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东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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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东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1-23 【正 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东部地区巡防局办事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各地区巡防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室、中心办事。
第 4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其主管业务或奉令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 5 条
本局各科、室、中心 (以下简称各单位) ,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业务:
一对于本局执行法令有关事实认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总局授权事项,应依据本局职权处理。
二各单位有互相联系之事务,应由主办单位会商有关单位办理,如意见不同时,应陈请副局长以上长官裁夺。
三各单位制 (订) 定及修正法规时,应基于法律授权并会商各有关单位拟定之,经秘书室审查后,除情况急迫,显然无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应履行预告程序并得依职权举行听证。
四各单位制 (订) 定及修正法规时,应会同各有关机关协商拟订,并送秘书室审查。但情形特殊经签请副局长以上长官核定者,得免送审查。
第 6 条
各单位对外接洽事项,如与其他单位有关者,应事前协商,事后分别通知。
第 7 条
各单位召集之会议,与其他单位或机关有关者,应将会议纪录陈副局长以上长官核阅后分送之。
各单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机关召集会议之人员,应事先请示原则,事后将会议情形签报,会议结论与指示原则不符者,应即席声明请暂为保留,于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请示后,再为答覆。
第 8 条
巡防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联合缉私事项。
二关于岸际巡防勤务规划指导、勤务督导计划之策颁、执行、考核事项。
三关于岸际巡防任务演训计划策颁、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四关于海岸巡防任务与其他机关或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
五关于大陆渔工船锚泊区会勘事项。
六关于辖区岸际巡防兵力部署指导暨长官视导协调事项。
七关于岸际巡防相关事项之建案建议及协调事项。
八关于辖区岸际巡防勤务等事项。
九关于岸际巡防监控系统对海巡勤务需求之建议、指导及执行事项。
一○关于船艇专业训练送训管制与相关勤务规划、执行事项。
一一关于滨海开发案影响任务遂行之评估与会勘事项。
一二对于相关岸际巡防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及业务手册之修订建议、研编、策颁等事项。
一三关于查获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执行、统计、陈报及请奖相关作业事项。
一四关于巡防业务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执行事项。
一五关于巡防业务之各项会议 (报) 之召开及综整事项。
一六关于年度训练计划与各项训练实施计划之策定、督导及执行事项。
一七关于训练设施、器材预算计划之编列,建案与执行事项。
一八关于训练用弹药、训练用油料之申请、拨发、运用、管制事项。
一九关于司法警察专长训练送训、管制事项。
二○关于受理民众报案作业之管制、督导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联合勤务、岸际巡防勤务及各项训练等事项。
第 9 条
检查管制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港口安检重要政策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港口安检业务年度施政计划之编列及管制执行事项。
三关于通商口岸、非通商口岸入出人员、物品与运输工具安全检查、管制作业、安检勤务之指导执行、考核及相关工作协调联系事项。
四关于商、渔港安全检查、查缉走私、偷渡暨相关犯罪案件之调查、处理事项。
五关于港口安全检查勤务之规划、指导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渔港港安演习实施计划之订颁暨督导执行事项。
七关于安检装备需求建议、调整、保养维修及检查等执行事项。
八关于安检所 (站) 增设、裁撤、迁移之协调、建议及处理事项。
九关于受理台湾地区机关学校团体及人民进出港口安全检查报验之受理作业与督导执行事项。
一○关于商、渔船或船员,因案经司法及其他机关限制出海对象案件之办理事项。
