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13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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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试 行)

扬州市规划局

2013.3

1 总则

1.1 为规范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制定本规定。

1.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已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对规划区内指定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城市设计等方面做出控制和引导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

1.3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下称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编制单元内根据用地特点、开发时序和制图要求划分子单元,特殊情况下可以子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

1.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扬州市规划局。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构成

2.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两部分:其中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现状调研报告、规划研究报告和规划图等,作为制定法定文件的基础。

3、文本:

3.1 文本格式按照所附录标准格式统一编排和装订。

3.2 法定文件编号规则为单元编号(如为子单元,加子单元编号)+编制年份+版本号,如NO. N-07-X(09-01),其中X为子单元编号,Y为第1次编制,以此类推。

4、图表

在有效的地形图上表达土地利用性质、规划布局、地块编号及其它控制内容,并以插图方式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以及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汇总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1 用地性质

按《国标》的用地分类标准,将各地块的土地利用性质用代码表达,并采用统一标准底色(按照“附录三”执行)。为便于识别,宜注明控规单元主要建筑物、地标和居住区的名称。

4.2 区域位置

在图面右上角表达控规单元所在区域位置,图中必须明确表达城市道路网络的衔接关系。

4.3 单元编号

编制单元采用全市统一编号。

4.4 地块划分

地块划分的基本原则详见“附录一”的规定。在进行地块划分时,还必须结合控规单元的实际情况确定地块划分的大小。

4.5 地块边界

图上必须以粗实线标明地块边界。

4.6 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必须用统一的标准图例(按照“附录二”执行),标注在地块内的相对能表达规划意向的位置上,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还应划出明确地块。

4.7 交通控制

图上应注明区内主要道路(包括交叉口)的边界控制范围和名称。若有禁止机动车行驶的商业步行街,应注明其起始控制点位置。

4.8 市政设施

图上须注明市政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市政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宽度或高度。具体包括:

(1)市政设施用地:独立占地的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和环卫设施。 (2)大型市政通道:高压走廊;微波通道;大型原水、净水输配水管渠;需在道路红线外布置的大型管线走廊、区域性主干管等控制宽度要求。 (3)其它特殊设施控制要求。

·1·

4.9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1)“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地块控制指标必须包含的内容有:用地性质、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建筑高度、配建设施及备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必须附在“图表”右侧,其中“用地性质”名称和代码应符合《国标》的有关规定。 (2)“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地性质代码”应确定至中类或小类,特定意图区可确定至大类,待定区可标为待定;

b.“用地面积”数字数值保留到个位,单位用“平方米”; c.“容积率”数字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3)“配建设施”中,应标明设施名称及其规模。 (4)“备注”中应说明地块指标规划的依据和处理情况:

a.“现状保留”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此类地块除列明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现状公共设施项目外,原则上可不确定容积率等指标。

b.“规划”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

c.“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在“备注”栏中标明批件的编号或文号。

d.“特定意图区”、“待定地区”指规划确定为特别意图区和待定地区的地块。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示例) 街坊地块用地代码 1 1-1 1-2 2 2-1 2-2 2-3 3 3-6 R2 R4 R6 R1 R2 R4+ R6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单元式住3342 宅 宿舍用地 8583 住宅区配10327 套设施 独立式住3259 宅 单元式住8805 宅 居住+配10440 套设施 1.6 幼(托)依据政府儿园(12批班,占地97-02 件1.2 规划 0.8 垃圾站 班) 规划 现状保留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容积率 建筑高配建设施 度 (米) 现状保留 备注 编号 编号 性质小学(24规划 ·2·

3000方米) 4 4 — 待定 80800 待定 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5 5 C 公共设施 7690 特定意图区 平注:本表仅为格式示例,表中内容并无参考价值

4.10 用地汇总表(示例) 用地代码 大类 R 中类 R1 R2 C C1 C2 合计 用地性质 用地面积(公顷) 百分比(%) 100

5、法定文件的成果要求

5.1 电子数据

法定文件的成果除书面印刷方式外,还应包括“电子数据”方式。成果表达的基本原则是:文本的章节编排、图表的图面安排、图例、代码、编号以及电子数据等均应统一,并采用统一装订格式。

