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源热泵安装合同

更新时间:2023-12-04 03:1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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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燃煤锅炉改清洁能源供暖工程合同

甲 方 :XXXXXXXX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甲 方 :XXXXXXXX技术有限公司

乙 方 : 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X燃煤锅炉改清洁能源供暖工程 1.2 工程地点:XXXXXXX院内

1.3 施工范围:楼房空气源热泵采暖系统水电安装调试(设备、管路 采购安

装),具体为东教学楼、男生公寓、锅炉房;以上只负责室外管路系统部分,含室内主管道不含分支管,具体按双方认可的图纸。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 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B.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C. 设计图纸; D. 工程量清单;

E.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F. 双方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 G.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

有约定。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

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及具体工作内容:

空气源热泵主机及配套设备提供及安装(含基础制作安装)、水系统管路安装(含管路防腐及保温);防雨配电柜提供及安装;配电控制系统敷设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系统冲洗;系统试压;系统调试。

第五条 工期

5.1 施工工期

5.1.1 开工日期:2016 年 1 月 4 日前

5.1.2 竣工日期:2016 年 2 月 5 日(2016年2月15日前正式运行) 5.1.3 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43 日,(含节假日) 5.1.4 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5.1.5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

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5.2 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

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5.3 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不可抗力;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4 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568000(大写)伍拾陆万捌仟元整。 6.2 本合同采取如下第6.2.1种计价方式。 6.2.1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冬季施工、场地狭小及因赶工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A. 总价组成明细详见附件。

B. 在承包范围内的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变更洽商,不调整合同总价。

6.2.2 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6.2.3 暂估价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和原则: 无 。

6.3 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 6.4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

用:

A、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B、产品就位相关的卸车、装车、运输等的全部费用;

C、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D、与搬运、法定收费、税金、发运、装卸、包装等有关的所有费用; E、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F、详细的安装施工图及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技术措施费用等;

G、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H、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I、深化设计、检验检测、保险、冬季施工、抢工、交叉作业的费用; J、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K、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6.5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

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6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

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7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

地的临建搭建、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

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6.8 工程结算

6.8.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8.2 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

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工程价款的支付

A. 合同签订后 3 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 10 %的工程预

付款;

B. 本工程主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 20 %;

C. 施工完毕系统整体调试前支付合同价款 45 %(本次支付由甲方

开具银行汇票交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保管),调试运转完毕正常运行一个月后由中国建筑研究院验审,验审合格第三方将银行汇票转交乙方;

D. 调试合格正常运行两个月后支付合同价款20%;

E.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确认整体系统质量无误并达到

合同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总价 5 %的工程尾款;

7.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 3 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

书面通知。

7.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

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

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15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 c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 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 %(即人民币 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 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保证金,金额为本合同价格之 %(即人民币 元整(¥ ))。保证金在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内返还乙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款项。 C. 不提供。

第九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9.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

9.2 甲方委派的监理人: 。

9.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

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和接受。

9.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

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10.1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

职权: 。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10.2 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10.3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

兼职于其他工程。

10.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

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的给予了乙方。

10.5 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须

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10.6 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的任命,且甲方有绝对的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的权利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

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1.2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

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1.1.3 本项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认为足以

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1.1.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

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11.1.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

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6 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

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1.2 甲方的义务

11.2.1 协调处理乙方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

关系。

11.2.2 协调水、电接口。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乙方负责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及建造师、安全员、施工工长、电工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2.1 乙方的权利

12.1.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12.1.2 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确认上述延误,

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12.2 乙方的义务

12.2.1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

12.2.2 12.2.3 12.2.4 12.2.5 12.2.6 12.2.7 12.2.8 12.2.9 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

给他人。

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

意图。乙方如发现设计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深化设计并对其深化设计承担责任。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甲方审批,

但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

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

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和企业宣传画面。若有发

现,不论是否为乙方所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拆除。任何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民扰以及其它不利于工程的因素,乙

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

得因出现不利于工程的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加造价的要求。因处理扰民、民扰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12.2.10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

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12.2.11 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

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的要求。

12.2.12 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及提供一切必需

的灭火设备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员工。

12.2.13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

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2.14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

12.2.15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

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12.2.16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

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2.2.17 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

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提供改造前、施工中及竣工后有效的影像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乙方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12.2.18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