一一关于查核进出港船舶载运械弹事项。
一二关于检查管制业务相关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业务手册、作业程序之修订建议暨办理相关业务督导、讲习、测验等事项。
一三关于港口安检工作各项相关基本资料之建立、统计分析及运用事项。
一四关于安检单位年节慰问金及个案慰问之签处事项。
一五其他有关港口安检勤务事项。
第 10 条
情报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海巡情报综合计划、执行、管制事项。
二关于情报业务相关之法规命令、行政规则、业务手册、作业程序之修订建议、研编、策颁等事项。
三关于情报人事调任作业之建议与管制事项。
四关于辖区海巡情报协调会报执行、管制事项。
五关于情报预算编制及执行、管制事项。
六关于情报教育训练计划拟订、执行、管制与督导、考核事项。
七关于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与处理事项。
八关于走私、非法入出国案件之情搜、调查、查缉工作计划研拟、管制、运用与督导、考核事项。
九关于海巡雷情作业协调、管制及督导、考核事项。
一○关于辖区涉案人、船 (筏) 资料建档管制、追踪管理及不法模式分析、整理、运用事项。
一一关于地区特性调查、汇整与运用事项。
一二关于情报伪装、谋略工作计划研拟、管制、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三关于水文、海象、海汛及陆 (海) 图、卫星照图等资料整备事项。
一四关于情报通信维护及保密工作之督导、考核事项。
一五关于辖区非法入出国案件清询、案件处理及管制事项。
一六关于海巡文书情报汇整、研析及专题研究事项。
一七关于海巡侦 (情) 搜装备管理、督导、考核事项。
一八关于情报资讯系统建立与管理事项。
一九关于情报谘询部署、训练、管理及考核事项。
二○关于情报工作成效统计、分析、评鉴事项。
二一关于警政资讯安全系统查询作业、管制、督导事项。
二二关于渔民服务工作之计划、执行、管制及督导事项。
二三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11 条
后勤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后勤政策修正建议、核转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后勤施政计划拟定、预算执行、管制、督考及成效检讨分析等事项。
三关于后勤法规修正建议及作业程序策颁、修订等事项。
四关于后勤各项资料统计分析与装备整备等事项。
五关于医疗保健作业程序策订、卫生勤务管理、预算编列、审查、执行、管制与督考等事项。
六关于各类后勤装备补保综合、预算编列、执行、管制与督考等作业全般规划与推展。
七关于各类装备筹补、分配、帐籍管理及各类补给品存量管制、作业、执行、管理、督考等事项。
八关于运输 (陆运、水运、空运) 作业计划拟定、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九关于车辆、武器、机械设备、观测器材、船艇 (筏) 等装备筹补、保修、汰换、照证异动、保险、税金、规费及中、长期需求计划检讨、作业、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关于油料、弹药、核生化防护装备需求检讨、筹补、保修、汰换作业、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一关于指导各单位主食采购等事宜。
一二关于服装需求检讨、筹补、分配、周转量管制、年度筹补计划策颁、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三关于单位财产之筹补、保修、汰除计划、帐籍管理、作业计划策颁、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四关于服勤犬饲养管理、汰除计划策颁、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五关于械弹管制作业、帐籍管理等作业计划策颁、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六关于炊爨、办公、事务、家电、文康器材、设备需求检讨、筹补、分配、保修、汰换。
一七关于各类装备保养、检查辅导访问等规划与推展事项。
一八关于局本部车辆保养、维护、油料耗用管理计划策颁、执行、管制、督考等事项。
一九其他有关后勤装备补给、保修事项。
二○关于营缮工程整体规划设计、审查、执行与督考等事项。
二一关于后勤重要设施投资建案工作计划编列、执行与督考等事项。
二二关于年度营缮工程整修 (建) 及灾害复原需求检讨、执行、管制与督考等事项。
二三关于水电供应等业务执行、管制与督考等事项。
二四关于不动产管理政策、法规修正建议及不动产获得、保管、使用维护、处分作业计划策订、管制与督考等事项。
二五关于不动产获得 (购买、拨用、征收、接收、租赁、借用等) 、管理、使用维护、处分执行、管制与督考等事项。
二六关于不动产陈情案件 (纠纷处理) 之协调与督考等事项。
二七关于不适用营地 (空置营区) 管理、检讨与处理等事项。
二八关于环保综合业务及能源管制等事项。
二九其他有关土地、房建物及营缮工程管理等事项。
三○关于采购法令、政策修正建议及法律问题协调、纠纷处理等事项。
三一关于采购案件规划与管理等事项。
三二关于商情搜集、审查、分析、管理与运用等事项。
三三关于厂商奖惩作业审查、建议;投标商登记、审查;厂商异议、申诉处理等事项。
三四关于购案审查、招标订约、底价订定、押标金、合约签署及进度稽催、管制等事项。