5.2 文本和图表

文本和图表统一采用A4幅面竖向装订格式。大于A4幅面的图表亦折叠为A4幅面大小装订。

5.2.1 封面

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名称、编号、发布部门和批准日期。

5.2.2 扉页

说明编制单元曾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况。

·3·

编制或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对草案编制、公开展示、公众意见处理以及审查过程的说明,正式公布的成果还须附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

5.2.3 封一 目录。

5.2.4 文本

章节编排及内容统一按照所附标准格式。

5.2.5 图表

图幅大小和格式统一按标准A1、A0或加长幅面控制,特殊情况可分幅表达,但同时应附加一张合并的总图(比例不限)。图纸比例原则上以1/2000为准,如控规单元面积过大或形状特殊,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缩小比例,原则上以清楚表达规划基本控制要素为准。

5.2.6 封底

可注明编制部门等内容。

附:法定文件成果标准格式(其中下划线部分需要特别注意,应根据单元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正式文本中去除下划线)

·4·

扬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文件

扬州市邗江区蒋王片区[W7]

控制性详细规划

NO.HJ-JW【W7】/01

(部门审查)

扬州市规划局 2013年3月

·5·

本规划经扬州市规划委员会201 年第 次会议审查通过,现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本规划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指按法定程序批准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总图及其附表。

目 录

文本

1.总则????????????????????????页码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页码 3.土地利用??????????????????????页码 4.单元控制及划分(包含原土地开发强度)????????页码 5.配套设施??????????????????????页码 6.城市更新??????????????????????页码 7.城市设计引导(包含原城市空间环境景观要求)?????页码 8.道路交通??????????????????????页码 9.水系规划??????????????????????页码 10.建筑管理??????????????????????页码 11.附则 ???????????????????????页码

图表

1

扬州市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 标明所处地区:如邗江工蒋王片区]

文 本

1.总则

1.1 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 ,总

用地面积 公顷。

1.2 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扬州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

《 分区规划》等。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本规

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扬州市的有关政策、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

依据进行。

1.5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试行,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根据单元特点,简明扼要地进行表述。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根据单元特点,简明扼要地进行表述。

3.土地利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各

2

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除特殊注明外,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执行。

3.2 图表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

用途与图表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表规定的用途相符。

3.4 图表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

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混合用地和弹性用地具体使用要求根据图表所注明的执行。

3.6 本片区土地使用的特殊要求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特定意图区规定或者待

定用地等的规定。

4.单元控制及划分

4.1 按功能,考虑城市道路、河流、铁路等明确的空间要素为边界,兼顾行政

界线,本片区划分为 个基本控制单元。基本控制单元内各地块的开发总量不应突破单元总建设规模的上限控制要求。(当基本控制单元主导属性为工业用地时,应同时规定总建设规模的上下限控制要求)。

4.2 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约为 万平方米,可容纳居住人口约

人。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各个基本控制单元容量与人口详见下表。

4.3 除注明外,地块开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小于或等于规定值,绿地率应大

于或等于规定值。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图表”的规定。

4.4 本片区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如注明某些特定地段开发强度可以调整、

增加的情形;土地细分与合并规定:说明土地细分开发与合并开发时有关开发强度的基本规定;工业用地最低开发强度等。

3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 城市级公共设施、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设

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规划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

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主要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级、区级等分别表述。如区外邻近地

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对本区有影响的,需专门表述。

5.4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设施类号 别 项目名称 职业技术学校 普通高中 1 教育设施 初中 小学 幼儿园 2 商业 服务 菜市场 社区商业 综合医院 3 数量 所处地块 备注 注明不单独占地、保留、改造扩建或者其他情形。

4

九年一贯制学校 医疗卫门诊部 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 心 图书馆 展览馆 博物馆 4 文化娱文化站 乐设施 居住小区级文化 中心 电影院

老干部活动中心 体育设5 施 综合体育活动中 心 游泳池 敬老院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行政管社区服务中心 理与社派出所 7 区服务社区警务室 设施 税务局 工商局 民事法庭 客运站 8 社会福6 利与保 障设施 加油加气站 道路交公交首末站 通设施 公交综合车场 社会公共停车场 给水厂 变电站 邮政支局 电信非目标局 光纤接入网机房 9 市政公有线电视分中心 用设施 液化石油气瓶装 供应站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站 公共厕所 消防站 注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5.5 本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及相邻地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

