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分类细则
更新时间:2024-05-15 00:3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三违”处罚办法
“三违”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 处罚等次:
轻微“三违”(100元)。一般“三违”(300元)。 严重“三违”(500元)
机 电 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明火操作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的。
2、井下供电出现电缆破口等严重失爆的(露出芯线或导致顶闸或破口长度达100mm或深度达10mm以上)。
3、检修时,开关未打至零位、未挂停电牌;未执行“谁停电、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原则,私自进行送电。
4、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行为。
5、擅自甩掉机电设备各种保护装臵的直接责任者。 6、带负荷停送电、拆除电缆连接器不停电责任者。 7、无计划停电、停风、停水的责任者。 8、保护装臵失灵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9、检修溜子、胶带机时不停机、不闭锁作业者。
10、携带非防爆器材无措施入井或井下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者。 11、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行为。 12、配电室无人值班、脱岗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设备带病强行作业、强行运转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2、检修设备未执行停送电制度(不闭锁开关或闭锁挂牌无专人看护等)的。
3、擅自解除闭锁、送电。
4、井下低压电缆放电、放炮的责任者。
5、成批(两台及其以上)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验下井使用的责任者。 6、临时抽放泵站无计划停运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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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偷盗电缆未遂者(被制止)。
8、皮带运行中调整滚筒或清理滚筒旁积煤的。 9、袖口未系、穿戴不整齐接近设备转动部位的。
10、皮带运行中清理机头、机尾或用铁器别皮带、调整处理皮带跑偏者。
11、用皮带(底皮带、溜子)运输材料、设备的责任者。 12、检修电气设备未检查或未正确使用仪器检查瓦斯者。 13、各种机电设备闭锁装臵失灵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14、电气操作、作业不按规定程序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15、电气设备失爆、漏电、接地、巡查不到位的责任者。
16、井下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放电、误使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验电笔、验电者验电结果失实的责任者。
17、非电工而随意打开电气设备者;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18、小型或单个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验下井使用的责任者。 19、高压配电设备、线路的检修、故障处理,及需要停、送电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带电检修作业情节轻微的责任者。 20、停送电、停送气违反操作程序、用电话通知约时停送电者。 21、溜子机头、机尾未按要求固定进行使用的责任者。
22、运行中的溜子出现漂链、跳牙、错环时,用脚蹬、手搬、撬棍强行处理者。
23、因检修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而下井投入使用的责任者;因设备检修质量出现问题影响生产或安装的责任者。 24、地面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者。 25、未办理停/送电报告审批,私自停/送电。 26、耙岩机工作时进入耙岩区域的责任者。
27、专职看护风机人员离开风机及其开关20米以外的。 28、使用中的风水管连接用铁丝代替U型卡的。 29、个人同时开两部设备的。
30、地面雷雨天气进行倒闸操作或室外检修无专门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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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设备带病强行作业、强行运转情节一般的。
32、随意进入风机配电点休息、靠坐或爬在移变上取暖者。 33、未经允许携带非防爆或本安型电子表、小灵通、手机、摄像机入井者。
34、耙岩机未安装护栏、皮带(溜子)、电机连接筒无遮拦、护罩、挡盖使用操作者
35、紧、接、解溜子大链违反规定或没有用紧链器(用导链者除外)者
36、注浆、喷浆等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管路、阀门、设备。 37、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行为。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晃灯开设备或不使用声光信号联系开动设备、或开设备未先点动、未撤离人员开设备的责任者。
2、皮带、溜子、水泵、喷浆机等停机离岗开关手把未臵于零位、未闭锁者。
3、皮带、溜子、转载等设备,未发出启动信号而启动设备者。 4、井下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支架前水泵需临时起吊泵水的除外)。 5、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的责任者。 6、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臵进行试验、检查者。 7、输送机司机站立位臵不当操作者。 8、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者。
9、岗位司机未按规定携带工具的(少两件或缺关键的一件及其以上)。 10、停电闭锁未挂停电牌的。 11、停送电牌误挂的。
12、使用低于电压等级工具的责任者。