三五关于合约、分发、开立信用状、结汇、报关、提货协调、联系及问题处理等事项。
三六关于购案验收、检验、履约督导及违约、索赔处理罚款缴交等事项。
三七其他有关采购事项。
第 12 条
通电资讯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年度与中、长程通资施政计划预算汇编、审核陈报与管制运用。
二关于通资计划相关之法规命令、业务手册、作业程序及安全之研拟、策颁、管制、执行与督导事项。
三关于通资业务权责划分之规划、订颁及业务研发 (考) 之管制与汇办事项。
四关于通资各项会议、会报、通报、技术手册资料编撰。
五关于地区巡防局暨所属部队通资人力、装备组织调整修订、审查与建议事项。
六关于通资人力专业训练、运用、管制及建议等事项。
七关于岸际、海上、空中 (含专案或机动演训) 通资勤务规划、协调、运用及督导管制事项。
八关于各项通资装备 (含通信、电子、雷达、监控、资讯系统) 建置规划、阵地勘查、部署、键路整合、数据网路管理及运用等事项。
九关于电话号码表 (簿) 编 (修) 订、颁发及管制运用。
一○关于各类通资电 (网) 路建置、管理维护、监测、调整调拨、拆收暨建议事项。
一一关于无线电线频率及电台执照管理暨通信诸元、呼号、密码、密件、口令信号之转 (颁) 发暨管制运用。
一二关于通资机、库房设施规划、建置、安全管理维护作业。
一三关于通资装备整体后勤及补保计划之策订、规划、管制作业。
一四关于各式通资装备 (含零附件、耗材) 清点、分配、调拨、故障、遗损、报赔及库储管理作业。
一五关于通资检测仪表,机工具、器材之筹补规划、获得、分配、管制作业。
一六关于通资发展计划、作业规范订定、管制推动事项。
一七关于授权发展应用资讯系统之规划、设计、维护暨公用软体测试、验证、评估及推广运用等事项。
一八关于推广资讯教育暨应用系统操作技术谘询服务。
一九关于电脑主机系统、周边设备及网路设施之获得、分配及维护事项。
二○关于其他有关通资事项。
第 13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局海岸巡防政策之执行事项。
二关于本局中、长程计划之审议、汇编及建议事项。
三关于本局重要社会发展计划之审议、汇编及建议事项。
四关于本局年度施政计划资本支出之汇编、建议管制事项。
五关于综合性专案研究工作协调推动及成果追踪事项。
六关于重要施政计划案件管制考核资料之建立、协调、追踪管制、考评事项。
七关于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事件业务之协调、处理事项。
八关于组织编制业务之处理事项。
九关于法律问题之解答及谘询事项。
一○其他有关企划及法制业务事项。
一一关于本局印信盖用及典守事项。
一二关于本局公文处理之规划、督检及收发、分办事项。
一三关于本局会议 (报) 之规划、记录整理及分行事项。
一四关于本局各项会议 (报) 、活动行程管制事项。
一五关于本局案件归档之点收分类、编目、典藏、清点、借调、及保管事项。
一六关于本局已失效档案之处理事项。
一七关于本局对副总局长 (含) 以上长官“简报”资料之搜整及制作事项。
一八关于本局不属其他各科、室公文之分发及签陈裁处事项。
一九关于本局史政资料汇编之事项。
二○其他有关本局文书管理之事项。
二一关于本局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收入、支付及保管等事项。
二二关于本局员工薪饷造册发放、所得税扣缴及岁入款等事项。
二三关于本局办公场所及宿舍之环境清洁维护、分配管理及管制等事项。
二四关于本局膳食管理等事项。
二五关于本局场地管制事项。
二六关于本局营区安全维护事项。
二七关于本局事务用品 (消耗性物品) 采购、管理及非消耗性物品管理与清点事项。
二八关于本局水电管理及办公厅舍零星修缮等事项。
二九关于本局警卫安全及会客室管理等事项。
三○关于本局公务车辆分配及调派等事项。
三一关于本局福利营站设置及管理等事项。
三二关于废旧不适用物资销毁、变卖、拆解利用与管理等事项。
三三其他有关总务事项。
三四关于局长对各单位呈阅公文批示之分办及管制事项。
三五关于局长对外函件之处理。
三六关于立法院、监察院各种会议或巡察建议案、决议案、质询案之分办、汇整、协调及联系事项。
三七关于舆论因应及新闻发布、连络事项。
三八关于国内各界人士参观访问拜会之接待事项。
三九关于民意机关洽询案件及各项为民服务事项。
四○其他有关公共关系事项。
第 14 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组织编制之订 (修) 定事项。
二关于职务归系事项。
三关于本局人事机构之设置、撤销及其员额编制清册之订 (修) 定事项。
四关于特考协、执行有关事项。
五关于工作标准之订定及工作简化事项。
六关于办事细则之订 (修) 定事项。
七关于人事规章之修订建议、执行事项。
八其他有关人事计划综合事项。
九关于人员任免及迁调之拟办事项。
一○关于军职人员晋任、晋支事项。
一一关于进修及深造教育之推荐事项。
一二关于人力预判、储备及补充之拟办事项。
一三关于人事表册之编造及审查事项。
一四关于人事资讯作业有关事项。
一五关于退伍资格审查、转报之拟办事项。
一六其他有关军职人员任用事项。
一七关于人员请 (休) 假之拟办事项。
一八关于人员出国、婚姻案件之拟办事项。
一九关于人员考绩、考核之筹办及国军楷模表扬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关于人员奖惩案件之拟办事项。
二一关于军眷各种福利、急难慰助与补助费之拟办事项。
二二关于征属服务 (含家属权益、慰助、协调联系、伤亡抚慰等) 工作之拟办事项。
二三关于军职人员购宅基金贷款及国 (眷) 宅余额配售之拟办事项。
二四关于人员保险、退休、资遣之拟办事项。
二五关于人员待遇及抚恤之拟办事项。
二六关于兵籍资料管理事项。
