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Translation II法律文本的静态对等翻译

更新时间:2023-06-06 02:4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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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Translation: strategies and objectivesThe school of interpreting and translation studies GDUFS

法律翻译的目的 法律翻译的目的法律翻译策略的确立与源法律文本制定的目标有着直接 和必然的关系, 任何策略的制定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一定的 目标服务。从宏观上讲, 一个国家或政府制订法律条文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种司法或治国理念。立法的目的 是如此, 执法的目的是如此, 司法的目的也是如此。从微 观上讲, 法律文本的制定在许多情形下是为了传意, 即把 立法者/ 统治者或法律文本制作人的意旨或意图传达给有 关人士: 让民众知法守法,当触犯或违反有关法律或规定时 , 他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 让当事人明白在一定的法律框 架或条件下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享有这些权益, 他应尽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没有尽到有关的责任和 义务, 他又会有什么样的后果或受到何种处罚。就这类法 律文本的译本而言, 它的目标或功能与源语文本也应该是 完全相同的。

法律翻译的目的译本的理想境界是将源语法律文本的作者( 立 法者或法律文本起草人) 写入文本的每一个意 图不折不扣地传达给译本的使用者, 把源文本 中的所有信息从质到量到型( 风格和格式) 都精 确而充分地表述出来, 使译本的信息与源本的 信息尽可能完全对等, 从而使译本发挥与源法 律文本尽可能相同的功能, 以便产生与源文本 尽可能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就是法律翻译的目 的。这个目的适用于以双语立法的国家与地区 ( 如加拿大、香港) ; 也同样适用于仅把译本作 为执法或司法参照依据的国家和地区( 如中国) 。 只有使用尽可能相同的执法依据和司法准则, 才有可能将法律纠纷降至最低, 才有可能实现 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

Domestication vs. foreignization从大量成功的法律翻译实践来看, 归化式的法律文本比较 少见。凡属动态对等或功能对等的译文, 无论属于哪一个 文类, 其语言都是相当归化的。既然我们否定了动态对等 或功能对等对于法律翻译的适用性, 我们同样不可以接受 归化作为法律翻译的主流策略。但正如上例所述, 我们并 不排斥法律文本中包含部分归化的译法。如果从具体的 或微观的翻译方法角度而论, 紧扣原文文意的异化翻译方 法的确可以出产精确度更高的译文文本。不过, 就英译汉 而言, 异化文本往往句子冗长、结构复杂, 可读性差, 文意 不容易为读者所理解。但凡在翻译中采用归化策略的, 一 般都是为了迎合目的语大众读者的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而这在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往往没有必要, 因为在绝大多数 的情况下, 法律文本的读者不是一般民众, 而是专业的法 律工作

者。他们需要的是咬文嚼字式的精确表达的法律 概念或条文。所以归化翻译策略对于法律翻译也不适用。

归化和异化均非法律翻译的策略但在具体翻译作业中, 只要译文表达精 确、忠实于原文, 传达了原文作者的每 一个写作意图, 能发挥与原文对等的法 律功能, 不论是归化还是异化的方法都 可以使用。故此, 我们与其将归化或异 化看成是策略, 不如看成是策略之下一 层面的翻译方法。所以, 异化和归化作 为法律翻译的策略, 不能成立; 但作为方 法, 它可与适用的策略互为补充、相得 益彰, 译者可酌情使用。

目的论: 目的论:功能主义翻译策略翻译活动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 为了达成翻译目的, 译者 可以使用任何策略和方法, 这就是翻译理论中目的论功能 主义的精髓。这一套翻译理论的创始人赖斯和维米尔表 示, 他们提出的目的论是适用于所有文本的通用翻译理论, 维米尔甚至直接表示他们的理论完全可以应用于法律文 本的翻译( 李德凤27: 97) 。其理论的支持者意大利 Bologna 大学教授Gar zone 也专文论述了目的论功能主义 理论对法律翻译的适用性。在Gar zone( 2) 看来, 由于目的 论的功能主义理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综合性和灵活性, 所以它可以涵盖一切翻译原则和策略。果真如此, 翻译领 域除翻译方法之外的一切理论探索都是多余的、徒劳的。 在翻译界,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 凡是搞理论的往往都认 为他们创建或认可的理论放之四海而皆准。如果把他们 的理论应用到一个他们不熟悉的领域, 其理论上的破绽就 会像常识性错误一样显而易见。

