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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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国土资源部咨询答复汇总(2011年)
关于补办协议出让的问题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蚌埠市 /女士 ************
2011.12.28
邮箱: bb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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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我市在办理宗地协议出让的过程中遇到以下两个问题,现咨询如下: 一、我市一银行用地因历史原因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目前,该银行因企业改制上市需确认土地资产,申请办理协议出让,能否按照先确定土地使用权属然后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二、我市居民或单位的共用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房产已转让,办理过户手续后,我们能否为其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如果可以,程序怎么办?是否需要严格按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一系列程序(包括公开交易等步骤)进行补办?
回复:一、对于历史遗留的用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据处理意见要求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再行确权和登记。 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明确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办理要求和程序。因此,就邮件所提供信息看,该共用房地产转让不符合上述法律政策规定,应当依法处理后,再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要求和程序依法办理出让手续。
如何将农村旧宅基地转变为第三产业用地 网名: 聂 先生通讯地址: 广西南 /女士 ************
2011.12.26
邮箱: SD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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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村现有旧宅基地12亩,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的相关条款, 经全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用来发展第三产业,请问如何具体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程序如何?我们村不是城区内的村,是山区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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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村,村民想用于开发旅游和建设农家宾馆。真诚急切企盼您的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个人住宅用地原属划拨用地现办理转让手续如何办理 网名: 刘 先生/通讯地址: 内蒙古 邮箱: 女士 ************ @*****
2011.12.23
咨询:你好! 个人住宅用地,1995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
用证,现申请办理转让,如何办理?是否经政府批准后以协议方式出让。
回复:你好!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的,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土地利用管理司)
认定闲置土地的疑问 网名: 潘 先生/
女士
2011.12.21
通讯地址: ************
邮箱: 4762* @*****
咨询:请问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宗地为单位还是以项目为单位?
回复:你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均以宗地为单位签定和批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是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利用管理司)
工业用闲置土地如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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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4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网名: 郑 先生
通讯地址: 江苏省 ************
邮箱: dtzw* @*****
/女士
咨询:你好!我市2000年供出一宗工业用地给外资企业,面积300亩,没有约定投资强度,该企业于2003年建成,其建筑投资规模为建设规划约定的三分之一,厂区内有近100亩土地闲置,2007年,该企业停产至今,2009年,该宗地设定土地抵押权,现仍在抵押权存续期内,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我市拟收回该宗地土地使用权,请问如何收回?祈请答复。谢谢!
回复:根据发件人提供的信息,建议当地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协商,按《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章等相关规定处理。
国有农场、垦区用地供地问题 网名: 焦 先生通讯地址: 黄河路 /女士 ************
2011.12.09
邮箱: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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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原县农场办公场区、职工家属院拆迁,需在本单位占用土地建设。农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需在该宗地一并安排。咨询:该单位国有耕地已经增减挂钩方式批准为建设用地,能否以划拨方式供地?
回复:2009年5月13日,我部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其中规定,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农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适用此规定。
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谷 先生通讯地址: 四川省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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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8
邮箱: 04xi* @*****
咨询: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调整时的市场楼面地价”具体是指的什么容积率情况下的价格?
回复:你好!此问题请参照部长信箱对《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违法用地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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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2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网名: 王 先生
通讯地址: 济源市 ************
邮箱: jyst* @*****
/女士
咨询:违法用地经依法处罚后,若属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如不能,地上建筑物部分在招拍挂时应如何处置?
