;

C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E身体健康;

F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对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A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检察官的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此外,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检察官的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的权利:

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参加培训;

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辞职。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原则 3、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7、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8、检务公开原则

9、加强内部制约、规范业务工作原则 第二章 自侦业务

(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自侦业务的范围 自侦业务的范围,也称为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四类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名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5、徇私枉法案;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9、私放在押人员案;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9、环境监管失职案;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3、放纵走私案;24、商检徇私舞弊案;25、商检失职案;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

立案的条件

第一、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

第二、法律条件,即这种事实是被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立案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本质在于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不是结案。 不能把立案条件人为地提高。

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充足的犯罪证据,则是侦查阶段的任务,而不是立案阶段的任务,更不是立案阶段需要得出的结论。 (2)在分析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排除法律明确规定得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是对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是检察院立案工作的基本规范,是检察院立案时应当掌握的条件。应当注意:

立案标准仅仅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或结果要达到的程度的描述,不等于犯罪构成本身;只符合立案标准的规定,尚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条件,不能立案; 只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尚达不到立案标准的,也不能立案; 立案标准参照了刑法的量刑起点,但不等于量刑起点;

立案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将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立案标准类型:

(1)根据犯罪数额确定立案标准,如贪污罪、贿赂罪的立案标准;

(2)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危害结果确定立案标准,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3)根据犯罪行为确定立案标准,如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立案标准的依据

(1)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九届检委会41次会议通过)

(2)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程序

(1)发现犯罪线索

(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3)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立案前审查要十分注意讲究策略和方法,作到“八要”:

一要严格审批制度,要案线索和重大线索的审查,必须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 二要突出重点,切忌面面俱到,四处撒网。要优先审查和补充调查那些直接影响立案决定与否的关键性问题。 三要通过“四集中”(集中力量、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问题)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证据。

四要注意保密,尽可能不让被控告、举报的人知道。

五要注意保护被审查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 六要制定周密的审查计划,作到心中有数。 七要注意掌握好“度”,防止以审查代替侦查。

八要依法进行,不能使用强制措施,也不能使用法定的侦查措施。 (4)决定立案

**省**市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检 立[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 (86)规定,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涉

嫌 一案立案侦查。

检察长(印) 年 月 日 (院印) 侦查

(一)制定侦查方案 1、分析判断案情

分析判断案情的总体要求是:

(1)要从实际出发,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 (2)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3)要多侧面、全方位,形成立体思维网络,掌握辩证的逻辑思维方法。 通过分析判断案情要达到:

(1)判明案件的性质。主要是进一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存在,有无诬告的可能性;

(2)对犯罪嫌疑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分清问题的大小、轻重、主次、性质、难易程度及侦查方案、措施,做到心中有数;

(3)推断案件的 时间、地点、靖国、方式、动机,初步勾画出案件的概貌;

(4)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阅历、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爱好、社会交往、个性特点等;

(5)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行业特点。

2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侦查范围是指需要查明的问题、对象以及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时间、空间、存在方式等。案件的侦察范围确定在什么样的时间、人员、对象之中,从什么人、什么问题上优先突破,这是侦查突破的关键。

侦查范围确定之后,就需要确定侦查方向,也就是确定侦查案件的性质、侦查的主要任务。侦查方向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司法实践表明:性质不同的案件有其不同的特点和犯罪构成,侦查工作所需要解决的任务不同,因此侦查方向也就不同。当然,侦查方向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也有可能发生变化,作局部调整,是正常的现象。这就需要及时把握这种变化,调整侦查方向。 3、选择侦查突破口

一般而言,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方面和作案活动方面的薄弱环节,心理防线较为薄弱,比较容易突破;

(2)必须是侦查该案的关键性问题,突破后查证其他问题;

(3)在诸多问题中被选定为突破口的鼻祖是占有材料和证据较多,便于运用策略,寻机突破的问题。 4、制定侦查方案

侦查的方法和策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3、勘验、检查 4、侦查实验 5、搜查

6、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7、扣押邮件、电报

8、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9、鉴定 10、辨认

强制措施 1、概念 2、特征

3、基本原则——准确、及时、依法 4、种类及基本规范

侦查终结

1、概念及性质 2、时限规定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意见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

