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营改增”指导手册-1-基础手册(初稿)201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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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营改增”指导手册 (基础手册)

中国中铁“营改增”专题研究联合项目组

二○一四年X月

目 录

第一章

一、 二、 三、 四、 五、

纳税义务人 ................................ - 1 -

纳税人 .............................................. - 1 - 扣缴义务人 .......................................... - 2 -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 - 2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 4 -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 - 9 -

第二章

一、 二、 三、 四、 五、

征税范围 ................................. - 12 -

销售、进口货物 ..................................... - 12 - 应税劳务 ........................................... - 12 - 应税服务 ........................................... - 13 - 视同销售货物 ....................................... - 17 -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 - 17 -

第三章

一、

税率与征收率 ............................. - 18 -

税率 ............................................... - 18 -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 - 18 -

二、

征收率 ............................................. - 19 -

第四章

一、 二、 三、

计税方法 ................................. - 21 -

一般计税方法 ....................................... - 21 - 简易计税方法 ....................................... - 21 - 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 - 22 -

第五章

第一节

销项税额 ................................. - 22 -

税收基本规定 ..................................... - 22 -

一、 二、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产 七、 八、 九、 十、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 22 - 销售额的构成 ....................................... - 22 - 重要涉税事项 ..................................... - 23 -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 - 23 - 施工现场自制预制构件(政策申请中待修改) ........... - 24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 24 - 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 27 - 销售旧货 ........................................... - 27 - 转让土地、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 28 -

销售折扣与折让 ..................................... - 29 - 收取违约金、包装物租金、代办运输手续费等价外费用 ... - 31 -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 - 31 - 混业经营行为 ....................................... - 32 -

十一、 兼营免税项目 ....................................... - 33 - 十二、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 - 33 - 十三、 代购货物 ........................................... - 34 - 十四、 代垫运输费用 ....................................... - 34 - 十五、 融资性售后回租 ..................................... - 35 - 十六、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 - 36 - 十七、 “营改增”过渡期政策 ............................... - 37 -

第六章

第一节

一、 二、 第二节

一、 二、 三、

进项税额 ................................. - 38 -

税收基本规定 ..................................... - 38 -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 38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38 - 重要涉税事项 ..................................... - 39 - 购置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应纳税额 ........... - 39 - 购置税控收款机进项税抵扣或抵免税额 ................. - 40 - 兼营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划分 ................. - 41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进项税额的转出 ..................................... - 41 - 购进软件产品进项税的抵扣 ........................... - 43 - 货物运输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服务 ............... - 43 - 票、货、款流向不一致的进项税额抵扣 ................. - 45 - 进口货物增值税 ..................................... - 46 - 资产评估减值进项税额的转出 ......................... - 48 - 扣减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部分货款 ....................... - 48 -

十一、 境外供货商退还或返还的资金 ......................... - 49 - 十二、 进项留抵税额抵顶增值税欠税 ......................... - 50 - 十三、 一般纳税人注销后存货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的处理 ....... - 50 - 十四、 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 ....................... - 50 -

第七章

第一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 - 51 -

专用发票开具 ..................................... - 51 - 专用发票类型 ....................................... - 51 -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 - 52 - 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 - 53 - 专用发票的作废 ..................................... - 53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 54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57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 - 58 - 专用发票取得 ..................................... - 59 - 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 ................................. - 59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 - 60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 - 61 -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3 -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4 - 取得专用发票的管 ................................... - 65 -

第八章 申报与缴纳 ............................... - 68 -

第一节

一、 二、 三、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五、

税收基本规定 ..................................... - 68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68 - 纳税地点 ........................................... - 70 - 纳税期限 ........................................... - 71 - 汇总纳税 ......................................... - 71 -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范围 ............................. - 71 - 汇总纳税的定义 ..................................... - 72 - 分支机构预缴 ....................................... - 72 - 总机构汇总纳税 ..................................... - 72 - 年度清算 ........................................... - 73 -

