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经营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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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尖峰公园旁广告牌经营权合同

甲 方: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乙 方:

根据2012年 5月25日斗门区尖峰山公园旁广告牌经营权公开竞价结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获得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尖峰公园旁三面翻广告牌的经营权,经营期限为1年零11月,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

第二条 中标广告牌的地点:斗门区尖峰山公园旁(尖峰桥西转盘西北侧);数量及规格:尖峰公园旁三面翻广告牌一块;距地面高度2.5米,面积为长20米×高 8米=160平方米。

第三条 合同价款

一、乙方通过报价竞标获得上述广告牌1年零11月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整,乙方应缴的上述款项不能以任何形式抵顶。

二、乙方应缴款项采取分两期付款方式:乙方须在本合同签署后3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总额50 %的款项共人民币 元(¥ 元),剩余款项共人民币

元(¥ 元)在 2013年 6月 1 日前支付,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甲方将收回广告牌经营权,乙方已交的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乙方支付的上述款项仅是获得广告牌经营权所应支付的费用。广告制作费用及经营过程中其他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用、维护保养费、电费、工商管理费、国税、地税所征收的税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收款账户为:

单位名称:珠海市斗门区生源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井岸支行

账 号:078-20102-0012217345012

第四条 本合同标的广告牌由乙方在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维修和日常维护等费用,经营权期满后乙方须无条件将本合同标的的广告牌完好地交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打击非法经营和违规经营,以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

二、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期内做出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或严重违法、违规的,甲方有权向政

府职能部门提议要求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视乙方违法违规情节轻重的情况决定终止合同。

三、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经营广告牌的报批手续。并由其缴纳相应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利用费。

四、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违反合同规定的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五、合同期内,若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对广告设施进行改造(如升高等),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改造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经营权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所安装的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承担一切经营上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可将广告牌经营权进行转让、转包或分包,但事先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乙方应完全理解广告牌经营的风险,盈亏自负。

四、按约定期限支付本合同价款。

第七条 合同中止和期满约定

在合作经营期内,如遇政府行为或珠海万世昌酒店有限公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广告牌终止发布经营(详见附件),甲方不

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广告费用按实际发布时间收取,并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退回剩余款项,剩余款项的计算方法以合同年总额÷365×日剩余时间。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竞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整,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按合同约定按时并履约将广告牌完好交还甲方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广告牌的日常管理

一、政府需要时,乙方应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发布经甲方确认提交经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公益广告。每次公益广告发布时间至少两个星期,甲方按政府要求发布政府公益广告时,会提前通知中标人有关发布的时间、公益广告的内容、形式等。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及相关费用。发布公益广告所占时间在合同期满后给予同等时间顺延。

二、广告信息的发布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内容应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发布。

三、乙方应做好广告经营管理及设施维护保养工作,如因广告设施破损而影响市容市貌的,经甲方三次书面督促整改而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与已交缴的合同款项不予退回,乙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由于广告设施与广告内容而引发的一切民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广告牌在乙方经营期间,应由乙方购买广告牌财产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经营期间内广告牌因自然因素或人为破坏所造成的修复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内因广告牌所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期间,无论基于何种因素,导致牵连甲方承担责任的,若甲方对外承担了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经营期间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甲方如在合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除无条件无息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应对乙方做出适当经济补偿。

三、乙方没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应付未付金额的滞纳金。

四、乙方因违反国家、省市的有关广告经营、广告发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因设计、制作、内容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若因乙方过错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保证金、收回所转让的广告牌经营权并有权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一、乙方严重违法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二、未以书面通知甲方,擅自转租、转包的;

三、不按约定期限整改的;

四、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合同价款,逾期达二个月的。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经政府有关部门证实后,不负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如遇城市规划改变、城市建设和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拆除本标的广告牌,而乙方经营期限未满的,可由甲方以实际收到乙方的价款,扣除乙方实际使用本标的广告牌经营时间对应的金额后,余款退还乙方,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有效通讯联系地址以本合同列明

的内容为准。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如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则视为未变更。双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除直接送达外,应以挂号信函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一经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附则

一、合同的组成:

1.本合同;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执贰份。

三、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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