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配套设施按基本控制单元控制平衡。

5.6 注明本片区内不独立界定土地用途但须占用的地下、地面以及上空的控制

5

范围及其保护要求。

5.7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注明建议的位

置要求:

5.8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注明其它对环境

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城市更新(视情况有无)

6.1 根据单元实际开发情况,阐明地块更新要求,对有特殊控制要求的指标进

行说明。

7.城市设计引导

7.1 空间景观特征及构成 7.2 城市空间组织 7.3 环境设计要求 7.4 密度分区 7.5 高度控制

按照城市设计或其他成果,简明扼要进行表述。

8.道路交通

8.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 。其它内部道路详见“图表”。

8.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 道路结构,道路分为 个等级,详见下表。

规划道路一览表

序号 1 道路名称 暂定名在名道路等级 起讫点 6

红线宽度(米) 断面形式 3+5+2+14+2+5+3

称后加括号标注“暂定” 2 3 4 5

特殊断面可通过文字注明 注:断面形式详见附表

8.3 规划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规划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

照法定程序,对规划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8.4 除本规划指定外,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

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8.5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8.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扬州市相关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8.7 区内设几处社会公共停车场,提供车位约多少个,主要服务于哪个区域停

车需求,同时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 地块。

8.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布局、数量、规模、所处地块。

9.水系规划

9.1 本片区内主要河道有: ,其中 为排涝河道。详见河道一览表。

河道一览表

名称 起讫段 上口 宽度 (米) 注明排涝/景观 功能 常水位 标高如不能具体确

7

设防 水位 滨河绿带宽度 (米) (米) (米)

定,可标注参考数值

备注:滨河绿带宽度指河道上坎线至绿地用地红线边缘距离。

9.2 河道两侧划定的城市公共绿化相邻开发地块不得占用,建筑退让绿线距离

按建筑管理规定的离界距离确定。

9.2 注明那些地块临河公共建筑可向河道一侧开口,建筑退让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但应保持滨河步行系统的连续性。

9.3 开发地块内部河道一般不得随意填埋,建筑退让景观河道两侧公共建筑退

让距离可根据岸线特点和滨水空间设计要求作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确定。

9.4 闸站、泵站等所处位置、数量等。

10.建筑管理

10.1 建筑高度控制一般应小于图表中规定的数值,同一地块内不同区域高度分

布按照相关城市设计要求执行。部分建筑高度根据空间景观要求,在不增加地块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在详细规划或下达土地出让条件时予以明确。

10.2 其他建筑管理要求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和扬州

市相关规划技术标准执行。

10.3 需要补充说明的特殊条款。

11.附则

8

11.1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时,应依据本控规内容、结合具体的用地情

况和开发需求,下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一步细化、明确建设要求,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11.2 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要点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1.2.1 用地性质:一般应依据控规标示的地块用地性质或兼容性用地性质确定;混合用地、弹性用地和待定用地应依据单元总体功能定位、地块特点和开发需求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对用地性质和各类用地比例进行明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性质应严格控制。

11.2.2 地块划分:原则上建设用地地块边界应依据控规确定,因地籍、拆迁等原因确需调整相邻边界的,必要时应经相关权利权益方协商同意;确需进行土地细分的,应充分考虑土地开发的经济性和合理性。

11.2.3 开发强度:出让地块土地开发强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积率限制,成片开发地区应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确定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基地内调整建筑容量或添建项目,其配套指标应与周边地块统一平衡。

11.2.4 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等具体控制要求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用地边界调整应满足规模要求。

11.2.5 五线控制:道路用地控制界线(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需按控规要求严格控制。

11.2.6 环境质量:建筑高度、密度和绿地率原则上依据控规确定,如需调整,应进行必要的论证;老城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文物建筑周边和其他对环境景观要求较高的特定意图区,建筑高度不得突破控制指标。

11.3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可在一

定幅度内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控规调整分为技术性调整和修改。

9

11.4 以下情形为控规技术性调整内容:

11.4.1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布局、具体位置进行调整,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符合相关专业规划,满足功能与服务半径要求。

11.4.2 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而局部调整红线、蓝线、黑线等规划控制线,且在规划总体控制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并调整相关建设地块规划指标的。

11.4.3 为有利沿街建筑立面景观或使用功能的连续,局部减少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满足道路交通功能要求的。

11.4.4 调整局部地块用地功能,或局部地块增加建筑容量,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且不突破单元总体建筑容量。

