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更新时间:2024-03-03 18: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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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制订的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项目部经理及技术主管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及时根据工程的变化对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进行更新和修改。

2、项目部结合矿办公室成立灾害预防与处理小组,各小队组织成员紧密配合项目部的灾害预防与处理小组搞好灾害预防和处理工作。 3、项目部经理是负责处理灾害预防与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技术主管是项目部经理的第一助手;当发生事故时,在项目部经理未到来之前,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指挥。项目部各副职、队长、技术人员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

4、项目部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项目部经理.安全经理.生产经理.各队队长.项目部技术员.各班班长等组成。 5、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项目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项目部调度室。各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在队值班室。

一、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项目部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3次。

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副经理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4、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掘进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井下不得随意停风,局部通风机能够实现自动切换,并且每天由专人进行检查试验,做好相关记录。

7、及时延伸风筒至工作面,风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10m。 8、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编制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防洪演练,保存相关资料。

3、矿井必须有详细的水文地质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

4、安装符合要求的排水设备设施,并且经常检查、检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5、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降雨可能入侵井下时,必

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在渗入井下; (5)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及时处理。

6、井下防水制度:

(1)井下吊盘必须要有两个水仓,并根据井筒涌水量设计水箱容积,确保井下涌水能够及时排出。

(2)排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排水能力要符合设计要求。

(3)必须有两趟排水管理,并经常检查。排水管路根据井筒掘进及时延伸。

(4)吊盘水箱及时安排专人进行清理淤泥,保证水泵正常工作。 7、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并且做好相关记录。 三、矿井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

2、井口房和井下不准使用电气焊、或用喷灯焊接,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沙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浓度。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

3、井下风筒和电缆等必须用阻燃材料制作。

4、井下吊盘和井口必须配备足够多的灭火器材,包括沙箱、灭火器、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等。 四、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及时进行分析,把掘进工作面的岩性特点告知各个班组,并及时进行更新。

2、敲帮问顶是有效防止冒顶和片帮伤人的有效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各班工作面的敲帮问顶由当班班长或工经验丰富的老工人负责,安监人员负责监督。

3、敲帮问顶发现问题处理时,要使用工作面配备的专用工具,清理顶帮时应由高到低,处理人员必须站在顶帮完整的位置。 五、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管理

1、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2、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3、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

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4、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工作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2)慢行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6、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3v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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