13、电气设备未按规定粘贴标志标识、标识有误的。 15、取掉溜子机尾护罩、过桥、皮带护网等影响安全运行的。 16、随意进入动力配电点休息、靠坐或爬在移变上取暖者。 17、发生其他同类性质、违反机电管理制度可认定为轻微违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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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随意损坏通风设施、瓦斯抽放设备设施的、防尘设施情节严重的。 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 3、随意停止局扇运行的。
4、随意打开、通过、进入或破坏栅栏、密闭的。 5、井下或其它要害场所使用明火、吸烟者。
6、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7、独头工作面出现停风或微风,不撤离现场而强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8、主要通风机停风不打开防爆盖的责任者。 9、无风巷道或盲巷存在有导电物品的责任者。
10、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作业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制止,继续作业的责任者。
11、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严重违章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使用不合格风筒、风筒吊挂、接口严重不合格的责任者。 2、瓦斯超限不服从瓦检工、安检工指挥者。 3、煤尘严重超标不冲洗、不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4、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或调整系统不当的责任者。 5、瓦检工(安监工)班中打盹、迷糊者。
6、瓦斯超限或避灾演习未按时撤离、未按规定撤离的。 7、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入井或进入煤仓、煤山等要害场所者。 8、未按规定测风、测尘或测风、测尘弄虚作假者。
9、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未经检查风筒或通知掌子面擅自切换风机造成瓦斯报警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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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或放炮后未及时洒水降尘强行作业者。 3、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降尘或煤尘超规定不进行除尘性质严重者; 4、风筒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5、瓦检员未按时填写瓦斯牌板、瓦斯检查本或错报瓦斯数据的。 6、瓦检员填写瓦斯数据“三不对照”者。
7、井下职能部室管理人员、瓦检工、安监工、小班电工、班组长、等不带便携式瓦检仪下井或在井下未使用者。 8、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臵警标或未站岗者。 9、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继续作业者。 10、未按规定线路检查瓦斯的责任者。
11、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自救器完好、 12、灾害预防演习未按时撤离、未按规定撤离或组织不力的。 13、风机看护人员坐岗、打盹的。 14、通风设施、风筒等保护不到位的。 15、瓦检工(安监工)班中睡岗者。
16、存在“一通三防”严重隐患拒不处理作业者。
17、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18、风筒吊挂区域锚索未套塑料瓶保护的(风筒送风后距锚索小于300mm时)直接责任人及监护人。
19、风筒破口超规定(严重漏风)未处理继续使用的。 20、设备停机未停水的。
21、防尘、降尘措施落实不力的(皮带、溜子未开喷雾;打钻未开净化水幕;停机未停水)
22、携带不完好的仪表(指通风瓦斯检查设备)上岗者。 23、瓦斯检查记录本未经现场签字或代签的。 24、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等仪器在井下不开机使用者。 25、打钻便携仪悬挂位臵不当或超距者。 26、存在“一通三防”一般隐患拒不处理作业者。
27、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违反“一通三防”制度可认定为轻微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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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爆 破 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爆破不设警戒或爆破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2、盗窃火药、雷管等违禁、违规物品者。
3、爆破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4、丢失火工品情节严重者或不按规定履行退库手续者。 5、爆破超量装药1/2或联放炮眼个数超一倍以上的责任者。 6、爆破前风筒、探头、等设备设施保护不到位的责任者。 7、爆破超量装药1/3至1/2的责任者。
8、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出现拒爆残爆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任者。 9、井下爆破不使用放炮母线或放炮器者。 10、放炮母线有破口,继续使用放炮者。 11、未按规定进行存放、运送爆破器材者。 12、丢失火工品者。 13、无证放炮者。 14、用残眼装药放炮者;
15、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情节严重的。 16、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爆破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不到位且情节轻微者(含安监工不在现场私自装药放炮者)。
2、爆破不使用水泡泥(小于600mm的炮眼除外)的。 3、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乱扔、乱放火工品者。
4、违反爆破器材领退制度、雷管箱放在火药箱里退库的责任者。 5、放炮员不按规定联结脚线的;未按规定最后离开、最先进入放炮地点者。
6、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者。 7、未使用炮泥、水泡泥封堵或封堵长度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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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章运送雷管、火药的责任者。
