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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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4 天然气井设计管理 ........................................................8 天然气井钻井过程管理 ...............................................15 天然气井钻井与地质监督管理 ....................................24 天然气井钻井资料与信息化管理 .................................30 技术创新与应用 ..........................................................32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34 附 则 .....................................................................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满足天然气田勘探开发需要,提高天然气井钻井技术水平,根据《天然气开发管理纲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应结合地质与工程难点,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天然气井钻井技术攻关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提高钻井速度、保证钻井质量。

第三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钻井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管理、钻井设计管理、钻井过程管理、钻井与地质监督管理、钻井资料与信息化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与应用以及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第四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管理在勘探阶段应以发现及保护气层为主,在开发阶段应以保护气层及采用钻井方式提高单井产量、提高采收率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天然气井钻井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安全生产,树立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理念,各项活动应符合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油(气)田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陆上气田勘探开发活动。控股、参股公司和国内合作的陆上气田勘探开发活动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编制与实施管

第一节 天然气勘探钻井工程方案编制

第七条 天然气区域探井、重点探井钻井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前期调研和钻井工程方案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天然气勘探钻井工程方案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包括:邻区、邻井已钻井地质、工程、录井、测井资料分析;所钻区块地震剖面、地震层速度资料分析;钻井作业的难点分析及相关措施;井型与钻井方式的选择;主要钻井装备选择;地层压力预测与岩石可钻性分析;井身结构方案、井身质量控制措施;钻

头类型与钻井参数选择,钻井液体系及配方,气层保护措施,井控要求,套管及完井管柱材质选择,水泥浆体系选择及固井工艺要求,各次开钻或分段钻井施工重点措施要求,钻井作业过程中随钻研究内容,完井方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钻井周期分析与预测,钻井成本预测。

第九条 天然气重点探井钻井工程方案由股份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组织论证,其它探井钻井工程方案由各油田公司组织论证审批。

第二节 天然气开发钻井工程方案编制

第十条 各类气田投入开发前及各区块进行重大调整前均应编制开发钻井工程方案。天然气开发钻井工程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应依据气田开发的要求,结合气藏工程、采气工程及地面建设的需要,充分利用水平井、老井侧钻等先进适用技术,通过多方案对比优化,使方案先进适用、经济可行,保证气田高水平开发。

第十一条 天然气开发钻井工程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气藏工程方案要点,采气工程要求,已钻井基本情况及分析,

地层孔隙压力、地层破裂压力和地层坍塌压力预测,井型与钻井方式的选择,井身结构设计,钻井装备要求,井控要求,钻井工艺要求,钻井液体系及配方,气层保护要求,水泥浆体系选择及固井工艺要求,完井要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钻井周期预测,钻井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天然气调整井钻井工程方案编制还应对已钻井层间压力分布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钻井工程措施。

第十三条 低压储层、裂缝性储层和水敏性储层天然气开发钻井工程方案编制在地质条件允许时其钻井方式应尽量采用欠平衡钻井。

第十四条 天然气开发钻井工程方案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探明地质储量大于100×108m3、设计产能规模大于3×108m3/a或对外合作的气田开发钻井工程方案和开发调整钻井工程方案,以及虽然设计产能规模小于3×108m3/a,但对区域发展、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气田开发钻井工程方案,由油田公司预审后报勘探与生产公司审批,重点开发气井工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

行预评估。其它钻井工程方案由油田公司审批并报勘探与生产公司备案。

第三节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油田公司负责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的编制,编制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的单位应具备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认可的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为提高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先进适用性,钻井工程方案编制人员应早期介入勘探开发方案的研究,钻井工程方案编制前应开展相应的专题研究及现场试验,研究及方案编制费用列入气田勘探开发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 高压、高产、酸性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编制应满足不同工况下套管和井口的承载及密封、材质要求。酸性天然气井还应满足套管、钻具、井口和井控设备的腐蚀要求。

第十八条 天然气井固井应遵循平衡压力固井原则;固井水泥浆体系应具有良好的防气窜效果,水泥石质量满足致密性、长寿命、防腐蚀等性能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高压、高产、酸性气井,各层套管固井原则上水泥浆返出地面,生产套管固井应尽量不采用分级固井工艺;套管串设计应达到安全、防泄露、防腐蚀要求。

第二十条 天然气井钻井应严格执行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应严格按原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审批,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前期研究和设计费用纳入钻井工程预算,按钻井工程项目投资的0.05%~0.1%列支。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方案实施两年后,方案审批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后评估,对方案设计的合理性、执行情况和总体效果做出评价。