回复:你好!一、关于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经营性用地是否可以协议出让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违法用地依法处罚后,属经营性用地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关于违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在招拍挂时的处置问题 依照有关法律没收地上建筑物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作价,以地价与地上建筑物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实行招拍挂出让。 (执法监察局)
农村村民占地搞养殖如何处理 网名: 陈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1.12.02
邮箱: lf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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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 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农村村民占地搞养殖,但规模较小,占地面积大部分为半亩左右,有的占用耕地,有的甚至是占用基本农田,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完善手续,如何处理。 回复:你好!我部与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有具体的规定,请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咨询政策。总的原则是:养殖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耕地保护司)
因历史原因已经出让的综合用地相关咨询 网名: 陈 先生
/女士
通讯地址: 湖南省 ************
邮箱: 2827* @*****
2011.12.01
咨询:我县在历年企业改制过程中处置的土地,没有明确土地的用途,在土地证上均为综合用地,土地出让合同中也未明确容积率等指标,处置时规划部门也没有规划条件。现土地权利人申请重新建设,拟建商品房出售,并提高了容积率,是否可以认定其改变土地用途并提高容积率?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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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回复:你好!企业改制时,土地处置没有明确的,都是按现状条件进行处置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综合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而商品住宅用地最高年限为70年,土地证上明确为综合用地,若建商品房并提高了容积率就改变了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有关规划条件。(土地利用管理司)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上的养殖企业如何补偿?特
2011.12.01
别是经营损失如何补偿?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1538*
女士 ************ @*****
咨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只有地面
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但对于企业经营损失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征地补偿的实施过程中与养殖户达不成补偿协议,严重影响征地拆迁的进行。想请示一下对于类似的养殖企业的经营损失如何介定和补偿?可以采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所进行评估的办法吗?如果可以采取,依据是什么?
回复:你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主要是对房屋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确实因搬迁给被拆迁人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或损失的,还是以协商解决为主。目前,国家在这个方面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及规定。(耕地保护司)
高压电线塔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 网名: 施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nngt* 女士 ************ @*****
2011.12.01
咨询:你好,我是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一名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
一个疑问,向您咨询一下:一直以来,很多地方的高压电线塔都没有办理用地相关手续,请问,高压电线塔用地的土地用途应定哪种用途,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请速给予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按现行有关法规高压电线塔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应需办理农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但考虑到高压电线塔用地占地面积小且用地零星分散等特殊因素,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办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耕地保护司)
耕地占用补偿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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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1072*
2011.11.30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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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农村的耕地被占用补偿款是按照省级文件执行还是按照与当地国营农场价格执行,当地政府占用耕地补偿与国营农场有没有关联。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回复:你好!原则上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但在处理一些比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遗留的问题又较难以解决的土地征收时,会参照当地类似且比较成熟的案例。 土地补偿费应依照当地有关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处置方案并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耕地保护司)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合法吗 网名: 杨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1.11.30
邮箱: 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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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现有一企业在城内,该企业要搬到效外,现企业土地由该企业老板搞房地产。请问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合法吗? 回复:你好!咨询的内容主要涉及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依据土地管理法,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但企业擅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是不合法的。(执法监察局)
涉及林地的违法占地案件应由哪个部门查处? 2011.11.22 网名: 宋 先生通讯地址: 河南省 邮箱: 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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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土地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特
向部长信箱咨询,涉及林地的违法案件应由哪个部门查处,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部门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应由林业部门查处,请指教。
回复:你好!林地属农用地范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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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依法查处。林业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违法行为。(执法监察局)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预留的建设用地的问题 2011.11.17 网名: 戴 先生通讯地址: 河南省 邮箱: 1271*
/女士 ************ @*****
咨询:为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我县原来在征用农村集体所有权土
地时,惯例都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补偿。为了完善用地手续,土地供应对象应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谢谢!
回复:留地安置是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内容之一,部分地方已在或正在积极探索,尚未形成统一的办法。各地可制定留地安置暂行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试行。
2011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问题 网名: 龙 先生通讯地址: 湖南省 /女士 ************
2011.11.17
邮箱: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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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及中纪办多个通知都规定农村房屋拆迁按重置成本补偿,要保持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倒退,长远生计有保障。可我们这里的补偿安置标准还是08年的,合法吗?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能不倒退,长远生计怎么保障。
回复:征地拆迁中涉及房屋重置价应采用当地政府公布的最新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是由当地物价、住建部门负责更新。
农村耕地因修路被永久占用补偿的问题 网名: 宋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1.11.17
邮箱: st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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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农村耕地因为当地在修路被永久占用了。我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我的耕地大概被占用了一亩,请问应该补偿多少?
