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更新时间:2023-12-07 10:3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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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杭建市〔2008〕44号 杭财基〔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我市建设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工程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价范围、品种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调价范围和品种按以下情形考虑: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

二、调价方式

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和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1、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上的,则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

承担的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材料有量+相应规费和税金]-工程造价×(±3%),材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

2、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但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内(含3%)的,不计材料补差。

三、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根据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按上述补差差价公式计算,具体实施时间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四、由于承包方原因延误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商自行承担。非承包方原因延长工期而遇材料价格上涨的,可根据顺延工期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五、相关术语解释

1、本指导性意见中所指的材料用量为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单种规格材料是指工程实施过程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2、本指导性意见中的工程造价,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

3、本指导性意见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当期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材料一般不予考虑补差。

六、本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对于拟建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指导性意见的精神,在工程招标文件范文中明确,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材料价格涨跌风险的承担范围和调整方法予以明确约定;对于在建工程,如合同甲乙双方要求按本指导性意见执行的,双方应在不超过上述调价办法的范围内及时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已经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一律不再调整。

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及本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否则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八、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其他不同资金来源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可参照执行。

九、本指导性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钢材水泥价款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财基〔2004〕433号、杭建计〔2004〕17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17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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