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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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处、科级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打造一支“负责任、能力强、正气足、大作为”的处、科级干部队伍,为油田科学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组织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六)职位职数化管理原则; (七)结构合理、配臵科学原则;

(八)权力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九)思想、组织、作风、能力、制度建设统筹抓原则; (十)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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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处级干部由局党委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履行处级干部归口管理部门职能,油田所属单位党委协助局党委管理本单位处级干部。 第五条科级干部由油田所属单位党委负责管理,局党委组织部实行宏观管理。各单位组织部门履行科级干部归口管理部门职能。 各单位、部门副总师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科级干部,实行任前预审,其他职位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管理的主要内容: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交流、教育培训、激励、监督、退出等。

第七条对处、科级干部实行职数化管理,局编制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处、科级干部职数进行核定。

第八条合理配臵、优化班子结构,形成和保持有梯次的年龄结构、高层次的文化结构、配套合理的专业结构、优势互补的能力结构和相容和谐的气质结构。

第九条处、科级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原则上,处级党委领导班子每届任期5年,处级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科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实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油田确定处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各单位相应确定科级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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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创新、群众公认的导向,坚持“十用十不用”,切实把“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好共事、不出事”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职位上来。

第十二条选拔任用条件

(一) 处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理想信念坚定,讲党性,顾大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

2、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实践经验丰富。 3、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作出突出贡献。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务政工等相关业务,熟悉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5、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协作共事。

6、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艰苦奋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7、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其中党政主要领导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问题,大局意识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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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重抓大事,善于科学决策,有较强的抓班子带队伍、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能够驾驭复杂局面。

3、党性强、品行好、胸襟宽、讲民主、善集中,讲究领导艺术,知人善任。

科级干部基本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提任为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历。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2年以上下一级职位工作经历。

2、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科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处、科级干部应注重从后备干部中产生。提任处级干部的,应参加过油田青年干部培训班,未经培训的,应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4、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近2年年度考核结论应为优秀。

注重从有基层和关键岗位工作经历、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人员中选拔处、科级干部。处、科级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且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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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根据职位性质可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选举制、委派制。

(一)任命制基本程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党委决定、任前公示、谈话、办理任免手续。

(二)聘任制基本程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酝酿讨论、党委决定、任前公示、谈话、办理聘任手续。

(三)选举制基本程序:党内选举由党组织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上级党组织批复。选举产生工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办理任免手续。

(四)委派制基本程序:由组织或董事长提名,经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研究决定推荐人选,董事会履行法定手续。 第十四条竞聘方式与程序

把竞聘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方式,新提副处级、科级干部原则上通过竞聘方式产生人选。竞聘分为公开选拔和内部竞聘两种方式。 (一)公开选拔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选拔职位、报名条件、职位说明、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2、发布公告。运用多种形式发布公开选拔信息。

3、报名初审。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依据有关要求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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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对报名人员或具备条件的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研究择优推荐报考人选。 5、资格审查。对报考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测试考评人员。

6、测试考评。根据选拔职位要求,组织测试、考评,根据综合成绩,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8、研究聘用。党委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影响使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二)内部竞聘基本程序:

1、制定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竞聘职位、报名条件、职位说明、竞聘程序、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

2、发布公告。运用多种形式,在单位内部公布竞聘信息。 3、报名推荐。个人自愿报名,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推荐。 4、资格审查。按照报名条件和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对报名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择优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6、陈述答辩及民主考评推荐。召开竞聘会议,进行陈述答辩,根据竞聘推荐情况,择优确定考察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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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组织考察。组织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研究提出聘用人选建议。

8、研究聘用。党委研究确定聘用人选,经公示无影响使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

(一)领导班子调整或全面考核,可按照领导班子设臵职位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也可按照空缺职位推荐。

(二)民主推荐处、科级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组织。 (三)会议投票推荐一般应包含下列程序: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民主推荐票;统计民主推荐票,进行综合分析。

(四)民主推荐会由下列人员参加:本级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专业技术、技能序列相应人员,下一级正职干部(规模较小的单位或部门可以扩大到副职或全体人员),职工群众代表(不少于与会人数的30%),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五)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六)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协商确定考察对象。不是多数群众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组织考察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拟提任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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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察的基本内容。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素质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 (二)考察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有协管单位的,会同协管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本级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人员,专业技术序列相应人员,下一级正职干部(规模较小的单位或部门可以扩大到副职或全体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4、综合分析评价。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对考察对象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研究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

5、汇报。组织部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建议方案向党委汇报。 (三)实行差额考察制。根据推荐和测评情况,差额确定考察对象,通过考察比较,好中选优。

(四)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考察对象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测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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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酝酿与讨论决定

(一)对拟任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二)对拟提任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对拟任人选的任用意见,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四)党委讨论决定时,须有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需要复议的,须经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逐步推行党委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五)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调整意见、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需要预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任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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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提任处、科级干部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一)公示内容。拟提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拟提任职务、公示起止时间以及举报受理机构的办公地点、通信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

(二)公示范围。一般应在其所在单位公示。 (三)公示方式。采取网络登载、张贴公告等方式。

(四)公示期。一般为5至7天,自公示通知正式发布之日算起。 (五)公示举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信、电话、面谈等多种形式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六)公示结果使用。公示期满,组织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汇总。对反映影响公示对象提任的问题,由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公示或核实问题期满,组织部门及时向党委汇报,作出予以任用、暂缓任用、不予任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任职

(一)新提副处级、科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对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在宣布任职决定前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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