二七关于军职人员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保管、资历及身分证明事项。
二八其他有关人员人事服务事项。
二九关于参加公务人员训练、进修、研究、讲习等建议、执行事项。
三○关于文职人员兼职 (课) 之报备事项。
三一关于各种庆典之指派督导、执行事项。
三二关于福利互助及各种津贴补助之核签事项。
三三关于人员出勤管理之执行及考核事项。
三四关于模范、杰出公务人员案件之签办事项。
三五关于人员服务证明文件之核发及加班申请单之会核事项。
三六关于文职人员出国考察、研究、进修、探亲事项。
三七关于文职人员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保管及人事表册之编造事项。
三八关于心理谘商工作策划、指导与执行事项。
三九关于心理谘商人员工作考评建议事项。
四○关于结合学界、实务工作者、专业医院或民间机构等社会资源,建立完善心理谘商网路事项。
四一关于心理谘商教材、专辑之编印及相关资讯、书籍之搜整购置与管理事项。
四二关于心理谘商工作专题研究事项。
四三关于心理谘商推广教育、演讲及座谈之办理事项。
四四关于心理谘商人员及储备干部专长训练与协助办理事项。
四五关于心理测验及问卷调查之办理事项。
四六关于所属机关心理谘商个案研讨、指导与协调、处理事项。
四七其他有关心理谘商事项。
第 15 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岁入、岁出概算、预算之筹划、审核及编制事项。
二关于岁入、岁出预算管制运用、预算分配之审核、调整事项。
三关于机关经费流用及预算保留之申请、转陈事项。
四关于预算执行检讨进度报告之编报事项。
五关于各项岁入经费预算收支运用计划之审议、核定及执行事项。
六关于重大预算列管案之督导考核事项。
七关于会计报告之汇编、转陈事项。
八关于绩效报告之汇编、转陈事项。
九关于国有财产增减结存表之审核事项。
一○关于岁入、岁出决算之筹划、审核及编制事项。
一一关于会计档案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一二关于机关长官及主办会计人员移交案之处理事项。
一三关于本局财务收支之审核事项。
一四关于本局经营各类款项会计凭证之审核、编制事项。
一五关于采购案件之监办事项。
一六关于审计部之核退 (查询) 案件之申覆处理事项。
一七关于公务统计方案之研 (修) 订与推动事项。
一八关于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登记、审核、管理及报表编制事项。
一九关于公务统计计划、方案之建议、执行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之联系与稽核事项。
二一关于统计资料之提供事项。
二二关于统计资料之发布与提供事项。
二三关于统计资料库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二四关于其他机关提供统计资料之转陈事项。
二五关于各项普查资料之搜集、分析、提供与陈示事项。
二六关于岁计、会计、统计制度、法规之研究、建议、推行事项。
二七关于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之督导考核与研究发展事项。
二八关于岁计、会计、统计事务资讯化推展事项。
二九关于会计人事管理事务之处理事项。
三○其它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6 条
督察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策订及预算编列事项。
二关于政风、督察业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三关于督察各单位对任务之执行成效评估及命令贯彻执行事项 (包括士气纪律、内部管理、训练整备、后勤整备、勤务整备) 。
四关于处理陈情、申诉案件及网路反映资料查处事项。
五关于单位意外事件之防处与查察事项。
六关于人员平日在营考核资料建立事项。
七关于士官兵保护管束执行事项。
八关于订定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划事项。
九关于拟 (修) 订建议与执行政风法令及宣导政风法令事项。
一○关于办理奖廉倡廉事项。
一一关于评估易滋弊端业务、协调策订防弊措施及追踪管制防弊措施执行情形事项。
一二关于稽核易滋弊端业务及办理重大采购案件监证事项。
一三关于查察作业违常单位及生活违常人员事项。
一四关于政风问卷调查及研提兴革建议事项。
一五关于调查分析机关政风状况及研拟改进措施事项。
一六关于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办理审核事项。
一七关于执行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与作法事项。
一八关于推动资讯保密及泄 (违) 密案件查处事项。
一九关于危害或破坏本机关事件之预防及设施安全维护事项。
二○关于机关首长交办事项。
二一其他有关政风、督察工作事项。
第 17 条
勤指中心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海岸执勤单位人员之统合、指挥、管制与考核事项。
二关于重大风纪案件及意外事故之状况掌握、反映、通报及指导事项。
三关于专案或重大演训勤务之管制与掌握事项。
四关于每日案件陈 (通) 报、分办与统计事项。
五关于重大灾害与重大灾难之应变及指挥管制事项。
六关于勤务指挥中心执勤作业规范之订 (修) 定事项。
七关于执勤作业训练策划、督导、执行与考核事项。