11.4.5 为满足功能和城市空间景观的要求,在符合安全、交通、环境、日照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增加建筑高度、密度的。

11.4.6 因城市公共活动功能的需要,在保持绿地总量平衡、满足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局部降低其中某地块绿地率的。 11.4.7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1.5 以下情形为控规修改内容:

11.5.1 对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11.5.2 控规单元总体建筑容量发生较大变化的

11.5.3 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规模、位置进行较大调整,使配套水平受到影响的。

11.5.4 对文物紫线和城市紫线进行调整或取消,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绿线、高压黑线、轨道交通进行重大调整或取消(高压线敷设方式的调整除外)。

11.5.5 对城市特定意图区的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

11.5.6 市规划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0

11.6 市土地储备中心、区政府(管委会)和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向市规

划局提出对本控规内容进行调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市规划局接到对控规进行调整的申请后,应组织必要论证。

11.6.1 属控规技术性调整的,应在综合分析有关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准予与否的审批意见,并报局控规审查技术小组审查,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规委会审查,调整后应及时更新控规文件并公示;

11.6.2 属控规修改的,应先开展必要性论证,必要时还可组织听证,并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和备案。

11.7 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表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附录一 技术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规定

1 技术文件是编制法定文件的基础和技术支撑,同时也是规划主管部门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部操作性文件。技术文件应为详细蓝图和其他详细规划设计的编制、审查提供指导。

2 技术文件的构成

2.1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是关于控规单元现状情况汇总和分析评价的技术报告,目的在于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初步规划对策。

2.2 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的基础性文件,目的是对法定内容进行论证,并说明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2.3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意图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纸。

3 现状调研报告

现状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3.1 适用法规规范:列明与编制相关的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必要时可将相关条文单独列出。

3.2 相关规划汇总:说明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对控规单元的规划要求,以及相邻地区已批准规划的情况;汇总历史上已编制的各项规划;并结合本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3.3 自然条件:说明控规单元的水文、地质、地貌、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自然条件;对现状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应进行土地开发适用性评价。

3.4 人口状况:说明控规单元的人口空间分布、居住结构、居住密度等情况。

12

3.5 土地利用现状:说明控规单元的土地利用和用地地籍情况,包括: (1)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布局现状及评价; (2)已划拨或出让用地的情况汇总与评价; (3)已批准的设计要点情况汇总与评价。

3.6 建筑物状况:说明控规单元的建筑物状况,对建筑物的用途、面积、建设年代、建筑质量和合法性等情况进行汇总与评价;说明现状开发建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7 公共配套设施现状:说明现状公共配套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分布情况,并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3.8 道路交通现状:说明现状道路的等级体系、功能划分、红线及断面形式、控制点坐标与标高、交叉口形式,交通设施的分布与规模;对现状交通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3.9 市政公用设施现状:说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分布、规模、用地面积以及管网等级和分布情况,对现状使用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3.10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说明控规单元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资料。

3.11 环境保护现状:说明控规单元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类型,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

3.12 主要结论:综合分析控规单元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未来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规划的基本思路与对策。

4 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前言

说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委托、编制、公开展示、公众意见审议、修改和审批过程等。

13

4.2 规划依据与原则

包括已审批的上层次规划及专项规划、适用的法规规范和其他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4.3 现状概况与问题分析

结合现状调研报告,简述控规单元自然、历史和现状特点,对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进行分析与评价,提出规划的基本思路。

4.4 规划目标

明确控规单元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确定合理的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提出控规单元的发展目标。

(1)根据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结合控规单元的发展预测,确定主要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与发展目标。

(2)确定特别指定地区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3)确定控规单元的人口发展规模、规划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控制规模(包括总建筑面积及毛容积率)。

说明各项规模确定的依据及技术过程。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突破上层次规划所确定的规模时,应进行详尽的论证。

4.5 用地布局

确定控规单元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明确各类用地的分布和规模。包括: (1)影响控规单元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分析; (2)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及方案说明与评价; (3)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

(4)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土地用途应细分到中至小类。

4.6 城市设计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的要求,研究控规单元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及空间关系,制定控规单元的城市空间结构和城市景观体系,以及对各景观要素的具体控制目标和设计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落实上层次规划城市设计对本区的控制要求; (2)分析控规单元的空间景观特征及其构成;

