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更新时间:2023-03-08 06:15:33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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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薛建 西北政法大学政管院 710122

【摘要】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的过程中,行政职权的正确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关乎到社会经济能否健康发展、社会稳定、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及巩固阶段,必须加强和改进对领导权力下放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认识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性,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力度,确保权力的规范运行。本文中,笔者主要分析了目前我国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即防范措施,希望能对行政职权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运用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行政职权;滥用;原因;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行政职权滥用的现象,其危害后果是不可小视的,行政职权的滥用影响党和和政府的形象、会导致公众法律信念的淡漠、导致政府政令的不畅通、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等,所以对此问题必须深入研究。

一、新形势下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

(一)权责不明确,监督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包括政党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主体广泛,本来是件好事,可是,由于职责权限不清,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不仅没有形成“合力”,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例如,有的问题多方插手,几路兵马一齐“兴师问罪”,长期纠缠不清,弄得发案单位应接不暇,无所适从;而有的问题却又无人过问,出现“监督空白”,或者几个监督部门相互“踢皮球”,最后不了了之。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制约机构的威信,也大大弱化了我国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整体效能。

(二)监督权名不副实,法律法规不健全

科学、有效的监督应当是硬性监督,即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合理的监督方式、严密的监督程序,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处处受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约束。可是,目前我国制约行政权力所需要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难以准确判断和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二是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监督制约实践中难以操作。 (三)政府信息曝光度不足,监督无从下手

实行公开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监督制约活动富有成效的前提条件。政治参与要求接收一般的特殊的信息,那些获得这种信息的人,即在效应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参与政治。反之,那些没有得到这种信息的人,则无动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参与政治生活。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国家机密的范围过宽,很多应当让人民知道的情况没有公开,再加上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保密为借口限制政务公开,拒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就给人民参与政治监督、制约行政权力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其威力和效能的充分发挥。 (四)监督意识淡薄,社会大众参与度不高

监督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督主体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二是监督客体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比较严重,其主要表现是:相当多的公民存在着“官贵民贱”、“民不管官”的传统观念,不愿监督和不敢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多数人政治参与意识不强,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才投诉,甚至有的人至今还“屈死不告状”;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弄清权力的真正来源,在工作中只对上级领导负责,而不愿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相互扯皮推诿,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五)“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行政执法存在无序性和随意性

以权压法,执法违法,徇私枉法。在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上,应该设置的未设置,不该设置却到处设置,以致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重复执法或者分工不清,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如近年来屡禁不止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现象,就是行政机关违法扩权的例证在执法处理结果上,不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而是

与相对人进行毫无原则的讨价还价,或是不分清红皂白一棍子打死,导致同责不同罚,不同责同罚,或者亲者轻罚,疏者重罚。

二、行政职权滥用的防范措施探究

要想优化行政职权的运用,规避行政职权的滥用,首先应该突出对公职人员素养的重视,提升公职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其次,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力度;提升社会大众的参与意识,让监督权名副其实;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从内部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等等。 (一)提升政府的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

让政府工作在阳光下运作,揭开政府运作的神秘面纱,使政府运作袒露在公众的双眼之下,这是对政府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没有政务公开,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难以防止腐败。相应地公开政府预算详细的文件。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维护私人的合法权益,吸收私人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强化民主监督。政务公开的目的在于为形成监督行政和参与行政提供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作为方式、手段、途径的政务公开,一旦作为原则甚至制度确立下来,并进一步确立公开机制,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各项工作是否能够顺利推行,各个领域的公正、公平和平等是否能够实现。

(二)提升大众的参政意识,形成浓厚的监督意识

公民监督最重要的应该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范,是每个公民的权力,社会舆论具有公开、及时,影响面广的特点,为此,应在各种媒体上多报道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情况使公务人员既怕“通报”,又怕“见报”这样,行政职权滥用的消除指日可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一项重大、复杂长期的任务。在国家廉政建设体系中,很大程度上正是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方式从外部推动着行政体制内部制约机制更好的运行,尽管社会监督力量分散性、组织性低等弱点,但仍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非常有力的权力制约作用,成为反腐治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职权滥用的司法审查

加强司法机关对政府行政职权使用中的司法审查,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是统一滥用行政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为滥用行政职权的司法控制提供了多元化的审查标准更加显现出司法审查的灵活性;其二是司法审查的硬法控制理念有着

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这种本土性资源应该加以整合利用;其三是虽然软法在行政裁量的自我控制中能发挥主导性作用,但是单凭目前法治化程度还相当有限的软法,难以实现软法之治;其四是软法规范在硬法提供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裁量应当违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则,司法导入软法,有助于正确引导实务对滥用职权标准的法律适用;其五是完善党的领导,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指导,而避免卷入具体案件的是非曲直判断。 (四)加大对行政职权滥用的惩处力度

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将滥用职权的程度与行政执法者应受处分的力度相挂钩。要严惩以权谋私的行为,对于滥用职权谋求私利者,给予的处分要远远大于其所谋求的私利。只有加大对滥用职权的追究力度,使得滥用职权行为必受查,滥用职权者必受罚,行政执法者才不敢去以身试法,不敢滥用职权,慎重地对待自由裁量权。对滥用职权者得惩罚要从严,可以适当把惩罚权力交给相应的监督机构。对于个案,将案件细节、处理进度和惩罚方案公布到政府网站上,对于涉及对政府形象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可以不完全公开,但应该对处理结果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公示。这样不仅避免了责任的逃脱,而且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滥用职权者不再能无痛不恙的蒙混过关。 【参考文献】

[1]俞圣深 .行政滥用职权的危害及其防范措施[J].改革与开放,2013(04) [2]陈思洁.浅议行政权力滥用及其治理——由“坑爹扶贫”引发的思考[J].法治与社会,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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