第九章

第一节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节 一、 二、

税收优惠 ................................. - 73 -

具体政策规定 ..................................... - 73 - 设计服务出口零税率 ................................. - 73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工程设计领域)免征增值税 ......... - 74 - 四技服务免征增值税 ................................. - 75 - 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 - 76 - 融资租赁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 .................. - 77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优惠政策 ........................... - 78 - 整体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 ............................. - 81 - 失业人员就业及安置残疾人相关优惠政策 ............... - 82 - 征管相关规定 ..................................... - 84 - 免税权的选择 ....................................... - 84 - 零税率与免税的选择 ................................. - 84 -

第十章

第一节

一、 二、 三、

出口退(免)税 ........................... - 85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 ............................ - 85 - 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 ............................. - 85 -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的退(免)税资格认定 ............. - 88 -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免退税 ....................... - 90 -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二节

一、 二、 三、 四、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 ................... - 91 -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 ............................... - 95 - 特殊事项相关处理 ................................... - 96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免)税 .................... - 100 - 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规定 ........ - 101 - 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 ............................ - 102 -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 ................... - 104 - 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基本规定 .................. - 104 - 应税服务退(免)税资格认定 ........................ - 106 - 应税服务退(免)税申报期限及要求 .................. - 107 - 应税服务退(免)税审核 ............................ - 109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 110 -

一、 二、

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数额 .......................... - 110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111 -

第十二章 附件 .................................... - 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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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纳税义务人

一、 纳税人 (一) 政策规定

增值税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 操作要点

1.在确定某纳税主体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时,需要求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发生了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行为; (3)行为人的资格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2.对于承包方式经营的纳税人,如果以发包人为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下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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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二、 扣缴义务人 (一)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或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 操作要点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才会涉及扣缴义务的发生;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销售货物时不涉及扣缴义务人及扣缴义务,而是由海关代为征收进口增值税;

2.扣缴义务人如未能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比如:发生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则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同时,扣缴义务人还将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三、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 政策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应税劳务以及销售货物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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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类型 行业 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纳税人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500万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 500万以下(含本数)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含本数) 原增值税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50万以上 50万元以下(含本数) 除上述规定以外(商业企业) 80万以上 80万元以下(含本数)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 操作要点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主要包括: (1)税率(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具有多档税率并且税率普遍相对较高,主要包含17%、13%、11%、6%四档税率;小规模纳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率相对较低且仅包含3%一档。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三章。 (2)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四章。

(3)发票开具与取得的规定不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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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增值税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扣税凭证后不得抵扣增值税税额。具体规定可详见本手册第七章。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转换

(1)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 政策规定

1.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营改增政策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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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机关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4.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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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

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属于不得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或新开业的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 《税务登记证》副本;

?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

复印件;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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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

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过后的相关事项 (1)一般纳税人标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领购使用发票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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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迁移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7.营改增试点前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要求 (1)试点开始前的预认定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2)试点实施后的认定要求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3)兼有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范围的情形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 操作要点

1.试点纳税人计算认定标准的方法

在营改增试点前后,试点纳税人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可根据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来进行的初步判断,在判断过程中:

(1)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全部为试点前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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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适用税率)

此处的“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以何为起止时间,还应根据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进一步确定。

(2)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全部为试点后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即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合计金额。

(3)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横跨试点前后的情形,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其中,试点前和试点后营业额和销售额的取数应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之内的营业数据和销售数据。

2.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试点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的具体流程可以参照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中的相关规定。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

五、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范围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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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

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2)有下列情况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骗取出口退税的; ?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期限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期限为3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2)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3.进项税抵扣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专用发票领购

(1)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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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

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 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

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3)辅导期纳税人按上述第(2)点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辅导期满的处理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附:参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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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函[2010]40号)

第二章 征税范围

一、 销售、进口货物 (一)政策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操作要点

下列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 应税劳务 (一)政策规定

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中: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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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应税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三、 应税服务 (一)政策规定 1.重要概念释义

在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中: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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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范围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类型 征税范围 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 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类型 邮政普遍服务 - 14 -

征税范围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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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等业务活动。 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业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类型 征税范围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基础电信服务 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增值电信服务 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

服务类型 征税范围 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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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信息技术服务 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物流辅助服务 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二)操作要点 对于一项应税服务是否属于在境内提供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 (1)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 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消费、使用

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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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仅需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 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如: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

服务(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境内的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如: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

应税服务。 四、 视同销售货物 (一)政策规定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五、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政策规定

原增值税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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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与征收率