回复:您好!耕地被占用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依照经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确定。
关于调整容积率补地价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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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网名: 黄 先生/
通讯地址: ************
邮箱: 8407* @*****
女士
咨询:你好,我有一个关于调整容积率补地价的问题需要咨询。 我们公司07年从银行那里通过拍卖取得了一块抵债的土地,国土证签发的时间为1992年,当时的资料也没有很明确的表示该土地的容积率。但是在07年我们拍这块地的时候,已经被规划部门将这块地的容积率调整为2.0(尽管不知道以前的容积率是多少或者是否存在容积率的问题),我们就是看中了这块的面积和已经确定的2.0容积率去参与竞拍的。但是,当地相关部门在过户的时候告诉我们,因为最初这块地签订的出让合同准建面积折算回来容积率大概为1.0,因此需要我们补超容得地价。我们有以下疑问:对于历史的原因,未明确容积率,但又非企业原因被改变了容积率,应如何处理?
回复:你好!从来信看,此地块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对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从来信看,该拍卖应是实物拍卖,标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定着物(现状)。至于拍卖标的是否存有瑕疵问题,《拍卖法》和《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例如: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依法批准改变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 2011.11.10 网名: 郑 先生通讯地址: 荣昌县 邮箱: zhen*
/女士 ************ @*****
咨询:2002年旧城改造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当时未约定
建筑规模,2003年我县建委颁发建设工程许可可修50000平方米,为了提升城市形象,2006年经县政府同意调高容积率,中途未修改合同,现在验收时发现增加容积率,我市2009年出台政策是以规划许可的时间为准,如果协议出让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当时的市政府颁发的标准土地出让金*增加的建筑面积,而2011年出台的政策是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在的地段评估的市场楼面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差额比较大,县政府要求按2009年的标准,而市主管部门要求按2011年的标准执行,请问一下我们是按哪个标准执行。
回复:你好!为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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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中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擅自调整容积率行为。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招拍挂主持人培训考试时间? 网名: 季 先生通讯地址: 随州市 /女士 ************
2011.11.10
邮箱: 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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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土地招拍挂主持人培训考试时间? 回复:你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考试,是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依据部门规章组织实施的考试和资质认证工作,欢迎有志于土地出让主持事业的各界人士参加考试。目前,国土资源部是根据市、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考试,不定期举办。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考试举办前,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等媒体会公开发布考试报名信息,请希望参加考试的人士关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www.mlr.gov.cn通知公告栏目。(土地利用管理司)
物流用地按什么用途出让 网名: 张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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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邮箱: 1350* @*****
咨询:我是一名国土工作者,在实践中遇到物流企业需要土地,请问物流企业用地按什么用途出让,年限多少。谢谢! 回复:你好!为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利用土地,2007年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物流企业用地不属于标准土地分类名称。因此,实践工作中,物流企业用地应当根据该标准细化分类,主要包括二级类中的批发零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等类型,需根据宗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村里讲政府要租用我家承包田搞绿化,我可以不租吗? 2011.11.10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江苏淮 邮箱: 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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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咨询:村里讲市里要租用我们的农田搞绿化,我询问村里我是否可以不租,因为那是农田,或者村里有一些关于租用我们土地合法手续给我看看,只要有手续合法我肯定支持,村里讲没有,这是强制性的,办事处跟村里一样讲法,可能这两天就要对我家土地进行强制租用,我询问市国土局,他们讲只能协商,可这怎协商呀? 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不租吗?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才必须要租给村里呢?