——侦查终结、移送不起诉:犯罪是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罚。

——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允方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4、侦查终结报告

新形势下的检察侦查工作特点

1、侦查重心前移,从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为主,转为秘密调查,全面调取证据; 2、侦查方法特别是讯问方法要从偏重于强攻硬取和打疲劳战,转为运用谋略和科技手段获取证据;

3、侦查决策从无风险决策转为风险决策; 4、侦查机制从单兵作战为主转为整体作战。

检察侦查谋略运用 敲山震虎法 分化瓦解法 投其所好法 情感施压法 刚柔并济式 虚实攻心法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法 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法 选择时间,掌握概貌法

此外,尚有诸如欲擒故纵、诱敌深入,单刀直入,冒名顶替、化装调查等等。

侦查讯问的特点与技巧 特点

讯问地位重要,讯问难度大;

讯问对象反侦查能力强,不易突破; 讯问对象易翻供,易反复;

相关佐证少,诡诈技巧不易施展 技巧:

重视外围调查,重视其它证据的收集 重视发现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重视书证的收集;

重视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文书检验 、笔迹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有的放矢

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会经历焦躁对抗、反思翻供、动摇突破几个阶段。

因时因事置宜,施用谋略 时机、要领

讯问笔录范文

讯问笔录( 第1次)

时间:2007年1月20日自12时36分开始至13时08分结束 讯问人:孙志明、王飞金水公安分局刑侦九中队

被讯问人:姓名:曹友性别:男年龄:35岁;出生年月日:1965.5.13民族:回文化程度:文盲;工作单位:××市水电公司;家庭住址:××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讲一下?

答:家里五口人。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女儿,曹红,11岁,上学;女儿,曹青,10岁,上学;儿子,曹蓝,9岁,上学 问:讲一下个人简历?

答:从小没有上过学,不会写字,16岁参加工作,现在是南阳市水电公司工人。 问:以前受过公安机关处理过没有? 答:没有。

问:今天为啥把你带到刑侦中队? 答:偷了一部手机。

问:是不是这部手机?(出示提取的菲利浦手机) 答:就是。

问:几个人去偷的,你偷过几次? 答:我自己偷的,就偷过这一次? 问:把偷手机的经过讲一下?

答:2007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我在儿童医院专家诊断室屋内,一个女的在屋里站着,这个女人穿红鸭绒袄,我看见这个女的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将这部手机掏出来,拿在手上,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带到治安室,后来到了派出所。 问:你所讲的是不是实话? 答:是实话。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与你讲的是否相符? 答: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相符。

以上记录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一样。 曹友(指印)

2007年1月20日 第三章

审查批准逮捕 和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概念和意义

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3)及时发现漏罪和漏犯,防止打击不力;

(4)有利于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基本流程:受理案件 - 审查案件 - 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 )- 复议、复核 1、受理案件 (1)《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

(2)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该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3)应当随卷移送的物证;

(4)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相应的法律文书;

(5)已经搜查的,应当有搜查证和搜查笔录;扣押物证、书证的,应有扣押物品清单;已经收缴的赃款赃物退还失主的,应有失主领取被发还赃款赃物的收据等。

如果上述程序性条件具备,则进入实体性审查;如果上述条件不具备,则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2、审查案件 (1)审查内容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准确; 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的必要;

是否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件; 有无遗漏应当逮捕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 (2)审查的具体方法

第一、审阅案件材料——“六对比” 审阅案卷的情况,应当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 应注意:不得另行侦查;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可以“提前介入”。 (3)审查的时间

凡是拘留案件,审查时间为7日;

凡是未被拘留的案件,一般是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审查时间为20日。 3、审查决定 (1)批准逮捕

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院印,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提请批捕的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如果发现有漏捕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交《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议其提请逮捕。