一、 税率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税率表 纳税人类型 应税范围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原增值税纳税人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交通运输业 陆路(含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试点纳税人 电信业 增值电信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现代服务业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 18 -

税率 17% 13% 邮政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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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和劳务(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规定的应税服务 17% 零税率 免税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二、 征收率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表

纳税人类型 应税范围 征收率 3% 2%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应税小规模纳税人 服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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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政策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自来水 一般纳税人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销售2009年以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营改增政策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 动漫企业的规定服务等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适用营改增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以前购买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 3% 3%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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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第四章 计税方法

一、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 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特定项目包括: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的固定资产等,具体项目可参见第三章的“增值税征收率表”中所列事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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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 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五章 销项税额

第一节 税收基本规定 一、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 销售额的构成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作为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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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二节 重要涉税事项 一、 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

(一)政策规定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二)操作要点 1.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货物移送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会计上统一核算时,如果接受货物的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分公司接受货物只用于生产使用,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2.母子公司之间货物的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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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均独立负有增值税的缴税义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因此,母子公司间货物的移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2.?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二、 施工现场自制预制构件(政策申请中待修改) (一)政策规定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三、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政策规定 1.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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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下列情况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

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后购进或者自

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下列情况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销售该固定资产;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

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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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专用发票。

(2)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视同销售固定资产的销售额

用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已使用过的自产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用于对外投资,以评估价对外投资的,应以对外投资额作为视同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操作要点

1.对于以下两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因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超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等企业自身原因而未抵扣进项税的,仍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缴纳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固定资产设置备查簿或在固定资产台账中予以标识,以备销售时使用正确的税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也可按照一般计税办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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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公司,如建安类企业,处置固定资产、销售废旧物资和材料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删除) 附:参考法规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四、

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一)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操作要点

区分旧货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旧货是指购进后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 销售旧货 (一)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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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操作要点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包括废旧材料、配件、废品、下脚料等,无论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购入的,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均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六、 转让土地、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

(一)政策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二)操作要点 1.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土地、不动产同时转让,受让方必须是同一对象。 2.附着于土地和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厦门地方税务局在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明确不包括上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参见厦地税发[2011]104号文。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在销售时,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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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企业销售土地和不动产,同时转让土地和不动产上附着的固定资产中,如果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的,在合同中应注意将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价款分开注明,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避免被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分别核定各项资产的销售额。

4.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属于动产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及计算方法具体参见本章“第二节重要涉税事项”中的“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附:参考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

七、 销售折扣与折让 (一)政策规定 1. 折扣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 折让销售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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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规规定及分析参见第7章第5节“五、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二)操作要点

1.企业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时,可以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同时开具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或按货物的销售额与折扣额的差额,即销售净额开具发票,按销售净额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2)按销售货物的销售额开具发票,不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再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企业依据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备案后,冲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

2.销售折扣的上述几种处理方式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如捆绑销售或附加赠送货物等行为,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企业应尽量避免捆绑销售和附加赠送等无偿赠送的销售方式,若无法避免,可通过改变销售合同和发票内容的方式,将赠送行为变更为销售行为,将实物折扣变更为价格折扣。即: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上降低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体现赠送产品的价格,保证交易总金额不发生变化。这种变更销售方式需要与购买方协商,在取得购买方认可的前提下才能使用。 附:参考法规

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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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收取违约金、包装物租金、代办运输手续费等价外费用 (一)政策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操作要点

1.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并已履行,如后期出现违约情况,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2.企业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物租金、代办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附: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九、 视同销售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一)政策规定

企业视同销售货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或应税劳务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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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二)操作要点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如果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十、 混业经营行为 (一)政策规定

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高适用税率。

2.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从高适用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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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 兼营免税项目 (一)政策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进项税不得抵扣。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操作要点

1.企业销售应税货物的同时还销售免税的货物,在无法准确划分免税货物应负担的进项税时(如运输费用、耗用材料等的进项税),应按公式计算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固定资产可以抵扣。 附: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十二、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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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十三、 代购货物 (一)政策规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操作要点

基建项目建设方可与施工方、供应商签订三方代购协议,要求销售方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设方、施工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建设方,以实现增值税充分抵扣。 附:参考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 十四、 代垫运输费用 (一)政策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作为价外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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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yo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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