回复:你好!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于城市周边绿化用地以及道路两侧绿化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规定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只能采取与农民协商,采取租赁、转包等方式取得,但必须合理补偿、农民同意。“以租代征”的含义是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于非农建设。(耕地保护司)
原有集体农用地变为水面如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网名: 伍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4705* 女士 ************ @*****
2011.11.10
咨询:若为实施城市规划,拟将郊区一宗大约200亩的原有集体农用地(含林地、耕地、园地等)用作保护动物的养殖基地(现状
为水面),除办理征收土地手续外,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等用地批准手续?如何办理?
回复:你好!用地性质较为复杂,大体划分为三类:第一类,类似城市动物园性质,主要用途是旅游观光,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第二类,类似规模化畜禽经营,主要用途是养殖生产,属于设施农用地,按设施农用地方式进行管理,不办理农用地转用,也不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具体规定见我部2010年第155号文件;第三类,类似野生动物园,主要用途是旅游观光,其中有建(构)筑物部分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其余部分按原地类管理,原则上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需要咨询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的地籍管理部门,确定具体分类;并且要看项目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外,才能确定如何用地审批。(耕地保护司)
农村农田土地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皮 先生通讯地址: 河北省 /女士 ************
2011.11.10
邮箱: 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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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办理置换手续。
回复:你好!来信收悉,现就你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关于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整改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10]33号),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可采取等价置换的方式予以处置。置换时,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利用管理司)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相关问题咨询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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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邮箱: lful* @*****
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该幅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是土地的所有权吗?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的是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征地审批手续,在权属关系上已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行为并未改变该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政策法规司)
土地利用业务工作咨询 网名: 吴 先生通讯地址: 山西省 /女士 ************
2011.10.09
邮箱: w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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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第1个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除了签订出让合同,还必须由政府向受让人发供地文件吗?如果需要,其依据是什么? 第2个问题:出让底价有县局集体决策定价后,需要呈报政府批准吗?
回复: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根据(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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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现行法规政策未要求出让底价必须呈报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管理司)
改变容积率怎么补交土地出让金 网名: 向 先生/通讯地址: 女士 ************
2011.10.08
邮箱: 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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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08年挂牌出让的一宗土地,2011年发现增加了容积率(2008年和2011年的基准地价也调整了!)。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有两种测算方法:1、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2、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现时点新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现时点的原土地利用条件的土地评估市场价格。请问怎么补交土地出让金应采用哪种方法或是其他方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复:你好!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对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因此,测算方法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土地利用司)
国有资产所属土地职工集资建房问题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江苏省 /女士 ************
2011.10.08
邮箱: ly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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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国有资产所属的土地能不能提供给职工集资建房? 回复: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划拨土地不符合规划,是否可以保留划拨? 网名: 陈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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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2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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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是一名基层土地工作者。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请问:由于规划调整,目前不符合规划的划拨土地(如:产证土地用途为工业,现行规划为绿地或道路),是否可以保留划拨? 回复:你好!《划拨土地不符合规划,是否可以保留划拨?》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土地利用管理司)
供地政策咨询 网名: 王 先生 /女士
2011.09.22
通讯地址: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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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wgy2* @*****
咨询:我是通化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一名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了一点问题请给予帮助答疑。2000年前经依法批准的集体企业用地,现经省政府批准已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原企业在法人等不发生变化,工业用地性质不改变,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否协议出让?
回复:你好!《供地政策咨询》邮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现行法规政策有关土地出让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按照现行法规政策规定,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土地利用管理司)
工业用地闲置二年以上,政府是否有权收回? 网名: 赵 先生/通讯地址: 四川 邮箱: zhao* 女士 ************ @*****
2011.09.15
咨询:你好!如果企业(或个人)从其他企业(或个人)手中取
得工业用地后,闲置二年以上,政府是否有权收回?或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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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闲置费用?
回复:如属于出让土地,且因土地使用者原因导致闲置,可依法收回。但因该宗土地属于转让土地,应先核实转让时是否符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转让时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则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网名: 黄 先生通讯地址: 长春市 /女士 ************
2011.09.15
邮箱: c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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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我区内有出让多年的一宗工业用地,建设及投资规模已达到25%以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没有全部建设竣工。请问:1、是否属于闲置土地?2、如何处置?3、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4、法律依据有哪些?