如果公安机关不报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制作《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不批准逮捕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捕。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现有的证据不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或者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对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虽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明显符合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具有法定不追诉情形的不批捕。

对于具备刑诉法第15条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证据不足的不批捕。

复议、复核 (1)复议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决定书》后5日内,可以提出《要求复议意见书》,送交检察院进行复议。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逮捕部门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复议后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对于复议后改变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和《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 (2)复核

公安机关在收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如果认为该决定有再议必要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复议决定书》和案卷材料,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决定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基本流程: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与受理公安机

关报捕案件的流程一样。 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9月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以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 《规定》确定的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 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及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并确保提请审查逮捕的材料齐备、规范。 1、案件受理

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受理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象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一样,认真审查,查明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审查后,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审查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审查决定

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审查逮捕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4、逮捕的重新决定或者变更、撤销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原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审查逮捕案件的备案审查 1、备案审查的概念 备案审查,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准、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案件的备案材料的审查,及时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工作情况,发现和纠正错捕和漏捕问题,确保办案质量,进行业务指导的一项工作制度。 2、备案审查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涉外案件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备案审查的权限

(1)非涉外案件的备案审查,由上一级检察院负责;

(2)涉外案件,除依法由高检院审查批捕的以外,均由分、州、市检察院报省级检察院审查。省级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报高检院备案。简而言之,涉外批捕案件均由高检院备案审查。 4、备案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首先,应审查备案材料是否报送齐备。

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的涉外案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1)《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备案报告书》;(2)《逮捕案件审查报告》;(3)《逮捕案件审批表》。 报送的非涉外案件备案材料包括:(1)《逮捕案件审批表》;(2)《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其次,应指定专人审查备案材料,并填写《逮捕案件备案审查表》。如果经审查发现下级检察院所作出得的决定有错误,应当立即进行纠正,制作《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审查逮捕案件的复查

复查的概念

复查,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所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复查,以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审查逮捕决定的一项工作制度。

复查的重点

(1)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的案件; (2)群众对处理决定有意见提出申诉控告的案件; (3)适用法律较为疑难的案件;

(4)一定时期内比较突出的犯罪案件。

判断案件质量的标准

错捕 漏捕 案件质量不高 错捕

a、无辜的;

b、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c、不构成犯罪的;

d、涉嫌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犯罪的;

e、作出逮捕决定时,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以后诉讼中,证据没有发生变化,而

作出撤销案件或绝对不起诉的处理,经审查认为正确的;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院和法院认识一致,不抗诉的。 漏捕

a、应当逮捕,而作出不批准、决定逮捕决定的; b、应当逮捕,而建议撤销案件的;

c、应当逮捕,而建议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因而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d、经复议、复核,在原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改为逮捕的; e、上级检察机关发现部逮捕决定错误,改为逮捕的。 案件质量不高

a、对明显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b、对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c、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而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批准、决定逮捕的; d、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提请逮捕同案犯罪嫌疑人,而未提出建议和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 e、审查批准、决定逮捕超过规定时限的;

f、法律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规范,案卷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

复查纠正的程序

经过审查,发现错捕的,应当及时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批准、决定逮捕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放人;

经过审查,发现漏捕的,应当及时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原批准、决定逮捕的决定,及时作出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对案件质量不高的,应当注意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整改措施。必要时,可将复查情况作一通报,使案件复查工作达到纠正错误,不断提高批准、决定逮捕质量,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

案例讨论

王某、刘某、李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刑事拘留第二十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王某,对刘某和李某却以拘留期限未到而继续予以羁押在看守所。

分歧意见:对于该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否正确,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刑事刑事拘留最长为三十日,且本案已依法对王某、刘某、李某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将刘某和李某继续羁押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由公安机关释放刘某和李某,并同时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日19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回到其暂住的某路195号15栋105室家中,发现妻子赵某某不在家中,便怀疑其在外有不轨行为。当赵某某于19:30分左右回家后,杨某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到22时许。次日凌晨2:30时许,被害人赵某某叫喊肚子痛,后被犯罪嫌疑人杨某送至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被害人赵某某系生前四肢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挤压综合症而死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承认了其对赵殴打的事实,但又称,其在殴打赵之前发现赵的四肢已经存在被人殴打过的青紫伤处,并询问过赵原因,因赵