赖斯和维米尔提出了六条规则: 赖斯和维米尔提出了六条规则:1) 译文由其目的决定; 2) 译文在目的语 文化和语言中传达信息, 该信息与原文 化和语言中传达的信息相关; 3) 译文传 达的信息不可以清晰地译回原文; 4) 译 ; 文必须内部连贯; 5) 译文必须与原文连 贯; 6) 上述五条规则按等级排列, 目的 规则统摄其他规则( Reiss & Vermeer 1984: 119) 。

Criticism on Skopostheorie很显然, 这样的理论是要用一般来涵盖特殊, 以全体来统 摄所有个体,忽略了事物的特殊性和个体的独特性, 这是哲 学上/ 通用理论 ( general theories) 的一贯主张。 此外, 该理论的本身也经不起推敲或实际检验: 其中的第 二条规则,即译文的/ 信息与原文化和语言中传达的信息相 关,对法律翻译而言, 显然是行外人士的泛泛之谈: 如果法 律译本中所传达的信息仅仅跟源文本相关而不是等同, 那 , 么这类译本绝对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充其量只能作 为参考资料而已。 再且, 目的论的第三条规则, 即译文的信息不可清晰回译, 显然也与法律翻译的实践不相符

。回译规则, 不但对于法 律翻译, 即使对一些要求比较严格的社科领域作批量用途 的文件( 如量表、调查问卷题目等) 的翻译, 都是适用的。 精确的翻译往往需要用清晰的回译文本跟原文核对; 有时 候为了确保译文的对等质量, 甚至还需要有不同译者的多 重回译, 这已经是翻译实践领域的常识。

criticism当然从翻译原则这一宏观视角来看, 目 的论这个大道理对许多( 并不是所有) 文类的翻译来说不无道理: 各类翻译都 有其不同的目的, 为了实现不同的目的, , , 译者应采用相应的策略(即翻译目的决 定翻译策略)。但把目的论本身当作法 律翻译策略来用, 容易误导译者, 而且也 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传意或交际翻译 (Communicative Translation)与动态对等策略一样, 虽然也注重译文的效果。 这是法律翻译所必需的, 但它过于强调译文读 者的反应和译文的顺畅; 为了达到宏观上的传 意或交际目的, 采用这一翻译策略时可以牺牲 语义。这在法律翻译上是不允许的, 也没有这 个必要性: 法律翻译不需要过于强调译文的顺 畅, 不需要过于注重读者的反应, 因为译文的主 流读者是法律专家, 没有必要把法律文本译得 如行云流水。再说, 法律文本无论是原文还是 译文, 都是用来推敲和研读的,不是用来欣赏的。 任何需要精确表述的复杂概念都不可能用简单、 顺畅、地道或大众所喜闻乐见的语言加以表达。 所以, 传意或交际翻译策略, 对法律翻译适用性 非常有限。

语义翻译(semantic 语义翻译(semantic translation)初看起来似乎是为法律翻译度身订造的, 因为法律译本不但要 忠实于原作, 要把原文的内容、信息置放在第一位, 而且连原文 的语言结构在翻译时也都考虑到了; 但遗憾的是根据其定义, 语 义翻译策略为了语义可以牺牲实际效果。这一点在法律翻译中 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无论是一款法律条文还是一条合约规定, 按 照源文本和译文本执行的实际效果必须一致, 否则, 译文是失败 的, 后果可能不堪设想。况且,纽马克在发展他的语义翻译和传 意/ 交际翻译理论时原本也没有将法律翻译这个文类考虑在内。 / 在阐释这两类翻译所适用的文本类型时, 纽马克罗列了一系列 非常具体的文本类型, 但唯独没有法律文本( 李德凤27: 54) , 这 可能与他本人翻译实践的局限性有一定关系。 在中国以外, 任何一个翻译理论家的理论都跟其本人在学科领 域的长期实践有密切关系。就像尤金奈达, 他的动态对等学说 跟他几十年从事宗教翻译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一种理论, 无 论功能多么强大,要应用到一个较为特殊的、相关度非常有限的 不同领域, 不经过较大改造和重新论证, 似乎不太可能

