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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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和《宁阳县教育局、宁阳县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规范从教行为,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建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县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

二、考核对象

全县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

三、考核内容 (一)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思想上、言行上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3.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践行师德规范,争做知法守法楷模;

4.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有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二)爱岗敬业

1.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自觉遵守教学规范,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指导学生课外学习与生活,认真组织教学评价和教学反思;

4.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爱学生

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建立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2.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

3.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主动帮助和辅导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陷的学生;

4.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在校情况,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方法,促进家校互动育人。

(四)教书育人

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

2.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成绩名次。

(五)为人师表

1.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淡泊名利,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自尊自爱,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不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

3.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

4.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六)终身学习

1.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2.热爱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学

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学识魅力;

3.潜心钻研业务,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熟练运用教育教学基本功,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科研活动,努力实践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适应素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考核程序和方法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学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教师代表以及家长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中,教师和家长委员会成员代表民主推选产生,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40%,家长委员会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10%。

(二)组织评议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管理干部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面向学生,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面向家长,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学校评议:在学校考核小组领导下,由学校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班主任代表对每个教师师德表现进行评价。

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学校评议所占权重分别为:30%、10%、40%、20%。

(三)综合评定

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评议、家长评议、教师评议和学校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师德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五、考核等次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人数所占比例应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30%。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等活动的;

3.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连续10个工作日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

5.在职教师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影响恶劣的;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7.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8.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损失严重的; 9.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学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20%的权重计入教师学年度考核结果。

(二)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三)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学年度考核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1)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2)当年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3)不得调整薪级工资;(4)不得评先评优;(5)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党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七、责任追究办法

教职工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

策和工作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党员发生严重问题的,还将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责任追究的形式和内容是:

(一)口头告诫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学校职能科室提出建议,学校给予口头告诫:

1.工作日期间无故迟到、早退,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2.不备课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3.在课堂内吸烟、使用通讯工具的; 4.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5.在工作日中午违规饮酒的;

6.在工作时间上网打牌、炒股、玩游戏的;

7.言行不文明,讽刺、挖苦学生,歧视、侮辱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8.向学生、家长推介有偿补习培训机构,为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提供招生便利的。

给予口头告诫处理的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二)调整岗位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职能科室提出建议,学校给予调整岗位:

1.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2.擅自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3.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负责,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后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5.工作日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

6.工作态度差,劳动纪律涣散,拒不服从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工作安排的。

给予调整岗位处理的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通报批评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轻重,分别在学校、乡镇(街道)和全县教育系统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1.散布违背党和国家、政府的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的;

2.组织、怂恿学生考试舞弊的; 3.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4.在职教师参与任何形式有偿家教的;

5.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性活动的;

6.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7.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报刊、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的; 8.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的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撤销荣誉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县教育局给予或建议上级部门撤销荣誉: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

2.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估、评优评先、职务评聘中违规违纪的; 3.在职教师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

4.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5.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6.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给予撤销荣誉处理的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行政处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县教育局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2.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邪教等活动的;

3.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的;

5.在职教师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情节严重的;

6.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

7.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给予行政处分处理的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五年内

不得评优评先、不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解聘或辞退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县教育局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给予解聘或辞退:

1.连续10个工作日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的; 2.在职教师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影响恶劣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损失严重的; 6.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给予解聘或辞退处理的责任人,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解聘或辞退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次月起停发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党政处分、解聘或辞退处理的,该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单位负责人按照岗位责任制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领导责任。单位负责人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行为,未及时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主题词:师德建设 职业道德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 通知

宁阳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b1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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