不肯说明于是继续多次击打赵的伤处。证人冯某某、向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可以证明听到杨、赵住处房屋内传出打架声以及女性“唉哟”的呻吟声。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局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90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机体富含肌肉的部分(大多为四肢)因长时间受挤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出现肢体明显肿胀,引起缺血性坏死,急性肾功能衰竭。检案中可见于钝器打击造成大面积肌肉及深度组织损伤坏死及长时间绳索捆绑等损伤。挤压综合症一旦出现对机体损害严重,往往造成死亡。 分歧意见

对该案犯罪嫌疑人应否批准逮捕,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赵某某被他人殴打致死的事实是确凿的,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加害行为和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不批准逮捕。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有殴打赵某某的事实,赵某某也因被其殴打死亡,有伤害结果。由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大,拟对犯罪嫌疑人杨某作基本构成犯罪的有条件逮捕。

案例讨论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四章 公诉业务

公诉制度概述 1、公诉的概念

公诉,是相对于自诉的一种控诉方式,是指国家授权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的控诉。 在我国,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行为。

公诉的意义

(1)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2)有利于保障形式控诉的质量。通过公诉程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使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的人不受审判,保证国家对违反刑法、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罪人及时、主动、准确地追究。

(3)有利于保障诉讼程序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通过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情形,以准确的起诉启动审判程序,公诉的这种“承上启下”的作用对诉讼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

公诉的目的和任务

目的:是为了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实现,即通过提请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确认国家刑罚权在该案中是否存在及其实施范围,并请求法院在确认存在刑罚权时对犯罪人处以相应的刑罚,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任务:

(1)审查起诉; (2)侦查监督;

(3)复查、复议、复核; (4)出庭支持公诉。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的任务:

按照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案件在认定事实,收集与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为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作好中分的准备和打下良好的基础。

审查起诉的意义和作用:

(1)把好防错防漏关,保证案件质量。(2)为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作好中分的准备。(3)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4)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

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基本流程:接收-初步审查-登记-专人审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初步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是:(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依法履行法定义务:(1)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有权委托律师等为其提供法律服务;(2)接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3)允许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并提供必要条件;(4)办理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有关事宜。

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审查起诉的基本要求

(1)认真审查证据,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2)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及证人核实证据。 (3)通过审查技术鉴定结论核实证据。

(4)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5)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审查侦查机关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 (6)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作出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报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承办人员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审查意见书,经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a、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b、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c、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d、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提起公诉的规范要求 (1)制作《起诉书》。

(2)向有管辖权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必需的法律文书及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不起诉

不起诉的性质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关于不起诉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2)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 (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 (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 (5)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不起诉的价值和意义

(1)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2)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的类型

(1)绝对不起诉(应当不起诉)

(2)微罪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可以不起诉)

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1)审查。 (2)决定。

(3)宣布和送达。

(4)立即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 (5)解除在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 (6)处理。

(7)复议、复核。 (8)申诉和复查。

出庭支持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和作用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述和表示支持公诉的意见,并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使法庭确认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相应刑罚的判决。 任务:(1)代表国家指控犯罪,要求人民法院对本依法判决;(2)讯问被告人,揭露犯罪事实,出示证据证实犯罪;(3)通过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诉讼主张,要求法庭同意人民检察院对

被告人的指控,依法作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恰当刑罚的判决;(4)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作用:(1)通过讯问被告人以及出示证据,使法庭中分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有关证据的情况;(2)通过质证和辩论,驳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的反驳和辩解;(3)通过发表出庭意见和参加法庭辩论,起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使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受到法律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要求 主要是“八讲”,即: (1)讲政治 (2)讲法律 (3)讲事实 (4)讲证据 (5)讲文明 (6)讲形象 (7)讲策略 (8)讲效果

出庭支持公诉的准备工作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2)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3)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4)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5)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序和内容