回复:1、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规定,该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不能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2、如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17条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征 国有资产所属土地职工集资建房问题 2011.09.14 网名: 王 通讯地址: 江苏省 邮箱: lygw*
先生/女士 ************ @*****
咨询:你好!国有资产所属的土地能不能提供给职工集资建房?
回复:你好!你发来的关于国有资产所属土地职工集资建房问题
的信件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2011.06.30 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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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的问题 2011.09.07
网名: 王 通讯地址: 承德市 邮箱: wang*
先生/女士 ************ @*****
咨询:农村宅基地确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对于1987年土地法实施后审批的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该怎样处理?能不能对其进行确权?
回复:你好!农村宅基地确权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依法批准的面积确权登记。(土地利用管理司)
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2011.09.05
地熟化问题 网名: 盛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邮箱: zc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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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1、请问新的房屋征收条例实施后,土地出让的程序是什么?国家有什么规定? 2、请问在没有按照新征收条例履行任何征收程序、建设项目也没有立项、居民均不知情,就公告征集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投资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复:你好!《关于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及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熟化问题》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土地出让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仍应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原集体企业征收后可否协议出让 2011.09.05 网名: 王 通讯地址: 吉林省 邮箱: wgy2*
先生/女士 ************ @*****
咨询:原经依法批准的集体企业用地,现在法人、用途等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征收后协议出让。但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明确规定,请问协议出让可行吗?
回复:你好!《原集体企业征收后可否协议出让》(编号
2011-08-0186)邮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土地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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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复如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征用荒山荒地补偿问题咨询 2011.08.26 网名: 雷 先通讯地址: 邮箱: xrxl*
生/女士 ************ @*****
咨询:你好! 我县在1998年开发建设城市新区时,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和本县实际,县人民政府行文征地补偿规定,其中明确“荒山、丢荒地、废弃宅基地、道路无偿征用,一律不予补偿”,至2004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县政府根据实际,调整了相应政策,对荒山的征用给予一定补偿。现原已被使用荒山荒地的部分群众要求对此期间使用的荒山荒地进行补偿,但1998年至2004年已使用了大量荒山荒地,涉及面太大,已达13年之久,当时的荒山荒地现状已改变,经县政府多次研究,这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尊重历史和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宜补偿,但群众经常来访,因此特咨询一下,我们该怎么妥善处理此事。
回复:你好!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所以,应不应对这部分荒山荒地进行补偿,主要依据当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的规定和补偿标准以及征地批准文件或征收土地方案。(耕地保护司)
征地社会保障问题咨询 2011.08.26 网名: 孙 通讯地址: 山东烟 邮箱: 1986*
先生/女士 ************ @*****
咨询:你好! 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社会保障应如何落实,应为被征地村民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还是社会职工养老保险?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
回复:你好!必须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可同时纳入新农保,具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耕地保护司)
咨询土地征用的相关程序及赔偿程序 2011.08.26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li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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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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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土地征用的相关程序及赔偿程序。 回复:你好!土地征收程序具体是:1、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耕地保护司)
土地征用相关政策咨询 2011.08.26 网名: 邓 通讯地址: 湖北省 邮箱: YYL4*
先生/女士 ************ @*****
咨询:一:征地在多少公顷需要报国土资源部批?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有什么区别?三 : 国土资源部有统一的补偿标准没有?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 征地没有保护区的区别。 国土资源部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耕地保护司)
关于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等问题的咨询 2011.08.26 网名: 费 通讯地址: 合肥市 邮箱: fywz*
先生/女士 ************ @*****
咨询:《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者是省级政府还是市级政府? 区政府能否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指定补偿安置细则?如果可以,指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回复:你好!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该通知中所述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不包含土地补偿费。
土地审批程序政策咨询 网名: 孙 先通讯地址:
生/女士
2011.08.22
邮箱: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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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想咨询一下土地审批过程中有没有时限?比如说某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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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用土地在2011年1月1日上报国土部审批,预审通过之后,一直没有最终的行政审批结果,请问是否是可以无限期审批? 回复:你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有时限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有时间限制,在申报的资料完备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国务院批准时间)。(规划司、耕地保护司)
咨询农民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相关政策 2011.08.15 网名: 李 通讯地址: 内蒙古 邮箱: 1165*
先生/女士 ************ @*****
咨询:1.农民口粮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2.在没有解决农民口粮地补偿问题之前公社有权出让农民耕地吗?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
国营农场里的耕地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 2011.08.12 网名: 陈 先通讯地址: 邮箱: chds*
生/女士 ************ @*****
咨询:拥有国营农场的户籍是不是农业户口?国营农场里的耕地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土地(国有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征收(建工业厂房)时,农民有哪些权利?
