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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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承修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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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安兴公司 承修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承修方承担托修方公司所有车辆维修,签订维修合同如下: 一、维修的范围

托修方的所有车辆维修。 二、承修方权利义务

(一)承修方应具备与维修项目相匹配的车辆维修资质和设施设备及维修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维修车辆。

(二)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因承修方提供的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三)承修方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诊断检验,填写诊断检验单,并进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该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四)按托修方要求的时间,交付维修好的车辆,并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五)当托修方车辆行驶中出现故障需急救时,应及时出现场实施急救,所发生的费用城外由托修方自行承担,在城内托修方不得收取承修方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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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承修方在维修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交给托修方自行处理,但对环保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在征得托修方的同意的情况下,由承修方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七)承修方对维修竣工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在托修方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凭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承修方负责包修,免返修工料费和工时费,在原维修类别期限内修竣交托修方。

(八)按双方约定收取维修费,并向托修方提供相关配件的价格和维修工时费的明细表。

(九)承修方应当爱护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在承修期间造成托修方的车辆和/或其它财产损失的,赔偿托修方的全部损失。

(十)承修方在承修期间给托修方的人员或/和第三人或/和承修方的人员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修方自行承担。

(十一)承修方应当保守托修方的商业秘密。 三、托修方权利义务

(一)托修方向承修方交付维修车辆时,应自行保管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固定在汽车上的附件、设备按要求填写诊断检验单,承修方在竣工交车前对此负有保管责任。

(二)托修方应向承修方提供承修车辆型号、牌照号、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编号及车架编号,并按双方约定及时送修车辆和收竣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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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向承修方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需修部位的类别、技术质量要求等)。

(四)若承修方未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承修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托修方提供协助的,托修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六)如维修行业执行的价格有变动时,双方另行共同商议,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承修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条件执行。

(七)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结算维修费用。

(八)(九)(十)(十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属车辆的车型、车牌号、驾驶员名单后,由乙方建立用户档案进行车辆详细维护跟踪管理。

(十二)乙方凭甲方出据的派修单为甲方提供车辆各级维护、日常小修、现场施救、大修作业、事故定损维修等,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级维修业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派修单项目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确定后维修清单由甲方驾驶员或指定代表签字认可。乙方将严格按照派修单规定内容进行维修作业。在维修过程中如出现超出派修单报修项目时,乙方应及时提出维修项目及方案报甲方确认,甲方应在30分钟内回复乙方。乙方在保证车辆维修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维修成本。

(十三)乙方为甲方提供24小时服务和维修跟踪回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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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范围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本着漏报不漏修的原则,承修方发现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及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通知托修方,在征得托修方同意后,方可承修,否则托修方有权不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五、材料提供方式

由双方共同确定配件供应商或托修方按托修方的要求提供。 六、质量保证期

维修车辆自出厂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按交通部2005年第七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七、验收标准

执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相关规定。

八、结算价格、方式及期限

结算价格按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即每台次二级维修工时费 元(按照三条八款执行),每月现金支付承修方,但承修方应提前向托修方提供与收取的当月结算金额一致的合法发票。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九、违约责任

1、托修方迟延支付维修费的,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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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修方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迟延支付的维修费的10%;

2、承修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除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内容执行外,还应当向托修方支付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收取的托修方维修费用的30%的违约金;托修方的违约行为给托修方造成人民币贰千元以上的损失或给托修方造成企业信誉损失的,托修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承修方或承修方与第三人合谋损害托修方利益的,双倍赔偿托修方的损失,托修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承修方的维修质量不合格的,除应当负责返修并承担全部返修费用和停运损失外,还应支付承修方维修车辆购置价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托修方的损失,包含可得利益损失。 十、其他条款

(一)因地震、火灾、水灾、叛乱、爆炸、罢工、运输中断、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不能按合同约定执行的,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上述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消除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三)承、托修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托修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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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托修方、承修方共同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托修方、承修方各两份。 (六)本合同自托修方和承修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托 修 方: 承 修 方: 地 址: 地 址: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 日 日 签订时间: 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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