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

12.2.19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置的合理性

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12.2.20 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

(不允许代班)。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发生3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2.21 监理、甲方及相关单位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

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12.2.22 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

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2.23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

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12.2.24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

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乙方提供甲方其施工人员意外险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2.2.25 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

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

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2.2.26 乙方必须保证业主在中国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

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12.2.27 此次工程为改造工程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邻近建

筑物、构筑物,如发生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设备安装应充分考虑建筑物承重,防止迫害原有建筑物结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设备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音降噪,防止产生共振对结构造成损坏及影响学生上课,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28 甲方安排现场总协调人提供本承包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源及排水

出口点。

12.2.29 乙方负责本工程施工、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 12.2.30 乙方须遵从业主方的统一管理,遵守业主方的安全、环境、质量、

进度等一切管理规定。对未按照业主方的管理规定执行而造成的任何安全、环境、质量、进度等问题及损失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12.2.31 对于乙方未遵守业主方的管理而产生的由业主方对乙方的罚款,

乙方须在3日内缴至业主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业主方的任何函件。

第十三条 图纸

13.1 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电子版一份。

13.2 乙方在收到工程图纸时,应仔细研读,并负责深化设计图纸,双方确认。

第十四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14.1 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乙方需要在施工组

织设计中列示关键部位的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在合同签订前提请甲方确认,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施。乙方被认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

14.2 乙方必须完全遵照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

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14.3 如甲方认为由乙方承担的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

不能满足整体工程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赶工措施。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要求

15.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

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15.2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样板优质工程。

15.3 采暖季运行室内温度≥18℃,主机选用供水温度50℃回水温度42℃或供水

温度46℃回水温度36℃,套内热指标50W/㎡;当室内温度高于20℃时将不再测试空气源热泵主机供回水温度,保证每组暖气片流量每分钟不低于2L。

15.4 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达到使用效果,设备材料质量达到合格,如发生因产品

质量问题导致的问题,乙方应及时处理,整改后应达不到要求乙方双倍赔付。

15.5 乙方负责收集提供所有施工资料。

15.6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

分了解了施工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的已有入口等地表以下及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在本合同生效前,任何由甲方、甲方代表发给乙方的资料都是以真诚的态度提供的,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5.7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

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15.8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

的期限内实施完。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

15.9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

措施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15.10 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和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和构配件,

材料及构配件必须提供封样,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甲方或监理在材料和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5.11 乙方采购材料,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必须提前获得甲方和监理

的确认,方可供货及进场施工。如果乙方的材料供应商在进场前未经甲方和监理的确认,甲方有权判定该材料供应商为不合格,乙方必须重新选择材料供应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5.12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

乙方应按监理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并提供文件及影像资料,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5.13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

产生怀疑时,乙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5.14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

方的施工质量,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5.15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

工艺,新产品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15.16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

验收为由拒绝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

第十六条 样品

16.1 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除主设备外),乙方定货前向甲方、监理工程

师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和封存。甲方、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 16.2 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16.3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甲方负责存放。甲方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

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16.4 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

17.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

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7.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

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

17.3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

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7.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

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

17.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

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17.6 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

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7.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

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7.8 特殊工种上岗证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应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

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将特殊工种上岗证交给甲方审验,并留存复印件给甲方。

第十八条 材料、工程的检查、验收

18.1 本条款约定的工程验收包括 材料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系统调试验收。 18.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3 检查和验收

18.3.1 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

监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8.3.2 甲方、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

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或监理人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18.3.3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

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8.3.4 除非甲方特别提示,本款所提的甲方或监理人应包括甲方或监理

人的授权代表和合法代理人。

18.4 拒收

18.4.1 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甲方和/

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对超过清单约定数量的,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

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对于少于清单约定数量的,乙方负责在要求的时间内补齐。

18.4.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

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8.5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18.5.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

非另有规定,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本工程管路在保温之前必须有完整影像资料。

18.5.2 当甲方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

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8.5.3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18.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8.6.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

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18.6.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18.6.3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

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A.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B. 由于乙方负有责任的设计失误; C.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18.7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8.7.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

收的有关规定及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

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且在竣工资料尚未提交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竣工资料移交抵押金。