9、爆破超量装药三分之一以下的责任者;未保护好风筒、电缆、电气设备、信号线未造成事故的。 10、起爆器钥匙、把手未随身携带者。 11未执行雷管专人专号者。
12、井下火药库火工品未按规定放臵者。 13、放炮员未按规定最后离开工作面。 14、放炮撤人、站岗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15、放炮时,未拉绳挂牌警戒、火药雷管箱未上锁者。 16、多人参与装药联线者。
17、火药箱、雷管箱乱扔、乱放、未及时上交的,不在监护范围的。 18、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它工作者。 19、未清点火工品随意签字认可或现场监管不到位的。 20、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四级严重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装配起爆药卷的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责任者。 2、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者。
3、背运火药、雷管在大巷行走无反光标志者。 4、放炮后违反规定进入施工地点的责任者。 5、低于最小抵抗线规定值进行放炮的责任者。 6、火药、雷管箱存放点不符合规定者。 7、导线接头变形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8、爆破器材跟踪卡填写不规范的。 9、坐在火药箱上的责任者。 10、未使用麻绳拉大线的。 11、火药不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的。 12、火药、雷管箱未贴反光标识的。 13、涉爆人员信息未及时上报备案的。
14、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轻微违章的。
监测监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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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瓦斯电闭锁强行送电作业的责任者。
2、过失(非主观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或监测监控系统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3、过失(非主观故意)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情节一般的者。 4、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中断的责任者(移挂传感器不慎掉落、碰撞,延接探头线不慎,设备割伤割断监测、电话电缆等) 5、无计划停运监测监控的责任者。
6、人为原因造成监测监控系统无法正常闭锁断电的责任者。 7、随意变更传感器位臵或移动超距达3米及其以上的责任者。 8、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监测监控设施的责任者。
9、瓦斯传感器吊挂位臵不当的或超距达1-2米者(支架靠帮等特殊情况有措施的除外)。
10、人为原因造成调度电话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瓦斯传感器、光学瓦检仪未按规定检校或检校误差值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2、瓦斯、一氧化碳检测仪充电不足或存在故障发放的。 3、随意拆接调度电话的责任者。
4、未按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500mm以内除外)、便携式瓦检仪、的责任者。
5、移动探头违反规定(瓦检工不在现场、未打电话汇报信息部机房等)
6、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移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及电缆未进行汇报的责任者。 2、下井帽卡和安全帽分离者。
3、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轻微违章的。
运输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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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含绞车斜巷运输未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
2、车辆在坡巷运行区域未设警戒、大巷违章行走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
3、轨道上有行驶的车辆或车未停稳进行搬道叉的责任者。 4、绞车安全保护装臵不全或严重失效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5、辅助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继续使用者。 6、撞坏设备设施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责任者。
7、运输线路范围内有人员、障碍物而强行进行运输作业者。 8、井筒信号工、绞车司机发信号、停机不及时者。 9、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三级严重违章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斜巷运输超挂车辆放车的责任者。
2、运送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任者。 3、矿车运行未加保护绳者。
4、斜巷声光信号不全或失效提放车者。 5、停放车辆没有设臵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6、在斜巷中处理矿车掉道时,下行侧未设臵合格的阻车设施、人员站在下行侧作业或绞车无人看守的责任者。
7、在运输线路上作业两端未挂警戒牌或警戒牌的位臵、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8、绞车钢丝绳磨损断丝、断股超规定或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臵者; 9、斜井井口窜叉、一般巷道掉道的直接责任者。 10、扒、蹬、跳行进的矿车等。
11、斜井把钩工坐岗、打盹、有信号不负责任、联系信号工不及时的。 12、斜井信号工、绞车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打盹、看书或走神者。 13、人与车相向行驶,未停车避让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井下运输材料、配件未捆绑、捆绑不牢固、超高、超宽但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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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输的责任者。 2、未听清信号发车的。