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简易程序的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刑事抗诉

刑事抗诉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抗诉的概念

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要求人 刑事抗诉的特点

(1)抗诉的单一性,即抗诉只能一案一抗,不可综合使用;

(2)抗诉的程序性,即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否则便不发生法定效力; (3)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抗诉一经依法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刑事抗诉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与诉讼经济相结合; (2)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

(3)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贯彻“慎重、准确、及时”的抗诉方针。

刑事抗诉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 (2)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抗诉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和第205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对于何谓“确有错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作出了专门规定。 1、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

(1)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一致;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重大矛盾;有新的证据证明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2)刑事判决或裁定采信证据有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主要包括:刑事判决或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错误的。 2、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 (1)定性错误。

(2)量刑错误。主要包括:未认定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适用主刑刑种错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未判处,或者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应当并处附加刑而没有并处,

或者不应当并处附加刑而并处;不具备法定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条件,而错误适用缓刑或判处免予刑事处分。

(3)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所作判决、裁定明显不当的。

3、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1)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严重不合法的;

(3)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人证言未经庭审质证直接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辩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定案根据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5)具备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而作出有罪判决的; (6)当庭审判的案件,合议庭不经过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1、2、3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不宜抗诉的情形:

1、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1)判决或裁定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起诉书、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分歧较大的;

(3)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重新起诉,不能提出抗诉;

(4)刑事判决改变起诉定性,导致量刑差异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改变定性错误的;

(5)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 不宜抗诉的情形:

2、原审刑事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 (1)法律规定不明确、存有争议,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 (2)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罪名不当,但量刑基本适当的; (3)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偏轻的;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偏轻的;

(5)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人民法院适当从轻处罚的。 不宜抗诉的情形: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但是未达到严重程度,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判,或者判决书、裁定书存在某些技术性差错,不影响案件实质性结论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必要时可以以检察建议书等形式,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者建议人民法院更正法律文书中的差错。 不宜抗诉的情形:

4、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者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明显不当的以外,一般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

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人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的。

刑事抗诉的程序

基本流程:受理和审查 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案件的受理和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申诉后,应当指定专人立即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抗诉请求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比照第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标准从严掌握。

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程序

(1)填写《对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抗诉请求答复书》; (2)制作《刑事抗诉书》; (3)移送案件材料;

(4)上一级检察院的审查和决定; (5)提出抗诉和出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程序(1)审查的主体;(2)制作审查报告; (3)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 (4)审查; (5)提出抗诉和出庭。

刑事抗诉工作制度

1、刑事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检察内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侦查卷、检察卷、检察内卷和人民法院审判卷以及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二十份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3、刑事抗诉书和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重点阐述抗诉理由,增强说理性。 4、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应当写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和理由。

5、办理刑事抗诉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出庭预案和庭审答辩提纲,做好出庭前的准备。 6、刑事抗诉案件庭审中的示证和答辩,应当针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进行重点阐述和论证。

7、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应当列席。

刑事监督 刑事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简称,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

诉讼的各侦查机关(含检察院自侦部门)、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其中,审判监督,专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的法律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立案监督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为“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需说明:

关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应当予以监督。

关于“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也要监督,但性质不同。

把握立案监督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明确立案监督的宗旨。其宗旨就是从根本上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不严格执法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第二、划清“没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只有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没立案”不在立案监督之内。

第三、明确理解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的关系。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如果认为需要追捕、追诉的,不宜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办理,而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1)受理。审查逮捕部门、控告申诉部门 (2)审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监督执行

侦查监督

1、概念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注意:

“侦查活动监督”与“侦查监督”的区别。 本章专指侦查活动监督。

范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工作程序和方法 (1)工作部门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 (2)工作方法

A、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B、通知纠正。

C、提出纠正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D、提前介入。 E、督促回复。 F、上级督促。 G、依法查处。

审判监督 1、概念

狭义 :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授予的监督权限以及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及其司法人员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惩罚犯罪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约和督促。 广义 :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

