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市政工程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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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管 理 培 训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5年3月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国家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01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4.06.14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2014.10.28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2014.10.24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10.25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安全技术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12) 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13) 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 (GB50870-2013)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地方性文件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青岛市 市政公用局 2014.04.01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向 工程所在地的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 请办理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安全 报监手续的,不得开工。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 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 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 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 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四)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 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或者指定

生产厂、供应商。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 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1.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责任分清 2.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3.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三级、换岗、转岗、持证上岗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值班、例会、检查、验收 5.安全技术管理措施:专项方案、交底 6.安全管理措施:现场作业、管理活动的控制 7.设备管理:进场验收、操作规程 8.安全标志:禁止、警告、指令、指示 9.安全检查:三定 10.应急救援预案与组织计划:事故处理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办理条件 1.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供水、排水、燃气、 供热、环卫、河道、堤坝、污水处理和垃 圾处理等)工程。 2.具备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 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登记★ 申报材料1、《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申请表》;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原件); 3、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4、 临时设施搭设方案; 5、 施工现场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登记编号、数量及进场计划; 6、 安全防护用具购置计划; 7、 施工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分管安全副经理、项目经理及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其操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拨付计划及 预付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10、 工程总承包单位已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 施工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经理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2、 工程项目入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含分包队伍); 1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 工程监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5、 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6、 施工组织设计; 17、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18、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三、安全专项方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办法》(建 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有专项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还应有专家论证和落实论证意 见的文件。(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组 织)

1.3.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 工程 超一定规模的 危险性工程工 作内容 危险性工程工作内容

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 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 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 槽)支护、降水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工程。 2.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3.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 作业工程。

土方开挖、 人挖桩、地 下及水下作 业 工程

分部分项 工程

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 程工作内容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来超过5m但地 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 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构 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 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 水下作业工程。

危险性工程工 作内容

开挖桩、 深基坑及 其他地

下 工程

分部 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工 危险性工程工作内容 分项 程工作内容 工程1.应划分危险等级I级的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 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 2.其他在建筑工程施工 过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 险等级I级的可能导致作 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 项工程。 1.应划入危险等级Ⅱ级的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 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 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 2.其他建筑工程在施工过 程中存在的应划入危险等 级Ⅱ级的,可能导致作业 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 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 工程。

其他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3.1.3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 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 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批准;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论证应遵循: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牵 头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 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 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 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 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 术负责人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 后执行。

项目论证应存档过程资料:论证报告,经修改 完善的专项方案。 论证报告由专家组签字,经修改完善的专项方 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 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 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 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风险点位参考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2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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