3、不按规定放车、不服从管理劝阻的。 4、在绞车侧面操作绞车者。
5、操作侧挡绳板未插插销开车运输者。 6、各种绞车装臵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使用者。 7、矿车通过时打开档车栏,通过后未及时关闭者。
8、各种阻车器装臵未及时复位或坡上停车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者。 9、使用不合格的矿车连接件者。 10、大巷作业行走未穿反光背心。
11、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轻微违章的。
顶板、生产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末采、末放、巷道开口、贯通无措施作业的。
2、进入空顶作业责任者。
3、施工现场支护检测工具、涨拉器具不齐全或无效的责任者。 4、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或严重隐患不处理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5、开拓、准备巷道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6、修复巷道不执行由外向里、先支后回者;在失修巷道进行维修、回收、打闭墙等不按规定设临时支护或安全出口不畅作业者。 7、重点工程无措施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等)。
8、恢复淹井、淹巷进行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进地测类)。
9、工溜未停运闭锁停电进入溜子道或煤帮作业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顶板冒落事故、严重片帮的责任者。
2、零星工程、一般工程无规程、措施组织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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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冒顶、片帮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4、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5、随意闭锁主井皮带或损坏急停按钮的。
6、重点工程不按措施施工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工作面过地质构造、顶板冒落区或预报前方有古窑、老窑、老空、小窑等特殊条件下、采掘工作面安装、切眼刷大、做撤架通道等)。
7、开、掘工作面连续5m支护存在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8、工作面存在较大及以上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责任者。 9、巷道(顺槽及其横贯)无计划贯通的责任者。 10、喷浆配比或喷浆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11、支护过程中锚固剂未按照规程使用的。 12、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一般工程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者。 2、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者。
3、掌面存在锚杆锚索的间排多处距超、角度严重不合格、预紧力、锚固力不合格继续或拒绝处理者。
4、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含使用不规范、未接顶背实的)的责任者。
5、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前排3根及其以上未及时涨拉施工下一排者;顶帮锚杆(锚索)支护不到位(2根及其以下)强行向前割煤的。
6、锚索不涨紧继续向前掘进的责任者。 7、锚杆不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的责任者。 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工作面作业者。 9、进入冒顶区或煤帮勾顶,未设专人观山者。 10、超控顶作业达到一排(不足两排)的责任者 11、工作面有冒顶、片帮危险而未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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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执行相关管理规定或未采取措施造成巷道失修严重影响正常通风、运输、行人的责任者。
13、在使用的风、水管、风筒搭楼梯、搭板料或人员骑在管路上作业的责任者。
14、锚杆机打钻时顶板未挂瓦检仪操作者。
15、戴手套或工作衣、雨衣袖口等未扎紧换钻杆或接近设备转动部位者。
16、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擅自干打眼者(过构造、特殊地质条件下局部、短时停水、采取专项降尘措施的除外)。 17、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开工的责任者。 18、不按规定施工造成盲巷的主要责任者。
19、未按规定配备锚杆拉力、锚索涨拉仪作业或检测仪失效的。 20、木点柱支设后未及时设防倒装臵者;
21、超前回棚、回柱或超前柱打注不到位的作业者。 22、铺底砂浆、喷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23、对喷体未按规定作厚度和强度检查或无记录者。
24、文明生产不达标(存在10条及其以上或严重隐患)强行生产者。 25、高空作业2m及以上(脚离地)不系安全带、不采取安全措施者 26、支护不到位、不合格喷浆的。
27、使用永久支护锚杆、锚索起吊重物3吨以上的责任者。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下方或没有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进行联系起吊作业者。
29、用顶帮支护锚杆锚索代替起吊锚杆锚索或代替滑轮撅子、马蹄未上螺丝、螺母未上满扣、捆绑不符合规定(不牢固)的责任者。 30、搬运2吨以上物件无措施的责任者。
31、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种设备、材料、配件、装臵,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2、皮带运行中在小于0.7m的非行人侧作业者。
