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物 权 之 占 有

更新时间:2023-12-25 02: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论 物 权 之 占 有

———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 汤忠良律师

占有在古罗马时代与所有权并无明显的区别,占有并没有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但是在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生暂时维护占有现状的命令,从而逐渐形成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观念,占有逐渐形成了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

关于占有的性质,自古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早期罗马学者认为占有是事实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这些学者认为占有的取得完全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违法行为可以取得占有。法律行为无效也不影响占有的转移。但在帝政后期,有学者开始主张占有是一种权利,如同物权,可以援用救济程序加以保障。这样的分歧直接影响到了近现代立法,如《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物的占有因对物的有实际的控制而取得。”《日本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意大利民法典》第114条规定:“占有是一种以行使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物的权利。”总体而言,现代许多国家都采用马克思的观点: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权力,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的性质即私有财产的性质。建国以后,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独立的占有制度,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

1

已经渗透到各方面,需要对占有关系加以调整,以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次《物权法》将占有作为独立的一编加以规定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现将占有的相关理论与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结合做出如下解读。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某人是否占领控制了某物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空间关系、时间关系以及法律关系决定。在空间上,物应当处于人的力量作用的范围内为占有;在时间上,人对物的某种支配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方为占有;判断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也是判断占有的一个重要标准。

占有具有以下特征:

1、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是主体对财产控制支配的事实状态而非权利,是不可诠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2、占有的主体并非全是物权人。物权人当然对标的物占有控制,但占有人并不以物权人为限。

3、占有的客体为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

4、占有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占有虽然是一种事实状态,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那样,法律赋予了占有一定的权利,具有了权利推定、事实推定的法律效力。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自主占有是指以物

2

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占有;而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自主占有中的“所有的意思”是指所有人占有的意思,不必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要求其自认为所有人,因此所有人对其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盗贼对于赃物的占有还是自主占有。至于他主占有,如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占有,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等。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这是根据进行的占有是否依据本权所作的分类。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于遗失物的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这是对无权占有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知道其无占有权利的占有,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取得时效中,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期间不同(虽然我国暂无取得时效的规定),另外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受保护的程度不同。

三、占有的效力

1、占有的推定。(1)事实的推定。占有的状态不同,其效力各异,但如果要对占有的状态一一证明,不仅事实上做起来存在困难,而且与将占有和本权相分离受独立保护的意旨相矛盾。

3

所以从保护占有人出发,法律应基于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为占有人设定各项推定,免除其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应当包括:推定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占有。(2)权利的推定。占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外形的占有事实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因此占有的效力必有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的权利合法,除非以反证予以推翻。

2、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在有权占有中因为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对物的占有,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分别规定,所以《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法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无权占有中,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在下列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关于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依据物尽其用的法理,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恶意占有人没有使用收益权。这是由于《物权法》的立法价值决定的,物权法首先要保护物的归属然后才发挥物的效用,如果允许恶意占有人有使用收益权,也就鼓励了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那么标的物权利人的物权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对此《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 使用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给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解读得出如下结论:物权法对善意占有人采取的是

4

归零原则,善意占有人即不因占有而收益,也不会因占有而受损害。对恶意占有人采取的是绝对负责原则,恶意占有人要对占有物的承担绝对责任,既然是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占有了标的物,那么应当保证标的物原有状态与价值不减损。所以物权法规定,恶意占有人对使用占有物致使占有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依据上述原理,无论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占有人都应当返还权利人原物及孳息。

(3)关于必要费用求偿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对善意占有人来说是一种损失,根据归零原则,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返还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见物权法第243条)。恶意占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绝对责任原则应区别对待:恶意占有人以有利于本人的目的且不违反本人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返还,否则无权要求返还。

(4)关于占有物风险承担。无论什么原因致使占有物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利益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补偿的,根据归零原则,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责任;依绝对责任原则,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占有的保护。占有人对于非法行为的损害有自力救济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5

1、占有的自力救济,即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占有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债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就为保护占有人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次《物权法》规定了占有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制度的完善使得我国的财产权利更加明晰,更有利于发挥物的作用创造社会财富,更有利于财产权利的流转。

6

1、占有的自力救济,即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进行防御,占有对于被他人侵夺的占有物有权取回。

2、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条规定了占有人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债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就为保护占有人的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次《物权法》规定了占有制度,作为物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制度的完善使得我国的财产权利更加明晰,更有利于发挥物的作用创造社会财富,更有利于财产权利的流转。

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yyx.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