回复:你好!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有农场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
划拨供地有关问题 2011.08.12 网名: 苏 通讯地址: 湛江市 邮箱: gtsc*
先生/女士 ************ @*****
咨询:划拨用地目录中的人民团体包括哪些?宗教团体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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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人民团体,可否划拨供地?
回复:你好!你发来的关于划拨供地有关问题的邮件已收悉,经我部有关职能司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1、划拨用地目录中的人民团体包括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人民团体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体会议参加单位中的人民团体为例,人民团体包括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共8个。
耕地征用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2011.08.12 网名: 郭 先通讯地址: 邮箱: 1099*
生/女士 ************ @*****
咨询:请问现在湖南农村征用耕地,价格如何确定,依据什么来定,如何视为农民认可同意,耕地征用后低保如何购买,购买低保的钱是从农民获得的耕地赔偿款里来扣除还是怎么购买,农民如果不同意,政府是否可以强行推平,农民可否要求听证,以及征地部门是否要向农民说明和公开适用的条例条款。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湖南省目前已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并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土地征用费咨询 2011.08.12 网名: 谢 通讯地址: 四川省 邮箱: 1419*
先生/女士 ************ @*****
咨询: 我们县政府修通村联网公路,征用两乡一镇数百亩的农村集体土地。现就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问题向您咨询。提问如下:1、安置补助费可以纳入集体分配吗?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作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咨询农村土地被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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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网名: 刘 通讯地址: 沈阳经 邮箱: laoy*
先生/女士 ************ @*****
咨询:我们村以及周边的几个村的土地在2006年以3.75万/亩的价格被征收(但村内住房到现在没有被动迁),可是我们村的种植地的土地使用证没有被收回(其他村的都被收回了),我想问问我们的这个土地证现在还有用吗?
回复:你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土地征收价格有没有新的补偿标准 2011.08.12 网名: 胡 通讯地址: 江西省 邮箱: shai*
先生/女士 ************ @*****
咨询:因县政府要修建五星级宾馆本组有一片人工杉树林被征,因价格太低(10800/亩)老百姓不同意,请问有没有新的补偿标准,价格过低老百姓不同意,政府是否能强行征收?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用途的问题 2011.08.08 网名: 马 先通讯地址: 邮箱: xiao*
生/女士 ************ @*****
咨询:我是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请问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的土地用途应按照商业还是工业确定?
回复:你好!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各类批发(零售)市场用地,属于二级类中的批发零售用地、一级类中的商服用地。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为商业用地。(土地利用管理司)
请问是否有1999年发布第一次土地详查结果的那201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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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个文件?
网名: 朱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武汉市 邮箱: ************ @*****
咨询:您好!我是武汉市一名国土战线的基层工作者,现在由于相邻指界问题需要用到80年代末第一次土地详查的资料,现已查
到发布进行土地详查的文是1984年的国发[1984]70号文,但是调查结果数据成果发布的1999年文查不到,请问能否在贵部查到? 回复:你好!你所查询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如下:
土地确权相关问题咨询 2011.08.04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lzy2*
生/女士 ************ @*****
咨询:土地确权由市土地局定出确权结果后,上报到市政府审批,究竟是上报到市政府的审批流程是什么?由市政府哪个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此事呢?