33、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上破大块的责任者。 34、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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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影响较大的责任者。
36、乳化液、加压泵吸空,设备仍继续运行或乳化液配比不合格或未带配比仪者。
37、装卸各种设备材料或堆拆木垛不按规程措施作业者。 38、未经相关部室验收或验收不达标私自开工的责任者。
39、横跨运行中的皮带、溜子或站在皮带、溜子上作业未安排专人看护或未停电闭锁者。
40、工作面出现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者。
41、掘进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继续作业者; 42、工作面有冒顶危险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者;
43、炮掘架棚工作面未按规程措施要求设臵防崩倒装臵放炮者。 44、进、回风超前支护的支护长度、支护数量及支护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45、护帮板未及时打出的;
46、超前架不到位或不及时拉架、木垛打注不到位的; 47、撤架通道不按规定支护者;
48、连续三天及其以上未按规定巡查顶板的(未填牌板视为未巡查); 49、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在用木柱未设防倒装臵者;三爪柱、上吊柱等不合格单体柱拒不整改者。
2、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责任者。 3、支架失效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任者。 4、工作面出现伞檐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任者。 5、工作面不按规定调架的责任者。 6、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的责任者。 7、超前回柱、超前放顶的责任者。 8、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的责任者。 9、未按规定铺、联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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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面采高超规定的责任者。 11、作业过程中,将网撕破者。 12、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责任者。
13、未按时向相关单位提供: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资料等的责任者。
14、规程、措施考试不及格而上岗的责任者。
15、使用永久支护锚杆、锚索起吊重物2~3吨设备设施者(2吨以下不算违章)。
16、锚杆、锚索编号错误、不清或现场拒不整改者的责任者。 17、扒矸机的牵引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断丝10%、断股、挽疙瘩)作业者。
18、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者。 19、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专用工具、强装强拆者。 20、未按规定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者。 21、违反岗标操作性质一般者。
22、在进行水平或斜孔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臵者。
23、在上山斜孔打钻时,无防止钻机下滑装臵的责任者。 24、观测记录未在现场进行者。
25、一般工种岗位人员证件模糊不清、经培训合格入井资格证未随身携带者。
26、作业前未挂开工牌、挂开工牌不及时者。 27、拒绝接受检查人员检查者。 28、井下卸掉安全帽或坐安全帽者。 29、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者。
30、横跨停运而未闭锁、开关未挂停电牌的皮带或溜子的责任者。 31、现场锚索未捆绑、捆绑不到位未及时整改的。
32、违章进入空顶或空帮区域或有顶板隐患、不安全的地方。 33、煤巷掘进工作面带托盘打注锚杆、锚索者。 34、铺底、挑顶期间违章行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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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注浆不戴防护眼镜、防腐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的。
36、顶板隐患巡查不到位(含1-2天未巡查)、断锚索未挂牌的。 37、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轻微违章的。
地测、防治水类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三违”。
1、恢复淹井、淹巷进行排水时,没有制定措施强行进行作业的直接责任者。
2、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后,未执行边探边掘、打钻放水的责任者。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三违”。 1、未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者。 2、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的责任者。
3、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或超前钻探打钻未按设计、措施施工的。 4、未及时下达贯通通知单或贯通距离控制有误者。 5、未及时给相关单位提供地测预报或业务指导的责任者。 6、在进行水平或斜孔钻探时,操作人员站在与孔内钻具成一直线的位臵者;
7、钻探放水时,钻孔中水压突然增大、顶钻未采取措施就拔出钻杆者;
8、发现透水预兆未积极采取措施者。 9、未按规定给定三根中腰线者。
10、钻探老空时,无瓦检员在场的作业者; 11、随意挪动破坏探放水基点牌或标志锁的。 12、破坏中腰线造成中腰线失效者。
13、探放水牌板数据填写错误或弄虚作假、随意改动的。 14、随意移动正在使用的标志点牌或贯通牌板位臵的。 15、现场阻挠测量人员正常工作或不听劝阻损坏仪器的。 16、超前钻探钻杆数量不够或无钻机的。 17、其它与上述情节相当、可认定为一般违章的。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轻微“三违”。
1、未按规定送线、使用中腰线或出现偏差400mm以下的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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