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条款详解之3: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

更新时间:2023-04-14 02:3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对赌协议条款详解之3:保护性条款(一票否决权)

搏实资本投资·并购·上市

研究型的投资机构,实操型的专家团队关注我们点击标题下方“搏实资本”、或搜索公众号“搏实资本”关注我们您将收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管理、并购重组、融资、新三板挂牌、IPO、资本运作、商业模式、创新金融、报表分析、纳税筹划等领域的最新工具、方法、模式、路径、案例,以及高价值的《搏实资本评论》高端内参。助您成为金融投资及资本运作领域的高手!﹌﹌﹌﹌﹌﹌﹌﹌﹌﹌﹌﹌﹌﹌﹌﹌﹌一、投资人为什么要保护性条款也许你会认为投资人通过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对公司就有足够的控制,保证公司不会从事任何违背其利益的事情,投资人没有必要太关注保护性条款。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作为董事会成员,投资人代表的法律职责是为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有时候,公司的利益与某特定类别股份(比如A类优先股)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作为董事,他在法律上应该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意某件事,而作为某类股份的股东,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A轮融资后投资人持有的优先股通常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20%-40%,如果普通股股东联合起来,他们可以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优先股无法影响股东投票,因为他们

的投票权有限;

·优先股也无法影响董事会投票,因为他们的席位不够。(比如,董事会组成是2个普通股席位、1个优先股席位、无独立董事席位)。投资人需要通过保护性条款,至少要防止普通股股东(比如创始人)做以下事情:·将公司以$1元价格卖给创始人的亲属,将优先股扫地出门;·创始人以$1亿元价格将部分股份卖给公司,立刻过上优哉游哉的好日子;·发行巨量股份给创始人,将优先股比例稀释成接近零。二、典型优先股保护性条款投资协议中典型的优先股保护性条款如下:

【条款描述】保护性条款:只要有任何优先股仍发行在外流通,以下事件需要至少持有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

1、修订、改变、或废除公司注册证明或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条款对A类优先股产生不利影响;

2、变更法定普通股或优先股股本;

3、设立或批准设立任何拥有高于或等同于A类优先股的权利、优先权或特许权的其他股份;

4、批准任何合并、资产出售或其他公司重组或收购;

5、回购或赎回公司任何普通股(不包括董事会批准的根据股份限制协议,在顾问、董事或员工终止服务时的回购)

6、宣布或支付给普通股或优先股股利;

7、批准公司清算或解散;

这些保护性条款的数量有多有少,少则3、4条,多则20多条。小编认为以上条款是公平及标准的,而其他没有列出的条款则对投资人比较有利,而且通常不是VC、PE投资的典型条款。三、谈判要点及谈判空间跟投资协议中所有其他条款一样,保护性条款的谈判结果,也是根据企业及投资人双方的谈判地位决定,谁强势,谁就获得有利的条款。保护性条款通常是谈判的焦点,创业者当然希望保护性条款越少越好,最好没有;而VC、PE刚好相反,希望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否决权级别的控制。有没有这个权利是个问题,而行不行使是另外一个问题。 1. 保护性条款的数量如上文罗列,投资人在保护性条款中会要求对公司的一系列事件拥有批准的权利。创业者跟投资人谈判的最直接目标就是减少这些事件的数量,而不是试图取消保护性条款。因为公司的重大事项都会通过董事会来决策,董事会保障公司的利益。投资人的保护性条款其实是防止发生有利公司但可能危害投资人利益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几类:·可能改变优先股权利和地位的(如上文1、3);·可能改变优先股股权比例的(如上文2、5);·可能改变优先股退出回报的(如上文4、6、7)。这些事件都是与投资人的利益直接、紧密相关的,其他事件都是可以通过谈判,排除在保护性条款之外。通常而言,上文的7个条款是比较标准和容易接受的。另外,如果投资人强势,要求对

更多事件拥有批准权利,创业者也有其他处理办法,比如:(1)要求公司运营达到阶段性里程碑之后,去除某些保护性条款;(2)把投资人要求的某些保护性条款变成“董事会级别”,批准权由投资人的董事会代表在董事会决议时行使,而不由投资人的优先股投票。2. 条款生效的最低股份要求公司应该要求在外流通的优先股要达到一个最低数量或比例,保护性条款才能生效。是“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就生效,还是“超过X%的A类优先股在外流通”才生效。很多保护性条款中要么明确,要么隐含地要求只要有“任何数量”的优先股在外流通,保护性条款都有效。这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因为回购或转换成普通股,优先股只有1股在外流通,这1股优先股的持有人不应该拥有阻止公司进行某些特定事项的权利。通常而言,这个生效比例越高对创业者越有利。我看到比较多的是25%-75%,50%好像没有什么争议,双方应该都是可以接受的。3. 投票比例下限保护性条款实施时,“同意”票的比例通常设为“多数”或“超过50%”,即公司要执行保护性条款约定的事项之前,要获得持有多数或超过50%优先股的股东同意。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比例被设置的更高,比如2/3,尤其是公司有多个投资人的时候(A轮联合投资,或公司经过多轮融资),要保证多数投资人支持公司执行的某个行为。通常而言,这个投票比例的门槛越低对创

业者越有利。如果太高,创业者就要当心股份比例小的投资人不适当地行使否决权。比如,条款要求90%优先股同意,而不是多数(50.1%)同意,那么一个只持有10.1%优先股的投资人就可以实际控制保护性条款了,他否决就相当于全体优先股股东否决了。4. 不同类别的保护条款当进行后续融资时,比如B轮,通常会讨论保护性条款如何实施。有2种情况:(1)B类优先股获得自己的保护性条款;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1yq.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