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违规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21 01:2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一、违规办理同业存款(含约期存款)、同业借款、同业拆借、同业代付、债券回购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制定修订不及时; (二)业务系统缺失或存在缺陷,未及时建设、完善; (三)交易双方未签署业务协议或协议文本存在瑕疵; (四)业务单据要素缺失、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 (五)因审批不及时、记账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致使资金划拨延时或失败;

(六)业务台账管理不完整、不规范,业务记载不清晰、不准确;

(七)未按要求进行账务核对,账务不相符; (八)账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

(九)约期存款业务未遵循市场化运作原则,挤占、“虹吸”社员机构信贷资金;

(十)无授信或超授信,无授权或超授权办理业务;

(十一)超监管规定的集中度比例办理投融资业务;

(十二)同业借款期限超三年,其他业务期限超过一年,或业务到期后展期;

(十三)同业借款违反约定用途使用;

(十四)开展同业业务未实行专营部门制或存在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同业业务;

(十五)故意以不利于本机构的非公平价格开展业务,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十六)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未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或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了转授权;

(十七)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未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或进行多头授信,系统外机构授信未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未实行双人负责制;

(十八)未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未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未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十九)监管评级二级(含)以上的法人机构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倍数应控制超1.8倍;其他法人机构资金业务营运杠杆倍数超1.3倍;

(二十)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分类、归集、整理、装订,定期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二十一)开展业务未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职责分离的;

(二十二)社员机构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

(二十三)自治区联社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上月末净资产120%的。

二、违规办理债券、同业存单、基金、理财、资管、信托产品、非标资产等投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制定修订不及时; (二)业务系统缺失或存在缺陷,未及时建设、完善; (三)交易双方未签署业务协议或协议文本存在瑕疵; (四)业务单据要素缺失、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 (五)因审批不及时、记账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致使资金划拨延时或失败;

(六)业务台账管理不完整、不规范,业务记载不清晰、不准确;

(七)未按要求进行账务核对,账务不相符; (八)账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混用、乱用

会计科目,通过“拆借同业”、“存放同业”等科目核算信托、理财产品,未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和风险评估,足额计提相应资本与拔备;

(九)自治区联社牵头组织社员机构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

(十)社员机构投资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的信托和理财产品;投资包含股权类、金融衍生产品或结构过于复杂的信托和理财产品;投资缺乏充足有效抵押担保的信托产品;投资包含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信托和理财产品;通过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规避审慎监管政策,变相调节监管指标,实行监管套利;

(十一)使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超过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十二)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下机构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未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

(十三)投资的非标资产标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化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

(十四)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下机构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但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下或业务规模

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

(十五)故意以不利于本机构的非公平价格开展业务,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十六)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下机构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返售)、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

(十七)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下机构开办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券商(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投资等业务;

(十八)通过本机构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或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十九)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未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二十)非信贷资产未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

(二十一)未坚持“穿透管理”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债券投资纳入统一授信;

(二十二)未将直接债券投资以及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表外理财等方式开展的债券投资纳入统一监测范围;

(二十三)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机构一级资本净额的15%;

(二十四)对省外金融机构、出现负面舆情以及经营情况不明金融机构的同业授信;

(二十五)社员机构对同业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二十六)社员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垫资兑付或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二十七)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十八)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分类、归集、整理、装订,定期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管;

(二十九)未根据债券投资业务的不同目的,制定账户划分标准和程序,未严格区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进行动态监控,建立止损机制;

(三十)不具备投资资质机构以通道方式变相投资非标资产,或为他行非标投资充当通道。

三、违规办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未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或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但未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

(二)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三)未按规定将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备案;

(四)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审批和经办未由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办理,存在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现象。

四、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制定修订不及时; (二)业务系统缺失或存在缺陷,未及时建设、完善; (三)未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票据贸易背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未严格票据真伪识别,未履行票据查询、查复程序,进未行票据甄别;

(五)存在先贴现后查询或边贴现边查询违反操作流程的行为;

(六)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业务人员审核不严格;

(七)未严格按照现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票据的传递和保

管工作;

(八)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票据办理贴现业务:法定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处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期内的汇票;承兑附有条件的;本单位承兑的未经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粘单不符合标准;已收到承兑人发出停止办理贴现的通知;其他不得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形。

(九)无授信超授信办理票据贴现; (十)无授权超授权办理票据贴现; (十一)汇票丢失、被盗、诈骗等; (十二)利用票据贴现业务进行经济犯罪。

五、违规办理同业存单发行、理财、大额存单等融资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转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六、违规办理委托代理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

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制定修订不及时; (二)业务系统缺失或存在缺陷,未及时建设、完善; (三)交易双方未签署业务协议或协议文本存在瑕疵; (四)业务单据要素缺失、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整; (五)因审批不及时、记账人员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致使资金划拨延时或失败;

(六)业务台账管理不完整、不规范,业务记载不清晰、不准确;

(七)未按要求进行账务核对,账务不相符; (八)账务处理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

(九)未严格执行委外机构审查和名单管理,未明确委外投资限额、单一受托人受托资产比例等要求;

(十)未规范开展债券回购和质押融资,未严格控制交易杠杆比率;

七、违反其他资金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处理;情节较重

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诫勉谈话、警告或核减绩效收入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降职、待岗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免职或撤职处理;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处理。

(一)自治区联社未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存在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现象;

(二)全辖涉农贷款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涉农贷款增速低于其他贷款增速时,自治区联社业务规模不降反升;

(三)未将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托管业务、理财业务等纳入流动性风险监测范围,未完善流动性风险应对预案,未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四)未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未科学匹配投融资期限结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3o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