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更新时间:2024-03-30 12: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 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 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 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 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 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正在阅读:
《公安部关于修改 机动车登记规定 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03-30
销售工作面试自我介绍02-24
大学生志愿者之家社团活动总结10-16
大体积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改04-22
2019入党申请书3篇02-23
血液透析护理中的优质护理应用分析06-12
值此教师节来临之际,祝福所有的同行们愿你生活美满 - 图文12-29
我们班的“小林冲”作文1500字07-08
vSphere 中文操作手册04-27
高一数学(实验体系)期中答题卡 - 311-08
- 清真菜谱
-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全文)
- 高三物理机械振动和机械波复习2
- 浙江省公路山岭隧道机械化装备应用指导手册 doc - 图文
- 2018届高三数学文科二轮复习:专题检测(九) 导数的简单应用
- 2015年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B类)
- 七年级道德与法制下册
- 大班户外游戏教案
- 病虫害预警 - 图文
- 某养鱼场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 汉中市勉县尧柏余热汽机规程 10
- 烹饪试卷
-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专项分类题库训练
- 语文:第2课 走一步,再走一步 课堂导学案(人教版 七上)
- 天汉使用手册
- 人教版小学三年级数学下册教学计划
- 房地产销售管理完全操作手册122页
- 2009年评审通过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单...
- 《15秋公共关系学》作业1
- 2017最新版监理公司三标一体管理手册
- 公安部
- 机动车
- 登记
- 决定
- 规定
- 修改
- 关于
- 124
- 总办会议纪要10号
- 2012年:广元市中考(物理)
- 磁性材料惠州学院2012应用化学答辩论文
- 2013年神奇的135战法讲座提纲 - 图文
- 1998年困境与出路
- 常用三字成语释义
- 浙江省临海市白云高级中学2018届高三9月月考语文试题Word版含解
- 2017江西省省情教育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 公共营养师三级模拟试题(含答案)
- 滨州学院网络教育怎么样
- 公共营养师考试理论模拟试题库及答案3
-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文件
- 公共营养师四级基础知识试题(模拟)
- 南平港延平新城港区项目PPP实施方案
- 工业园区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计划(多篇范文)
- 小学五年级奥数练习题(1)及参考答案
- 4s店售后绩效考核方案
- LKJ控制软件测试大纲V1.1 - 图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版本).标准格式 - 图文
- 工程经济学课程论文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