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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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暂行办法)

二0一四年四月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消防技术服务的行业管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xxx范围内进行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的条件、设置的住所及从事服务的技术服务人员应符合《xxx省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要求,且取得xxx省消防协会颁发的《xxx省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包括接受社会单位的委托,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咨询、灭火器维修等服务的单位。

第六条 凡在xxx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到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备案,通过备案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法人工商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 消防技术服务等相关材料(含各类资质证书、许可证的复 印件);

(三)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 (四) 从事消防行业服务的业绩报告表,技术服务人员的名单、 简历、个人主要业绩、身份证、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 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 消防设施维保的社会单位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名称、型号、 数量及生产厂家。

第三章 执业准则

第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行业服务质量。

第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电气检测、灭火器材维修、技术咨询和安全评估等服务活动,应当出具真实、规范的技术报告,并由技术人员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出具的技术报告和从事消防技术服务业务所制定的文件及技术资料均应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违法法律、法

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技术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超范围、转让、转借各类资质证书;不准搞恶意竞争。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消防事业的发展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的科学管理,有效规范行业内部发展,促进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采取动态管理,每年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通报相关部门。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规定,客观、公平、公正的提出综合技术评价报告,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对各类专业人员进行各项专门培训。为单位会员开展专兼职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消防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对违反行业管理规定,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等一般违规行为的,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曝光;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社会活动的,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可建议相关部门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资质并收回相关证书,同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行业管理中滥用职权、有失公正,给行业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据规定给予

处分或辞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x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z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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