。所以, 我们也不得不遗憾地放弃将纽马克的语义翻译理论作为法律翻 译的策略。

静态对等以上审察的各种流行翻译策略对法律翻 译似乎都有缺陷。故此, 我们有必要发 明一种更有包容性、针对性和适用性的 专用翻译策略。 李克兴(2010)根据自己长期从事法律 文本翻译实践以及探索各种实用文类翻 译策略的经验积累, 经过冷静的反省、 反复的推敲以及与多种其他翻译策略的 比较和权衡, 发现静态对等是一个极为 合适的可用于法律翻译的策略概念。

法律翻译的静态对等策略的原理静态对等是本文提出的相对于翻译理论中动态对等的一 个概念。静态对等翻译虽然与直译或语义翻译相似, 但它 并不等同于直译或语义翻译, 更不等同于死译。它的内涵 和外延都比直译或语义翻译更丰富、更宽泛但又更严格。 真正的静态对等的译本要求深层意思、表层意思、语言 结构、风格、格式与原文的这些方面完全对等, 还要求译 文最大程度地再现原文作者的写作意图。不管读者是谁, , 凡具备相应的双语水准、熟悉法律语言或法律条文基本 的表述方法, 他在读到法律译文的句子时, 马上可以想到 原文的句型或结构, 想到原文句子中所用的所有主要词素( 即句子中的最小单位) 。 就某些包含较复杂概念的句子而言, 读者即使不能确切地 想到原文中所用的词汇, 也能想到表示相同概念的其他同 义词; 即使不能想到原文的原有句式或表达方式, 至少也 能想到一种功能相等的替代句式。

我们以一个人们最熟悉的谚语的翻译来说 明静态对等的概念: 明静态对等的概念:我们可以将/ All roads lead to Rome翻译成 (1)/ 条条大道通罗马 或 (2) / 所有的道路都通往罗马 , 也可以翻译成 (3) 殊途同归 或 (4) 百川归大海 , 等等。 但只有译文(1) 、(2) 属于静态对等的范畴, 任何具有相应 双语水准的人士在读到这两句时都能想到原有英谚中的 主要词素, 都可以将这两句回译成相同的英文句子, 尽管/ all 可能被/ every、/ road 可能被/ way、/ lead 可能被/link/ connect to 所取代, 但这些译法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 在静 态上都是对等的; 而译文(3) 、(4) 属于意译、归化式或动态式的译法, 将其 精确回译成原文的可能性极低。

一个典型法律句子的翻译为例: 一个典型法律句子的翻译为例:任何人籍恐吓﹑怂恿或以其他手段诱使证人或一方当事人不 在仲裁处聆讯中作证﹐即属犯罪。 (香港法律6第453章) 其译文可以是: a) Any person who by threats,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Adjudication Board commits an offence. b) Where a person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

y hearing before the Adjudication Arbitration Board by threat, persuasion or otherwise, he commits an offence. c) If a person induces a witness or a party not to give evidence in any hearing before the Adjudication Board by threat, persuasion or other means, he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comments这三个句子句型不同、表达方式有差异 ( 当然还可以有更多的译法) , 但其深层 语义是相同的, 与原汉语文本要表达的 实际语义都是对等的, 其句式都属于英 , 文法律类文体的常用句式, 其选词风格( 即语域) 也符合法律类文体的要求。如 果按照这些译本去执法, 其法律功能或 效力也与原文本没有任何实质差异。