第三章 天然气井设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井必须进行钻井设计,钻井设计是钻井施工的重要依据,包括钻井地质设计和钻井工程设计。钻井设计应与钻井工程方案确定的原则相一致。

第一节 天然气探井钻井设计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探井钻井地质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井区自然状况(井位周围的居民、工业、国防及民用设施、道路、水系、地形地貌等进行细致的描述,并在井位详图上明确标注其具体位置)、探井的基本数据、区域地质简介、浅气层或浅水层的相关资料、设计依据及钻探目的、设计地层剖面及预计气层和特殊层位置、目的层流体性质、地层压力预测、工程技术要求、资料录取要求、地球物理测井要求、试气(中途测试)要求、设计及施工变更、上交资料要求以及钻井地质设计附件、附图。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探井钻井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井下复杂情况提示、地层岩石可钻性分级及地层压力预测、井身结构设计、钻机选型及钻井主要设备优选、钻具组合设计、钻井液设计、钻头及钻井参数设计、井控设计、取心设计、地层孔隙压力监测、地层漏失试验、中途测试技术要求、测井技术要求、气层保护设计、固井设计、新工艺与新技术应用设计、各次开钻或分井段施工重点要求、完井设

计、弃井要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信息及完井提交资料、钻井施工设计要求、特殊施工作业要求、邻区与邻井资料分析、钻井进度计划以及单井钻井工程投资预算。

第二十六条 天然气探井钻井设计应以实现地质任务为前提,充分考虑录井、测井、中途测试、完井、试气试采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探井钻井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的原则。主要目的层段设计应在井控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发现和保护气层;非目的层段设计应主要考虑满足钻井工程施工作业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天然气探井钻井工程设计应采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技术,确保钻井目的的实现。

第二节 天然气开发井钻井设计

第二十九条 天然气开发井钻井地质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井区自然状况(对高含酸性气体井井位周围2km范围内的居民、工业、国防及民用设施、道路、水系、地形地貌等进行细致

的描述,并在井位详图上明确标注其具体位置)、开发井基本数据、区域地质简介、浅气层或浅水层的相关资料、设计依据及钻井目的、设计地层剖面及预计气层和特殊层位置及孔隙压力、产层流体性质、酸性气体成分及含量、工程技术要求、录井要求、地球物理测井要求、设计及施工变更、提交资料要求以及钻井地质设计附件、附图。

第三十条 天然气开发井钻井工程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井下复杂情况提示、地层岩石可钻性分级及地层压力预测、井身结构设计、钻机选型及钻井主要设备优选、钻具组合设计、钻井液设计、钻头及钻井参数设计、井控设计、取心设计、地层孔隙压力监测、地层漏失试验、气层保护设计、固井设计、新工艺与新技术应用设计、各次开钻或分井段施工重点要求、完井设计、弃井要求、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信息及完井提交资料、钻井施工设计要求、特殊施工作业要求、邻井资料分析、钻井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单井钻井工程投资预算。

第三节 天然气井钻井设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油田公司负责天然气井钻井设计的编制,钻井设计编制单位应具备认可的相应资质。

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井钻井设计应贯彻和执行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标准和规范,应有明确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井钻井设计应强化钻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开发井钻井设计应结合气藏特征优选水平井、分支井等钻井方式,保证钻井质量,提高气井产量,满足气田高效开发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采用丛式井组开发的高压、高酸性气田,气井井口与任何井井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本井钻机的钻台长度,但最小不能小于8 m。

第三十五条 为了做好天然气井钻井工程设计,必须开展地层孔隙压力、坍塌压力、破裂压力(或漏失压力)预测基础研究,指导钻井液、水泥浆密度以及井身结构优化设计。井身结构设计

应满足以下原则:

1.满足井控要求,并充分考虑浅气层钻井井控安全,固井水泥应自井底返至地面。

2.表层套管应有效保护地表水源。

3.在地下矿产采掘区钻井,井筒与采掘坑道、矿井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m,套管下深应封住开采层并超过开采段100m。

4.有利于保护储层。

5.同一裸眼井段尽量避免不同的压力系统。

6.探井、超深井、复杂井以及地层压力不清的井,套管设计时要留有一层备用套管的余地。

7.技术套管、生产套管应考虑全井封固。

8.高压和酸性气井的技术套管、完井套管及固井附件,其材质、强度、螺纹、管串结构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9.高压、高产、酸性气井的生产套管宜采用尾管悬挂、回接方式完井,尽量不采用分级箍固井工艺。