八关于检举报案系统之使用、案件管制及指挥调度事项。
九关于各级勤务指挥中心资 (通) 讯系统需求之审核及建议事项。
一○关于对国防、警察、海关及其他相关机关间相互通报连络事项。
一一关于海岸状况之指导、处置、管制、陈报事项。
一二关于各级勤务指挥中心资讯设备之管制运用及作业资讯化推展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事项。
第 18 条
机动查缉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情报政策及计划之执行。
二关于情报谘询拓展及运用计划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走私、非法入出国、反渗透等人、船 (筏) 资料调查、案件侦办与移送事项。
四关于辅助社会治安案件之侦办、搜证及移送等事项。
五关于安全情报、反情报及科技情报部署、搜集、汇整与运用。
六关于行政管辖区内领海海域及海洋资源、内水、潮间带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之搜证、取缔、移送事项。
七关于涉外事务之调查与处理事项。
八关于地区特性调查、汇整与运用事项。
九关于海巡文书情报汇整、研析及专题研究事项。
一○关于情搜装备教育训练与保修作业事项。
一一关于各项情报、保防工作会报 (议) 分工执行事项。
一二关于情报预算编制及执行管制事项。
一三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医务队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于医疗、医勤计划拟定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医疗保健计划、卫生勤务管理及教育、督导与执行事项。
三关于各项临床医疗、门、急诊及巡回医疗业务之执行事项。
四关于医疗废弃物之处理事项。
五关于初步急救处置之教育及相关医事人员在职训练办理事项。
六他有关医疗、医勤业务事项之执行。
第 20 条
各单位主管承长官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关于主管业务之策划、推动及执行事项。
二关于工作之分配、领导及监督事项。
三关于文稿之审核及代判事项。
四关于主管业务报告之编拟事项。
五关于各科工作权责问题之协调及解决事项。
六关于所属人员之派免、考核与奖惩案件之拟议及核转事项。
七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之编拟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21 条
秘书、专员、科员、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22 条
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 23 条
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讬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第 24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及承办人在其权责或授权范围内处理事务,如有过失或逾越权限者,依法令之规定应负行政或法律上之责任。
第 25 条
本局每周举行一次周报,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及各单位主管出席。
第 26 条
本局每二月举行一次扩大局务会报,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及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27 条
本局每季举行一次情报工作联系协调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队长出席,并邀请辖区相关机关或单位首长与会。
第 28 条
本局每季举行一次荣誉团结代表会,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指定代表单位人员列席。
第 29 条
本局每月召开海巡勤务工作联系会报、每半年举行一次查缉走私、偷渡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0 条
本局每年举行一次海岸巡防工作检讨会,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秘书、本局各单位主管、机动查缉队队长及辖属大、中队长出席,并视情节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31 条
本局各单位得视实际需要召开业务会报;所辖单位所召开之会议与本局各单位有关者,各单位得派员出席。
第 32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之业务,于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派员开会商讨之。
第 33 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 34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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