本章专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既防止放纵犯罪,又防止冤枉无辜,既防止重罪轻判,又防止轻罪重罚。 2、范围

①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 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 ③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法庭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⑤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⑥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⑦判决、裁定是否错误;

⑧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3、工作程序和方法

审判监督由公诉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监督的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监督 1、概念

执行监督,又称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 2、对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监督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

3、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 临场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1)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2)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3)判决可能有错误的;(4)在执行前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5)罪犯正在怀孕的。 4、对死缓的监督

5、对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 6、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1)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2)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3)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4)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5)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7、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8、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9、其他执行监督 第七章

民事、行政监督 一、概述

概念 民事、行政监督,又称民事、行政检察,简称民行监督或民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之一。 2、法律特征

(1)民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 (2)民行监督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监督。

(3)民行监督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 (4)民行监督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3、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废除说:

(1)国家公权力不应干预私权,民事抗诉破坏了当事人平等原则,损害了诉讼结构; (2)抗诉导致裁判效力中止,损害了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 (3)民事监督损害了审判独立;

(4)民事监督提高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

(5)民事监督违背了当事人处分原则,是对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无视或不尊重; (6)民事监督反映了对法院的不信任,不利于树立法院的审判权威。 保留说:

(1)裁判不公问题突出的现状,决定了民行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开展和加强民行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必要的、有效的。

(3)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所必需的。

民事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1、受理 案件来源:

(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2)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受理条件: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受理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处理: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2、立案

立案主体。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立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立案通知。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调(借)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其它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审查 审查原则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方法

——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 ——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调查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4)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终止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4)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审查后的处理

(1)提出抗诉; (2)不抗诉;

(3)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4、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5、抗诉

抗诉主体: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条件

民事抗诉条件: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抗诉条件:

(1)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3)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4)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5)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6)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7)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8)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9)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11)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抗诉的工作程序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的撤回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6、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1)宣读抗诉书;(2)发表出庭意见;(3)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

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7、检察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2)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3)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4)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1)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2)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3)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法学专业 检察实务 试题一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4分)

1.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不当或处理案件有错误时,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3.在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4.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参加。 5.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6.我国的刑事抗诉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第二审程序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 7.提出民事行政抗诉的法定后果是启动审判监督或者再审 程序。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相应字母填入括号内。每题2分,共16分)

1.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情形是(B )。 A 曾因违纪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 B.曾被开除公职的

C.曾被勒令调出检察机关的 D.曾被检察机关辞退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属于辞退检察官法定事由的是(C)。 A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B.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C.因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员额的

D.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关于立案前的审查,正确的方法是(A)。 A 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 B。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C.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D.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4.人民检察院对担任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决定逮捕后,由(B)句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A.同级检察机关 B.县级检察机关 C上级检察机关 D.下级检察机关

5.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报请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决定

立案侦查的,应当(D)。

A 要求侦查部门说明不报请决定立案侦查的理由 B.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 C 通知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D.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审查起诉的内容的是(D)。 A.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B.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C 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D.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是否扣押、冻结并随案移送

7.郑某与刘某为同事,某日因琐事口角而动手,郑某将刘某打伤。县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以故意伤害罪对郑某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刘某受伤与郑某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没有证据证明,后经补充侦查仍然不能得到充分证明,以下的说法正确的是(C)。 A.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B.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发现充分的证据后,应当提起公诉 C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D.经检察长决定,可以撤销案件

8.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一民事生效判决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应当向(A)提出抗诉。

A 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法院 D.以上三个均可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错选、少选、多选均不给分。每题2分,共16分) 1.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范围包括(ABCD)。 A.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B.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C 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关于补充侦查,正确的方法有(BCD)。

A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 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D.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

3.审查逮捕下列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有(BCD)。 A.高某强奸杀人案件

B.李某参加台湾情报组织刺探国家重要机密案件 C 谢某(英籍华人)诈骗案件 D.廖某挪用公款案件

4.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活动包括(ABC)。

A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要求被害人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 B.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C 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 可以不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直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5.对刑罚执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ABD)。