18.7.2 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组织进行预验,

内容包括工程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符合工程完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将质量保证资料、质量评定资料、观感评定表和综合评定表一起报送监理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核验。在此提醒,任何甲方已经批准的验收记录均不能解除乙方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再次整改,且不排除乙方对潜在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

18.7.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提交本工程全套竣工图1份

及竣工资料 1 套给甲方,另按国家规定向项目所在地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九条 调试运转

19.1 当本工程具备了调试运转条件(与乙方承包范围一致)时,由乙方在调试

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但不限于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该申请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19.2 调试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调试过程记录),其中设

备方作为调试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其他专业配合调试并听从设备方指挥;甲方提供调试的必要条件;调试期间,乙方必须派技术人员跟踪到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9.3 乙方应确保调试设备运转正常,若调试不合格,应按下述分清原因和责任,

由责任方承担有关损失:

19.3.1 由于设计的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19.3.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设备采购方负责重新

采购或修理。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安装。由责任方承担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损失。

19.3.3 由乙方安装原因调试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按监理和甲方要求重

新安装和调试,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4 调试合格,甲方、乙方应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保修服务

20.1 保修期:经过试运转及调试,以及甲方签署竣工验收单之日为工程完工日

期,同时为保修期开始日,保修期为3年。

20.2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在

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仍未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工作。 20.3 质保期内,乙方须派人定期巡检、维护,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空气源热泵系

统。

20.4 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

的缺陷或损坏。

20.5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费用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

20.6 乙方对甲方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20.6.1 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设备的更换、维修、保养

等,并且在保修期间发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运行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材料/设备的更换和维修。

20.6.2 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

员检查认可后由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20.6.3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

报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作出故障诊断,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如需返厂维修,则在 7 日内修复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学校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

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认可。

20.6.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由乙方实施保修。

20.6.5 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

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房、支付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等要求。甲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除可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以外,还可在给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费用基础上向乙方收取15%的管理费。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赔偿款及管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保险

21.1 乙方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

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甲方对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乙方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引致的,乙方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 保密条款

22.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

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

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 除了本合同确定的应用范围外,不得在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22.2 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

B. 由另一方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由另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

机构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另一方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22.3 本条款项下的义务适用于任何保密信息,或根据双方事先或目前合同由甲、

乙方提供给对方的其他专有和/或保密信息。

22.4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

文件或媒体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22.5 如果参与本合同确定业务的双方员工不再继续参与本项目,则该方应确保立

即终止该员工获得对方保密信息和信息源的途径。 22.6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23.1 合同的解除

23.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

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5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置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承包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

效。

23.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

实际履行本承包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23.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

均有权解除合同。

23.2 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23.2.1 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

乙方已运抵、安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23.2.2 本承包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

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23.2.3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

由乙方租赁的任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23.2.4 乙方应以以下方式补偿甲方因本承包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

失,直至工程竣工,甲方无义务依据本承包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承包合同解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承包合同终止前已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承包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承包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

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24.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甲方应当

对于逾期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4.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

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24.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

约行为。

24.5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

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4.6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

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4.7 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

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

24.8 乙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违约金。 24.9 乙方如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

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违约金。

24.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

权立即要求乙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二千元到五千元作为违约金。

24.11 因乙方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

承担。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相当于拖欠工资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24.12 由于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

乙方的一切费用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24.13 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制作及安装质量问题造成其它工程承包商和

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将停止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其它工程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并可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24.14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相

应责任的,甲方在支付相应款项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据,乙方对此应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乙方合同保留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如乙方合同保留金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24.15 如违约方支付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进一步补偿。本合同所称损失应包括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处理违约事件所发生的包括调查、诉讼、律师等法律费用在内的费用和开支。

24.16 本款适用于所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情形。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支

付违约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违约金。逾期支付的,按照每日应付违约金的一倍加付滞纳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甲方尚有部分合同价款未支付乙方的,甲方有权从该笔费用中先行抵扣相当于违约金和滞纳金数额之款项。违约金和滞纳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对上述因乙方延误工期、施工质量问题、材料质量问题、保修问题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应向合同之外的其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正式发布为准,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

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26.2 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

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 26.3 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事故发生地区的有关机构证明并取得另一方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26.4 甲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

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6.5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二十八条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字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附件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包含有施工图纸、材料设备清单、报价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账户信息。

第三十条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3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2.2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

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三十四条 生效及文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四 份,甲方执 两 份,乙方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3o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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