回复:你好!根据目前工作流程,上报到市政府后,应由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地籍管理司)
这样的耕地算是国有土地呢还是集体土地 2011.08.04
网名: 朱 先通讯地址: 邮箱: 5231*
生/女士 ************ @*****
咨询:您好! 我们是浙江省上虞市沥海镇百沥村后朱的村民,我们手上都有一本“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承包土地地块名称:内地和海涂,承包期限到2028年12月31日。请问这样的耕地算是国有土地呢还是集体土地?期盼回复,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邮件反映情况,从持有农业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来看,证书所涉及承包土地一般应为集体土地。 为慎重起见,建议你们持土地承包权证到发证部门进行确认。(地籍管理司)
综合用地使用年限延长相关问题咨询 2011.07.29 网名: 陈 先通讯地址: 邮箱: fayl*
生/女士 ************ @*****
咨询:你好!我们现有的工厂被规划为“三旧”土地改造范围,要将我们的工厂改造为住宅和商铺。按照“三旧”改造规定我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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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申请自行改造或由市场主体收购后改造,可是,我们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使用用途为综合用地,请问我们是否需要变更土地使用用途以后才能建造住宅和商铺出售?另外,现今土地使用权证上剩余使用年限只有30年了,为了提我们将来住宅和商铺的竞争力,我们想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请问是否可以延长?
回复: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煤矿沉陷区群众安置用地手续该怎么办 2011.07.26 网名: 李 先通讯地址: 邮箱: yclz*
生/女士 ************ @*****
咨询:我们这由于煤矿开采造成很多地方都成为沉陷区,群众住房很多都已成危房,部分已经倒塌。现在为了安置这部份群众政府和村委都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土地问题没办法解决,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
回复:你好!农村村民安置房建设用地,与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办理程序相同,一般程序为:农村村民申请,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转用手续。各地均有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耕地保护司)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后的转让 2011.07.26 网名: 曾 通讯地址: 湖北省 邮箱: 2766*
先生/女士 ************ @*****
咨询: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企改制的企业,2003年因改制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目前的工业用地,2009年12月,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公司将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用地后转让给该房地产公司,请问该土地使用权能这样转让吗?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你好!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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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缴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土 地利用管理司)
优秀群测群防员有证书吗? 2011.07.25 网名: 邓 先通讯地址: 邮箱: dysc*
生/女士 ************ @*****
咨询:2009年12月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名单和通报表扬优秀群测群防员的通知》中“优秀群测群防员”有证书吗?
回复:你好!“优秀群测群防员”无证书,只有表彰的文件。(地质环境司)
关于对原机关行政划拔地出让方式的咨询 2011.07.25 网名: 贺 通讯地址: 湖南省 邮箱: hyzg*
先生/女士 ************ @*****
咨询:请问原房地产在出让过程中,是否还需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统一收储,并必须由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对外交易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吗?
回复:你好!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办公场所土地转让必须进行统一收储,但按《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土地利用管理司)
土地出让相关政策咨询 网名: 命 先生/女士
通讯地址: ************
邮箱: @*****
2011.07.15
咨询:您好!我有三个政策问题想请教。 第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不得分割分证的约定,我想知道分割办证的定义是什么?是指挂牌出让的一宗地办成多个土地证还是指交一部份土地款办成相应面积的土地证,还是指其他?
回复:你好!一、为促进土地及时开发利用,《招标拍卖挂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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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政策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不得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土地价款缴清前;土地价款全部缴清后,土地使用者需要重新划分宗地的,应当依法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高尔夫球场审批程序咨询 2011.07.08
网名: 董 先通讯地址: 邮箱: b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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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1、我国高尔夫球场审批程序有哪些? 2、我国通过国家审批的高尔夫球场有多少家?
