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教学效果

更新时间:2024-07-06 16: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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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教学效果

姓名:雷顺福 单位:重庆第一财贸学校 邮编:400036 电话:13896222606 电子邮箱:leishunfu640713@163.com

摘要:案例教学法将书本中的理论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种适合《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中职 法律基础知识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方式有利于改变传统教学方式;有利于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从而学会学习;有利于促进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学习观、人生价值观;有利于教师观念的转变,促进教师创新人格的生成和教师素质的提高。目前,案例教学在教师教学中开始受到关注,特别是在中职公共课《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更是一种适合的教学方法,是一种可以提高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

一、《法律基础知识》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它能创设一个良好宽松的教学实践情境,通过呈现案例视角材料,经过分析讨论,将书本中的理论与案例材料结合起来,并利用理论分析说明复杂的案例内容,获得的教育效果很大。案例教学可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认识,培养学生的

创新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就要在认真领会课堂讲授内容外,还必须阅读一定量的相关书籍、查找资料,甚至在同学之间展开激烈的讨论。这样就避免了以往教学中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又不解其意的弊病,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高了学习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富有挑战性,使学生有成就感

在做案例分析及模拟练习时,能让学生尽可能地表现自己,充分利用已学过的知识独立地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发现自己的错误,加深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记忆。学生每次独立地做完一个案例,都有一种成就感。因此,案例教学法是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很好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操作 (一)运用案例导入新课

教学心理学家认为,在几十分钟的授课时间中,开头十分钟的效果是最佳的。因此,在上《法律基础知识》课时,教师在上课伊始就要巧设案例、创设情景、提出问题,从而有效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唤起学生学习的内驱力。例如,在讲“产品质量责任”这一课时,笔者举了这样一个案例:杨某于1995年1月到一家小百货店买两节“东芝”牌5号充电电池。杨某购得后,立即对电池进行充电。充电从下午4时开始,到第二天早晨,杨某准备上班时将电池从充电器上取下,就在这一瞬间,其中一节电池突然发生爆炸。杨的右手、左眼被严重炸伤,电池中的化学有毒物质飞入了伤口。经医院治疗,左眼永久性失明。杨某及其家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该百货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公证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15万元。百货店辩解:电池系另一供货商供给,自己进货时并不知道详情,原告应向制假者索要赔偿。请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开场能给学生造成悬念,激发其求知的兴趣和欲望,使学生迅速进入学习状态。

(二)运用案例进行论证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引用案例进行释义、解疑、说理、论证。采用这种方法,可以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例如,在讲到《刑法》一章“怎样区别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时,笔者举了下面两个案例。案例1:被告人毛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1984年4月16日晚11时左右,毛某刚睡下即听到家门外有响声,便起身持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周家院外大树底下有个人影在晃动,毛上前一步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并不答话,转身就跑。毛认为是有人来偷东西,便起身追赶,一面追,一面连喊“站住”。毛见那人跑得很快,二人的距离越离越远,便在相距100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那人应声倒下。后查明那人是本村男青年刘某,在大树底下大便,不是小偷。子弹从刘某背部射入,从前胸穿出,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毛某向本单位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案例2:被告人王某,男,38岁,某部队参谋。1987年11月11日凌晨,某市街道干部邓某(男,27岁)因喝醉酒闯入部队家属院,用身体撞击王某家的房门,将王全家惊醒。王某起床后隔门问:“谁!干什么的?”邓某不回答,并高喊:“开门!”王某因不明其身份,便继续发问,邓某仍未回答,继续高喊“开门”,还撞门不止,扭动门锁

把手。因王某所在的家属院不久曾发生过两起盗窃案,所以王某判断又是一伙歹徒前来抢劫,见情况紧急,一边用电话通知值班员跑步赶来,一边从房间拿出一支小口径步枪,对门外喊:“你赶快走开,不然我就开枪了。”邓某不听劝阻仍继续撞门,王某便朝门外开了一枪,子弹击中邓某右腋下第七肋骨处,致使邓某失血性休克。待值班员赶来后,立即将邓某送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严重,流血过多,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凌晨死亡。举了这两个案例后,紧接着笔者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比较:上述两个案例看上去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案例1中,毛某开枪是属于滥用职权,按照规定,人民警察对犯罪分子开枪时,应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而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将其击毙,所以是间接故意。案例2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所以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这样,通过案例例证分析比较,使同学们深刻明白了道理,提高了认识,领悟了抽象的概念。

(三)运用案例展开讨论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针对教学的难点和学生的疑点提出恰当的案例,通过同学之间及师生之间的共同讨论,取长补短,以获得正确的认识。例如,在讲到“国家公务员”这一课时,为了帮助学生切实理解并能区分“个人行为和执行公务的行为”,笔者举了这样一个案例,并组织学生展开讨论:某铁路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吃饭,恰巧遇到两伙人为争夺桌椅争吵,其中一人掏出刀子将对方扎伤,张某随即掏出枪支准备过去捉拿罪犯,因着急被绊倒,

手枪走火,将旁观者王某腿部打伤。王某医治好伤后,要求铁路公安分局赔偿。请问: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在讨论中,有的学生认为张某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是在维持社会治安,其性质是属于执法公务的行为,应由其所在的铁路公安分局承担赔偿责任。而有的学生却认为,张某实施的行为不在上班时间,而且,其行为在外在形式上也不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性质是属于一般的个人行为,应由张某本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与其单位无关。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并逐条对照书中的原理进行分析、比较,最后得出张某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为其行为虽然是发生在下班吃饭时,但就其行为的名义以及警察所应履行的岗位职责来看,应属执行公务,我们不能把他的岗位职责仅仅理解为负责铁路秩序,而应当理解为张某作为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实践证明,用案例来展开讨论,可以变一言堂为群言堂,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习兴趣,活跃思维活动,从而使学生既获得了知识,培养了能力,又锻炼提高了自身的各种素质。

(四)运用案例设臵悬念

它是指在一堂课的结束时,教师为承前启后,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用衔接上下课时教学内容的案例来设臵悬念,进行本节课的结尾。采用这种方法,不仅能让学生咀嚼、回味、反思,而且因为设臵了悬念,更加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去思考、去探求,去预备下一节课的内容。例如,在要讲到“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这一课时,笔者用如下案例来设臵悬念:1998年11月27日下午5时许,北京某公司总经理李某驾驶一辆奔驰LS500型轿车前往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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