A.派驻检察

B.实行“三化”检察 C 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D 办案

6.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AB)的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A.控告人 B.举报人 C 上访人 D.辩护人

7.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ACD)。 A 法定机构

B.业务领导机构 C 工作指导机构 D.工作决策机构

8.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是(ABD)。 A.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

B.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 C 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民事行政案件 D.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生效判决

四、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并在括号内写上“对”或“错”。 每题2分,共14分)

1.根据检察官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官不被免职、强迫辞职、辞退或者处分。(X)

2.我国设置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派驻检察院。(X)

3.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X)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对)

5.犯罪嫌疑人肖某系某市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罪,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时,应直接报请该市人大常委会(人大闭会期间)许可。(错) 6.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直接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前述人员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对)

7.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原决定重新恢复侦查。(错) 五、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1.如何理解公检法三机关关系中的“互相制约”?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1分),其中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机关按照职权和工作分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各守关口,相互牵制和约束, 坚持真理,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和偏差,使已经发生的错误及时纠正(3分)。制约是诉讼运行中的一种机制,它表明某一项诉讼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要以另一种职权和行为的存在和变化为条件,失去制约,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甚至走向腐败(2分)。制约与监督不完全相同,诉讼中的监督是一种法定职权,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2分)。

2.逮捕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含义?

逮捕的条件是: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5分)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1.5分) 三是有逮捕必要。(1分)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前提条件和事实基础(1分),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1分)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1分)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1

3.简述不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1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1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即酌定不起诉(1分);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1分),其中,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形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1分) (2)犯罪事实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1分)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1分)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有其他可能性的。(1分)起诉的概念和种类。属于存疑不起诉中“证据不足”的情形有哪些?

六、论述题(16分)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案要点: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2分)。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制定法律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执行法律也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2分)。因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坚持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组织领导,以及对查办重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但绝不是代替检察机关办案,更非包揽具体检察业务(2分)。 第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2分)。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检察院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 党接受监督(2分)。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检察院排除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2分)。

第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2分)。人民检察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职责(2分)。

试题二及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属于检察官享有的权利是( B )。A.兼任企业法律顾问 B.参加培训C.兼任律师D.兼任法官

2.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的立案条件是( C )。

A.有犯罪事实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C.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D.能够判处刑罚

3.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ACD )。 A.提起公诉 B. 免于起诉C.不起诉 D. 撤销案件

4.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正确作法是(ABCD)。 A.应当制作讯问笔录B.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C.第一次讯问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D.可以同时采取录音、录像的记录方法

5.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ABCD)等措施的,负 有赔偿义务。A.查封 B.扣押C.冻结 D.追缴 6.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是(ABD )。 A.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

B.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提审的民事行政案件 C.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的民事行政案件 D.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生效判决

7.检察长为(B)。A.大检察官 B.检察机关的首长C.高级检察官 D.检察官的代表

8.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权时,当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下列(ABC)情形之一时,应按有关特别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A.县级以上领导干部B.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C.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D.涉外案件分犯罪嫌疑人

9.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D)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 B.检察机关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C.被采取强制措施 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10.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主体是(C)。A.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B.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D.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判断题(对的填“对”,错的填“错”,每小题2分,共20分) 1.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 ( 对 )

2.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 对 )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拘留决定后,可以自己执行。 ( 错) 4.对于刑罚执行监督中的严重违法行为,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违法单位或违法人员所在单位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 错)

5.在举报线索初查的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 (对)

6.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

7.对无罪羁押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应当按照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对)

8.检察机关对扣押、冻结的财物,除了有提出检察意见权外,还有没收权。(错 ) 9.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

10.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线索,认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应当制作《批准直接受理书》,连同有关材料,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错 ) 三、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16分)

1.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代行或者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

2. 派驻检察:为履行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刑罚执行场所设置专门的检察机构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正确实施。 3. 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损失后,对具有法定情形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鉴定:是指检察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活动。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哪些职权? (1)领导权;(2)司法解释权;(3)检察权;(4)干部管理权;(5)人员编制管理权。