回复:你好!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明令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审批。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继续停止审批高尔夫球场。 高尔夫球场(会)项目的审批职能不在我部。我部未就高尔夫球场用地的审批制定相应程序性规定。 对于之前设立的高尔夫球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留用地相关政策咨询 2011.07.06 网名: 汪 先通讯地址: 邮箱: jenn*
生/女士 ************ @*****
咨询:一、留用地经过村集体同意可以直接留用给村民吗? 二、如果已经留用给村民了,那么村还可以招标投标吗?
回复:你好!一些地方从拓展安置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出发进行留地安置方式改革探索,各地关于留地安置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留用国有建设用地,有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用地计划指标,有的留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有的则由当地政府统一开发经营管理,村集体享有租金收入。 留地安置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依据当地有关规定。
临时用地范畴咨询 2011.06.30 网名: 施 先通讯地址: 邮箱: nn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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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咨询:我向部长信箱咨询一个有关临时用地的问题,某个道路工程建设需要建设一个沥青搅拌站,请问建设这种沥青搅拌站可以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吗?是否需要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吗?
回复:你好!如建设项目确因施工的需要,需要建设一个临时沥青搅拌站,可以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征地手续咨询 网名: 林 先生/
通讯地址: ************
邮箱: 1721* @*****
女士
咨询: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户房屋需具备哪些手续? 与征收国有土地的手续相同吗?
回复:你好!集体土地征收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必须依照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以及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保护司)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网名: 李 先生
2011.06.29
通讯地址: 上海市 ************
邮箱: niya* @*****
/女士
咨询:1、国家征收土地是否应该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果有,那么安徽省砀山县的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基层工作人员上门去征收土地时,应该国家土地资源部的哪些相关文件 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保护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国有出让土地符合出租条件情况下租期可否超过20年?
网名: 王 先生/通讯地址: 邮箱: 1382* 女士 ************ @*****
2011.06.22
咨询:广东东莞一地块系国有出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缴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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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回复:你好!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有关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属于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对于城市周边绿化用地以及道路两侧绿化用地,属于农用地的,按规定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只能采取与农民协商,采取租赁、转包等方式取得。“以租代征”的含义是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于非农建设。(耕地保护司)
征地1700多亩耕地是否有批文? 网名: 杨 先生通讯地址: 福建省 /女士 ************
2011.05.27
邮箱: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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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是福建省长乐市首占镇上洋村村民,村委会公告长乐市,扩建首占新区,征收全村耕地1700多亩,面积如此之大,部长是否知道。中央是否有批示,批文。
回复:你好!没有具体项目名称,无法查证是否有批文;此外,长乐市用地也不属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耕地保护司)
青苗补偿款在征地后何时发放到农户个人 网名: 李 先生通讯地址: 湖北省 /女士 ************
2011.05.25
邮箱: lxy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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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家种的一亩多地有20年了,在我爷爷在世的时候就开荒所得,一直都种着好好的,去年移民到三院村来要征地,我家的这块地就被村书记给划到移民那边了,当初征地的时候是书记陈谋三说好人家多少你家就按照多少来的,移民到三院村生活了一多了,可我家每次问道这块地的补偿款时,村书记老说有的,总会有点的,但是这个款总是没有兑现,我想问问这块地即便不是承包地,但是我们家当时种的应该有青苗补偿款吧?补偿的标准是怎么算的?都快2年了,我家没有的拿到这个款是有管部门不为之还是这个款真的没有下到村里?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应予以补偿,青苗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但在征地告知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补偿费用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耕地保护司)
征地补偿政策咨询
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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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咨询答复
网名: 崔 先生/
通讯地址: ************
邮箱: cuiz* @*****
女士
咨询:我们这里要进行棚户区改造,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可是我们的土地证是集体所有,应该怎样给与补偿?
回复:你好!《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应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司)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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