(3)城市空间组织:说明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和控制要点,明确控规单元

14

内部及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关系;说明对街道空间及其他开放空间的设计构思与控制要点;

(4)环境设计要求:对自然景观、人工景观、界面、景观轴线、轮廓线、通视关系的组织与设计原则;

(5)若有重点保护单位、传统街区,确定其保护范围,并规定保护与更新的具体控制要求。

4.7 土地开发限制

对于特别指定地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划定限制开发用地的范围和限制等级,明确限制开发内容,提出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4.8 特定意图区及待定区

对于发展前景不明确或政策不明朗的用地,可划定为特定意图区或待定区,并重点研究其用地性质、配套要求及对外交通联系,规划控制指标仅作为研究配套需求和规划主管部门内部管理的参考性指标。

4.9 土地细分与合并

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较大规模地块,在具体开发时需进一步细分的,或是划定的较小规模地块,为达到开发的规模效应需合并开发的(特别是旧城改造地区,报告应研究改造地块的最小规模并加以规定),报告应说明细分与合并的原则和管理规定。

4.10 地块控制

以《国标》中用地分类标准和现状用地权属为依据划分地块,并确定各地块的控制指标:

(1)地块划分:地块原则上应划分至小类,发展地区和特别指定地区可划分至中类。地块划分还应考虑以下原则:

a. 应保证地块用地性质单一,避免不相容使用性质用地之间的干扰; b. 有利于详细蓝图的编制和土地出让; c. 严格遵守上层次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要求; d. 尊重现有土地权属状况。

(2)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依据《深标》的规定,结合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并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规划重点地块指标说明:对现状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重要指标进行调

15

整的地块,以及规划容积率超过2以上的地块,须编制“规划重点地块指标说明一览表”,解释规划调整或确定的理由。该表格可包括以下栏目:地块编号、面积、现状概况(权属、用途、建筑面积)、其它规划(上层次规划、本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要求、已批设计文件规定、规划指标、指标说明(指标确定的依据理由)、其它等。

4.11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分析与评价;

(2)核实和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

(3)在分析与预测以及用地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深标》确定各类的公共配套设施的项目种类、数量、分布与规模。

(4)编制《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标明配套设施是否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建设规模以及是现状保留还是规划新增等内容。

4.12 道路交通规划

(1)现状问题以及发展需求的分析与评价; (2)确定总体交通对策;

(3)明确控规单元对外交通组织的基本规定; (4)说明控规单元内部交通组织原则;

(5)说明道路规划的基本构思,明确主次干道及支路系统的布局、功能划分、红线位置、断面控制、控制点坐标与标高、禁止开口路段、重要交叉口形式,主要交通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规模;

(6)说明静态交通组织情况,明确停车场(库)及停车泊位数量; (7)对于A类地区新规划的道路及交通设施,应进行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4.13 给水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分析与评价; (2)确定规划对策;

(3)确定用水标准;预测各类用水量;提出对水质的要求;

(4)布置给水管网,确定主要控制点座标、管径和管长,确定调节泵站、给水厂及其它主要给水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和规模。

4.14 雨水、防洪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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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规划对策;

(3)排水体制、暴雨强度公式和防洪标准选定; (4)确定汇水面积和洪峰流量;

(5)布置雨水和防洪管渠;确定管径和管(渠)长、坡度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确定雨水泵站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4.15 污水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分析与评价; (2)确定规划对策;

(3)制定污水计算标准和排放标准,确定污水总量;

(4)布置排水管网,确定管径、坡度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确定污水泵站或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4.16 电力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的分析与评价; (2)确定规划对策;

(3)选定用电标准,预测电力负荷;

(4)布置110kV及以上变电站,确定其位置、容量、接线和规模;布置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提出宽度控制;布置电力电缆沟,确定断面尺寸;明确道路照明要求。

4.17 电信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的分析与评价; (2)确定规划对策;

(3)选定预测标准;预测各类通信量需求;

(4)布置各类通信局址,确定其位置、容量和用地;布置通信管道,确定管道容量;明确微波通道走向,提出控制宽度和建筑限高。

4.18 燃气工程规划

(1)现状问题及发展需求分析与评价; (2)确定规划对策;

(3)确定气源类型、用气量指标、参数、供气方式及压力级制,预测用气量;

(4)布置管网,确定管径;确定接收站、贮存站、调压站或气化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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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24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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