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不当工作自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3-09-18 05:59: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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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四不当”工作自查方案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53号)、《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银监办发〔2017〕11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我支行在全行范围内开展关于“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自查工作,现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自查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专项工作自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自查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四不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综合等工作。

二、开展情况

我支行&&&&&&&&&&&&,本次自查主要对***年**月**日业务状况表中有余额的各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同时各科室部门联动从体质、机制、系统、流程、人员及业务方面进行了自查。

三、自查内容

(一)、不当创新方面 1、管理制度与流程

我支行已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如有新业务创新按照制度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由上级行相关业务部门、技术部门、风险部分、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二)、不当交易方面

1、银行同业业务

截至***年一季度我支行无同业投资及同业融资方面业务。无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2、银行理财业务 (1) 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上级行有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2) 投资运作方面

我支行属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关于理财投资运作方面由上级行进行。 (2.1) 不当交易行为

不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不

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不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不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

(2.2)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不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3)资金投向方面 (3.1)债权资产投资

不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的行为;

不存在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或不良资产受(收)益权的行为; 我支行无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

(3.2)权益类资产投资

不存在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行为。

(4)保本型理财产品管理方面

对保本型理财产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存款管理。 3、信托业务 我支行无信托业务。 (三)、不当激励方面

1、考评指标设置

(1)我支行绩效考评指标按照总行的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设置,涵盖了监管规定的合规经营类、风险管理类、经营效益类、发展转型类、社会责任类五类指标;

(2)经营效益类指标以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为核心确定分值和权重,考虑了资产期限及风险延期暴露等因素,并相应设置中长期资产收益对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贡献度;

(3)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4)未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5)未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业务条线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6)未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7)我支行未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8)本机构考评对象存在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发生案件、不规范经营行为的,会相应调低相关指标的考评等级或得分。

2、考评机制管理

(1)我支行依据董事会或相关经营决策层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制定绩效考评制度和指标体系;

(2)我支行有专门部门负责绩效考评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

(3)上级行审计和监察部门对绩效考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将业务费用变相作为绩效奖励、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4)上级行建立对利润等指标的动态调整机制,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利润目标。

3、薪酬支付管理

我支行薪酬由上级行统一评估发放。 (四)、不当收费方面 1、收费行为规范

(1)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不存在无实质性服务、未提升实质性效率的收费项目,以及多收费、少服务,超出价格目录范围收费的行为;

(2)不存在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收费、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七类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和收费规定。 2、价格信息披露

(1)已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按规定统一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2)已按照规定在本行营业场所和网站主页等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本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等;

(3)本行提高市场调节价收费水平或新设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前,至少提前3个月进行公示;

(4)本行为客户提供服务时,会事前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并在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提供相关服务。 3、内部管理程序

(1)由总部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并按照监管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上级行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并建立了服务价格内部审批制度;

(3)已建立了明确的价格行为违规问责机制和内部处罚措施;

(4)建立了服务价格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客户投诉登记、调查、处理、报告等事项的管理流程、负责部门和处理期限;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等渠道并醒目公示。

四、积极整改,做好总结

通过本次排查我行对“四不当”整治工作有了深刻的认识与理解。虽然在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四方面自查中未发现问题,未出现问责情况,但大大提升了我行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为今后经营活动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3b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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