第三十六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设计应在接到钻井地质设计

后7~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天然气区域探井、重点探井等特殊井的设计完成时间根据油气田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十七条 天然气井钻井地质设计和钻井工程设计完成后应分别由油田公司勘探开发部门、钻井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审核,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气田勘探开发建设中必须维护钻井设计的严肃性。钻井设计执行过程中若确需变更设计,变更设计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技术人员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应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油田公司应制定钻井设计考核办法与考核指标,钻井管理部门根据钻井设计的符合情况对钻井设计部门进行考核。钻井设计人员应进行设计后的跟踪,不断优化钻井工艺技术,以提高钻井设计的合理性、准确性。全年开发井钻井设计符合率不低于95%,单井主要考核项目包括:钻井周期符合程度;地层孔隙压力预测精度;井身结构合理性;钻井液体系与地层匹配性等。

第四十条 钻井设计费用纳入钻井工程预算,探井按钻井工程投资的0.1%~0.3%列支;开发井按钻井工程投资的0.05%~0.15%列支。

第四章 天然气井钻井过程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天然气井钻井过程管理包括钻井工程市场管理、物资材料管理、钻前工程管理、钻井施工管理、地质录井管理和完井验收管理。

第一节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市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市场管理是对进入股份公司气田勘探开发钻井工程市场的钻井承包商、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的管理和钻井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是提高天然气井钻井工程质量、控制钻井成本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三条 进入股份公司天然气勘探开发钻井工程市场的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应具备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认可的相应资质。

第四十四条 油田公司应采用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天然气重点探井、特殊工艺井、复杂深井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

第四十五条 油田公司应建立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业绩考核档案,制定相应的考评管理办法,并将工作量与业绩挂钩,促进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作业质量。

第二节 天然气井钻井工程物资材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钻井工程物资材料管理是对气田钻井工程所使用的套管及附件、套管头、钻头、钻井液材料、水泥及外加剂等大宗物资材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钻井工程物资材料的质量关系到钻井质量和气井寿命,各油田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钻井工程物资材料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体系和验收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

第四十八条 应根据气田钻井工程的工作量制定钻井工程物

资材料用量计划,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的形式从取得股份公司市场准入资质的厂家订购相应的物资材料。

第四十九条 天然气井施工中所用的物资材料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油田公司指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油田公司钻井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对天然气井现场使用的物资材料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确保钻井工程物资材料的质量。

第三节 天然气井钻前工程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天然气井钻前工程包括土地征用和道路、井场、井架基础、供水、供电等作业。天然气井钻前工程实施前,油田公司勘探开发部门应组织安全与环保部门、钻井设计单位及钻前工程实施单位等对井位及井场的地形、地貌、水文等自然环境进行勘察,地面复杂或地质原因不具备钻井施工条件应及时调整井位,井场布置及面积应保证钻井井控安全。

第五十二条 确定天然气井井场时,井口与民房、铁路、高

压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堤坝、水库及其他永久性设施的安全距离以及放喷管线的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井场设施的布置应满足防喷、防爆、防火、防毒、防冻、防洪、防风、防砂、防污染等要求。对于高酸性气井,井位确定的原则是以井口为圆心、500m为半径的范围内无常驻人口以及公用、民用设施,或在井位选定后遣散和撤去500m范围内的常驻人口以及公用、民用等设施。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确定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预案,达到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目的。

第五十三条 天然气井钻前工程完工后,油田公司勘探开发部门应组织安全环保部门、钻井工程管理部门及钻井承包商按照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四节 天然气井钻井施工管理

第五十四条 天然气井钻井施工管理是从钻井设备搬家安装到完井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天然气井钻井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钻井合同、健康安全环境合同和钻井设计。

第五十六条 天然气井钻井承包商、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应根据钻井设计和健康安全环境合同制定钻井施工设计,并报送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天然气井开钻前,油田公司钻井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开钻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不合格者不得开钻。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天然气调整井钻井施工安全和固井质量,应对邻井压力变化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五十九条 天然气井井控操作应严格执行《石油与天然气井控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井控设备应按设计的压力级别配置和安装;安装完后和钻开气层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压;现场监督、钻井承包商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相关人员应持有效的井控操作合格证,严格执行防喷演习等九项井控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钻井参数应满足喷射钻井要求,有利于优化钻井工艺,提高钻井效率。

第六十一条 天然气井钻井施工中,应加强对钻井液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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