Static equivalence法律文本的译文与源文的对等是极为严格的, 是全方位的, 但却 是静态的, 而不是动态的, 更不是灵活的。只有这样的译文才经 得起回译的考验, 才会在回译中做到不走样。 而以动态对等策略产出的译本, 不同译者的几乎一定是不同的, 译者目的语水准越高, 其译本与源本的语义差异可能越大; 而在 静态对等翻译中, 无论译者是谁, 只要他们能真正理解源语的语 义, 只要他们具有相应的目的语表达能力( 包括在法律专业方面 的表述能力) , 利用该策略制作的译文文本都将惊人的相似; 而 译者的双语语言和法律知识水准越高, 译本与源本的逼真度就 越高, 译本所能产生的法律功能或效力与源本也越相同。 如果有译本会产生与源法律文本不尽相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 那么无论这个译本与源本有多相似( 不是相等或相同) , 也不论 译本语言有多优美、流畅, 它一定是废本。动态对等策略用于 法律翻译最容易出产这样的废本, 而静态对等策略用于法律翻 译, 则最有可能出产与源文具有相同法律功能或效力的真本。

静态对等的条件法律翻译之所以需要静态对等而不是动 态对等,之所以能做到静态对等, 是由于 法律文本的特殊使命和法律语言自身的 特点为其提出并提供了一系列特别的要 求或条件。其中已验明的要求或条件分 别是:

静态的语言在大多数情况下, 法律文书是由训练有素的律 师、法官和其他司法专家按照一定格式、模式 或范本撰写的, 在表达思想、叙述事实、说明 法理、订立职责、规定奖罚等方面均比其他类 型的著作在措辞上更加严谨,语义上更加确切在 法律语言中一就是一、二就是二; 其他文类, 尤其是文学作品中那些常用的修辞 手段( 翻译时往往需要用动态对等的策略去处 理) , 如夸张、比喻、双关、拟人、顶针、对仗、 押韵、俗语、谚语、俚语、方言、暗语、歇后 语等, 在法律文本中几乎是不存在的。 所以法律语言基本上是全静态的, 理所当然, 翻 译静态的语言需要静态的翻译策略

严格的翻译原则法律翻译的最高原则是完全忠实于源文, 其操作性的解读 是要让译文达到精确的程度( 李克兴27:65) , 即不折不扣 地译出原作者的每一个写作意图。忠实于源文与译文精 确永远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没有源文参照就无精确可言。 再由于法律文本中重复出现的法律概念或专门术语数量 大, 这些概念或术语表述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译文的质量。 翻译这类概念或术语时, 用完全相同的词汇而不是用同义 , 词或近义词去表述, 更有可能使译文达到精确的水准。 故此, 法律翻译的第二条操作原则是在译文中用同一词语 表达同一法律概念或思想( 同一性原则) , 并要求译文中法 律术语的译法与同一法律体系内的有关管辖法律( 即上位 法) 中该术语的表达法( 如有) 保持一致( 一致性原则)( 同 上) 。 法律语篇翻译中对法律词汇( 甚至句型结构)的同一性和 一致性的表述要求, 更使法律译本从形式到内容都趋于刻 板化和模式化, 从而为静态翻译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单一的读者群绝大部分普通文类的读者/ 层次参差, 译者往往会因读者/ 众口难调而陷入翻译的困境。故此, 动态对等或交际翻译 等灵活处理原文的翻译策略应运而生。该类策略主张: 对 原语的表达形式要根据译入语读者的阅读或欣赏习惯以 及其他可利用的语言资源状况作灵活的改变; 动态对等策 略还要求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时刻关注译语读者在阅读译 文时是否有与源语读者在阅读原文时相同的反应。 而法律源本和译本的读者群都比较单一: 两种文本主要都 是为法律专业人士而制作( 所以无论在哪个国家, 普通民 众要真正读懂法律往往都有较大困难) 。 这样一来, 译者除了源本, 可以/ 六亲不认: 只要把源本中 所有的主要词素( 尤其是法律术语和其他实词) 、句子中 反映原作者写作意图的原始语义和语言结构、写作风格 甚至格式, 在译文中以最忠实、最对等的方式表述出来, 翻译的任务就已圆满完成。这个任务也只有静态对等的 翻译策略才能做得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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