2.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是什么?(1)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3分)(2)对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监督;(3分)(3)对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监督。

3.民事、行政抗诉的条件。原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审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案情: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西城区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现问: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整个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1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22条的规定执行。(3分)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

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3分)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部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3分)

4、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3分)

5、不可以。因为这种损失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国家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包括间接损失,即不包括受害人的可得利益和可期待性意义。(3分)

6、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和第42条规定,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这里的权利主要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持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3分)

7、最迟应在1998年11月30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如该日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迟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最后六个月及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两年的时效,及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其间不计算在内。(2分

《检察实务》第四单元练习题及答案

1.被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其申诉的期限应当是在收到决定书后( C )。 A.3日以内 B.5日以内 C.7日以内 D.l0日以内

2.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B )。 A.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证人 D.鉴定人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的最长期限是( A )。 A.1个月 B.2个月 C.6个月 D.1年

4.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制为 (B )。 A.1次 B.2次 C.3次 D.4次

5.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可以延长的以外,应当作出决定的期限是( A )。

A.1个月内 B.2个月内 C.6个月内 D.1年内

6.被不起诉人不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可以( D)。 A.要求复议 B.提请复议 C.提起自诉 D.申诉

7.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之提起申诉的机关是(B )。 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省级人民检察院 8.公安机关不服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可以(B )。 A.要求复查 B.申请复议或提请复核 C.提出申诉 D.提起公诉

9.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是( D ) 。

A.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20天以内 B.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15天以内 C.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10天以内 D.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天以内 10.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作出复查决定的期限应当是 (B)。

A.1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年内

11.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作出该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B)。 A.申诉 B.复议 C.复核 D.重新审查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B) 。 A.要求复查 B.提请复核 C.申诉 D.申请复议

13.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包括口头通知纠正、(C)和追究刑事责任。 A.电话通知纠正 B.派人通知纠正 C.书面通知纠正 D.三种方式都可以

14.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期限为(C)。

A.不发生判决的抗诉期限为5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10日 B.不发生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7日

C.不发生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D.不发生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10日

15.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是B)。 A.审判机关 B.检察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16.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C)日内立案。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17.对未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次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 C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A.24小时 B.36小时 C.12小时 D.48小时

1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的,其侦查羁押期限应从其( D)。 A.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B.被逮捕之日起计算 C.第一次被讯问起计算 D.查清其身份起计算 19.下列行为中,属于审查起诉必经程序的是(C)。

A.询问证人 B.征求检察人员的意见 C.讯问犯罪嫌疑人 D.征求检察长的意见 20.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

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B)?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 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2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不能因此而暂停的诉讼程序是( A)。 A.侦查程序 B.审查起诉程序 C.第一审程序 D.第二审程序 22.王某在某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担任侦查员,当王某发现自己与某一犯罪嫌疑人有近亲属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对王某的回避有权作出决定的是(B)。 A.公安机关负责人 B.检察长 C.法院院长 D.审判委员会

23.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有权(B)。 A.委托辩护人 B.聘请律师 C.委托诉讼代理人 D.保释

24.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C)。

A.口头纠正意见 B.书面纠正意见 C.检察建议 D.纠正违法通知

25.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法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采取何种处理方法(A)。

A.不起诉 B.中止审理 C.退回公安机关 D、撤销案件

26.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由(C)负责审查。 A.控告申诉部门 B.审查逮捕部门

C.审查起诉部门 D.控审部门或审查逮捕部门 27.下列情形中,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监督的内容是(B)。 A.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的 B.法院宣判后没有按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 C.量刑畸轻畸重的 D.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

28.有权决定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是否应当回避的是(B)。 A.法院院长 B.检察长 C.检察委员会 D.审判长

28.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 B)。

A.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B.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之日起 D.随时 30.公诉案件中律师介入诉讼的最早的时间是(B )。

A.立案之日起 B.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C.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D.自案件移送法院审判之日起 3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是(A)。

A.3日 B.5日 C.7日 D.l0日

32.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B)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4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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