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被精神病

更新时间:2024-06-05 04: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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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误诊病人对于自己精神正常的主诉被误认为是精神病不自知的表现

——喊停“被精神病”

摘要:近年来,由于以现象学方法呈现症状谱为临床精神病主要诊断依据还不是十分的完善,同时由于国内立法在人身自由权机器保护方面的疏漏,“被精神病”现象不断发生。病人往往会坚持自己精神正常,而这作为多种精神病不自知的表现,并不能直接证明病人是被误诊。这严重侵犯了人权,同时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恐慌,使得人人生活在一种随时会“被精神病”而无法自救的恐慌当中。为避免病人的主诉被认为是不自知而严重侵犯公民的人权,国家应当加强立法,精神病学界也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临床行业标准,同时加速科研方面精神病临床症状谱的现象学方法的完善。

关键词:被精神病 精神病误诊 人权 立法完善 行业标准

“被精神病”的重要性

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显示中国游超过一亿人的精神障碍者,器重在精神病院康复的就有几万人,不难想象这其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是“被精神病”的,而非真正的需要接受治疗。

被误诊为精神病或者被居心叵测之人谎报为精神病人而被收入精神病院是一种对公民人权的严重侵犯。被收入精神病院而不得外出自由活动是对人身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在精神病院中所受到的治疗以及其他人精神病人带来的影响会对误诊病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中写到精神病“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这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了解到案例的人都会因此而产生一种随时可能被报告为精神病被强制接受治疗而自己无法为自己辩解的恐慌之中。

在此方面的立法是不够完善的,尽管《精神卫生法》(草案)中规定了具体的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精神病类别的判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表观判断标准是否属于其保护范畴。 加强立法对人权的保护

我国在精神病悲情只收入院接受治疗的条件立法并不是十分的完备。需要从立法方面坚决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防止法律被滥用于私人的恩怨和利益争端。

应当严格的规定谁有权力将精神病人强行送入院治疗。家属和朋友因为容易

与患者产生利益关系而应当避免被认定为合法的送治人。为了保证对于精神病人病情是否需要强行入院治疗判断的客观性,应当建立完整的第三方评判机制。保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来判断事都需要送治。

需要具有符合科学的被认定为精神病的表征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须客观的陈述被认定为精神病的原因以及其不具有自知力,需要强制入院接受治疗。

制定完整的第三方精神病认证程序和合法机构,应包括精神病研究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超过一名的参与认定专家,以保证精神病认定过程的公正,确保认定时发生误诊的概率最小化。 完善精神病的临床行业标准

在临床治疗方面,应当加强精神病患者的复查工作,对于病人的诉求不可一治疗方案选择应避免过分的依赖家属的意见,防止患者因与家属的利益争端而被损害人权。避免与家属签订任何形式的阻止患者接触律师或者代理人的保密协议,保护病人的话语权。唯有仅仅通过权威机构的判断结果来给出治疗意见才能防止家属或熟人的恶意陷害,领导职权的滥用。

积极的配合司法机关的审查评定工作,在精神病院的收入标准上达到一致的认同。 加速科研进程

精神病方面的诊断标准一直没有十分完善是因为精神病的具体病理和致病机制对人类来说还是个谜团。在精神病领域人类了解的还是太少。所以应当加强科研的进度,探索更准确的精神病判断标准。

探索更多的遗传性的精神病原因,通过基因测序判断人发生精神病的概率。加强循证医学在此方面的应用,通过病人的生活来了解其精神病发生的病因,从而使精神病的诊断更加精确。 结论

通过中国疾控中心的数据以及各个“被精神病”案例,喊停“被精神病”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完善的立法、严格遵守程序的执法、完善行业标准、加速科研进展等工作,避免单纯的听信送治人的说法而忽略病人的主诉将其视为病人的不自知的做法。增强人权的保护,避免公众恐慌。

味的搁置,而应当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1. 陈琦,2011年9月,《“被精神病”泛滥的时代下,谁将成为下一个牺牲品?——

论“被精神病”现象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和保护》,社科纵横,第26卷,165,166,182页。

2. 李雪荣 ,苏林雁 ,罗学荣,2002年,《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

(CCMD-3)儿童青少年部分的修订与现场测试》,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第04期,230-233页。

3. 杨薇,许安琍,2012年,《怎样喊停“被精神病”》,行政与法制,80期,62-65

页。

4. 文永莲,2011年,《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的国内外立法比较与启示》,中国民康医学,第23卷下半月第26期,2011-2013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3j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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